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đại phật đính thủ lăng nghiêm kinh chánh mạch"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
卷十三(經文卷二之四)

明 交光大師 述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三(經文卷二之四)
明京都西湖沙門交光真鑑述 
蒲州萬固沙門妙峰福登校 

辰三進退合明。分二。巳一總標例法

阿難。吾今為汝以此二事進退合明。

此科舊解標雖在此。卻乃隔後多文別取數句以為其義。遂致管見謂為錯簡。欲以改移其文。今於印本雖未敢動。而傳講者皆抄寫指授以為確論。今反覆詳之。乃是不識本旨。反謂經差。若果改移。大亂佛旨。痛宜戒之。當知齊此標後。直至迷悶科終。三番相例。皆是進退合明正文。又進退亦異舊說。蓋佛談經。如人入宅。從前向後為進。從後翻前為退。然亦有兩說。並於理通。智者審之。一者。若約例處現文。則三節分屬進退合明。謂初例(例汝今日觀見山河)是進以合明。次例(例彼妄見別業一人)是退以合明。後例(例閻浮提三千洲中)復是進以合明。二者。若約結處深意。則三節各有進退合明。謂初結(皆是。乃至所成。)約燈輪依正進退合明。次結(俱是。乃至所生。)約災象燈輪進退合明。後結(同是。乃至妄死。)約災象諸國進退合明。至文一一指之自見。

巳二依法取例。又二。午一例明別業。又三。未一舉能例法。牒定眚妄。雖總牒前別業。而意多取於詳示妄因中義。以作今能例之法耳。又四。申一促舉前法

阿難。如彼眾生別業妄見。

此科總舉。下三科詳牒也。觀佛直呼前之眚輪以為別業妄見。何得執為譬喻。此一驗矣。

申二妄境似有

矚燈光中所現圓影。雖現似境。

申三妄體本無

終彼見者目眚所成。眚即見勞。非色所造。

見勞者。即見病妄發勞相也。非色所造者。非實色所造也。蓋言惟是一眚所現。更無他物。即前影見俱眚句耳。

申四真體非病

然見眚者。終無見咎。

蓋見眚者。即能見眚之自體也。良以眚不見眚。而見眚者。乃見之真體。彼固無恙。故曰無咎。此即前見眚非病句耳

未二就所例法進退合明。約前分屬。言總意別。後義正齊。分二。申一總成例意

例汝今日以目觀見山河國土及諸眾生。皆是無始見病所成。

例者。同是一例。言無異也。今日目觀者。明現前親住。親見近境。異後懸遠之處也。次二句。依正可知。無始見病者。即根本無明初成業識。轉生見相二分。則見如眚翳。相如燈輪。從此浩劫。莫復清淨。故曰無始見病。此科是第一進退合明。若依前義。三節分屬。此屬進以合明。謂進前文燈輪易知之別業。合明後文依正難知之別業。則結文皆是二字。但惟遍舉國土眾生而已。言此國土眾生皆是無始根本見病之影。與燈輪枝末見病之影。一例而無別也。此說順。而易於省解。若依後義。三節各有進退。例處同前無異。惟於結處差別。皆是二字。乃是雙舉燈輪依正。而言皆是無始見病之影。故具足進退之義。蓋進前燈輪。以合明後之依正。則此依正固無始見性所帶根本見病之影。與燈輪而同一例也。退後依正。以合明前之燈輪。則此燈輪。亦無始見性所帶枝末見病之影。與依正同一例也。雖久暫不一。而無非見病展轉幻生矣。此說稍難領會。而意則圓足。思之。問。目眚但一時之疾。今亦謂為無始見病。恐非佛意。答。此正據佛意。下文於眚妄瘴惡相例之後。亦結俱是無始見妄所生。故知然矣。但比身境更多一轉。所謂雙帶本末二病而已。推末由本。故本末同結之。問。燈輪合明依正。固是以易知例難知。依正合明燈輪。取何意耶。答。依正虛妄。固比燈輪難知。而目眚遠因。亦是無明轉生。猶不易曉。故佛互相發明。有深意存焉。要顯本末見病。皆無始無明之過也。後皆倣此。

申二詳應前文。又分為三。酉一合明妄境似有

見與見緣。似現前境。

見。即目見。緣。即國土眾生。

酉二合明妄體本無

元我覺明見所緣眚。覺見即眚。

覺明。即本覺墮於無明之中者也。見所緣眚者見自所帶無明之影也。覺見即眚者。謂覺明所見無明之影。即是眚病。此句宛是影見俱眚之意也。

酉三合明真體非病

本覺明心。覺緣非眚。

緣字。雙指見與見緣。妄見對覺心。亦是覺心之所緣。故妄見屬諸緣之中。是則覺心能覺諸緣者而謂之非眚。正以合前見體能見眚者而謂之非病。顯然孚契。乃知凡言見眚。皆指見之本體。非謂有智眚人當於此而照驗。聖言正以此體本來離妄。所以到下文纔覺即離。更無留難。故知詳應之科。雖足例意。而正為下釋悶張本也。此阿難所見身境等即有兩重難知。一者。難知其為別業。以己見與眾不異也。二者。難知其為妄見。以又因同見。實信其必有也。故以前眚影中兩重易知者。而例之以知焉。問。身境同見。何以類眚影之別見。答。眾生依自心法界。而迷起夢境。法界唯心。夢境非有。故為別為虛。見同眾人。不過業同同見耳。豈同外教共一而實有乎。譬如千燈一室。各別光滿。又如群翳觀燈。似同輪而實各病。及其一人愈。而只消一人之輪。始知非共一。而非實有矣。就所例法進退合明已竟。

未三結見見即離釋迷悶。圓覺云知幻即離。正同見見非見。故科名擬之。分二。申一令取上義轉釋。取上覺緣非眚一句之義。轉釋前見見非見之迷悶也。又分二。酉一用上顯離

覺所覺眚。覺非眚中。

覺所覺眚。即上覺緣二字。覺非眚中。即上非眚二字。意謂覺本是真。眚本是妄。未覺眚時。覺常墮於眚中。纔覺是眚。覺早出於眚外。故別業中許多發揮只為成就此二句。意在顯其真本超脫。釋前迷悶之情也。

酉二轉釋前語

此實見見。云何復名覺聞知見。

實字。亦即字之意。見見。乃是前語。上科覺字。即上見字。眚字。即下見字。故覺眚。即釋見見。非眚。即釋非見。意云覺眚即脫於眚。便是見見即脫於見。云何復名為見。我所以言非見也。兼聞知覺者。一體同具也。為因見見難省。故變字轉顯。非兩法也。

申二令對目前會釋。指向目前。便類宗通。更加說破。仍歸教意。又二。酉一通指是眚者釋妄見

是故汝今見我及汝。並諸世間十類眾生。皆即見眚。非見眚者。

見我者。即觀佛相好也。故知自惑未除。雖觀佛勝相。亦是眚影。及汝者。指阿難自身也。世間。即上山河國土。十類眾生。同前十種異生。皆即見眚者。皆即見上之眚病也。非見眚者。非是能見眚之真體也。此二句。判定是妄非真矣。

酉二別指非眚者釋非見

彼見真精。性非眚者。故不名見。

彼者。指法之辭。見真精者。即能見眚真精也。又解。彼見仍指妄見。真精方目真見。而此真精。是彼妄見真實之體。故曰彼見真精。性非眚者。言是乃性體。而非眚妄也。此二句。判定是真非妄矣。末句結歸釋疑。夫妄非真而真非妄。故知真見性本常離於妄。我所以謂真見見於妄見之時。即脫於見。而不可復名以見也。汝何迷悶於此哉。是則世界眾生。既惟自心別業妄影。則凡夫不必欣上厭下。種種取著。二乘不必怖有淪空。種種厭離。速惟務求見見。而除一己之深惑。即不墮於妄身境矣。此於三道中。初悟惑道。了三本空。猶是近離。而非遠離。遠離之意。在後同分尾中。例明別業已竟。

午二例明同分。分三。未一舉能例法進退合明。舊說進退合明。單屬此科首六句。蓋因其文有往復之狀而成誤也。以致管見踵之。欲以取前標辭加於此科之上。而並將全科移於本覺常住之後。復取前云何名為同分一節經文補置此處。則三番進退。及首尾相收之旨。俱失之矣。若更依彼法喻參之。謬亂尤甚。傳講者畏於悖註而敢於違經。痛宜戒止。且今詳究經文。毫髮不錯。由是曲順本意解之。仍於各文詳申其故。智者請加研味。庶有發明。當知此科乃是第二番進退合明。若依前義分屬進退。此屬退以合明。蓋退後同分以合明前之別業也。此亦容易省會。分三。申一促舉前法

阿難。如彼眾生同分妄見。

上文別業未例之前。先促舉云。如彼眾生別業妄見。今此同分未例之前。亦促舉云。如彼眾生同分妄見。顯然對待。誰敢妄移。蓋總以舉前一國所觀種種災象也。然此科具能所二例。若遠對後科例閻浮等。則此為能例。彼為所例。若近對本科別業妄見。則此為所例。別業為能例。所以難省。其故至下自見。請先記之。

申二取例別業。問。災象既為同分易知之例。即當直以例後閻浮提等。何必又取例於別業。答。前文促舉之下。即以牒定眚妄者。全以牒前詳示妄因科也。蓋必妄因成。而後可例下身境之同妄矣。今此促舉之下。亦當牒定妄因。其奈前之災象文中。元缺詳示妄因。佛意不欲另示妄因。正欲留待此處取例於別業之妄因焉。所以無牒辭而加取例耳。問。何故如此。答。眚影災象。雖皆易例。而災象比於眚影。稍似難知。故此亦是以易例難。令知同彼眚影一例虛妄。然後妄因成。而可以例下閻浮等也。後問略同吳興。又二。酉一逆以取例

例彼妄見別業一人。

蓋先舉能例。後就所例。乃為順例。今翻以所例倒就能例。故曰逆以取例。逆即退也。故約前義屬退合明。問。何故如此。答。促舉同分之易知。將以例後同分之難知。故不得不首舉同分。以對前別業中促舉之科。然特為自缺妄因。須取例於別業。又不得不退就別業而逆取之矣。

酉二順以釋成。上文不得已而能所倒置。終為不順。理須回文釋之。故曰順釋。問。豈非依舊進合。答。但望促舉之科能所顛倒。畢竟是退。又復曲分二。戌一回文標同

一病目人。同彼一國。

依舊以能例別業居先。所例同分居後。而略以標同。下科詳以例出矣。

戌二例出妄因

彼見圓影。眚妄所生。此眾同分所見不祥。同見業中瘴惡所起。

此舉別業但惟眚影是其妄因。以例同分但惟瘴惡是其妄因。豈有天象之實體哉。

申三合明同本

俱是無始見妄所生。

惟此俱是二字無有二說。但依後義。雙舉燈輪災象。而言其俱是等也。正因此處。推知前之皆是後之同是。咸有進退合明之義。生。謂轉生恣生也。據現前雖皆一時之事。而展轉推本。故俱是無始見妄從本恣末而生也。進退合明者。進燈輪以合明災象。則災象固一國之眚翳也。退災象以合明燈輪。則燈輪亦一人之瘴惡也。故曰俱是無始見妄展轉恣生矣。

未二就所例而進退合明。上之一國災象既例眚影。妄因已彰。即為此節能例之法。而此閻浮等乃為所例。由是就之。而進退合明矣。此即第三番進退合明。若依前分屬之義。亦是言總意別。但屬進以合明。謂進前一國災象合明後諸剎也。若依後義。正齊分二。申一普例世間。分二。酉一器世間。又二。戌一從狹至廣

例閻浮提三千洲中。兼四大海。娑婆世界。并洎十方。

首一例字。正承上同分妄因。以為此節之能例故也。海本是一。因須彌四面有四大洲。故海亦隨洲稱四大也。娑婆世界有百億四天下。本師一佛剎土耳。十方。則諸剎土無量無邊。沙塵莫盡其數。

戌二總標有漏

諸有漏國。

諸字。總指廣狹諸土。有漏義現前無漏下。對當機且指同居。

酉二情世間

及諸眾生。

即上諸國眾生也。合情與器二種世間。皆自心與眾同分所見之境。不取眾人皆為能見也。普例世間竟

申二合明同妄。復分為二。酉一合明前六字

同是覺明無漏妙心。見聞覺知虛妄病緣。

若依前義。則同是二字。亦惟遍舉諸國而言同是無漏等。此乃合前能例中俱是無始見妄六字也。但彼只言無始見妄。而不言所依之真。此則覺明無漏妙心。乃其所依之真。見聞覺知虛妄病緣。乃其所起之妄。承上例下云。此之十方各所見世界眾生。雖各種種不同。與彼一國所見不祥。同為一例。同是云云。覺明無漏妙心。即是在纏之體。覺明。不必泥作無明。應是覺湛明性。此自其本淨而言。無漏。自其無染而言。正反於上有漏也。蓋其體非無明。不屬諸有。而又欲境諸見迥不相干故也。總此本淨不染二意。故曰妙心。持業釋也。見等。皆指妄者而言。連下虛妄病。通為一顛倒分別見妄而兼聞覺知者。一體所具也。此所謂能生諸緣。緣所遺者。而緣之一字。即指上世界眾生。如云此諸世界眾生。皆即見等妄病之緣而已。

酉二合明前二字

和合妄生。和合妄死。

合前能例中所生二字也。但上無死字意亦深含。然此死字意是滅字。方通無情。蓋通本上來。必兼依正。世界則成住壞空。眾生則生老病死。二俱言和合者。言生不自生。以和合發起故生。滅不自滅。以和合終盡故滅也。然既虛妄病緣所為。則於本無中而妄見生滅。故皆曰妄耳。又當知二乘見界內是生。界外是滅矣。上解但依前義分屬。有進無退。若依後義。進退兼具。應云。進一國以合明於十方。則塵剎固即瘴惡之虛陳。退十方以合明於一國。則瘴惡亦即生滅之妄現。故結之曰同是覺明等。此中亦有兩重難知。一者難知為同。以淨穢苦樂迥別也。二者難知為妄。以與塵剎見同也。故以前瘴惡中兩重易知者而例知焉。問。隔異無干。何為同分。現見各有。何為我妄。答。自心無明。稱法界而無際。一切生界。依無明而住持。故見生界未消殞者。自心無明未除也。無明未除。則無邊生死皆同分耳。可同凡小苟安自足謂無干乎。譬如病目。見花遍空。同我眼病豈以近遠而分自他虛實乎。此小註。與前別業小註中意。亦是破迷要義。但經文前顯後隱。故小書之以備觀。就所例法進退合明已竟。

未三結離見即覺教取證。圓覺云離幻即覺。即同此意。故科名擬之。敵體翻上文同是等。而了前大標中總出之過以結歸也。上是從真起妄。此是反妄歸真。分二。申一離見。又曲分為二。酉一離見緣

若能遠離諸和合緣。及不和合。

翻上緣字。及和合二句。而了前標中當處二句也。意曰。生滅深惑。雖由見妄。而業果循還。現溺見緣。若能首先遠離云云。遠離者。了知苦果皆由業招。妄招妄現。於是不造諸業。斷世生緣。即遠離諸和合也。既不趣生。亦無老死。即遠離不和合也。若兼二乘。則不見界內為實有。即離和合。不見界外為真滅。即離不和合也。斯則業果二道先已息矣。

酉二正離見

則復滅除諸生死因。

翻上見聞覺知虛妄病。而了前二種顛倒見妄也。蓋二種見妄。正無明深惑。即業果由之以起。乃生死親因也。滅除之者。即後耳根圓通中。斷二執。證三空。窮至生相。而惑道並盡矣。三道既盡。齊此屬於反妄。

申二即覺。又分二。酉一極證二果

圓滿菩提不生滅性。

菩提。是智果。見妄除而惑盡。故圓滿智果。不生滅性即涅槃是斷果。見緣除而業果盡。故圓滿斷果。

酉二永斷輪迴

清淨本心。本覺常住。

此即完復上之覺明無漏妙心。而了標中輪迴世間矣。然涅槃由斷。尚帶修心。菩提由智。亦兼始覺。今復言本心清淨本覺常住者。表二義。一表皆但還復本有。非從外得。二表要必圓滿涅槃而後本心清淨。圓滿菩提而後本覺常住。性修雙即。而前所謂輪迴世間者。於此永絕矣。二科皆屬歸真。是則別業後釋迷悶中。全顯此心不變之體常自離妄。而極勸人之了悟。同分後教修證中。全顯此心隨緣之用與妄相應。而極勸人之修證。修無了悟則畢竟鈍滯無歸。悟不修證。安得現前受用。修心者。務請不取見緣。不隨見妄。而觀塵剎依正。全影全心。念念不昧。是謂常住三摩地中。固知取證無疑。而庶不負佛詳勸之至意矣。釋其迷悶已竟。

卯二開其未開。前阿難述意以請中。先述未開。後述迷悶。而佛與先釋迷悶者。先其所急也。今迷悶已釋。次應開所未開矣。分二。辰一牒前述意。又分為二。巳一牒已開

阿難。汝雖先悟本覺妙明。性非因緣。非自然性。

先之一字。遠指之辭。分明指前超情科中先悟也。舊註欲以成就重拂之說。乃釋為二見中度其已悟。是不以己意曲從經文。翻以經文曲從己意。未敢聞命。

巳二牒未開

而猶未明如是覺元。非和合生。及不和合。

辰二逐意發明。又二。巳一破和合。又復分為二科。午一總舉妄惑

阿難。吾今復以前塵問汝。汝今猶以一切世間妄想和合諸因緣性。而自疑惑證菩提心和合起者。

以前塵問者。對前塵而辯問也。語兼因緣者。驗旨趣之相關也。言此本是世間之義。汝乃泥之。而疑菩提心亦和合耶。菩提既帶證字。作佛果亦可。心字。仍指本覺。蓋佛果依本覺心而始證。故本覺即是證菩提之心。

午二別為破斥。分二。未一破和。和者。如水和土之類。又分二。申一舉法標列

則汝今者妙淨見精。為與明和。為與暗和。為與通和。為與塞和。

仍用見精者。以真見無別異體。況此現與明對。得以施辨矣。

申二破一例餘。又分二。酉一破一。又分為四科。戌一不見和相

若明和者。且汝觀明。當明現前。何處雜見。見相可辨。雜何形像。

可見曰相。見相可辨者。言所見之相分明可辨也。即指所對明相而言。言彼明相雖分明可辨。若言見與之雜。何有交雜之相可見乎。不可釋辨為分。以可分即墮非和也。而況理實不可分乎。

戌二不具和體。實質曰體。又分二。亥一離即雙絕

若非見者。云何見明。若即見者。云何見見。

凡物之雜和者。必先相離。而後相即。乃得成和。今離即雙絕。何由而成和乎。文中非見即見。皆望明相為言。初云。此明若非是見。則應無所矚。今乃云何見明。是初無相離矣。次云。此明若即是見。則見不自見。今乃云何見見。是後亦無相和矣。然此科方是無和體之由也。

