取因假設論一卷 陳那菩薩造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Thủ Nhân Gỉa Thiết Luậ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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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設事而宣法要,欲令有情方便趣入,如理 作意、遠離邪宗,永斷煩惱。如是三邊,皆有過 故,我當開釋。此中取因假設,略有三種:一者 總聚、二者相續、三者分位差別。言總聚者,謂 於一時有多法聚,隨順世間以一性說,如身 林等。言相續者,謂於異時因果不絕,以一性 說,如羯羅羅等位名之為人,芽等轉異名 之為穀。言分位差別者,謂於一事有其多性, 異不異時而為建立,如色生位異無常性、有 見有對、業具性故等。由此三義,密意說有補 嗢揭羅及證圓寂。然此三義但是假設,不可 說為一性、異性及總無性,有過失故。此中且辨總聚、有聚無異性言。事唯二種,為當許 有此二自性,遮其性別,謂於有聚、總聚不 別,名無異耶?為但無餘,說名無異?此有何 過?頌曰:
論曰:為遮一性、異性非有邊故,大師但依假 若無異性體無別, 有聚更互成無異;
或於總聚別事殊, 此復便成多種體。
即於身無別性故,手等更互成無差別,手便 成足,違世間故。或復說彼別別支分非身自 性,於聚集時說為身者,此即全無總聚自體 少分可得。為異前義,故置或言。若於別事非 是總聚自性者,即是自性差別;由別性故,於 聚集時云何與彼無別自性得成應理?不由 總聚捨自性故。此復便成多種體性,總聚於 多無異性故。若別若總是無異性,由非總別 捨自性故;若頓若漸皆成多性,望彼諸事無 異性故。如是且辨二計過失。頌曰:
論曰:若許手等自性與身是一名無異者,此 若言唯遮餘有性, 二種非有汝成過;
若一有性是所遮, 非無別故兩相似。
若於有聚無別總聚名無異者,此即更互相 待成無異性。若於一處有無異義,第二亦爾, 云何汝得免斯過失?如無總聚,有聚亦無。若 異此者,無異之言便成無用。若一有性是所 遮者,縱許如是於他所執有分實事唯遮於 此名無異者,此亦不然,事無別故。兩處相似 由無異言,一處既爾,於餘亦然,如初無異言 故,汝不應但遮一處。若言意許唯遮彼者,應 可但言無其有分,勿言無異,彼之有性是不 樂故。若其許彼體性是有不許異者,說無異 言方成應理。又有異義,非無別故兩相似者, 如離手等更無別身,是有分故,如是手等亦 待指等成其有分,手等如身亦成非有。如 是乃至極微待於聲等,聲等復待薩埵等,薩 埵等復待喜等。待異功能此即分,與有分 同有分性故,汝所執便成非有。如是且辨許 無異性有二種過。頌曰:
論曰:「若言唯遮餘有性,二種非有汝成過」者, 異性亦爾以一邊, 於支分處別別轉,
一邊便有無窮過, 或非是一及全無。
於自支分轉時,或別別轉、或復遍轉。此中且辨別別轉義。若以一邊於手等處有分轉 時,彼亦一邊猶如手等復更應有一邊隨起。 如是展轉有無窮過。「或非是一」者,異無窮過, 故置或言。若言身分一邊更不轉者,此即應 無一有分義,便成有分唯有一邊。若爾,應許 唯有手等,何煩黨執於己支分有分轉耶?「及 全無」者,一邊無窮,及更有過,故置及言。以此 一邊於分轉時,此即全無有分可得,由非有 分如手足等有其一邊。若言有分離手等時 無別支分,有分體一故。若如是者,便成於彼 別支分處各各遍轉。唯此二計,更無第三分 別執故。頌曰:
論曰:「異性亦爾」者,有二過言流至於此,由彼 若遍彼成多種性, 及於手等互無差,
或此非彼故便成, 諸事皆同一微性。