亥二躡成破意

必見圓滿。何處和明。若明圓滿。不合見和。

此科方正破無和體也。躡前云。此明既不非見。則全體皆見。而必見圓滿。何處容明而與之和乎。既不即見。則全體皆明。而必明圓滿。更不合容於見而與之和矣。

戌三不得和名

見必異明。雜則失彼性明名字。

召體曰名。性。本也。言此見若果先異明而後雜明。即當失彼本明名字。另立名字。如水被土雜。而另名為泥也。今何但名為明。而無被雜之異名乎。

戌四不成和義

雜失明性。和明非義。

孚名曰義。首句躡上起下。言既被雜。已失明性。則本明既失。即不當仍謂之和明。今仍謂之和明。非其實義矣。破一已竟。

酉二例餘

彼暗與通。及諸群塞。亦復如是。

破和已竟

未二破合。資中曰。合者。如蓋合函之類。又分二。申一舉法標列

復次阿難。又汝今者妙淨見精。為與明合。為與暗合。為與通合。為與塞合。

申二破一例餘。又二。酉一破一。又分為三科。戌一正破合明

若明合者。至於暗時。明相已滅。此見即不與諸暗合。云何見暗。

溫陵曰。合則附而不離。故合明既不相離。則明滅隨滅。不復合暗。既不合暗。憑何以見於暗乎。

戌二防破轉計

若見暗時。不與暗合。與明合者。應非見明。

恐轉計之云。前見明時。實與明合。今雖見暗。卻不與合。乃破之云。若見暗時。不與暗合。是既見時不合。則必合時不見。是故汝前言與明合者。應非見明。

戌三躡歸正破

既不見明。云何明合。了明非暗。

言明尚不見。云何與明合。而知明非暗乎。

酉二例餘

彼暗與通。及諸群塞。亦復如是。

破和合科已竟

已二破俱非。又復分為二。午一承示轉惑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我思惟。此妙覺元。與諸緣塵。及心念慮。非和合耶。

妙覺元。既屬根中之性。此句標根。次句兼塵。次句該識。正辯根性。連帶塵識。非則俱非也。真際曰。和合不成。即非和合。形必然也。

午二逐意發明。分為二。未一牒惑示問

佛言。汝今又言覺非和合。吾復問汝。

未二別為破斥。又復分為二。申一破非和。又曲分為二。酉一總各標列

此妙見精非和合者。為非明和。為非暗和。為非通和。為非塞和。

酉二破一例餘。分二。戌一破一。又三。亥一定其有畔

若非明和。則見與明。必有邊畔。

體相雜入。既謂之和。故體不相入。方為非和。如磚石並砌。二體各不相入。而中間必有邊畔。故先定其邊畔也。

亥二索其畔處

汝且諦觀。何處是明。何處是見。在見在明。自何為畔。

倘許有畔。即對見明索其指出。

亥三躡成破意

阿難。若明際中必無見者。則不相及。自不知其明相所在。畔云何成。

言縱有邊畔。則亦如磚石之不相入。見中無明。明中無見。今以見望明為辯。故單言明中無見。則己不知明在何處。齊何處而分畔。故云畔云何成不成畔義。則自不成非和義矣。

戌二例餘

彼暗與通。及諸群塞。亦復如是。

破非和已竟

申二破非合。又分二。酉一總各標列

又妙見精非和合者。為非明合。為非暗合。為非通合。為非塞合。

酉二破一例餘。分二。戌一破一。又二。亥一明其乖角

若非明合。則見與明性相乖角。如耳與明。了不相觸。

非合即離。故迥不相遇。方為非合。故經自喻明之與耳也。如人合目。以耳聽明。終不知其所在。豈非了不觸乎。

亥二躡成破意

見且不知明相所在。云何甄明合非合理。

戌二例餘

彼暗與通。及諸群塞。亦復如是。

此後無結尾者。以本屬前超情科中餘意。故不另結。必欲結之。可準前文云。當知如是精覺妙明。非和非合。非不和合。乃至隨汝執捉。自此顯見已極。而奢摩他從根指心方便亦盡。向後轉名如來藏性。不復呼為見性之偏名矣。(問。上既帶妄。未顯純真。剖妄之後。似當更顯。何但補超情尾。而更別無說乎。答。此有三義。一者。純真言語道斷故。此蓋不但見性。諸法窮至真際。皆不可說。經云。諸法寂滅相。不可以言宣等。其文非一。二者。前文已即顯真故。謂若依方便。言顯無言。則前表見即識精明元。真妄和合。則十番所顯。即其本具之真。何干於妄。二見所破。即其本具之妄。何礙於真。況先顯後破。別有其故。前已表明。豈可因其未及除妄。而遂疑所顯非真耶。倘必疑佛顯真非實。亦應疑佛破妄是虛。破顯俱不信受。是外道。非佛弟子。三者。後不出此真性故。良以四科七大所顯如來藏性。非別有體。即此見性轉名藏性耳。豈可謂此後更別無說乎。又此科可以為理法界之由致。若不由此方便。從於根中識取迥脫根塵廣大寂常靈知之自性。將何以入真空絕相之法界耶。然但謂之由致。非惟約此即為理法界也。)剋就根性直指真心已竟。

子二會通四科即性常住。四科。即五陰六入十二處十八界也。前科言寂常妙明之心最親切處。現具根中。故剋就根性直指真心。然雖近具根中。而實量周法界。遍為萬法實體。今於萬相中一一剖相出性。是以齊此不復稱其見性之別名。乃舉其總名曰如來藏心。妙真如性。但是總別異稱。體惟一而已矣。分二。丑一總為剖出。剖。謂剖開相之妄。出。謂顯出性之真。又二。寅一剖出但知虛法。此一類法。顯然不實。人皆易見。然凡外權小。亦但皆知其相之妄。而實皆不達其性之真。故佛特為剖相而出性焉。又二。卯一舉法自相

阿難。汝猶未明一切浮塵諸幻化相。當處出生。隨處滅盡。

蓋上文妄見。即見之相妄也。真精。即見之性真也。故此承上言。不但見精相妄而性真。汝猶未明云云。然此科且舉其自來本相。而未明真妄。開妄出真。在下科中。浮塵幻化。如陽焰。空華。乾城。夢境。與上文燈輪災象皆是也。當處出生。言來無所從。隨處滅盡。言去無所止也。

卯二剖相出性

幻妄稱相。其性真為妙覺明體。

首句剖相。幻妄。猶言虛偽也。稱。即名也。言其徒有虛偽名相而已。末二句出性也。言彼實無自性。其性即眾生妙覺明之實體而已。無相而能現相。故稱為妙。覺明。準前即覺湛明性。良以妙覺明體如鏡。浮塵幻化如鏡上之影。影雖至虛。離鏡則無。故全影即鏡。是知影之體即鏡體矣。所以諸相至虛偽者。其體皆至實。以其即妙覺明體故也。然先以開出乎此。而後以例明陰入等法者。有二妙義存焉。一者比類知妄。謂因幻化等相不實。而知陰入等相不實也。二者比類信真。謂彼等至虛之法。尚是真覺之體。況此陰入等法。獨非真覺之體乎。皆信之無疑矣。

寅二剖出似實有法。此一類法。與前法。雖皆依他起性。而前法人易識其為虛。斯法人難覺其為妄。是故凡外執為實有。二乘計成心外。大乘法相宗人。猶言似有不無。今之科名略依彼立。惟圓實宗人。方了依他無性。即是圓成。茲佛剖相。令知依他無性也。出性。令知即是圓成也。分二。卯一歷舉諸法

如是乃至五陰六入。從十二處。至十八界。

承上言。不但此等浮幻之法。其相妄而其性真也。如是乃至五陰云云。此科且舉平日所談諸世間法以推論性相。亦是不離目前令見實相也。五陰。即色受想行識。六入。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也。十二處。即前六根。加色聲香味觸法六塵也。十八界。即六根六塵。更加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之六也。別經三科。此加六入而已。各盡萬法。不過色心二字。對機開合。故廣略殊。至後詳釋。

卯二剖相出性。又二。辰一觀相生滅全妄

因緣和合。虛妄有生。因緣別離。虛妄名滅。

因緣。解見前超情科中。今惟解明色陰。餘可例知。如五根六塵合為色陰。須於前世。對此諸法。取著熏種。納於賴耶識中。所謂因也。至於中有。自求父母之時。即父母為境。引發憎愛。所謂緣也。此固因緣和合。由是在胎而結五根。出胎而住六塵。名之為生。若深究此生。亦同夢等。來無所從。當處出生。故曰虛妄有生。然此因緣。本是生滅之法。隨前業力而為脩短之限。限盡即當分散。此固因緣別離。由是五根六塵一時俱失。名之為滅。若深究此滅。亦同夢等。去無所止。隨處滅盡。故曰虛妄名滅。色陰如是。餘一切法亦復如是。

辰二論性即妄皆真。又二。巳一妄本是真

殊不能知生滅去來。本如來藏常住妙明不動周圓妙真如性。

生滅去來者。蓋入處界不過色心二法。約色則有生滅。約心則有去來。言此生滅去來既皆虛妄。既無自體。而所以能現乎此者。果是何物。當知本如來藏云云。如來藏。總目眾生本覺性體。言眾生心中隱覆如來。故名如來藏。即起信論中之一心也。一心開二門。一者心真如門。二者心生滅門。眾生順生死流。故生滅全顯。而真如全隱。然生滅無體。而其體全是真如。故佛明此生滅去來。即眾生如來藏中妙真如性隨緣乍現而已。其常住等八字。皆稱此真如之德也。本無生滅曰常住。不滯冥寂曰妙明。本無去來曰不動。不偏空界曰周圓。常住不動。離於凡夫之生死。妙明周圓。揀於二乘之涅槃。此固各就多分。若確論。則仍各全揀。復兼權乘。具此眾妙。故曰妙真如性。亦即前十番所顯見性之全體也。

巳二真本無妄

性真常中。求於去來迷悟生死。了無所得。

言不達妄是真如。故妄似有體。今既是真常性體。則去來迷悟生死。於真常中。亦是幻妄稱相。杳無實之可得矣。如𣕚睹鏡中之物。不知是鏡中之影。固誤謂有體。纔知是鏡中之影。則惟鏡而已。豈復有一物之可得哉。添迷悟二字。約人。即是凡聖。約法。即生死涅槃。蓋迷悟在人。而理中實無迷悟之體可得。如迷東為西者。從迷至悟。東常不轉。何有真實迷悟差別之體哉。總為剖出已竟。

丑二別為剖出。即前四科。一一詳列而剖出也。就分為四。寅一五陰。又復分為二科。卯一總徵

阿難。云何五陰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陰字。去聲。蓋覆也。新譯五蘊謂積聚有為。今從舊譯謂蓋覆真性也。二義兼之始備。此蓋合色開心。為愚於心不愚於色者說耳。然徵問之意。以陰等本是世間有為之法。今上科一旦許即藏性。故須徵起釋明。然妙真如性。影略常住等義。後皆倣此。

卯二別釋。分五。辰一色陰。既合五根六塵為一色陰。則非惟色身亦兼器界。又復分三。巳一舉喻合法。又二。午一舉喻。又分二。未一依於本無

阿難。譬如有人以清淨目觀晴明空。惟一晴虛。迥無所有。

未二起成有相

其人無故不動目晴。瞪以發勞。則於虛空別見狂華。復有一切狂亂非相。

金剛以無相為非相。故此以華滅為非相。蓋見空華者。非但見生。亦見於滅。其曰復有一切。取喻良多。後當釋出自見矣。

午二合法

色陰當知亦復如是。

以妙覺明圓照法界。如以淨目觀晴空也。清淨本然。一法叵得。如晴虛無有也。此其所依之真。合喻中依於本無。性覺必明。妄為明覺。如人無故瞪目也。勞久發塵。而十一色法彌滿亂生。如虛空見華也。四空。與舜若多神。乃至二乘涅槃。妄解色滅。如見非相也。若無此破。彼等妄謂離於色陰矣。此其所起之妄。合喻中起成有相。

巳二就喻詳辨。又二。午一標非二處

阿難。是諸狂華。非從空來。非從目出。

雖以目喻覺明。空喻法界。然如珠自照。本無二相。目空誠有二相。合此詳辨。稍不能通。懸求佛意。但是以目觀見身界。無異觀見空華。故辯得空華無所從生。無所還滅。則身界自可信解。然立此兩處。亦非無旨。空來。破凡小計色從心外有也。目出。破權教不忘色從心內生也。問。萬法唯心。何又破從心內生乎。答。法雖唯心。而實亦不曾生。故終亦無所滅。此圓頓人一悟無生。全妄即真。權人不忘法從心而有生。故須滅妄始真。請詳下目出之破。當自見矣。

午二分文各破。又二。未一非從空來。又三。申一出必有入

如是阿難。若空來者。既從空來。還從空入。

申二不成空體

若有出入。即非虛空。

莫說實體。但約虛空。既無內外。自無出入。凡有出入。即不成虛空矣。

申三不成空義

空若非空。自不容其華相起滅。如阿難體。不容阿難。

首句方言便是實體。蓋轉一步也。次二句。謂華本空體。今空既非空。則自不容於自體之華。方合下喻。蓋由虛空以容為義。無所不容。豈自華亦不容乎。自字與容字俱重。末二句以喻明。喻言自體不容於自體。決無是理。與前十九界七塵同意。乃必無之事也。此是展轉不通之義。說畢。取次結歸云。既無自不容自之理。則無空不容華之義。不容之義不成。則非空之體不立。非空不立。出入何憑。而計從空出者。無有是處矣。就喻順解已竟。若約法中。計色從心外有者。亦說色法俱從空出。西域凡小推論身界成壞。皆是微塵聚散。而析塵無已。必至虛空。故執諸色皆從空出。此方儒道經書不一。而意旨皆謂虛以生氣。氣以成形。是萬相固本於一氣。而一氣乃始於太虛。質之西域。則從無而有。旨趣大同。然法喻既皆虛空。則其出入破法。準喻無異。大抵世智不達太虛何所從來。身界豈窮根本。但見萬有皆從無起。遂謂無為有源。豈知非其源乎。

未二非從目出。又分為三。申一出必有入

若目出者。既從目出。還從目入。

申二約入以破。雖出入並言。而破意不在出字。惟在旋字。故曰約入以破。又二。酉一有見

即此華性從目出故。當合有見。若有見者。去既華空。旋合見眼。

酉二無見

若無見者。出既翳空。旋當翳眼。

言體既無見。而徒能遮障。則旋豈不翳於眼乎。

申三約出以破

又見華時。目應無翳。云何晴空號清明眼。

若果華從目出。則凡見華者。華已出目。皆當無翳而號清明眼。何今見必晴空。一無華相。然後為無翳而號清明眼乎。準此。破色從心生者云。迷時色既出心。悟時色應入心。有知。入當見心。無知。入當障心。又迷者色出。心應無障。悟者色入。心應有障。云何無障然後號清淨心乎。思之。

巳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色陰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二處求之。既無從出。足知虛妄。本無生體曰虛。循業偽現曰妄。此句結其相妄。末二句即是結其性真。如云。相既虛妄。而能現者竟何物乎。本即是非因緣非自然之妙真如性也。然非因等即前常住等。蓋常住不動。則體恒無變。故非因緣。妙明周圓。則隨緣遍現。故非自然。夫性本非外。豈從心外而有。性本無生。何曾心內有生。此二處所以俱非也。大異舊說。智者著眼。下皆倣此。色陰已竟。

辰二受陰。此下開一心法為四陰也。前三即遍行心所。行陰即思。後一仍合八識心王。略開為四耳。今此受者領納為義。唯識云。領以為境。令生覺受。數不出三。謂對違順雙非之境。而生苦樂捨之三受焉。又分為三。巳一舉喻合法。又二。午一舉喻。又二。未一依於本無

阿難。譬如有人。手足宴安。百骸調適。忽如忘生。性無違順。

此就自法為喻也。以所用即身識領受觸塵。但事出假設。受局一識。故得為喻耳。無違順。但無苦樂二受。忘生。正是捨受。喻故淺言。

未二起成有相

其人無故以二手掌於空相摩。於二手中妄生澀滑冷熱諸相。

本無外塵觸之。而妄覺澀滑等也。

午二合法

受陰當知亦復如是。

以其喻即自法。故不必法喻配合。但當了喻之妄。而會法之妄也。夫藏性無受。如人晏安。迷生諸受。如摩覺澀等。

巳二就喻詳辯。又復分二科。午一標非二處

阿難。是諸幻觸。不從空來。不從掌出。

四陰皆心。眾生認為己靈。不同色陰。計從內外。但計實有。今亦以二處無從。顯其虛而非實耳。或以根塵分配亦可。思之。

午二分文各破。又二。未一非從空來

如是阿難。若空來者。既能觸掌。何不觸身。不應虛空選擇來觸。

未二非從掌出。又三。申一約出破之

若從掌出。應非待合。

此不待合與下不同。蓋言掌能出觸。則孤掌即出。何須待合乎。

申二約入破之

又掌出故。合則掌知。離則觸入。臂腕骨髓。應亦覺知入時蹤跡。

反顯既不覺入。自然非掌出也。

申三出入破

必有覺心知出知入。自有一物身中往來。何待合知。要名為觸。

此觸之自體既能往來。則無時而不可出。何須待合乎。此約出入。故不同上。

巳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受陰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前可知。受陰已竟。

辰三想陰。唯識云。想能安立自境分齊。前五隨念。第六計度。七八憶持。然各緣各境。故有分齊。憶持。謂於境領納之後。攝其全體。印持不忘。與間斷浮想不同。分三。巳一舉喻合法。又分二。午一舉喻

阿難。譬如有人談說酢梅。口中水出。思蹋懸崖。足心酸澀。

此亦就自法為喻也。作喻。故單取意識之懸想而已。

午二合法

想陰當知亦復如是。

例諸想皆同。於此可見目前身界為想所分別憶持者。皆如念中之酸味。思裏之懸崖。本非實有。而堅滯不忘者。想陰覆之也。

巳二就喻詳辯。又分三。午一標非二處

阿難。如是酢說。不從梅生。非從口入。

酢說。語略。謂酢說所引之水也。

午二展轉推破

如是阿難。若梅生者。梅合自談。何待人說。若從口入。自合口聞。何須待耳。若獨耳聞。此水何不耳中而出。

生。入。皆指水言。梅不談則非梅生。口不聞則非口入。耳不出則非耳致。但追究得此水無所從來。自顯想陰不實矣。

午三比類發明

想蹋懸崖。與說相類。

酸澀同上口水。應云。崖不思則非崖生。足未觸則非足入。心不酸澀則非獨由心。酸澀無所從來。足顯想陰之虛矣。

巳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想陰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前可知。想陰已竟。

辰四行陰。唯識此陰即遍行之思。亦即業行。於百法中攝法最多。遷流為義。分三。巳一舉喻合法。又分二。午一舉喻

阿難。譬如瀑流。波浪相續。前際後際。不相踰越。

不相踰越者。前不待後。後不及前也。

午二合法

行陰當知亦復如是。

此陰常解。謂心心不住。念念遷流。而實有麤有細。若究其根心潛伏之本。乃比前二為細。如後經言生機綱紐是也。然內由此念。則外之造業趣果無量麤相。似瀑流之不可遏。故約迷途。則細隱而麤彰。約修位。則麤盡而細顯。今約迷途。故譬彼瀑流矣。又既屬於遍行。則各識皆具。麤屬前六。細乃七八耳。

巳二就喻詳辯。又分二。午一標非即離

阿難。如是流性。不因空生。不因水有。亦非水性。非離空水。

首三句。總是非即意。首句又是非即空。而次二句又是非即水也。然因水尚疏。謂因彼生此。如父子非一。水性即親為自體。非水性者。謂非水一定之性也。末句非離意。總翻三句也。

午二分文各破。又二。未一非即空水。又分二。申一非即空

如是阿難。若因空生。則諸十方無盡虛空。成無盡流。世界自然俱受淪溺。

申二非即水。又分二。酉一非即因水

若因水有。則此瀑流性應非水。有所有相今應現在。

性應非水者。言體應不與水一也。有所有相者。言若別有自體也。

酉二非即水性

若即水性。則澄清時。應非水體。

性當一定。故有流既為水性。無流必失水體矣。

未二非離空水

若離空水。空非有外。水外無流。

言此流於空於水皆不能離。空非有外。豈能離空。水外無流。豈能離水乎。就喻順釋已竟。若約法釋。則空喻外境。水喻內心。流即行陰。若計境生。則境應有知。一切無情悉能有念。若計因心。則應別有自體。若計即心本性。則行陰盡者反失心性。行豈即心境乎。若計離於心境。則境實無邊。而心外無行。行豈離心境乎。思之。

巳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行陰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前。行陰已竟。

辰五識陰。分為三。巳一舉喻合法。又二。午一舉喻

阿難。譬如有人。取頻伽瓶。塞其兩孔。滿中擎空。千里遠行。用餉他國。

虛空喻識。足知非破無體無性。但破其無去來耳。良以八識全收。八海七浪。而八非畢竟無體之法。其體即藏性也。厥旨深哉。頻伽。譯好聲鳥也。瓶形象之。

午二合法

識陰當知亦復如是。

孤山曰。瓶。喻妄業。空。喻妄識。業牽識走。如瓶擎空行。捨身受身。如餉他國。愚謂但約現身。尤益日用。身即喻瓶。空乃喻識。千里萬里。但是身之往來。識常不動。以總攝藏識。識海周遍矣。

巳二就喻詳辨。又二。午一標非來入

阿難。如是虛空。非彼方來。非此方入。

午二分文各破。又二。未一非彼方來

如是阿難。若彼方來。則本瓶中既貯空去。於本瓶地應少虛空。

去字亦是來字。譯之誤耳。於本瓶地者。彼方元置瓶之地也。

未二非此方入

若此方入。開孔倒瓶。應見空出。

捨身如彼方來。而前身之識未嘗少。受身如此方入也。而後身之識未嘗來。問。識以了別為義。死身現無了別。何言非少。生身現具了別。何言非入。答。周遍。約冥具之體。了別。約迷中之用。體常不動。用可牽移。然而迷則任牽。悟則同體。佛正欲眾生悟全體而周大用。故喻識如虛空。令知身死非去。未死之先本不偏局於此也。身生非來。未生之先本亦常遍於此也。但因不了。互成明昧。業遷使然。今了遍周。勿順妄業。更於現身往來萬里。不隨身轉。常冥不動之體。色盡洞開。無復明昧矣。

巳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識陰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前。通論五陰。色。想。皆據當體而破。受。據所受之塵以破。行。識。皆據妄狀而破。然前四破無自體。後一但破往來。又雖破其相妄。實皆顯其性真。五陰已竟。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三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
卷十四(經文卷三之一)

明 交光大師 述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四(經文卷三之一)
明京都西湖沙門交光真鑑述 
蒲州萬固沙門妙峰福登校 

寅二六入。開合原無此科。即內六處耳。分二。卯一總徵

復次阿難。云何六入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入者。璿師謂境入之處是也。觀下吸字。正與入字相應。以六根各能吸入所對之塵故也。

卯二別釋。又分為六。辰一眼入。又分三。巳一妄依真起

阿難。即彼目睛瞪發勞者。兼目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即彼者。吳興謂取前能喻之眼。為今所喻之法是也。意云。即彼目見空華。固是目睛瞪發勞相。更兼目與勞。諸所妄見。又同是菩提心上之勞相也。如言子固是父之所生。而兼父與子。又同是祖之所生也。兼目與勞。即見與見緣也。但前一勞字。指空華言。後二勞字。皆指目所對之妄塵言也。雖單重目而非塵無以表見。故須兼之。觀下當自省矣。

巳二辨妄無實。又分二。午一無有實體。又分二。未一托塵妄現

因於明暗二種妄塵。發見居中。吸此塵象。名為見性。

首二句。是所托之塵。次二句。是妄現之見。末句因得其名。可見但有其名而已。只是根攬塵而成名。不可交互平言。

未二離塵無體

此見離彼明暗二塵。畢竟無體。

前文但約離明見暗。而顯見之不隨明滅。今若明暗雙離。畢竟見性作何形狀。可見但是托塵妄現而實無其體也。問。前取根性離塵有體。異彼緣心。今云明暗雙離畢竟無體。何異緣心之無體乎。答。淺論之。前因眾生離緣心不見真心。乃就根中指性。令識真心。然自是心非眼之後。但惟顯性。不復論根。所以極表其離塵有體之真。今因已領真性。尚執六根別有體相。未融一性。更須令知六入無自體相。所以極破其離塵無體之妄。雖說見性。乃根中局執之自性。非同前離眼廓周之見性也。是前顯性而此破相所以異矣。更深究之。此之破相。亦欲其離相即妙真如性耳。則顯性之旨依舊同矣。豈如緣心。真破其一定無體哉。四卷末。阿難亦有此問。再當參互觀之。

午二無所從來。上科推妄。此科驗知。後放此。又二。未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是見非明暗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約世情。根出乃為正計。餘二防轉計而已。

未二徵起逐破。又分三。申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從明來。暗即隨滅。應非見暗。若從暗來。明即隨滅。應無見明。

首三字總徵。寄居此科耳。明暗既以相反。生滅自爾互換。同前因緣之破可知。

申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生。必無明暗。如是見精。本無自性。

必無下三句。一氣讀之。如云。若謂單根能生見性。則雙離明暗。而見精本無自體也。

申三不從空來

若於空出。前矚塵象。歸當見根。又空自觀。何關汝入。

空包根塵。若能出見。則根塵俱成可見。且墮外物見我矣。

巳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眼入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無有實體故虛。無所從來故妄。然所以無實自體者。以其體即真如。所以不從三處者。以其出自藏性。本即是非因緣非自然之妙性。詐現眼入而已。下皆放此說之。眼入已竟。

辰二耳入。分三。巳一妄依真起

阿難。譬如有人。以兩手指急塞其耳。耳根勞故。頭中作聲。兼耳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瞪目以見空華。變為塞耳以聞頭響。準上。前一勞字。指頭內虛聲。而後二勞字。指耳所對一切聲也。自此以下。皆當請看上文以例之。無不明矣。蓋目瞪發勞。止見空華。菩提發勞。則見聞嗅嘗覺知齊發。故皆言瞪發勞相。

巳二辨妄無實。又分二。午一無有實體。又分二。未一托塵妄現

因於動靜二種妄塵。發聞居中。吸此塵象。名聽聞性。

動即有聲。靜即無聲。

未二離塵無體

此聞離彼動靜二塵。畢竟無體。

午二無所從來。又分二。未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是聞非動靜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未二徵起逐破。又分三。申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從靜來。動即隨滅。應非聞動。若從動來。靜即隨滅。應無覺靜。

申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生。必無動靜。如是聞體。本無自性。

申三不從空生

若於空出。有聞成性。即非虛空。又空自聞。何關汝入。

此惟以有性非空。小異於歸當見根之文。餘並準上可知。

巳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耳入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耳入已竟。

辰三鼻入。又分三。巳一妄依真起

阿難。譬如有人。急畜其鼻。畜久成勞。則於鼻中聞有冷觸。因觸分別通塞虛實。如是乃至諸香臭氣。兼鼻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冷觸。本是身入所對之塵。此因畜鼻之勞。無別香臭。但有冷觸。姑借之以例諸香臭氣同一妄耳。且此益驗上文後二勞字。便指諸色諸聲也。

巳二辨妄無實。又二。午一無有實體。又二。未一托塵妄現

因於通塞二種妄塵。發聞居中。吸此塵象。名嗅聞性。

塞者。但謂無嗅。不必氣之不通。

未二離塵無體

此聞離彼通塞二塵。畢竟無體。

午二無所從來。又分二。未一總以標列

當知是聞非通塞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未二徵起逐破。又分三。申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從通來。塞則聞滅。云何知塞。如因塞有。通則無聞。云何發明香臭等觸。

申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生。必無通塞。如是聞機。本無自性。

機者。但是變文。不必說其發聞。以正破根生故。

申三不從空來

若從空出。是聞自當迴嗅汝鼻。空自有聞。何關汝入。

迴嗅汝鼻。同上歸當見根。

巳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鼻入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鼻入已竟。

辰四舌入。又分三。巳一妄依真起

阿難。譬如有人。以舌舐吻。熟舐令勞。其人若病。則有苦味。無病之人。微有甜觸。由甜與苦。顯此舌根。不動之時。淡性常在。兼舌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此經了義。雖六塵各二。而前三妄依真起科中。惟明動通。此下三入皆雙用。所加淡離滅是也。

巳二辨妄無實。又分二。午一無有實體。又分二。未一托塵妄現

因甜苦淡二種妄塵。發知居中。吸此塵象。名知味性。

未二離塵無體

此知味性。離彼甜苦及淡二塵。畢竟無體。

午二無所從來。又分二。未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如是嘗苦淡知。非甜苦來。非因淡有。又非根出。不於空生。

未二徵起逐破。又三。申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甜苦來。淡則知滅。云何知淡。若從淡出。甜即知亡。復云何知甜苦二相。

申二不從根來

若從舌生。必無甜淡及與苦塵。斯知味根。本無自性。

申三不從空來

若於空出。虛空自味。非汝口知。又空自知。何關汝入。

自味非口。似異上而重下。如云。但以虛空自當知味。不必用口然後乃知。庶不重下文矣。

巳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舌入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舌入已竟。

辰五身入。又分三。巳一妄依真起

阿難。譬如有人。以一冷手。觸於熱手。若冷勢多。熱者從冷。若熱功勝。冷者成熱。如是以此合覺之觸。顯於離知。涉勢若成。因於勞觸。兼身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此以二手俱是身根。無別觸塵。徒以冷熱互勝。妄成合離之覺。說為虛妄勞相。而身入一切妄覺皆類於此。以此合覺之觸者。即指冷熱相涉之觸也。顯於離知者。蓋身家離塵。權小不達。故以合覺形顯之。如云。合時知合。自顯離時亦必知離矣。從初至此。是舉合離二覺。涉勢二句。是總承結斷其為虛勞而已。

巳二辨妄無實。又分二。午一無有實體。又分二。未一托塵妄現

因於離合二種妄塵。發覺居中。吸此塵象。名知覺性。

未二離塵無體

此知覺體。離彼離合違順二塵。畢竟無體。

違順。即合離中之違順。故惟二塵。蓋或離或合。覺苦即是違。覺樂即是順也。

午二無所從來。又分為二。未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是覺非離合來。非違順有。不於根出。又非空生。

未二徵起逐破。又分為三。申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合時來。離當已滅。云何覺離。違順二相。亦復如是。

雖開四相。終惟二塵。

申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出。必無離合違順四相。則汝身知。元無自性。

申三不從空來

必於空出。空自知覺。何關汝入。

此入並下入。俱於是科缺前二句。但有後二句。

巳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身入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身入已竟。

辰六意入。又分為三。巳一妄依真起

阿難。譬如有人。勞倦則眠。睡熟便寤。覽塵斯憶。失憶為忘。是其顛倒生住異滅。吸習中歸。不相踰越。稱意知根。兼意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準上諸入。根皆惟一。如眼但名見。耳但名聞等。塵皆分二。如色分明暗。聲分動靜等。今意亦當但名為知。而法亦但當分為生滅。故知寤寐憶忘生住異滅八字。參互成文而已。實皆法塵。實惟生滅二義而已。又準上眠寤亦當作假設取例之意。如目瞪成勞。則見空華。意倦成勞。則現眠寤是也。至於憶忘。但顯眠寤之相。寤即覽塵。眠即失憶矣。此方舉畢假設之事。是其下。承上假設之事為例。一切憶忘皆同眠寤。因以釋成意根之相。顛倒者。首尾循還之意。生住異滅。亦即是憶忘。而各分前後耳。初憶為生。正憶為住。始忘為異。忘盡為滅。吸習二句。吳興謂吸習此相。中歸意根。四相剎那。前後不雜是也。稱意知根者。就便釋名而已。勿多發明。恐濫於下文名覺知性矣。

巳二辨妄無實。分二。午一無有實體。又分二。未一托塵妄現

因於生滅二種妄塵。集知居中。吸撮內塵。見聞逆流。流不及地。名覺知性。

生滅總該前八。不止住異也。見聞二句。依孤山意。所謂憶則逆緣謝落五塵。忘則昏住不及之境也。逆流即生塵。不及即滅塵耳。名覺知性者。言但塵之憶忘。假名知性而已。

未二離塵無體

此覺知性。離彼寤寐生滅二塵。畢竟無體。

寤寐不同上之眠寤。彼是假設。取於睡時。此是法塵。但約神思昏明而已。非指睡時。即生滅。故但二塵。

午二無所從來。分為二。未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如是覺知之根非寤寐來非生滅有。不於根出。亦非空生。

未二徵起逐破。分三。申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從寤來。寐即隨滅。將何為寐。必生時有。滅即同無。令誰受滅。若從滅有。生即滅無。誰知生者。

寤寐。但廣破意。仍即生滅。則師謂為受二字。皆是知字。變文成句耳。

申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出。寤寐二相。隨身開合。離斯二體。此覺知者同於空華。畢竟無性。

此以寤寐二字。通該生滅等八字也。此節稍難發明。準上諸文詳來。如云。若汝執定惟根自出。而無關寤寐。殊不知此二塵常自隨身開合。無時暫離。若汝覺知之根。離此二塵畢竟無體。方與諸文相類。身開合。指身中肉心狀如蓮華。開則明而合則昏矣。

申三不從空來

若從空生。自是空知。何關汝入。

巳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意入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此處當明入處界三科破法有三種差別。一者約緣破。言不局本法。廣破外緣也。如滅火不徑撲火。但抽去其薪。火自滅矣。以火無自體也。二者更互破。言二法相依而立。即須更互破之。如蛟水相依。兩皆為患。除之者。驅蛟。絕水之本。泄水。破蛟之居也。三者從要破。此有兩種。一者二法從要破。如兩木相倚而立。但推倒一邊。二皆倒矣。二者三法從要破。如筋膠角三合為弓。而膠為其要。但除去其膠。則筋角皆不成弓矣。故此六入全是約緣破。塵即其緣也。下十二處。兼更互及二法從要破也。眼色耳聲四處。更互破也。餘八處。二法從要破也。又惟身觸二處獨約根破。餘六處皆獨約塵破也。後十八界。全是三法從要破也。然文雖從要。而意實並破。非同六入正意在根也。詳其結處。蓋可見矣。六入已竟。

寅三十二處。此蓋開色合心。為愚色而不愚心者說也。色本是一。開為五根六塵。成十一處。故曰開色。心若對上五陰。則合受想行識之四。對下十八界。則合六識。及意根之七。總收為意之一處。故曰合心。分二。卯一總徵

復次阿難。云何十二處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處。方所也。又定在也。六根。六塵。故有十二。相教權立。言根一定在內。塵一定在外。又眼惟對色。耳惟對聲。各有方所定在。今融歸一性。正皆破彼方所定在也。徵意準上。

卯二別破。分為六。辰一眼色處。分四。巳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且觀此祇陀樹林。及諸泉池。

觀之一字。即是根處。下即塵處。後皆倣此

巳二雙以徵起

於意云何。此等為是色生眼見。眼生色相。

約凡小。心外有法。根塵不干。即不中此難。此約權宗心法相生意。謂色現而後起見。離色則見無可表。故說色生眼見。又眼觀而後色顯。離見則色不可得。故說眼生色相。此固權宗曲引法執者漸入唯識之境。實非無生了義也。故此徵起破之。

巳三分文難破。又分二。午一破見生色

阿難。若復眼根生色相者。見空非色。色性應銷。銷則顯發一切都無。色相既無。誰明空質。空亦如是。

見空非色。色性應銷者。言眼既生色。眼具色性。見空非色。色性應失矣。銷則顯發一切都無者。言性相相待而生。色性既銷。色相應泯矣。色相既無。誰明空質者。言空色相際而顯。色相既無。空應不顯矣。空亦如是者。言眼生空相。例此可知矣。

午二破色生見

若復色塵生眼見者。觀空非色。見即銷亡。亡則都無。誰明空色。

比上易省。非色見銷者。言既無能生之色。自無所生之見。無見全無所明。故曰誰明空色。準上科。仍當有空亦如是句也。

巳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見與色空俱無處所。即色與見二處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無處所者。無內外定在之住處。此尚明其無處。虛妄者。並體亦無也。蓋相生之計。正由妄執眼色實有二處。不達一體。故對待起此妄計。今約相妄。則無體偽現。尚無二處。說誰相生耶。約性真。則見色一體。本來但是一非因緣非自然之妙性而已。和誰相生耶。後皆倣此。夫觀始曰俱無處所。次曰二處虛妄。顯是平破。不同上之正破六入。塵惟帶言而已也。眼色二處竟。

辰二耳聲處。分為四。巳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更聽此祇陀園中。食辦擊鼓。眾集撞鐘。鐘鼓音聲。前後相續。

根塵準上。

巳二雙以徵起

於意云何此等為是聲來耳邊。耳往聲處。

詳下破意。此中當缺一句為無來往。蓋有來往。是凡小妄情。無來往。是法相戲論。所謂離中知也。今並破之。是則雙徵者。應是雙徵有來往及無來往之二計矣。

巳三分文難破。又分三。午一破聲至耳

阿難。若復此聲來於耳邊。如我乞食室羅筏城。在祇陀林則無有我。此聲必來阿難耳處。目連迦葉。應不俱聞。何況其中一千二百五十沙門。一聞鐘聲。同來食處。

此約聲一聞多以破也。喻中。一身尚不能並往二處。法中。一聲豈能遍至多耳。可見計聲往耳邊者妄也。喻意不可難以神通。

午二破耳至聲

若復汝耳往彼聲邊。如我歸住祇陀林中。在室羅城則無有我。汝聞鼓聲。其耳已往擊鼓之處。鐘聲齊出。應不俱聞。何況其中象馬牛羊種種音響。

此約聞一聲多以破也。喻意仍前。法中。一耳豈能遍往多聲。可見計耳往聲邊者亦妄也。

午三破無來往

若無來往。亦復無聞。

無往來者。耳根聲塵各住本位。兩不相到。據此。則應聲發耳不能聞。譬城園二人各不相到。決不相知。又如薪火各住一處。終不成燒。然則法相所謂離中知者亦戲論耳。豈了義哉。

巳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聽與音聲俱無處所。即聽與聲二處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承上有往來。及無往來。二計俱非如此。是果何故而然哉。亦由相妄性真而已。自相妄言。當知聽與音聲。各皆周遍。俱無一定處所。即聽與聲二處自體亦不可得。權小妄局。了無實義。是則尚無二處。說誰來往及不來往。自性真言。當知聽與音聲非畢竟無法。但惟一非因緣非自然之妙性而已。實無二體。和誰來往及不來往耶。問。既惟一體。離知何過。答。一體非二。豈得言離。若實有離。安能有知。斯則由無二相而惟一性。故二計俱非。由二計俱非。方顯其惟一體而無二處。當知一體無二。惟此二處偏顯。故此詳明。餘皆準此思之。耳聲二處竟。

辰三鼻香處。分四。巳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又嗅此爐中栴檀。此香若復然於一銖。室羅筏城四十里內。同時聞氣。

四十里同時聞氣。即顯鼻不蒙煙之相。舊註疑其有違法相合中之知。不知此是法性了義。正破法相。豈反以彼而難此。據法性。根塵各皆周遍。一體無分。而離知合知皆為戲論。但常香鼻必蒙煙。不顯合知為不了義。惟此異香。不待蒙煙。正可因之以明根塵各遍。不待合知之了義。故佛取之。有深意也。且諸物皆有異者。不止栴檀。如藥樹見色而愈病。塗鼓聞聲而毒人。梟目晝暗而夜明。麥草秋榮而夏稿。豈可皆泥於常而不信其異乎。