許有分與支分量同,於 一一處皆周遍故,彼即便成多種體性。更有 異義,故置及言。由於一處遍皆有故,由不許 彼別處性故,及餘支分更互無差,由彼和合 同一處時事無別故。此則手處應許有足,便 違世間共許道理。「或此非彼」者,更有異計,故 置或言。為避前過,云有分體於足轉時,非於 手等有分別轉,此則無有於餘支分同處過 者,此同捺癭反出眼睛。若如是者,一切有分 成一實事,是故諸事成一極微,由彼有分於 自支分展轉起時,乃至唯有一實極微住處 可得。此一支分,便與有分同一極微。此有分 執理成無用,及違自宗。若言離於色等別有 極微,即無如前所說之過,由彼不於色等處 轉故無此失。理亦不然,於此亦有二執過故。 故應許此有別方分、或無方分。若爾,何過?頌 曰:
論曰:若言遍者,所 有方分性非極微。 為遮一性異性故,
或無方分多不聚, 或復眾同於一微。
故。由此方分,更成轉細。又復彼遮一異性故, 由此於彼自支分處或同或異。唯此二種,無 第三計。已斥其過,非諸極微有方分故。既 無方分,假令共聚亦不和雜,設許同處皆同 一微。然此極微不得和聚,一與諸微相障礙 故。即諸微體共成於一,由同處故。如是已說 總聚、有聚一異之過。頌曰:
論曰:由非如是所執極微理得成就,有方分 相續若一捨嬰孩, 漸次乃至童年位,
應失自身非不異, 若言不失便相雜。
續事無異性者,應許自 性有其二種,由此說為相續自性、或但遮餘。 此之二種同前總聚已斥其過,於中別者今 更決擇。若別別位領受之時,為捨前位而領 於後?為當不捨?斯有何過?若捨嬰孩,至童年 位應失自身。汝若許此於嬰兒位是不異 者,彼移易時自體應失,於此位中無異性 故。故汝宗云:凡諸實事,有別法起、有別法 生為轉變者,無如是理。然非不異,移轉位 別,安危異故。言不異者,此即是彼,如是且論 轉捨之過。若不失者,法相和雜,不捨嬰孩領 童年位,孩童等位體相和雜應成無別。然不 見有如斯之事。已說不異性過。頌曰:
論曰:若許相續,於有 若是異性身不安, 為欲求安勞妄設,
轉不相應及生滅, 若言體別成實事。
差,所有劬勞皆成妄設,流轉之理不相應 故。曾不見有別體之物,如牛馬等,得相續故。 若言不可說事亦不見者,此難非理,是所成 立故。由離二邊,於世間事因果之處見有斯 事,非於餘處。又如酸酒欲轉成美,心散亂人 修令寂定,所設劬勞並應無益,由體異故。若 異性者,生滅之理亦不相應。諸有生滅相續 起者,應於現在支分處轉。過未現在云何轉 耶?一分、全遍,並如前破。又性異者,相續體 殊,不應生滅。此復何過?若言別者,有為相 異,所許相續成實事有。此不應理,次後當說, 相續一異,已彰其過。復次分位差別,於果 性等其事云何?頌曰:
論曰:相續有續體若異者,諸有先病後時求 於果性等分位處, 取彼事已施言說,
若異彼者事無體, 不異二過辨如前。
說異彼無體,謂於色等說為因果、一異性、 自他性、有見有對性等。若言彼事異於此者, 此即便成非因果等。亦無自體,由無一事不 待於德於自體處可成言說。此不異性有二 種失,如前總聚已彰其過,於隨有處應可思 之。若於有法說無異性、捨不捨性,亦如前辨。或此於身相續轉時有差別性,譬如牛 味於熱病者能為止息,復能於此為發動 因。已說三種假設之事異不異性所有過失, 總撥無者次當辨釋。頌曰:
論曰:於果性等分位之處取彼事已,而興言 若不許身是實有, 無倒說法應無益,
又復應無邪見人, 亦無差別作用事。