巳二詳以徵起

於意云何。此香為復生栴檀木。生於汝鼻。為生於空。

此惟單徵香塵了無生處。二法從要破也。

巳三分文難破。分三。午一破從鼻生。又分二。未一按定鼻生須出

阿難。若復此香生於汝鼻。稱鼻所生。當從鼻出。

未二依出轉破其謬。又分二。申一體用不相應

鼻非栴檀。云何鼻中有栴檀氣。

肉體而非香體。何有發香之用。

申二名義不相應

稱汝聞香。當於鼻入。鼻中出香。說聞非義。

聞字即名。以入為義。出非義也。

午二破從空生

若生於空。空性常恒。香應常在。何藉爐中爇此枯木。

午三破從木生

若生於木。則此香質。因爇成煙。若鼻得聞。合蒙煙氣。其煙騰空。未及遙遠。四十里內。云何已聞。

此可見尚不許是異香殊勝之力。以但常情習執許之。則墮香生於木。何況必欲同常香之蒙煙乎。無生了義。甚深難解。沈思可也。

巳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香鼻與聞俱無處所。即嗅與香二處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鼻聞二字。似兼浮塵勝義二根。以根對塵。仍為二處。非有三法也。承上詳究香塵尚無生處。而嗅性豈有處所哉。故曰俱無處所。即嗅與香二處生體了不可得。齊此結妄。至於歸真。意同於上。鼻香二處已竟。

辰四舌味處。分為四。巳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常二時眾中持缽。其間或遇酥酪醍醐。名為上味。

此中舌處不顯。寄隱遇字之中。

巳二詳以徵起

於意云何。此味為復生於空中。生於舌中。為生食中。

巳三分文難破。分三。午一破從舌生。又三。未一按定一舌

阿難。若復此味生於汝舌。在汝口中。祇有一舌。

未二當成一味

其舌爾時已成酥味。遇黑石蜜。應不推移。

石蜜。溫陵言即沙糖也。由言舌自生味。故招此難。言舌既生味。當如樹之生果。或酸或甜。但成一味。今若元生酥味。豈能遇糖而變。

未三兩途難破。又二。申一不變即失舌義

若不變移。不名知味。

舌以知味為義。約此即失知味之義。

申二變移即須多體

若變移者。舌非多體。云何多味。一舌之知。

成多舌之過也。依前樹喻。若欲兼生多果之味。須有多種之樹。法中。若欲變移多味。理須具有多舌。云何多味而一舌之知能遍生哉。

午二破從食生。又二。未一食不自知

若生於食。食非有識。云何自知。

未二轉成他知

又食自知。即同他食。何預於汝。名味之知。

言他自知。何干於汝。而汝舌稱有嘗味之知乎。

午三破從空生。分四。未一標令噉空

若生於空。汝噉虛空。當作何味。

未二按定一味

必其虛空若作鹹味。

未三展轉成謬。又三。申一通身常鹹謬。

既鹹汝舌。亦鹹汝面。則此界人。同於海魚。

申二知鹹昧淡謬

既常受鹹。了不知淡。

言鹹味無時而脫。何由而知淡。

申三形對并失謬

若不識淡。亦不覺鹹。

言鹹淡相待而顯。今既如海魚常處鹹中。曾不識淡為何狀。豈覺己所處為鹹哉。故俱無辨矣。

未四竟失味義

必無所知。云何名味。

言味托知顯。今一無所知。則味塵全失矣。

巳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味舌與嘗俱無處所。即嘗與味二俱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舌嘗同前亦指二根。此亦辨塵況根。而相妄性真結意。皆準上文可知。舌味二處已竟。

辰五身觸處。此當先知觸不同於諸塵。蓋諸塵皆持業釋。如色即是塵也。獨觸為依主釋。身所觸之塵也。故單塵未及身觸。但惟是色。不名為觸。以身觸知。方以得名。而觸即身分之覺也。是必具能知之用者方能成觸。所觸而無知者。但受觸而已。豈能自成其觸哉。明此。而下之破意可領矣。分為三。巳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常晨朝。以手摩頭。

當知觸塵固與諸塵不同。而此處佛所舉之觸塵。復與諸觸塵不同也。吳興前謂五陰用喻明法。六入假設取例。十二處以下。皆現前實法。不假喻例。由疏向親。此說頗好。然前鼻香及此二處。雖非假設。亦有取例之意。良以同時遠聞。栴檀獨有。特借之以顯非木非鼻。根塵各遍。因以例諸香皆爾。然猶有根塵之分。今此手頭皆是身根。無外觸塵。假摩以成觸相。而根塵互不可分。因例諸觸皆類此之虛妄。自顯其無二處而惟一性矣。

巳二開途難破。開為二觸一觸之兩途也。諸處徵辭。該盡全文。故先徵後開。此處徵意。所該一途。故先開而後徵也。分二。午一約二觸破。因下改轉一觸。故知此約二觸。蓋因頭手二皆有知。人或有執二皆成觸。故作此破也。又三。未一徵定能觸

於意云何。此摩所知。誰為能觸。能為在手。為復在頭。

觸之由成。須能所相合。故徵能觸是誰。

未二破不成二

若在於手。頭則無知。云何成觸。若在於頭。手則無用。云何名觸。

言能觸若在於手。惟手有知。但能成手之觸。其頭即應無知。被觸而已。云何復成頭之觸哉。下文頭手互翻可知。無用即無知。名。猶成也。

未三防轉二知

若各各有。則汝阿難應有二身。

此因所觸無知被破。故轉計能所二各有知以救前過。即以二身之謬破之。約二觸破竟。

午二約一觸破。分三。未一按定一體

若頭與手一觸所生。則手與頭當為一體。

一觸所生。謂手頭但成一觸。翻前兩觸也。當為一體者。因觸定體。無復能所。意蓋按定。而下遂破之。

未二破一不成

若一體者。觸則無成。

承上言。若能所既泯。對待斯絕。何成觸義。

未三防轉二體

若二體者。觸誰為在。在能非所。在所非能。不應虛空與汝成觸。

觸既是一。能所但從一邊。二體既共一觸。能所須從於觸。在。猶屬也。故須先究此觸屬能屬所。一觸若屬於能。則二體皆從觸而成能。誰為所觸。故曰在能非所。下句翻上可知。末承上云。二體皆能。豈虛空與汝成所。二體皆所。豈虛空與汝成能耶。

巳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覺觸與身俱無處所。即身與觸二俱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覺觸者。所覺之觸也。與身者。與能覺之身也。夫約二觸。則一知二知了不可定。約一觸。則一體二體無所適從。故知身觸二處。無實處所。無實體相矣。然二相既虛。一性自顯。故曰本即是非因緣云云。身觸二處已竟。

辰六意法處。分四。巳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常意中所緣善惡無記三性生成法則。

此有二說。一者準諸處。則意中二字為根。下皆法塵。而三性即法塵所具。如忽然善事影子現於意中。即善性法塵。餘二準此。無記。即非善非惡之事。唯識云。善惡不可記別。名無記性。則不專昏住。而昏住亦攝其中。依此說。則生成乃自然之意。法則者。法塵之定則也。二者異諸處。則意中屬根。所緣即指法塵。善惡等六字。是所帶之識。生成法則者。言意中所緣法塵。乃意識三性中生成法則也。良以法塵不同色等有實性境。此惟意識之獨影耳。識不起則終不現。故須帶識。而言是彼生成。且合唯識宗中。前六識俱通三性。前說於文似順。後說於教實合矣。智者詳之。

巳二雙以徵起

此法為復即心所生。為當離心別有方所。

此中心字。依前說。即是意根。而意根即第七識心。若約處攝百法。則八王意處總收。依後說。則第六識心也。然作意根者理長。

巳三分文難破。又分二。午一破即心所生

阿難。若即心者。法則非塵。非心所緣。云何成處。

非塵。言即心也。非心所緣者。言心不自緣也。是心所緣。方成法處。非心云云。

午二破離心別有。分二。未一總詰

若離於心別有方所。則法自性。為知非知。

法自性者。法塵之自性也。此但雙詰知與非知兩途而已。

未二各破。分二。申一約有知破。又分二。酉一轉塵為心

知則名心。

言法塵若許有知。即當是心。向下卻雙詰此心異於汝耶。即是汝耶。方乃雙破異即。

酉二異即皆謬。又分二。戌一異己成他謬

異汝非塵。同他心量。

汝字。即指兩說中根識。承上言法塵既即是心。然則此心若與汝根識別異。不是一體。則另是一心。豈不同他人心量乎。

戌二即己何二謬

即汝即心。云何汝心更二於汝。

若即汝心。則應不相對待。無有二相。今何心境相對。宛然與汝為二乎。約有知破已竟。

申二約無知破。又分四。酉一檢非徵處

若非知者。此塵既非色。聲。香。味。離合冷暖及虛空相。當於何在。

此檢其非彼五塵。而徵其定在何處也。言既離心。而又無知。當即是外塵。即當有所表示。然此塵既非色云云等相。當於何在乎。

酉二明其無在

今於色空都無表示。

言世間惟有色空名一切處。今於云云。則畢竟無所在也。

酉三防其轉計

不應人間更有空外。

恐轉計云。此塵更在色空之外。然色容有外。空豈有外。故曰不應云云。

酉四竟不成處

心非所緣。處從誰立。

承上言既畢竟無定在處。則非心之所能緣。且原依心之所緣。方立法處。今既非心所緣。則法處從誰立乎。

巳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法則與心俱無處所。則意與法二俱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相妄性真。準上可知。十二處已竟。

寅四十八界。此開色開心。為心法俱愚者說也。界攝百法頌曰。根塵各五界。十色隨自名。八王歸七心。八十二皆法。蓋意根界即第七識。而七分相依。故第八亦意根所收也。法塵。尋常但屬色法。或曰法塵無相而有影。故半心半色。即應十分半色。七分半心。分二。卯一總徵

復次阿難。云何十八界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根塵識皆六。故成十八。界者。依古解種族也。各成界限。不相雜亂之意。惟依十八種族為正。又釋為因。不與破意相關。蓋惟破其界限融歸一性。非破其能生諸法。故不用之。

卯二別破。分六。辰一眼色識界。分四。巳一標舉三界

阿難。如汝所明。眼色為緣。生於眼識。

如汝所明者。吳興謂就小乘所解因緣生法而破之是也。彼所謂眼根色塵。內外相對。於其中間生於眼識。內外中間。故成三界矣。下皆倣此。

巳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眼所生。以眼為界。因色所生。以色為界。

三惟徵詰於識。準前弓喻。從要而破可知也。又如三家比鄰而住。徹其中家左右界牆。則三家界限俱不成矣。承上生於眼識徵起。二為字。當作名字訓之。良以根塵各有別名。而識則無之。若不係以根塵。無所分別。然係根義多。而於自在位不濫。故諸經多係於根。今依權小。根塵皆生乎識。則應二係不定。故佛雙舉詰之。如云。汝謂眼色生識。為復因眼所生。以眼名界。而謂之眼識界乎。為復因色所生。以色名界。而謂之色識界乎。觀後結處。前三係塵。後三係根。蓋可見矣。後皆準此。

巳三分合難破。又三。午一破因眼生。又二。未一無塵廢識

阿難。若因眼生。既無色空。無可分別。縱有汝識。欲將何用。

無塵不用識也。

未二無表非界

汝見又非青黃赤白。無所表示。從何立界。

單根不立界也。蓋根塵相對。表示內外。然後識界立於中間。今無塵單根。而根之自體又無青等。則是但惟一體。無復內外以表示。將以何為中間而立於識界乎。

午二破因色生。此科文法如繩床腳。十字交叉。兩頭互倒。故俗呼為交床。本意元是變與不變皆應不識空。皆應不立界。而交錯成文。乃前以從變而不識空。而後以不變為不識空。前以不變為不立界。而後以從變為不立界。文極巧矣。就分為四。未一從變不識空

若因色生。空無色時。汝識應滅。云何識知是虛空性。

未二不變不成界

若色變時。汝亦識其色相遷變。汝識不遷。界從何立。

言若諸色遷變。已歸滅盡。而汝識又識其色相遷變。則是汝識不隨色遷滅矣。下乃結成破意云。色滅而汝識不遷。是識獨存。無復對待。更與何法分限而立其界乎。

未三從變不成界

從變則變。界相自無。

此言非但不遷無以立界。縱從其遷變。則應已歸變滅。而並其界相皆無矣。從何立界乎。

未四不變不識空

不變則恒。既從色生。應不識知虛空所在。

此言非但變滅不能識空。縱使不變。即成恒性。既從色生。則應惟恒識色。不復識空之所在矣。

午三破共相生

若兼二種。眼色共生。合則中離。離則兩合。體性雜亂。云何成界。

合離二句。前句上合字。與後句上離字。皆屬根塵。前句下離字。與後句下合字。皆屬於識。合則中離者。言此根塵若合一處。其間自無空隙容識。而中界之識。即應離而在旁。何成中界。又此根塵若離在兩處。則所生之識。亦當分在兩處。而與之各合。即環師所謂半合根。半合境。亦不得為中界。末二句。謂兩合則雜。中離則亂。故曰體性雜亂。何能成中界乎。

巳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眼色為緣。生眼識界。三處都無。則眼與色及色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此可分前半至三處都無作結相之妄。分後半至科盡作歸性之真。三處都無者。言所生眼識既不成界。能生眼色何得成緣。良以中界既無。內外叵得。所謂為緣生識。不過順世權立。都無實義矣。色界者。色識界也。此係塵以為別名。而又略一識字。後二科倣此。言此三界約相全妄約性全真。本惟為一非因緣非自然之性而已。豈有三相可得哉。下五科倣此。眼色識三界已竟。

辰二耳聲識界。分四。巳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耳聲為緣。生於耳識。

巳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耳所生。以耳為界。因聲所生。以聲為界。

巳三分合難破。此下諸界不同。前界但惟破識無生。今雖亦約於識。卻乃專破根塵了不可得。後方結言無可立界。平破之旨。於此益明。下皆放此。分三。午一破因耳生。分三。未一約勝義根破

阿難。若因耳生。動靜二相既不現前。根不成知。必無所知。知尚無成。識何形貌。

勝義根者。清淨八法所成。許具聞義。又聖人所見之境。肉眼不見也。長水曰。若無前境。根自無知。若實無知。更有何識。

未二約浮塵根破。浮塵根者。即肉耳也。麤浮八法所成。本無聞義。二根科名。並依長水。又分為二。申一離塵無聞

若取耳聞。無動靜故。聞無所成。

取耳聞者。即取肉耳能聞也。末二句破意且同上科。

申二徒肉非界

云何耳形雜色觸塵。名為識界。

云何者。有況又意。雜色觸者。於浮根四塵略舉其二。謂色可睹見。觸可執捉。有形之物。若徒取此。無情所攝。非心識倫也。云何立識界乎。

未三約二根結破

則耳識界復從誰立。

言識於二根。畢竟從誰立界乎。破因耳生已竟。

午二破因聲生。又二。未一約根塵雙失破

若生於聲。識因聲有。則不關聞。無聞則亡聲相所在。

長水曰。聲能生識。何假於聞。若無有聞。聲亦不有。

未二約根塵雙存破。又分三。申一證成聞識

識從聲生。許聲因聞而有聲相。聞應聞識。

首句牒定也。許聲二句。言兼許有聞也。意欲救前所破末句仍以破之。言識因聲生。即當與聲為一。則聞聲時。豈免聞識之過。

申二兩途俱非

不聞非界聞則同聲。

非界者。聲非生識之界也。同聲易知。雖顯雙非。意猶明其必至聞識。

申三躡成無知

識已被聞。誰知聞識。若無知者。終如草木。

躡上聞識遂成無知之過也。言識不同聲。方可分別於聲。今已被聞。即同於無知之聲境。復有誰來知此聞識乎。末二句。結破遂墮於無情之過也。

午三破共相生

不應聲聞雜成中界。界無中位。則內外相復從何成。

言若謂根塵共生。則不應聲聞交雜以成中界。蓋既曰交雜。即不成中矣。下言必有中位。方分內外。今無中界。何分內外界乎。

巳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耳聲為緣。生耳識界。三處都無。則耳與聲及聲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此後準上。耳聲識三界已竟。

辰三鼻香識界。又分四。巳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鼻香為緣。生於鼻識

巳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鼻所生。以鼻為界。因香所生。以香為界。

準上。

巳三分合難破。分三。午一破因鼻生分三。未一雙詰二根

阿難。若因鼻生。則汝心中以何為鼻。為取肉形雙爪之相。為取嗅知動搖之性。

未二約浮塵根破。三。申一先轉其體

若取肉形。肉質乃身。身知即觸。

謂鼻根轉為身根。鼻知轉為觸塵也。

申二次失其名

名身非鼻。名觸即塵。

雙表無鼻名也。謂名身。則是身名。非鼻名。名觸。則即塵名。非鼻名。

申三躡破非界

鼻尚無名。云何立界。

未三約勝義根破。二。申一總詰知性

若取嗅知。又汝心中以何為知。

申二詳分難破。又三。酉一非肉知

以肉為知。則肉之知。元觸非鼻。

即同上之身知即觸。

酉二非空知。又分二。戌一轉知屬空而廢肉

以空為知。空則自知。肉應非覺。

空指鼻孔。肉指鼻頭。此科方墮鼻肉不覺之過。

戌二攬空為自而廢身

如是則應虛空是汝。汝身非知。今日阿難應無所在。

蓋由鼻孔之空既有知性。則一切虛空皆應是汝。又鼻上之肉既無知性。則汝遍身之肉皆應非知。下躡此二意。遂成無在之過。蓋約空是汝。則虛空無在。而汝亦應無在。約身無知。則縱身有在。而亦應不覺其在於何處也。

酉三非香知。不可濫下香生之文。此因破鼻生識界。而遂追究取何為鼻。既破浮塵。復究勝義之知依何為體。由是破肉與空。而遂及於香。是蓋破香具鼻根之知。非同下之破香生識也。又分為二。戌一轉自成他謬

以香為知。知自屬香。何預於汝。

預。干也。言既轉將自知。成他香知。彼自有知。何干於汝乎。

戌二攬他為自謬。謂攬外香塵為己鼻生也。又二。亥一縱外成內

若香臭氣必生汝鼻。則彼香臭二種流氣。不生伊蘭及栴檀木。

暫縱外塵為內根生。

亥二氣鼻從破。二。木一從氣破鼻。從氣之二。破鼻之一也。又三。火一離氣嗅鼻

二物不來。汝自嗅鼻為香為臭。

火二必不兼聞

臭則非香。香則非臭。

言若汝鼻本惟是臭。必不兼聞於香。是香反此。

火三兼聞墮二

若香臭二俱能聞者。則汝一人應有兩鼻。對我問道。有二阿難。誰為汝體。

此因謬執香臭俱生於鼻。故作此破也。言若雙生香臭須當雙具二鼻也。此二鼻非指肉鼻。即指勝義靈知。故下躡二鼻便索二身。

木二從鼻破氣。從鼻之一。破氣之二也。又分二。火一因根合塵

若鼻是一。香臭無二。

言氣既鼻生。而鼻又惟一。所生香臭。即當渾一無分。

火二合塵廢界

臭既為香。香復成臭。二性不有。界從誰立。

首二句。牒合香臭而互奪也。末二句。有兩說結破一說。因互奪而至俱無。如是則根知尚自無體。識界從誰立乎。又說。兩氣互同。無一定之分辨。何所了別而立識界乎。並通。

午二破因香生。分三。未一成不知香。又二。申一縱成香生

若因香生。識因香有。

申二以喻難法

如眼有見。不能觀眼。因香有故。應不知香。

見因眼有。既不見眼。識因香有。應不知香。

未二兩途俱非

知即非生。不知非識。

溫陵曰。若曰能知。即非香生。若曰不知。即不名識。皆不可也。

未三二界俱破

香非知有。香界不成。識不知香。因界則非從香建立。

因界。即指識界。以界具因義故也。承上言若不知香。豈但非識而已哉。將必并香識二界俱不成立矣。何以故。蓋香非云云。香非知有者。香不由識而顯也。據此即應香界不成。以香必假知而顯。離知豈得自成乎。識不知香者。識不緣香而發也。據此即應識界不立。以識必托香而立。無香豈得自立乎。仍總結云。亡識壞界。其過無窮。豈可謂識因香生乎。