說四念住法,若無身者應成無用。又若不許 有相續者,能治所治便成差別。如於餘身執 以為常,為對治彼便於餘身為說無常,此成 無用。復次若無分位差別者,說無常等法亦 為無用。又邪見人說無施無受等及諸總 聚所有福事,應非邪見;然衣食等所有施物 皆是總聚。如有說言:風不能吹、河不流等。言 無相續亦非邪見。然非佛教許彼風等有實 業用,雖有風吹等用,然而不許彼能向餘方 相續生起。若無相續,皆無如是邪見之事。若 無分位差別者,於一色處苦集二相撥無之 時,邪見差別應成非有,色無別故。亦無差別 作業之事。又若不許有總聚者,於毘訶羅、窣 堵波等福德差殊,應皆非有。又相續別故,其 福亦殊。如世尊告勇健長者曰:「若有苾芻受 食食已,入無量意定正念而住,於如是等福 德差別應成非有。」若不許有分位差別者此 差別故,業用差別亦成非有。事雖不殊,勢力 有異,其用亦別,是共許故。猶如毒藥和餘物 時便為害命,療病用故。如是等類,撥無其 事皆有過失。若有如是眾過失者,何不許彼 是實物有?此不應理,有過失故。何者是耶?頌 曰:
論曰:如於身處顛倒說為常樂我淨,無倒為 由遮一性異性故, 非是展轉藉因成,
自體亦是可說故, 似境唯從於識起。
性是可說故,其總聚等是不可說。若如是 者,身望餘身云何名異,此由非是更互相因。 凡諸事物若捨於彼而心取此者,斯則不名 取因假設,由不取彼以為因故。然於身等更 互相待,若捨彼時意不取此,此乃方名取因 假設。若捨色等無其總聚,是故應知但於自 事一異之性是不可說,非於一切。然分位差 別,於異性等更互名異說之為假。若如是 者,於色等處亦不取故說為異性,應非實 有。理不應爾,由彼自體是可說故,亦是可得 體相別故,非於餘事不棄捨故。然此似境亦 從識起,於彼所有一切境相若離識者,即不 能知所有自性,亦是假設故無有過。如有頌 言:
論曰:由於色等是實有故,更互相望一異之 又總聚等非實物有,非是有為、無為性故。一 相不相應非有為, 若言有說是密意,
於數取趣亦見說; 若是無為應不壞。
相;此不如是,於總聚等二微聚時相乃無 邊,有無窮過。亦非假事有如是相,一事便 有無邊相故。然於現有假施設事聚集等時, 便有生滅可了知故。若言有說者,實有此言 說總聚等有為之相。如有頌曰:
論曰:若是有為,應如識等有生住等有為之生相。雖有此說,皆是密意,非於勝義有如是 相。此生等相,世人皆知於假處有,即如其 事而為說法,此由隨順離欲事故。雖非勝義, 順清淨故,為欲利益諸有情故,作如是說。佛 告諸苾芻:「若見女人與母狀同者,應為母想。」 如是等言皆是假說,寧知生等是密意說非 勝義耶?於補嗢揭羅說有生等故。如有一人 出現世間能多利益等。又說一切有情皆依 食住。又說吾今衰老須供侍人,一切有情皆 歸死等,然非於人有生等事。如是且辨於 總聚等非有為性。若爾,應許是無為性。若是 無為,應不滅壞,由無為法無滅壞故。諸總 聚等應是常住,如虛空等。非總聚等可成 實事,有為、無為皆不應理。豈復世間於現事 處一異性等有不可說耶?有如是說:現見世 人於衣等處,於絲縷等不曾思量一異性等, 而皆共為賣買等事。世尊為欲利益世間,方 便宣說,亦不言其一性異性。頌曰:
此謂三謨訶等說有滅相,於毘訶羅等說有 世尊欲令斷煩惱, 同彼世間可思事,
不言一性及異性, 方便說法化眾生。
事,於諸眾生隨其意樂差別之性,於被纏迫 隨眠位中,為欲斷彼諸煩惱故,宣說法要。佛 告諸苾芻:「汝等勿同世人作無益思慮。我說 能知能見盡諸有漏,非不知見。乃至如理作 意,非不如理。」如是應知,如理作意是斷煩惱 之正因也,不如理思能生眾苦。當遣邪思,宜 順正念。頌曰:
論曰:諸佛世尊不壞世間,如其所有離難思 一切義成由此本, 易為方便極難遇,
色命須臾不暫停, 智者宜應速修習。
【典籍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31 冊 No. 1622《取因假設論》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0-08-27,更新日期: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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