午三破共相生

既無中間。不成內外。彼諸聞性。畢竟虛妄。

據上所破。則中間識界既以叵得。而內外根塵亦復不成。夫內外不成。則能共生者無實。中界不立。則所共生者非真。嗅聞之識豈不畢竟虛妄哉。

巳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鼻香為緣。生鼻識界。三處都無。則鼻與香及香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鼻香識三界已竟。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四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
卷十五(經文卷三之二)

明 交光大師 述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五(經文卷三之二)
明京都西湖沙門交光真鑑述 
蒲州萬固沙門妙峰福登校 

辰四舌味識界。分四。巳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舌味為緣。生於舌識。

巳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舌所生。以舌為界。因味所生。以味為界。

巳三分文難破。分四。午一破舌生。分二。未一根轉塵亡

阿難。若因舌生。則諸世間甘蔗烏梅黃連石鹽細辛薑桂。都無有味。

前四味可知。後三味同一辣味。都無有味者。約上識因舌生。則是不假外之味塵。而舌之體上。自能分別成味。故云爾也。

未二教嘗難破。二。申一教自嘗舌

汝自嘗舌。為甜為苦。

躡上舌自有味而成難也。

申二兩途俱非。又分二。酉一舌苦誰嘗

若舌性苦。誰來嘗舌。舌不自嘗。孰為知覺。

若舌性苦者。舉一味以為例也。誰來嘗舌者。先反問也。下二句申正義也。孰為知覺者。言舌既不自嘗其舌。孰從而知覺其為苦乎。

酉二非苦何界

舌性非苦。味自不生。云何立界。

言舌性若本自非苦。則諸味皆自不生於舌。無可了別。云何立識界乎。破舌生已竟。

午二破味生。又復分為二。未一不成知味

若因味生。識自為味。同於舌根。應不自嘗。云何識知是味非味。

識自為味者。識即是味也。味不自知。同於舌不自嘗。遂結無知。

未二更成相壞。又三。申一以多壞一

又一切味。非一物生。味既多生。識應多體。

以味之多。壞識之一也。謂能生之味本是多體。則所生之識亦應非一。如母多子亦應多也。

申二以一壞多

識體若一。體必味生。鹹淡甘辛。和合俱生。諸變異相。同為一味。應無分別。

以識之一。壞味之多也。謂所生之識本惟一體。而能生之味亦應非多。如子一母亦應一也。吳興曰。鹹淡甘辛。略舉四味。和合者。眾味共成也。俱生者。本性不易也。變異者。燒煮異本也。予謂變異者。正是醞釀酒醋之類。而燒煮猶次之矣。

申三躡失名義

分別既無。則不名識。云何復名舌味識界。

躡無分別遂失識名。以識正惟分別是其義也。

午三破空生

不應虛空生汝心識。

按前雙徵。不合有此科。且諸界皆無。屬之味生。又頗無意味。疑若衍文。殊未敢定。然佛語自在。依孤山意。另開一科無傷。

午四破共生

舌味和合。即於是中元無自性。云何界生。

元無自性者。言合而為一。無兩開各自之性也。云何界生者。言根塵既已合一。尚無自性。豈有中間空隙以容識界之生乎。孤山曰。初因舌。破自生。二因味。破他生。三空不生。破無因生。四和合。破共生。此意亦好。別界不全。又當知彼是般若密意。但破四生妄計。以顯諸法無生而已。此更直指一性。以顯諸計皆妄。方為真了義也。

巳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舌味為緣。生舌識界。三處都無。則舌與味及舌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舌界者。舌識界也。此與下二科皆係根以為別名。餘并準上。舌味識三界已竟。

辰五身觸識界。分四。巳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身觸為緣。生於身識。

巳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身所生。以身為界。因觸所生。以觸為界。

巳三分合難破。又分為三。午一破因身生

阿難。若因身生。必無合離二覺觀緣。身何所識。

溫陵曰。覺觀。即身識。而以合離二境為緣。若無緣則無識矣。

午二破因觸生

若因觸生。必無汝身。誰有非身知合離者。

躡無身而決其必不知合離矣。

午三破共相生。三。未一標定合顯

阿難。物不觸知。身知有觸。

物不觸知者。徒物不能自觸而知也。身知有觸者。必因合身方知有觸也。先以標定觸知必因身合而顯。所以張下正破之本矣。

未二正破共生。又分為三。申一所生無兼相

知身即觸。知觸即身。即觸非身。即身非觸。

科云所生者。即識也。無兼相者。無雙兼根塵之相也。首二句約雙即。破其不得為共生也。二知字。即承用上科合顯之知也。承上如云。身觸合處。其知性固歷然而顯。若即因此而計其共生。則當審此知性知身乎知觸乎。若言知身。則此知即是觸知。何以故。觸者。身之對也。此之知性必與觸一。而後可對知於身也。知觸即身。反此翻之。末當結云。此但屬於一邊。何以為共生乎。當記二即字。乃是知即觸知即身。不可誤作身即觸觸即身也。次二句雙非。破其不得為共生也。如云。此知也。既單屬觸。便不得兼屬於身。故曰即觸非身。既單屬身。便不得兼屬於觸。故曰即身非觸。末當結云。竟不得兼於二邊。何以為共生乎。亦但記二非字。乃是知非身知非觸。不可誤作觸非身身非觸也。

申二能生無對相

身觸二相。元無處所。合身。即為身自體性。離身。即是虛空等相。

科云能生。謂身根觸塵。無對相者。無對立內外之二相也。首二句標定。下四句釋成標中之義。合身離身。皆以觸言。前二句。謂觸與身合。即成一體。不可復分。後二句。謂觸與身離。即與虛空同相。等。即同也。此蓋言其並上一體亦無也。夫合離皆無二相。意蓋顯其二相尚無處所。何得為能共生識之本乎。

申三能所互不成

內外不成。中云何立。中不復立。內外性空。

前二句。因能生根塵不成。致所生之識不成。後二句。因所生之識不成。致能生根塵不成。中與內外。亦同上解。但顛倒其義。故曰互不成也。正破共生已竟。

未三總以結破

則汝識生。從誰立界。

此方顯結不能共生也。言三皆無位。界無從立。何有共生之理。

巳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身觸為緣生身識界。三處都無。則身與觸及身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身觸識三界已竟。

辰六意法識界。分為四。巳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意法為緣。生於意識。

巳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意所生。以意為界。因法所生。以法為界。

巳三分合難破。分二。午一破因意生。二。未一根塵存亡破

阿難。若因意生。於汝意中。必有所思。發明汝意。若無前法。意無所生。離緣無形。識將何用。

於汝下三句。塵存則意存也。言意中必有所思之法塵。而後顯意根之相。若無下二句。塵亡則意亡也。若無前所思之法塵。意根亦無所生矣。末二句躡之。正破意之生識也。離緣者。離法塵也。無形者。意根無形也。言離法則意根無形。若是則根塵悉泯。識將焉用哉。此與前耳聲識界中約勝義科其意全同。

未二根識同異破。又分三。申一雙審同異

又汝識心。與諸思量。兼了別性。為同為異。

管見意好。詳經意。本是單舉首句。對下二句為論。故首句作識。而下二句同作根。於理為順。蓋正取思量為意根。而略帶八識了別之性也。故兼者即帶也。重輕之分允當矣。

申二別為致詰。又分二。酉一詰同意

同意即意。云何所生。

識若同意。則與意無別。無復能所。云何是意所生乎。

酉二詰異意。又二。戌一正破異意

異意不同。應無所識。

知性具於意根。識既與根別異。即當墮於無情。故曰應無所識。

戌二兩途俱非

若無所識。云何意生。若有所識。云何識意。

言異意無知即與意為非類。云何名為意生之識。異意有知即為二體。兩不相干。云何名為生識之意。大科正破意生故也。別為致詰已竟。

申三雙承結破

惟同與異。二性無成。界云何立。

根識莫辨其為一為二。憑何立識界乎。

午二破因法生。又三。未一外不涉內

若因法生。世間諸法。不離五塵。汝觀色法。及諸聲法香法味法。及與觸法。相狀分明。以對五根。非意所攝。

首句標定。此法字。猶指內對法塵。向下即歷舉外之實法。但對前之五根。而非意根所攝。此科先表外之實體。決不入於意根之中。

未二內無自體。又三。申一牒標令觀

汝識決定依於法生。汝今諦觀。法法何狀。

此中三法字。皆指內對法塵也。首二句。牒標也。次二句。令觀也。何狀者。詰其有何自體可得乎。

申二離外無體

若離色空動靜通塞合離生滅。越此諸相。終無所得。

色空等。猶指外塵。缺略甜淡。惟生滅二字方是法塵。以此結後者。言離此諸外塵生滅影子。欲別有實體。超前諸相而獨存。不可得也。越者。超於外也。

申三決託外影

生則色空諸法等生。滅則色空諸法等滅。

言生。則是色空諸法之影子生。離彼諸相。決不更有實生之體。滅亦如是。

未三躡意結破

所因既無。因生有識。作何形相。相狀不有。界云何生。

承上言。外之實法既不入於內。而內又無自體之實法。則法塵畢竟虛妄。則師云。所因者。即法塵也。所因之法自無實狀。則因之生識復作何狀耶。狀不有。則界亦亡矣。此闕根境合辨之科。愚謂。意法本自無相。非同前五根塵有實性境。況分破中。又極明其虛無。故無復共生之相可破。非闕文也。

巳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意法為緣。生意識界。三處都無。則意與法及意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會通四科即性常住已竟。此科可為理事無礙法界之由致。雖不全具彼之諸門。但悟此而自可達彼諸門之義。故曰由致。良以凡夫著於事相而全不見理。權教隔乎事理而兩不通融。故皆不能入理事無礙法界。今經且將事相一一融歸於理。即彼十門中全事皆理門也。既達諸事即理。則眾妙之門。自相次而洞開矣。非彼由致而何哉。

子三圓彰七大即性周遍。人皆知此科理趣深廣。必勝前科。實多不能較其所以勝。舊註謂前近取身。後遠取物。又云。前悟一身。後融萬法。皆非也。良以前四科除六入。餘皆如來對機各立。一一皆該內外盡萬法。如五陰中。色攝十一。謂五根六塵。五根即同見大。六塵即前五大。而後四陰即識大。以此類推處界。更顯然該於七大。若惟執此較量前後。攝法全同。曾無優劣。何有四科專於內而七大專於外耶。前淺後深之故元不係此。請申正義。當知四科即七大中別相。七大即四科上總相。法本無殊。但四科方談其一一皆是性真。而未嘗言其一一皆周法界。如指香柴煤炭一一言其是火。而未及言一一皆可洞燒林野。至後七大。方談其一一皆周法界。故總名為大。如方說出諸火每一星皆有洞燒之極量也。蓋前顯法法當體真常。後乃顯法法圓融周遍矣。豈離前法而別有哉。此固淺深之正義也。分二科。丑一阿難轉疑雙非。又分二。寅一執權疑實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來常說和合因緣。一切世間種種變化。皆因四大和合發明。云何如來因緣自然二俱排擯。我今不知斯義所屬。

如來二句。舉昔所立一大宗名也。蓋佛初立教。以和合因緣為宗。同條而共貫。故統言之。益以符前旨趣相關也。一切下四句。撮略一宗之大義也。一切世間謂一者根身即眾生情世間也。二者器界。即無情器世間也。皆各具多種變化。四大。謂地火水風。諸經中但談四大。發明。猶言出現也。夫阿難攝前四科起疑。而總陳四大。足顯大之為名。但是四科總相。非有別法。不然。前未顯排四大。今何舉之為疑乎。齊此是執昔權義。云何下。疑今教也。撥毀曰排。斥逐曰擯。詞雖似平。而意獨疑其排擯因緣。如曰。排擯自然則無可疑。今何並因緣而二俱排擯乎。意怪大違自教之宗也。斯義。即排擯旨趣。屬。收也。歸也。言此雙非之旨。畢竟為何等教法中所收屬耶。

寅二請佛開示

惟垂哀愍。開示眾生中道了義無戲論法。

中道。則不滯二邊。了義。則顯明究竟。戲論反此。謂偏枯不中。覆密有餘之說也。夫萬法因緣而有生。正屬有門戲論。權應初心之言。而阿難反執之為了義。今經剖相出性。而斯妙性不滯於有為。故非因緣。不墮於無為。故非自然。正中道了義。而阿難見其一切排擯。反疑為偏空戲論。此固常情迷惑顛倒溺有怖空之故習。故佛於下文深責之。問。佛於示見處。已將因緣和合等破盡。何阿難今又疑之。答。前約見性而論。故阿難但領性體非因緣等。而諸法因緣之執如故焉。今聞陰入處界悉非因緣和合是以又起斯疑也。蓋前疑一性而此疑萬相耳。善須辨之。

丑二佛與進示圓旨。分三。寅一責迷許說。二。卯一責迷。又二。辰一明應求施教

爾時世尊告阿難言。汝先厭離聲聞緣覺諸小乘法。發心勤求無上菩提。故我今時為汝開示第一義諦。

言昔因緣之教。但為欣取小乘者說。今因汝厭離小乘。希冀菩提。故說第一義諦。是知排擯因緣等正棄戲論而示了義也。求菩提者。自婬室歸來。即求十方如來得成菩提等。然求佛果即是厭小乘也。

辰二責取捨昏吝。

如何復將世間戲論。妄想因緣。而自纏繞。汝雖多聞。如說藥人。真藥現前。不能分別。如來說為真可憐愍。

此法喻互有影略。蓋阿難本有二失。一吝於舊聞而不能頓捨。二昏於今教而不能識取。今乃於法中獨責吝於舊聞。於喻中獨責昏於今教。若全二意。應云。汝方厭權乘而求正覺。我正擯戲論而談了義。汝即當盡捐因緣之舊聞。而欣領超情之了義可也。何乃纏繞舊聞而昏疑了義。如人說藥。實未親採。誤執假藥。而真藥現前反疑棄之。豈不甚可愍哉。

卯二許說

汝今諦聽。吾當為汝分別開示。亦令當來修大乘者通達實相。

初。正被當機也。亦令下。普被未來也。大揀於小。實揀於權。實相者。終實教中皆取為體。未可偏目無相。三如來藏渾然畢具。方始相應。經自佛與阿難釋迷悶。即責其不達實相。今七大科中又復標許。則知三大科所出藏性即是實相。在六根。剋體所具妙精明元。在四科。全相所即妙真如性。在七大。當體所本如來藏心。以至清淨本然周遍法界。方是一切法真實之相。如是知者。即為通達實相矣。

寅二阿難佇聽

阿難默然。承佛聖旨。

寅三正與開示。分二。卯一總喻性相。此中所用。即比量中同異二喻。同喻者。與法相類。正明於法也。異喻者。與法相反。反顯於法也。今經異喻居先。而同喻居後。至下分科自見。又三。辰一牒取前語

阿難。如汝所言。四大和合。發明世間種種變化。

辰二異喻別明。又二。巳一明非不和合

阿難。若彼大性體非和合。則不能與諸大雜和。猶如虛空。不和諸色。

和合與不和合。以性相相望而論。諸大即相也。諸大之性即如來藏心也。首二句牒定也。不能雜和者。言性應不能隨緣成相也。是法固反言。而喻亦反顯。意則正明性能隨緣而成相。永異虛空之頑斷。故非不和合也。問。阿難惟執和合。佛何並不和合而兼破乎。答。二計相待。若不兼破。則破和合之後。阿難必又以為非和合矣。故佛首破之。杜轉計也。

巳二明非是和合

若和合者。同於變化。始終相成。生滅相續。生死死生。生生死死。如旋火輪。未有休息。

首句標定也。同於變化者。言與相同遷也。始終與生滅稍不同。始終者。細相也。生滅者。大分也。故生滅各有始終。如生為住始。住為生終。異為滅始。滅為異終。始終相成者。謂因始有終。因終復始也。生滅相續者。謂生而接至於滅。滅而復繼以生也。又生滅兼乎無情。生死局於有識。生死死生者。順次而言也。生生死死者。間隔而論也。如云。今生之於來生。前死之於後死也。又或如轉蛻業化。則生而復生。故曰生生。如中陰命終。則死而復死。故曰死死。如旋二句。言性無不變之體。常隨相遷。竟不能復於無始終等也。此亦法固反言。而喻亦反顯也。意則正明相實不能變性。不同火輪之不息。故非是和合也。問。今何現成輪轉。答。月岸不移。雲舟見動。若果真動。豈能悟之而頓息乎。異喻別明已竟。

辰三同喻總明

阿難。如水成冰。冰還成水。

上言性相不同彼二物。故為異喻。此言性相惟同此二相。故曰同喻。以冰水非二物。故言二相。正明性相本非二物。但有隨緣不變二義而已。此緣更用同喻。翻前異喻。故重呼阿難以起之。言性雖一味。能隨緣而成相。既不如虛空之一於不和。當如何等乎。當如水能成冰。蓋水雖一體。自能結之成冰。無所和合。而能現和合之相。豈可謂之一定屬於非和合乎。相雖萬殊。能融而歸性。既不如火輪之不息。當如何等乎。當如冰還成水。蓋水雖凝結成冰。融之而依然是水。但似和合。而終無變遷。豈可謂之一定屬於和合乎。還字當玩。足顯不變。正因不變故還為水。正於還為水處見其非真和合。若真和合則變矣。如青黃和合即變為綠。豈能還為青黃乎。總立量云。諸大性相是有法。非不和合非和合為宗。隨緣不變故為因。同喻如水冰冰水。異喻如虛空火輪。此意妙甚。宜珍玩之。又當知阿難惟問四大之相。而佛則雙約性相答之。良以權教所談。雖依性說相。而性是密意。不言即性。阿難久習其教迷性循相。故和非和計展轉不能忘也。今佛與之洗前舊見。故性相雙舉。而仍以性融相。蓋必相得性融。始可以雙祛二計也。且說四科時。實即一一與之融相歸性。阿難領之未徹。故重申而極顯之。總喻性相已竟。

卯二別詳七大。就分為七科。辰一地大。又三。巳一標性約析

汝觀地性。麤為大地。細為微塵。至鄰虛塵。析彼極微色邊際相七分所成。更析鄰虛。即實空性。

首句標性者。令其追究根元性體也。鄰虛者。與空為鄰也。至者。自麤相七分而析。展轉至鄰虛也。次三句。言此鄰虛者。乃析彼極微色邊際相為七分。以成此鄰虛之名也。極微色邊際相。作一句讀之。言此極微乃色法之邊際。過此將無色相。可謂極微矣。然取一極微。又析七分。方成鄰虛。則微之又微。極之更極者也。末二句。言更析遂至於空矣。

巳二就析詳辯。又分二。午一因析入而定生出

阿難。若此鄰虛析成虛空。當知虛空出生色相。

此之妄計。大似愚者見空花滅於虛空。遂計空中出花。大抵不達萬相真源出於藏心者。未有能出此計者也。故西域凡小共計無異。與此方太虛凝結成形者。皆相似也。

午二總牒起而詳推破。又二。未一標牒

汝今問言。由和合故。出生世間諸變化相。

牒定原問。欲舉鄰虛而拶成和空之謬。令其無遁辭也。

未二詳破。又為三。申一約空無數量破

汝且觀此一鄰虛塵。用幾虛空和合而有。不應鄰虛合成鄰虛。

破意全在用幾虛空一句。蓋和合須有數量。或二或三。和合為一。故難云用幾云云。末二句。遮轉救也。設救云。我言和合。但合色相。非謂合空以成色相。故此遮云不應云云。良以諸餘麤色。若言是彼細色合成。容或可通。今此鄰虛。向下更無細者。唯有虛空。故須合空。若不合空。豈是鄰虛合成鄰虛耶。設許合成。當有三謬。一者合自成自謬。蓋唯合他成自。而未有合自成自者也。二者合一成一謬。蓋唯有合多成一者。未有合一成一者也。三者合細成細謬。蓋唯有合細成麤者。未有合細成細者也。是則若執諸相和合。須此鄰虛亦是和合。若此鄰虛既是和合。須是和空而成。蓋令其無遁詞也。

申二約色不成空破。此以對待例顯其謬也。蓋阿難所執諸相。色空各居其半。即應皆是和合。故此反破空非和合。用以例顯色非和合也。又二。酉一故難成空之謬

又鄰虛塵析入空者。用幾色相合成虛空。

言色之邊際鄰於空。既須合空而成色。空之邊際鄰於色。亦須合色而成空。蓋是順彼所執以為難也。然空者下。有缺當補云。當知色相出生虛空。卻接以末二句讀之。後仍有反難救詞當申。救云。既言析入何又詰其合成。而阿難不敢如是難者。以析色為空。是彼小乘之自教。諸相和合。是今阿難之自語。故今順彼自語。違彼自教。正以顯彼自語與自教互違。乃墮宗九過中之二過也。是以佛雖故違縱難。而阿難亦不能施辨。何以故。順析入而非和合。則違今自語。依和合而違析入。則背昔自宗。兩處負墮。故默然而不敢辯。此意妙甚。

酉二例明成色之謬

若色合時。合色非空。若空合時。合空非色。

此申正義而例破之也。四句不平。蓋以上二句例明下二句也。如云。若知合色不可成空。即知合空不可為色矣。可見上科但是故難。意在此科相例而明矣。色不成空破已竟。

申三約空無合義破

色猶可析。空云何合。

上句縱。下句奪也。色猶可析者。猶可析而歸空也。然猶可亦是權許之辭。其實析色但自析色。虛空實非析色而成。空云何合者。言空決無合義也。虛空略有四義不可言合。一無形礙。二無數量。三無邊際。四無變動。據此四義。云何可合乎。後當翻轉申正意云。若知空之不可合。則知鄰虛非和合而成。鄰虛既非和合。則地大元非和合而有。和合之計豈實義耶。是則阿難惟據麤相。如來究至細塵。良以既執諸相和合。須以至細之塵為元始也。然細塵與空為鄰。必至合空之謬。故惟明一空不可合。則和合之計。自可翻轉而破盡矣。妙甚妙甚。

巳三結顯斥執。分二。午一結顯。又分為二科。未一全體圓融

汝元不知如來藏中。性色真空。性空真色。清淨本然。周遍法界。

此科與陰等俱稱如來藏。理無不融。而義有差別。中之一字。意味即殊。當以喻明。如大富長者。藏中寶物無限。每有宅舍。必出藏寶。廣列堂閣之間。然但千萬分中之一分而已。深藏而未發現者。實無邊量。故上四科。如方指堂閣之寶。說其皆是藏中之物。今此七大。如說此但藏中少分。而彼未發現者。一一充滿。但隨時處應用若干即出若干耳。只此已發未發較其淺深。當立見也。汝元不知者。意貫下科。此科文分五段。一源委。二相融。三離過。四元具。五匝滿。如來一句。指其源委也。良由不知地大之源委。本是如來藏中之物。方乃妄謂從空出色。謬起和合之計。故此一句所以指之也。性色二句。明相融也。權外多計性為空理。而不知內有空色相融。故此二句所以明之也。變地為色有三義。一者標本示廣。蓋地為諸色之本。而所該攝甚廣。無情則金木瓦石等。有情則毛膚骨肉等。皆地也。故色所攝法。地當十之七八。二者義具揀異。蓋色有顏色形質堅礙三義。而各有滿分少分。顏色。以黑白可別為滿分。形質。以當體可捉為滿分。堅礙。以體不相入為滿分。故水於礙義不滿。火於質礙俱不滿。風於色質全缺。而礙亦不滿。惟地大三義具滿。故易名為色。揀異彼三缺而不滿也。三者示同諸經。蓋凡般若等諸經。舉法與空相融者。皆色法為首。以等八十餘科。今實示同彼意。故易以色名也。性則言其非相。亦即理而非事也。真則言其非俗。亦即體而非用也。性色真空者。言性具之色。即真體之空也。性空真色者。言性具之空。即真體之色也。性色真色。以性融大之辭。真空性空直目性體之意。顛倒言之。又以總成融即矣。此以性真二字無別。故影互用之。若不影互。應有四句。如云。性色真空。真空性色。性空真色。真色性空。字句方全。經以義該文簡。故影互之。問。此與般若等尋常所談。色即空空即色為同否耶。曰。實大不同。蓋般若等。惟據目前所對已發現諸相。而言其即空即色等意。今此不對目前諸相。惟深談如來藏中渾涵未發。即色空融一如此也。後經所謂先非水火。正此意矣。故此性色真色。非但揀於實等諸色。實顯異於事相俗諦中即空之色也。性空真空。非但揀於斷等諸空。實顯異於事相真諦中即色之空也。舊以體用真俗理事並言者。欠研究耳。不知此但全體。而大用尚在下科。具眼者詳之。清淨二字。見離過也。良以色尚檢於般若即空之色。豈墮凡夫之染色。空尚檢於般若即色之空。豈墮二乘之滯空。自來離過絕非。二清淨中屬自性清淨也。本然二字。表元具也。如來藏中元有之故物。所謂悉天真之本具。非緣起之新成。此句揀於權教菩薩修成之惑也。周遍一句。示匝滿也。極於無外曰周。周。即匝也。貫於無內曰遍。遍。即滿也。前雖以寶藏為喻。非世間之寶藏可比。良以世間寶藏。若眾寶具全。決不能一一匝滿。若一寶匝滿。決不能種種具全。此則二義皆不為礙。故每舉一大。即周匝遍滿於法界。而互不相礙也。法界者。法有軌持二義。界有性分二義。軌即隨緣。持即不變。性即體空。分即成事。總則統於一真。別則開為多種。今此法界合一真。則無容別議。望多種。則正周遍於理法界。冥周遍於一切法界耳。以一切離一真悉不可得矣。由是冥中總統之故。方能隨應循發。無不足也。

未二大用無限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此約其本具妙用。能隨能應。不與循業相同。舊於此二句仍連循業發現通為一氣。及詳下諸大。實從隨心應量處斷之。因得其分屬之本意。請詳下解。眾生。攝盡九界有情。心。以根性言。有勝有劣。量。以心知言。有大有小。若但以劣心小量致之。則所以應之以麤少之色者。固無不副其心。而無不滿其量也。若能以勝心大量致之。則所以應之以廣妙之色者。亦無不副其心。而無不滿其量也。世出世間。有為無為。亦復如是。通上科論之。則上科是性。是體。是真。是理。此科是相。是用。是俗。是事。故知上之色空。早露相用等釋者非也。且既從性起相。便知全相即性。體用等亦復如是。所以說地大即藏中之性也。又當知陰等四科。皆先剖破相妄。然後結顯性真。故以破相之義。猶半同於空宗。今此七大。乃窮自性海淵涵。流出諸法。故純標性真。杳無虛妄字面。誠法性宗之獨談。非惟迥超般若。而亦大異於前文也。結顯一科已竟。

午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此方約迷位及悟人因位而言。先問云。體既本然周遍。而用又隨心應量。則稱體作用。無不自在。何必循業乎。答。正由無始未悟。久迷本有。以致全不自在。豈惟迷位必循染業而後能發。縱是悟人。亦須循淨業而後能現。是故此之四字。雙具兩種不自在意。一者世出世間一切淨妙之色。若不循彼種種淨業。雖欲發現不可得也。二者三塗四惡一切苦穢之色。若不戒彼種種染業。雖欲不發現不可得也。蓋不戒即是循也。故此四字。非但只表不循業則不得發現。兼表循業則不得不發現。而二俱無自由分矣。然此四字。正是致下二惑之由。故分屬下文。良以業之起也。似有由籍。故世間淺智眾生。執此生起之近由。而遂惑為因緣性。曾不達圓融不變之體。周遍法界。何所藉於因緣。業之成也。似難改移。故世間無智眾生。執此難改之現量。而遂惑為自然性。曾不達無限隨緣之用。隨心應量。何得泥於自然。是皆為一循業之所惑耳。向使只隨心應量而不必循業。則眾生皆應達唯心之旨。而不至種種惑矣。問。悟人既須循業。佛循業否。答。佛在因位循之。卻即菩薩因滿果發之後。但惟隨心。尚無量之可應。何有業之可循。惟除示現。無實業也。故知稱體作用。無不自在。惟佛能之。問。現見菩薩作用自在。何言惟佛能之。答。菩薩修行未畢。正由循業所發。故今非揀其不能作用自在。但揀其非是不循業耳。然惟圓實菩薩。所循大自在業所發十玄妙色。與果人敵體相似焉。問。何為大自在業。答。應即華嚴十玄妙觀。及本經耳門三昧是也。又所應之知。即解悟也。所循之業。即修行也。若惟務修行而不求圓解。則三祇六度。終無實果。正以知自局而量自有限也。若但專務多聞而不策圓修。則恒沙妙理。祇益戲論。正以業不循而果終不發也。以此而知圓解圓修不可不相應矣。識心。即六識也。辨析不混曰分別。詳細較量曰計度。即遍計執也。但。徒也。徒有言說。即情有也。都無實義者。即理無也。此則和合即兼於因緣中。不和合即兼於自然中矣。又解。但。凡也。凡有言說者。推類廣指之詞。如和合。及諸重疊是非之計。皆在其中。二釋俱通。夫不知體用及惑執二計。阿難與世間義應互該。影略而已。此全科意。後皆準之。地大已竟。

辰二火大。分三。巳一標性約求

阿難。火性無我。寄於諸緣。汝觀城中未食之家。欲炊爨時。手執陽燧。日前求火。

無我者。溫陵所謂火無體寓物成形是也。故執火者須憑柴等。離柴等則無當體可捉也。檇李曰。陽燧者。崔豹古今註云。以銅為之。如鏡之狀。照物則影倒向日則火出。淮南子曰。陽燧。火方諸也。論衡曰於五月丙午日。銷鍊五方石。圓如鏡。中央窪。予亦曾見。映日光影。注處即燒。然水晶珠注燒全同也。

巳二就求詳辯。分四。午一舉例

阿難。名和合者。如我與汝一千二百五十比丘。今為一眾。眾雖為一。詰其根本。各各有身。皆有所生氏族名字。如舍利弗。婆羅門種。優樓頻螺。迦葉波種。乃至阿難。瞿曇種姓。

此舉和合之例。亦異喻也。意顯下火大不同此例也。此之破法蓋約分開之相以破和合之計。蓋必有分開之相以為和合之本。然後方同和合。故舉一眾和合而分開各有氏族以為定例。至下開合二科。而火無生處。足顯和合之計為妄矣。婆羅門。此云淨裔。溫陵曰。優樓頻螺。此云木瓜林。迦葉波。此云大龜氏。瞿曇。此云日種。後代改姓釋迦耳。

午二牒定

阿難。若此火性因和合有。

午三標徵

彼手執鏡。於日求火。此火為從鏡中而出。為從艾出。為於日來。

彼手下。標也。此火下。徵也。

午四逐破。分二。未一開破例審。又分二。申一開破。又三。酉一破從日生

阿難。若日來者。自能燒汝手中之艾。來處林木。皆應受焚。

自能二句。猶是牒定之辭。來處二句。方是破意。言燒林何異燒艾也。

酉二破從鏡生

若鏡中出。自能於鏡出然於艾。鏡何不鎔。紆汝手執。尚無熱相。云何融泮。

自能二句。亦牒也。鏡何一句。破也。紆。屈也。紆汝三句。證也。

酉三破從艾生

若生於艾。何藉日鏡光明相接。然後火生。

申二例審

汝又諦觀。鏡因手執。日從天來。艾本地生。火從何方遊歷於此。

例審者。比例而審其所從來也。鏡因三句。取例也。火從二句。審之也。此審有二意。一者且破和合。蓋上科三處無生。已顯不同舍利弗等各有氏族所生。而此之例審。又言況彼三物各有從來。而此火何所從來。既無從來。其何以為和合之本乎。足見其非和合性也。二者更索源委。意謂彼三各有來處。而此火何獨無所從來乎。欲人審其來源也。開破例審一科已竟。

未二合破直審。又二。申一合破

日鏡相遠。非和非合。

上言無從生之處。但顯無和合之本。此則正明無和合之實也。言凡謂之和合者。須同一處交雜。安有懸遠相隔而為和合者哉。缺艾。語略耳。艾亦同鏡。與日遠也。

申二直審

不應火光無從自有。

此之直審。與前例審不同。彼云從何歷此者。疑問令人審識之辭。此云不應無從者。決定斷其本有之謂也。一疑一決。所以不同。文雖寄於合破科中。而意仍雙承上文云。開之既無從生之處。合之又無和合之相。此火豈無所從來而自有乎。躍然而未說破。到下文方說破也。又開合所分四科。以次酷似不他生。不自生。不共生。不無因生。文雖似而旨各別。彼因人執萬法有生。故詳破生相。顯其無生而已。此因昧法真源。而妄謂出於和合。故隨破隨審。令其悟真本源也。就求詳辯已竟。

巳三結顯斥執。又二。午一結顯。又分二。未一全體圓融

汝猶不知如來藏中。性火真空。性空真火。清淨本然。周遍法界。

準上。

未二大用無限。又二。申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準上。

申二驗其無限

阿難。當知世人一處執鏡。一處火生。遍法界執。滿世間起。起遍世間。寧有方所。

蓋就上求火之事以推開徵驗。可見隨心應量無有限極也。此取凡夫現境尚無限極。聖人分上愈可知矣。結顯已竟。

午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準上。火大已竟。

辰三水大。分三。巳一標性約求

阿難。水性不定。流息無恒。如室羅城迦毗羅仙。斫迦羅仙。及缽頭摩訶薩多等。諸大幻師。求太陰精。用和幻藥。是諸師等。於白月晝。手執方諸。承月中水。

流息。如雨露之有無。川源之溢竭。水性大概如此。迦毗羅。此云青色。斫迦羅。此云鴛鴦。缽頭摩。訶薩多未詳。溫陵曰。四皆外道。善幻術者也。其曰求太陰精及承月中水者。順諸師計從月出也。十五夜為望。望前為白月。望後為黑月。月當正午。光皎如晝。故稱為晝。方諸。陰燧。水精珠也。孤山引高誘註淮南子。乃云大蛤。拭熱向月。則水生也。而經文明白言珠。況珠亦蛤出。以珠取水。應亦拭熱矣。

巳二就求詳辯。又為二。午一徵起

此水為復從珠中出。空中自有。為從月來。

午二逐破。又分為二。未一開破例審。又二。申一開破。又三。酉一破從月生

阿難。若從月來。尚能遠方令珠出水。所經林木。皆應吐流。流則何待方諸所出。不流。明水非從月降。

經。臨也。即照臨之謂也。遠方者。言珠比所經林木尚為隔遠。又如月當正南。則自珠以南之林木。皆是所經近處。或珠在平地。則高阜以上之林木皆是所經近處。此是以遠證近之必流也。下四句。則是流與不流皆不當理矣。

酉二破從珠生

若從珠出。則此珠中常應流水。何待中宵承白月晝。

酉三破從空生

若從空生。空性無邊。水當無際。從人洎天。皆同滔溺。云何復有水陸空行。

申二例審

汝更諦觀。月從天陟。珠因手持。承珠水盤。本人敷設。水從何方流注於此。

除空添盤者。以空無從來。不可取例。盤無與水。人不疑生。故兩科互為去取也。開破例審已竟。

未二合破直審。又分二。申一合破

月珠相遠。非和非合。

申二直審

不應水精無從自有。

準上可知。就求詳辯已竟。

巳三結顯斥執。分二。午一結顯。又二。未一全體圓融

汝尚不知如來藏中。性水真空。性空真水。清淨本然。周遍法界。

義皆準上。

未二大用無限。又二。申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申二驗其無限

一處執珠。一處水出。遍法界執。滿法界生。生滿世間。寧有方所。

午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準上。水大已竟。

辰四風大。分三。巳一標性約拂

阿難。風性無體。動靜不常。汝常整衣入於大眾。僧伽梨角。動及傍人。則有微風拂彼人面。

風之動靜不常。人所易見。當不止於垂衣拂衣。但約衣發辯而已。僧伽黎。此云大衣。

巳二就拂詳辯。又二。午一徵起

此風為復出袈裟角。發於虛空。生彼人面。

袈裟。此云壞色。若從義而翻。則離塵出世等種種多譯。茲不繁引。

午二逐破。又二。未一開破例審。又二。申一開破。又為三。酉一破從衣生

阿難。此風若復出袈裟角。汝乃披風。其衣飛搖。應離汝體。我今說法。會中垂衣。汝看我衣。風何所在。不應衣中有藏風地。

汝乃三句。言衣即風。風性不住。故應離體。我今六句令傍觀察審也。

酉二破從空生

若生虛空。汝衣不動。何因無拂。空性常住。風應常生。若無風時。虛空當滅。滅風可見。滅空何狀。若有生滅。不名虛空。名為虛空。云何風出。

此有三破。仍含多義。汝衣二句。不應藉緣破也。言既云空生。即當自生。何假衣動為緣乎。空性六句。體性相異破也。言空以常住為體性。風以生滅為體性。故首二句以風從空。則應同常。次二句以空從風。則應同滅。今皆不然。可見體性畢竟異矣。末二句申滅空之謬。以足空之無滅而已。若有四句。名實相乖破也。言義須與名相應。名須與體相當。今約無情。則生滅乃有形質之義。虛空乃無形質之名。故曰若有生滅。則非虛空。見名義不相應也。又虛空表以無物為體。風出則是有物非虛。故曰名為虛空。云何風出。見名體不相當也。

酉三破從面生

若風自生。被拂之面。從彼面生。當應拂汝。自汝整衣。云何倒拂。

自汝整衣。云何倒拂者。何得只待汝整衣之時。而又倒拂於彼。不拂於汝也。蓋出於彼面而又拂彼面。故曰倒拂也。

申二例審

汝審諦觀。整衣在汝。面屬彼人。虛空寂然。不參流動。風自誰方鼓動來此。

虛空二句。非取從來之例。卻即是風空性隔之意。亦現前可別之相。不宜泥也。

未二合破直審。又二。申一合破

風空性隔。非和非合。

此只就風與空性體乖隔。而說非和非合。與前二大稍異。良以風從空生。人所常執。故多破空生。如此方言虛能生風。其見一也。佛語隨宜無定耳。

申二直審

不應風性無從自有。

準上。就拂詳辯已竟。

巳三結顯斥執。又分二。午一結顯。又為二。未一全體圓融

汝宛不知如來藏中。性風真空。性空真風。清淨本然。周遍法界。

未二大用無限。又曲分為二科。申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申二驗其無限

阿難。如汝一人。微動服衣。有微風出。遍法界拂。滿國土生。周遍世間。寧有方所。

午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準上。風大已竟。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五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
卷十六(經文卷三之三)

明 交光大師 述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六(經文卷三之三)
明京都西湖沙門交光真鑑述 
蒲州萬固沙門妙峰福登校 

辰五空大。分四。巳一標性約鑿

阿難。空性無形。因色顯發。如室羅城去河遙處。諸剎利種。及婆羅門。毗舍首陀。兼頗羅墮。旃陀羅等。新立安居。鑿井求水。出土一尺。於中則有一尺虛空。如是乃至出土一丈。中間還得一丈虛空。虛空淺深。隨出多少。

首二句。言其自無形表。對色方顯。唯識謂之空一顯色。不必局於鑿土方顯。溫陵曰。西天貴賤族分四姓。如此方四民。剎帝利。王族也。婆羅門。淨志也。亦云淨行。以守道居正。潔白其操也。毗舍。商賈也。首陀。農夫也。是為四姓。頗羅墮。利根也。旃陀羅。魁膾也。此又智愚之族也。名義集云。旃陀羅。此云屠者。屠殺人畜者也。西天婬殺同賤。殺者猶目為惡人。國法令其搖鈴執幟。警人異路。不與良民同行。故亦翻嚴幟也。

巳二就鑿詳辯。又二。午一徵起

此空為當因土所出。因鑿所有。無因自生。

午二逐破。又二。未一開破例審。又二。申一開破。又曲分三。酉一依無因破

阿難。若復此空無因自生。未鑿土前。何不無礙。惟見大地。迥無通達。

迥。遠貌。謂極目而視也。言未鑿無空。明因鑿有。何成無因耶。

酉二依出土破。又為二。戌一破有出入

若因土出。則土出時。應見空入。若土先出。無空入者。云何虛空因土而出。

既未鑿之先。原不見空。則必謂出土而後成空。故此即約出土而難也。意謂既言空因土出而後有。須土先出而空後入。如開池引水者可也。故曰則土出時。應見空入。然土出可見。空入何相。故曰若土云云。言既無空入之相。則計因土出而有空者。妄情而已也。

戌二破無出入

若無出入。則應空土元無異因。無異則同。則土出時。空何不出。

防轉計也。仍承上難。必言土自出入。空何出入。故即約空無出入以難也。意謂既言空無出入。則土未出時。應即有空。而空土一體不分。故曰則應空土元無異因也。一體遂成同出之謬。故難曰無異云云。

酉三依鑿以破。又為二。戌一破因鑿以出

若因鑿出。則鑿出空。應非出土。

意謂既言空獨因鑿。不因出土。即應惟以鑿空。何必鑿土。故曰則鑿出空。應非出土。

戌二破不因鑿出

不因鑿出。鑿自出土。云何見空。

意謂若言空非因鑿。與鑿無干。鑿應惟出於土。應不見空。今何隨鑿隨見虛空。開破已竟。

申二例審

汝更審諦。諦審諦觀。鑿從人手。隨方運轉。土因地移。如是虛空。因何所出。

疊言審諦。令極詳察也。隨方運轉。選地施功也。土因地移者。土從地中移出也。無因非是實法。故不取例從來。

未二合破直審。又二。戌一合破

鑿空虛實。不相為用。非和非合。

意言鑿須鑿實。空乃是虛。前風空。言其性乖。此鑿空。謂其用背皆不成和合相生之義矣。

申二直審

不應虛空無從自出。

準上。就鑿詳辯已竟。

巳三合會警悟。吳興曰。四大後。所以點空均名五大者。蓋諸經常談。惟四而已。此既異彼。故特言之。下根識中。其例亦爾。此解全得此科之來意也。又二。午一融性合會

若此虛空性圓周遍。本不動搖。當知現前地水火風。均名五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融性。謂融結空性。合會謂會同四大。首三句。結空之性也。若此二字。承上破審說下。圓周遍三字。重一圓字。良以尋常論空。亦言周遍。然有色法礙處。即不圓滿。是言周遍而非圓周遍也。今言空性圓滿。色不為礙。故曰圓周遍矣。此句結其即是性真也。不動搖。同後無生滅。蓋周遍。表其非此有而彼無。此無而彼有。圓滿意也。不動。表其非先無而後有。今有而後無。常住意也。此句結其離諸妄相也。以上結定空大。向下方是合四成五之意。中三句。先以合會其名。現前。即指目前所對已發現之法說其皆藏性。迥與結顯處別矣。均名五大。語會五大名同。實乃新許空為大也。末三句。後以會合其體也。性真圓融。即前性圓周遍。本無生滅。即前本不動搖。但上是單結空大。此是合同五大。皆如來藏一句。文總五大。意通上下。上通性真圓融。下通本無生滅。總與申其源委。然記但是以四例空。又當知非但此一新得大名。雖彼四者舊稱為大。亦惟據其處處皆有言之。而實相礙互闕。非真大也。自今融以藏性。圓融常住。方為真大。是則雖非新得大名。而實迥非舊比也。如迦葉等。舊雖久稱聲聞羅漢。必經法華開顯。方乃即真矣。

午二警令發悟

阿難。汝心昏迷。不悟四大元如來藏。當觀虛空為出為入。為非出入。

上科方以空大會同四大。是欲將四大例明空大。此科舉四大令其因空反觀。卻是欲將空大發明四大也。昏者。情識常暗。迷者。動惑於邪也。由昏故迷相因而致然。前執四大諸相皆和合。即其事也。然既暗惑於邪。必背馳於正。故即不悟四大元如來藏。非和非合。亦非不和合也。下卻教其觀空大以審其有出有入乎。及無出入乎。意蓋令其若悟虛空周遍不動。非出非入。非不出入。即悟四大圓融常住。非和非合。非不和合矣。經文明皆雙遣二邊。舊註皆墮一邊。所以不敢取也。

巳四結顯斥執。又二。午一結顯。又二。未一全體圓融

汝全不知如來藏中。性覺真空。性空真覺。清淨本然。周遍法界。

性覺真空二句。比前變其文。而復顛倒其意也。以前俱用本大與空相融。此則本大即是空字。若準前相融。則合兩句皆云性空真空。文不可別也。今將前指性之空換為覺字。即改寂為照。義無傷也。則此中空字。乃是虛空之空字。若照前不顛倒。合云性空真覺。性覺真空。今文上下交換。然亦無礙。但令人覺其文耳。

未二大用無限。又分二。申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申二驗其無限

阿難。如一井空。空生一井。十方虛空。亦復如是。圓滿十方。寧有方所。

午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義皆準上。空大已竟。

辰六見大。即根大也。總攝六根。但舉眼根以為例耳。然但取根中之性。非取浮塵。故惟言見等。而不言眼等。意可見也。分為四。巳一標性約塵

阿難。見覺無知。因色空有。如汝今者在祇陀林。朝明夕昏。設居中宵。白月則光。黑月便暗。則明暗等。因見分析。

此中全約見之與塵為同異等。以破和合之妄執。然其別名塵相。二三開合不定。應先總釋不過色空明暗之四互為隱顯耳。如總言色空。是合明暗以對空。只言明暗。是開色攝空也。若言明暗空。是開色以對空。如言見空。是空攝色而對見也。至文再指庶不惑矣。見覺者。猶言見性也。無知者。離塵無別所知。因色空有。釋成上句也。以雙離明暗。無復見之自相。故言因色空有。此即合明暗以對空矣。方以標定向下歷舉目前現塵也。朝明夕昏。晝之明暗也。白月黑月。夜之明暗也。等。即等於空耳。因見分析者。因此塵而見得分析也。方表見托塵立。不可言塵因見分析。以此單破見之和合非破塵也。此中乃是開色攝空。

巳二就塵詳辯。又二。午一徵起

此見為復與明暗相。并太虛空。為同一體。為非一體。或同非同。或異非異。

檇李曰此問四句。一同。二異。三或同或異。四非同非異。但經文分兩同兩異各成一句。斯解與下破處相合。此中亦開色對空也。

午一逐破。又分二。未一開破例審。又二。申一開破。又四。酉一破同。牒中開色對空。破中開色攝空。又三。戌一牒起徵詞

阿難。此見若復與明與暗。及與虛空。元一體者。

戌二約塵顯謬。又曲分為二科。亥一標定相亡

則明與暗二體相亡。暗時無明。明時無暗。

此是先將外塵互相陵奪之相標定也。前半總明。後半別明也。

亥二正以顯謬

若與暗一。明則見亡。必一於明。暗時當滅。滅則云何見明見暗。

言既與暗一體。則明時暗亡。見安得而不亡哉。於明亦然。末二句。言隨暗而滅。云何復見於明。隨明亦然。其謬當自顯矣。

戌三結成非同

若明暗殊。見無生滅。一云何成。

此躡上意而結成也。言明暗任殊。而見體恒在。自然顯其非是一體。以上皆開色攝空也。破同已竟。

酉二破異。此科牒中開色攝空。破中開色對空。又三。戌一牒起徵辭

若此見精與暗與明非一體者。

戌二顯不離塵。又二。亥一離塵令觀

汝離明暗。及與虛空。分析見元。作何形相。

亥二離塵無體

離明離暗。及離虛空。是見元同龜毛兔角。

直斷之也。此亦設言離。而顯其無自體也。

戌三結成非異

明暗虛空。三事俱異。從何立見。

俱異之異。訓作離字讀之。蓋言三者俱離。則此見元無自體。故曰從何立見也。破異已竟。

酉三破或同或異

明暗相背。云何或同。離三元無。云何或異。

悉是上義。但撮合一處耳。上二句。開色攝空也。下二句。開色對空也。

酉四破非同非異

分空分見。本無邊畔。云何非同。見暗見明。性非遷改。云何非異。

分空二句。以空攝色而對見也。見暗二句。言塵殊見一。顯然不同。故曰云何非異。此卻開色攝空也。

申二例審

汝更細審。微細審詳。審諦審觀。明從太陽。暗隨黑月。通屬虛空。壅歸大地。如是見精。因何所出。

汝更三句。壘言以教其著眼之意。初云細審。次細不徒細。而加以微細。審不徒審。而加以審詳。次諦觀已是切察。而又審於諦審於觀也。此亦開色對空。而加通壅。盡其詳也。

未二合破直審。又二。申一合破

見覺空頑。非和非合。

蓋以性體異而言其不成和合也。此亦以空攝色。而對乎見也。

申二直審

不應見精無從自出。

準上。就塵詳辯已竟。

巳三合會警悟。又二。午一融性合會

若見聞知性圓周遍。本不動搖。當知無邊不動虛空。并其動搖地水火風。均名六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科意準上。此總該六根。覺。兼鼻舌身。而不言者。略也。性圓二句。亦同上科。向下不動。與動搖。皆就相言。空之相即不動。四相猶動。合會以性。俱不動矣。餘準上。

午二警令發悟

阿難。汝性沈淪。不悟汝之見聞覺知本如來藏。汝當觀此見聞覺知。為生為滅。為同為異。為非生滅。為非同異。

沈淪者。溺於權見。無超拔之智也。此不悟。與當觀。叫應如前。然其中法則不同。上不悟者四大。而當觀者空大也。此則不悟者見大。而當觀者亦見大也。生滅就自體言。同異對外塵言。意令若悟見等非生滅同異。亦非不生滅同異。則知見等藏性圓常。非和合。亦非不和合。更深悟也。合會警悟已竟。

巳四結顯斥執。又二。午一結顯。又二。未一全體圓融

汝曾不知如來藏中。性見覺明。覺精明見。清淨本然。周遍法界。

性見覺明者。言性中之見。即覺上之明也。覺精明見者。言真覺之精。即性明之見也。性見明見。猶言性色真色。以性融大之辭。覺明覺精。猶言真空性空。直目性體之意。合而言之。不過性見相即而已。此如來藏中未發真體。不可以覺明為無明。清淨亦稍不同。當云全見而覺。非凡夫根結之見。全覺而見非二乘冥寂之覺。故曰清淨也。本然同前。

未二大用無限。又二。申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申二總類六根。又二。酉一類全體

如一見根。見周法界。聽嗅嘗觸。覺觸覺知。妙德瑩然。遍周法界

見周法界者。牒前見之遍周法界也。溫陵曰。嘗觸。即舌根。以味合方覺。故亦名觸。覺觸覺知。身意二根也。妙德者。言見聞等即妙性之德用。瑩然者。靈明不昧也。即略上覺明覺精之意。遍周法界。言皆同見之全體圓融也。

酉二類大用

圓滿十虛。寧有方所。

言發為大用。隨心應量。圓滿云云。十虛。作十法界亦可。如見聞等。隨量大小。極盡其量。即滿十虛。若約起成根身。或成一根身。乃至普現無量根身。皆其隨心應量之大用。

午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義並準上。問。此既惟取根中之性。則前已開顯其全為性體。今何勞復融之而為大乎。答。約此經別意。則開悟證入皆依六根。故前特開顯為性之全體。約諸經通意。則惟如來藏方為性之總相。故今仍以六根融入如來藏也。又諸教有定相總別。有圓融不定。約定相。則如來藏恒為總相。而萬法皆其別相也。約圓旨。則萬法實皆可互為總別。故前依圓旨。取別為總。見精遂成全性總相。而萬法皆其別相。今依定相。則如來藏依舊是總。而見與六大依舊是別。然雖總別不定。仍知二意無乖。良以前之開顯。今之融入。俱有初後二相。前之初相。自根中薦出。及其後相。則會萬法為一體。而根身器界皆是其中幻影。當即是此中如來藏也。今之初相。亦自目前明暗辨起。與前根中薦出無異。及其後相。則合會結顯性真圓融。周遍法界。當亦與前開顯中之後相無有異也。但此中七大。皆許同是圓融。又是依圓旨之萬法互含也。而彼中見性。獨許冠於萬法。又是本經之別旨宗要也。故前欲其巧於悟修。而此欲其圓於見解矣。具眼者辨之。見大已竟。

辰七識大。分為四科。巳一標約根塵。又二。午一標舉三法

阿難。識性無源。因於六種根塵妄出。汝今遍觀此會聖眾。用目循歷。

標雖全標三法。意但約根塵以辯識而已。識性。觀下但因六種根塵。是惟約於前六。而所以無七八者。以八即前之根大。而七亦即是意根故也。性字。猶言體相。非謂真性。無源者。狀如野燒。起滅無從也。因根塵者。假托而起也。此以上標定也。汝今下舉約現前眼識因根塵而妄起者。以例餘五皆然。觀。即根也。聖眾。即塵也。循歷。即識也。

午二揀別根識。揀雖對塵。而混濫之意殊不關塵。良以識塵體性自別。而根識自來難分。故特與揀別之。又分二。未一揀明根相

其目周視。但如鏡中。無別分析。

萬象對照。一念不生。正是根相。

未二揀明識相

汝識於中次第標指。此是文殊。此富樓那。此目犍連。此須菩提。此舍利弗。

此即眼識。仍兼隨眼家明了意識。然眼識名隨念分別。但對性境初起一念。不帶名言。隨眼意識名計度分別。亦對性境起第二念。計執名字。如標文殊等是也。然此自眼家以例餘四皆然。至於意家。離前五識。獨頭自緣。獨影塵境。亦在例中。

巳二就根塵辯。又分為二。午一徵起

此識了知。為生於見。為生於相。為生虛空。為無所因。突然而出。

問。虛空尚可屬塵。無因似非就根塵辯。答云。須約不依根等。方成無因。故亦是就根塵辯。

午二逐破。又二。未一開破例審。又分為二。申一開破。又曲分為四。酉一破因根生

阿難。若汝識性生於見中。如無明暗。及與色空。四種必無。元無汝見。見性尚無。從何發識。

見。即根也。此言去塵無根。則根已先無自體。憑何者以發識哉。

酉二破因塵生

若汝識性生於相中。不從見生。既不見明。亦不見暗。明暗不矚。即無色空。彼相尚無。識從何發。

相。即塵也。此言除根無塵。則塵已無自相。何能發識。不從一句。除根也。既不二句。猶是牒上除根之意。明暗二句。方是轉成無根之過。明暗色空。相即互用。彼相二句。結成其非也。

酉三破因空生。又二。戌一牒徵開義

若生於空。非相非見。

上句。牒徵辭也。下句。開成二義也。

戌二分合例破。又曲分為二。亥一分二破

非見無辨。自不能知明暗色空。非相滅緣。見聞覺知無處安立。

非見三句。同上去根無塵。非相三句。同上除塵無根。

亥二合二破

處此二非。空則同無。有非同物。縱發汝識。欲何分別。

溫陵曰。處此非相非見之間。識體若空。則同龜毛。識體若有。非同物象。既自無體。安能有用耶。

酉四破無因生

若無所因。突然而出。何不日中別識明月。

言日中無月。分別明月之識既不得起。然則識豈無因生乎。但經是反詰之辭。開破已竟。

申二例審。

汝更細詳。微細詳審。見託汝睛。相推前境。可狀成有。不相成無。如是識緣。因何所出。

見託二句。根塵也。可狀二句。色空也。言此四者各不相混。詳察此識從何出乎。開破例審已竟。

未二合破直審。又二。申一合破

識動見澄。非和非合。聞聽覺知。亦復如是。

溫陵曰。識有分別名動。見無分別名澄。識動見澄。性相隔異。見與識隔。聞知亦然。皆非和合也。

申二直審

不應識緣無從自出。

準上就根塵辯竟。

巳三合會警悟。又二。午一融性合會

若此識心本無所從。當知了別見聞覺知。圓滿湛然。性非從所。兼彼虛空地水火風。均名七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本無所從者。不從根塵諸緣所出也。了別見聞覺知者。管見謂會前根大是也。準前二大。當知下俱無本大。而舊謂別指六識。既異前文。而又缺根大。何成七數乎。管見非之。當矣。性非從所。亦不屬諸緣之意也。餘並準上。

午二警令發悟

阿難。汝心麤浮。不悟見聞發明了知本如來藏。汝應觀此六處識心。為同為異。為空為有。為非同異。為非空有。

麤浮者。乏於精切之深慧。而惑於著相之淺談。不字。雙貫悟字與發明二字。了知即是覺知。譯之誤耳。或了知屬意識。而缺一覺字。非誤則略。智者詳之。依後說。則覺兼三識。並影略也。例上科。惟指本大六識而言。同異對根塵言。空有就自體言。餘準上。

巳四結顯斥執。又二科。午一結顯。又二。未一全體圓融

汝元不知如來藏中。性識明知。覺明真識。妙覺湛然。遍周法界。

性識明知者。性真之識。即妙明之知。覺明真識者。本覺之明。即性真之識也。性識真識。以性融大之辭也。明知覺明。直目性體之意也。總是性識融即之意。清淨本然。變為妙覺湛然者。良以根塵雖相倚立。在象猶是歷然至於識之為相。自來常若空華。故上諸大皆言清淨本然者。承上性大相融。雙言其皆離過而本具也。至於識大。既先元無體相。又經融入覺性。故周遍含吐。皆惟約覺性言之。是以直稱妙覺即性體。而不必又言其清淨。湛然即性明。而不必又言其元具矣。遍周法界者。蓋覺性如鏡。識但如影。知影即鏡體。則惟約鏡之遍周。而說影之遍周矣。或約圓極境界。則亦直說念包十方三世。然是頓說。有宗無因。若徵其因。仍用前說。如云何以故。識無自相。即覺性故。而鏡影即其同喻也。

未二大用無限

含吐十虛。寧有方所。

此無隨心應量者。有二意。一者。眾生自知前文諸大。因眾生以根為稟定。塵為外物。俱無自在之分。故佛乃說與隨心應量。顯其亦是惟心自在之法。至於識心。則眾生自來皆知其是隨我自在之法。故不必又言其隨心應量也。二者。即是自法。謂心即識心。量即識量。不復自隨自應。如眼不見眼也。含吐十虛。亦約覺性轉顯。然有含有吐。相亦不同。如云運想則含。不想則吐也。若依圓極。照前科說。結顯已竟。

午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諸識各由種子方起。種子須由宿業。故須循業。勝如上二界。無種不起前五。劣如水母缺種。不起眼家根識。餘並準上。問。此經首先正破識心。如七處曲搜。三迷決了。名義皆妄。畢竟無體。乃至顯見文中。又復旁兼相形而破。未嘗少假寬容。何後於十八界。即已許為如來藏心妙真如性。至此愈稱其周遍法界。含吐十虛。是即性之全體。而同彼開顯見性之極量。何前乃妄之至。而後則真之極乎。答。前約初心悟修。須從方便。決擇真妄。捨生死根本。取涅槃妙心。則識須破盡。決定不用。後約圓解普融。無法不真。無法不如。乃至剎塵念劫。無非一真法界。何況識心不融法界。懸示中雙具二門。此意詳盡。宜研味之。又當知前之四科。方一一鎔歸於理。未言俱周法界。故惟是理事無礙之由致。今七大總攝上陰等諸事。而言其一一俱周法界。所以為事事無礙之由致也。蓋彼觀取事如理融為十門總因。良以惟事。則彼此相礙。惟理。則無復可融。今由一一事皆如理融。悉無邊際。方有此事事無礙玄門是雖剋體而論。似方與事如理門符契無二。其實由此總因。則相入相在等眾妙之門。無不洞開矣。問。若爾。三法界由致無不具在。何又言且談一真。答。三法界同以攝事歸理而為由致。此對阿難之妄執。而一一會妄以歸真。正惟攝事歸理。融相入性而已。尚未及於從性起相。從理成事。是則三藏之中。正惟屬於空如來藏。而有人強以三觀三諦判之者。欠研審也。智者思之。如來破妄顯真一大科已竟。

庚二阿難悟謝發心。分二科。辛一承示開悟。此皆經家所敘也。又二。壬一敘承示

爾時阿難。及諸大眾。蒙佛如來微妙開示。

通承破妄顯真科中諸文為言。良以此大開解。功夫非近。今當總前撮其大要。令知微妙之實。破妄心有三。一七破以密示無處。二重徵以顯呵非心。三縱奪以決其無體。是所以破妄心者。可謂極微細而盡精妙矣。顯真心文中亦三。一示見等而剋就根性以指其實體。二示陰等。廣融諸相以明其一體。三示地等。而極顯圓融以彰其全體。是所以顯真心者。亦可謂極微細而盡精妙矣。且指根性融諸相時。兼以對顯依正萬相之妄。而相妄性真之旨。纖悉昭徹矣。故經家總以結述於此。以彰下開悟之大本耳。

壬二敘開悟。夫奢摩他微密觀照。雖應圓照三如來藏。此由阿難初悟一真心體。是方顯其照徹空如來藏矣。然而理智圓融。境無偏僻。是即惟妙覺明。圓照理法界矣。分二。癸一悟周遍。又二。子一總標

身心蕩然。得無罣礙。

身謂法身。心謂真心。蕩然。周遍貌。下文分科詳釋。無罣礙者。妄身妄心。不復繫罣隔礙也。蓋法身真心本自現成。而無始恒為妄身妄心繫罣隔礙。曾不知覺。了無自在。今於言下開通。故得大自在。得大受用矣。

子二詳敘。又二。丑一心蕩然。又曲分為二。寅一標能遍意

是諸大眾。各各自知心遍十方。

眾則位兼深淺。知則悟兼證解。譬如有眾。處暗境中。本自空廓曠蕩。以暗無所見。誤執狹隘。此之位深而證知者。或色陰已盡。十方洞開。如暗忽得光明。親見空廓也。位淺而解知者。或色陰未盡。隨言發大勝解。如暗中聞人說境本量。頓覺虛豁無邊。不復作狹隘之想也。遍十方者。極盡十方之量也。作十法界亦可。

寅二徹悟依報。又二。卯一轉大為小

見十方空。如觀手中所持葉物。

虛空。是依報最大者。更是器界所依。故并屬依報。手中葉物。即貝葉也。緣彼方以貝葉書字。故手中常持之。見空如葉者。以虛空無大不容。而真心更大百千萬倍。不可為喻。由心觀空。故空小如葉耳。此科多領七大即心遍周法界之旨而成此悟也。

卯二轉他為自

一切世間諸所有物。皆即菩提妙明元心。

首二句。即器界萬法。俱屬依報。菩提。指本覺果體。前文所謂此見及緣。元是菩提妙淨明體是也。妙明元。即如來藏心。蓋凡小觀物非心。權教謂物為妄。今悟全物皆心。純真無妄也。此科多領上陰等四科皆即藏性而成此悟矣。至此。則斥破妄心之旨方以極領。更不認緣塵分別以為心。更不惑為色身之內。更不迷己為物。而是見非見。及四大和合諸疑。渙然冰釋也。心蕩然已竟。

丑二身蕩然。又分二。寅一標能包義

心精遍圓。含裹十方。

身以含裹為相。四大和合。含裹五臟。是為肉身。心精遍圓。含裹十方。是為法身。故佛祖凡言不離身中。及身是道場等語。皆謂法身。非謂肉身。行人悟此法身本來元具。則行住坐臥。身常無邊。而無量剎海。皆悉轉入身中。蓋世人尋常皆謂空裹界。界裹身。身裹心。重重拘縛。曾無超越。今忽心裹十方。身包空外。內外轉換。大小變更。真所謂妙能轉物。常住此身者。方可承當。咳唾掉背。無非祖意。四卷文云。身含十方無盡虛空。故知此為法身。況與下文生身相形而言。又且不重上文。

寅二徹悟正報。又二。卯一轉麤為細

反觀父母所生之身。猶彼十方虛空之中。吹一微塵。若存若亡。

所生肉身。乃屬正報。此因領上法身虛豁曠蕩。包越虛空之外。故見肉身渺小。而更浮假如此。蓋相形而見也。十方虛空。喻能形之法身。微塵。喻所形之肉身。若存若亡。狀其渺漠將淪於盡。蓋平日麤重者。於此至輕細而不足為累也。

卯二轉實為虛

如湛巨海。流一浮漚。起滅無從。

湛明不動。巨表無邊。起滅無從者。起無從來。滅無從去也。蓋平日堅實者。於此至浮虛而不覺其有也。此二科。多領前不失科中。色身外洎山河。乃至咸是真心中物。及不分科中。并所想相。如虛空華本無所有等意。而成此悟也。至此。則身境客塵之旨方以領極。更不認五蘊四大以為身。更不惑為我所。不執為實有矣。悟周遍已竟。

癸二悟常住

了然自知獲本妙心。常住不滅。

此科與上科義齊。而文為甚短者。以周遍全是常住之因。涅槃亦以遍為常義。良以遍法界既皆即心。則萬劫此法界。萬劫此心。豈復有滅乎。故不勞多文。而一語結定矣。了然自知者。指掌分明。不由他悟也。說雖憑佛。悟由自己。亦親見實到。自信自肯之意。本妙心者。本來面目。恒遍一切。但惟迷不自知。非今新得也。常。無始終。住。無去來。無始終去來。故永不滅矣。此亦領上不滅不失不還及非因非緣。清淨本然等意。而成此悟矣。經家於佛說之後。偈讚之前。特詳敘此者。正以示奢摩他祕奧觀體。令行人於此著眼。蓋通前三卷功夫。全為揭露此至妙至密之觀體也。良以眾生常輪迴。權乘不究竟。皆緣未見此體。猶如生盲故也。行人若能於斯所敘。心境一如。不犯思惟。物物頭頭。了然在目。渾是妙心自體。亦不費纖毫功力。身心本來廓周沙界。但不馳散。如是積之歲月。而不心開者。未之有也。當知本惟一體。若語正因本性。即空如來藏。以一味真如。更無餘物故。若略兼了因。即奢摩他祕密觀照。以親見自心。非作意思惟故。若更不避彌天過犯。則西來直指正法眼藏。即此而已。但彼直入無分別。此由方便分別。至此無分別處。其歸一也。問。此似意盡無餘。然奢摩他未竟。後二藏未談。彼是何意。答。微密觀照。此方了其密字。以體屬隱奧故也。後乃兼用。盡其精細。始屬微字。宜斟分之。承示開悟已竟。

辛二讚謝發心。分為二。壬一禮謝標偈

禮佛合掌。得未曾有。於如來前。說偈讚佛。

得未曾有。言從來未得此等妙悟。而今始得之。除圓教菩薩元具圓解者。其餘凡小權教。皆得未曾有也。又圓教初心。或增深解。或成新證者。亦然。

壬二正陳偈詞。又二。癸一讚謝

妙湛總持不動尊。首楞嚴王世希有。銷我億劫顛倒想。不歷僧祇獲法身。

此下方是阿難之言。初二句讚也。標偈中。惟標讚佛。以法即佛德。故不雙標。而解中仍分佛法。首句。讚佛也。孤山曰。妙湛讚真諦。般若德也。總持讚俗諦。解脫德。不動讚中諦。法身德也。又即三而一。故曰妙湛。即一而三。故曰總持。非三非一。故曰不動。尊者。十號之一。由證此三。號世中尊。惟應讚佛三德。加三諦。助明而已。中諦。即第一義諦。仍當補即一即三方完。又此因感前開示而讚。故讚意應與開示相關。良以前所示者。生佛等具。故因已悟而方見佛德也。初於剋就根性中。十番正示。二見翻顯。悟得澄清覺海。朗耀性天。浩然無際。即佛般若德也。本此。故以妙湛讚之。次於會通四科中。萬相融攝。總別發揮。悟得諸相皆性。萬物一心。森然畢具。即佛解脫德也。本此。故以總持讚之。後於圓彰七大中。合會大性。均顯遍周。悟得根根塵塵。俱滿法界。悉無起滅。各不往來。居然交徹。即佛法身德也。本此。故以不動讚之。三一交互。及尊字如前。然三德是所證。尊即能證之人。次四字。讚法。佛前云。有三摩提名大佛頂首楞嚴王是也。其實方與究竟堅固相應。王。乃尊統諸法之稱也。世希有三字。雙歎佛法皆難遭也。緣此娑婆界。佛出世固難。正使出於世。說是法復難。俱如優曇華。暫時一現耳。末二句謝也。上句謝破妄。顛倒想者。謂我法二執分別也。如執緣塵分別以為心相。計五蘊四大以為身相。迷心為在色身之內。認物為己。迷己為物。身心萬法。謂為各自有體。性相四大。悉疑和合因緣等。皆是億劫之所惑者。今實併銷之矣。下句謝顯真。僧祇者。如孤山所引婆沙論。明三阿僧祇劫修六度行。百劫種相好因。然後獲五分法身。乃至如唯識云。地前歷一僧祇。初地至七地滿二僧祇。八地至等覺是三僧祇。然後獲究竟法身。○今云不歷。以教旨大殊。故但辨明教旨。自無可疑。舊註不辯教旨。橫生疑惑。以致紛然無定。今與決之。然舊之所以致惑者。有二因緣。一者執婆沙唯識權教不了之義。二者礙下除惑願成。及方證二果之文。今請以圓頓教旨明之。二惑自解。良以此經多分終實。接入圓頓。按頓教之旨。未悟之先。法身本自現成。一念迴光。便同本得。所謂但離妄緣。即如如佛。尚不復論證與不證。成與不成。豈同權漸之教。必歷僧祇而後獲乎。若執乎彼而不信乎此。是由執走者之遲。而不信飛者之速也。何膠柱之深哉。若更按圓教之旨。則行布不礙圓融。故雖未及斷惑究竟。不防全獲法身。全體即佛。如前開示迷心於色身之中者。既名為性顛倒。至後開悟見心於太虛之外者。豈不號為正遍知哉。正遍知。即成正覺而獲法身矣。然則執現果而不許阿難獲法身者。失旨之甚也。又圓融不礙行布。故雖全獲法身。不妨更除細惑。更歷諸果。更成究竟寶王也。此經後云。理則頓悟。乘悟併消。事非頓除。因次第盡。可為明證矣。如是。則雖卻後更歷僧祇以成究竟佛果。當亦與此不歷之前先獲法身。了不相礙也。何況圓頓悟後之修。念念是佛。雖進斷通惑。亦與權漸修者日劫相倍。至於住後。斷別惑以去一生有圓曠劫之果者矣。如是。則雖謂其卻後更不歷乎僧祇。亦無礙也。若更取於延促同時之玄旨。愈不可以長短拘矣。問。若此。則阿難與善財龍女同乎。答。不盡同也。良以圓人雖不因果條然。而亦有初心究竟之別。論初心則無不同。望究竟則惑有淺深。根有利鈍。龍女惑盡。故彈指功圓。善財利根。故一生事辦。是初心與究竟頓齊也。今此會中。如二人者應亦非少。但約阿難所示一類當機。多是中根而又具惑者也。且惟同彼二人發心。而舊證初果。居然未移。下之願成寶王。希登上覺。方求齊彼二人之究竟耳。然諸聖惟重初心。故此現獲法身。意非淺淺。經云。發心究竟二不別。如是二心先心難。則可見矣。至於證悟解悟。均獲本有法身。殊不係此而為差別矣。

癸二發心。又二。子一正發大心。又二。丑一總期報恩

願今得果成寶王。還度如是恒沙眾。將此深心奉塵剎。是則名為報佛恩。

正以前獲法身方是初心。故今於悟後方發洪願以取究竟也。首二句。大端是自利以上求佛果。利他以下度眾生。溫陵以首句為智心。次句為悲心。下四字雙運二心。而束為深心。無可議者。而孤山以首句為佛道誓成。次句為眾生誓度。字面顯然。而攝餘二誓。似為顛倒。今當以首句攝煩惱誓斷。蓋必斷盡煩惱。方究竟佛道也。以次句攝法門誓學。蓋必備達法門。方廣度眾生也。願今二字。雙貫下成佛度生。觀今字。便有求其不久即成。不待僧祇之意。得果者。得究竟菩提也。寶王。亦同儒書稱位為大寶也。還度者。言不止惟願成佛。更還願度眾生。非謂待成後度也。奉塵剎。雙含侍佛度生。偏屬似非。莫若以莊嚴佛土釋之。頗切塵剎。二意仍不失也。報佛恩者。蓋雙運二種深心。以莊嚴一切佛土。為報佛微妙開示之恩也。

丑二別求證除。又分二。寅一於度生求證

伏請世尊為證明。五濁惡世誓先入。如一眾生未成佛。終不於此取泥洹。

請證明者。求以威神加被。令其終不違於本願也。五濁。謂劫濁。見濁。煩惱濁。眾生濁。命濁。與此經後所說者不同。意獨指於娑婆一類苦穢界中。百歲以後。濁惡世時。諸惡熾盛。剛強難化者也。先入有二意。一對剎。蓋塵剎雖期俱入。而必先五濁者。慈救急於苦難之深者。亦如周文必先鰥寡。此悲愍心也。二對人。蓋五濁人所怯入。故願勇於先入。倡先率眾。此勇猛心也。泥洹。此云滅度。涅槃別名。如則師所引二種。皆應兼之。一不取二乘獨得泥洹。二不取諸佛泥洹。即如地藏所謂眾生度盡方證菩提。此廣大心也。此欲度盡眾生。隱然須兼法門誓學也。

寅二於成佛求除

大雄大力大慈悲。希更審除微細惑。令我早登無上覺。於十方界坐道場。

能破眾生惑之堅體曰大雄。能拔眾生惑之深根曰大力。究竟以與眾生二嚴之樂曰大慈。究竟以拔眾生二死之苦曰大悲。希。求也。審。詳也。微細惑。方該塵沙。及根本無明別惑。如下答滿慈者是也。若約阿難一類所求思惑。亦應該之。八卷結經畢。阿難得證。斷除三界修心六品微細煩惱。敘謝。乃稱如來善開眾生微細沈惑。斯為明證也。然此希除者。求佛以大雄大力加之。破其體而拔其根也。早字與今字同。登無上覺者。求佛以大悲加之。盡二死而究竟法身。坐道場者。求佛以大慈加之。滿二嚴而現座說法。方是果後度生矣。觀此求除細惑。顯然兼乎煩惱誓斷也。正發大心竟。

子二結以深誓

舜若多性可銷亡。爍迦羅心無動轉。

溫陵曰。舜若多。此云空。爍迦羅。此云堅固。謂空性無體。尚可銷亡。我心堅固。終無動轉。○動轉即退轉也。總承前上求下化而深誓其心。即虛空有盡。我願無窮也。從入正宗至此。說法當為一周。名破妄顯真周。初銷倒想說空如來藏一大科已竟。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六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
卷十七(經文卷四之一)

明 交光大師 述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七(經文卷四之一)
明京都西湖沙門交光真鑑述 
蒲州萬固沙門妙峰福登校 

巳二審除細惑。說後二如來藏。此亦取三卷末阿難發心偈云。希更審除微細惑。以向下所談。乃生妄之深源。成礙之幽本。故也。後二藏者。謂不空藏。與空不空藏也。古德解釋三藏有二義。一者。圓覺疏以隱覆。含攝。出生。為三。二者。華嚴疏以體相用三大。順次釋空等三藏。今似後義。而亦稍不同。上之空藏全同。以所顯之真。正惟體大。合下二藏。意旨便殊。蓋惟約體用單雙會釋空等三藏。而合相於用。亦非有缺漏矣。至下分科更明。分二。庚一問答辯劾諸惑。又二。辛一滿慈躡前以質二疑。此以滿慈請發者。表下所談惑細理玄。無學深位皆當究心。非獨為有學說也。故今表兩重勝前當機。一者。四住惑盡。勝前惑未盡也。二者。四辯能說。勝前但能強記也。又二。壬一泛敘有疑。又二。癸一讚歎妙示

爾時富樓那彌多羅尼子。在大眾中。即從座起。偏袒右肩。右膝著地。合掌恭敬。而白佛言。大威德世尊。善為眾生。敷演如來第一義諦。

有折伏之勇曰威。有攝受之慈曰德。上契至理。而下契劣機。曰善為敷演。談一諦而三諦具足。且諦諦文文。皆越小乘見解。故號如來第一義諦。

癸二正舉疑情。又二。子一自疑。又二。丑一敘昔未聞

世尊常推說法人中我為第一。今聞如來微妙法音。猶如聾人。逾百步外。聆於蚊蚋。本所不見。何況得聞。

分得如來最勝四辯。故為說法第一。法音下。當補云。回思昔日。方顯敘昔喻言聾人聆蚋。近已不聞。況百步外。大聲百步。亦未必聞。況蚊蚋聲。極狀其自昔以來。雖證無學。雖善說法。於斯妙法絕未得聞。非謂今在會中尚如聾人等也。

丑二求今斷惑

佛雖宣明。令我除惑。今猶未詳斯義。究竟無疑惑地。

蓋彼平日惑山河等心外實有。今佛上文宣明即心。而又本空。惑五大性互闕不周。上文宣明各皆周遍。令其除此二惑也。斯義即本空周遍二義。究竟無惑。在下文確陳中見之。

子二眾疑。又二。丑一有學明其習漏

世尊。如阿難輩。雖則開悟。習漏未除。

輩字。全該有學。那含亦在其中。開悟者。即前承佛妙示。頓忘法執分別。而於法空中勝解現前。習漏未除者。即彼我執中俱生細惑依然未破。蓋深悟與淺證二不相礙。然習漏既存。則二執俱生尚深。亦應盡與拔之。

丑二無學述其疑悔

我等會中登無漏者。雖盡諸漏。今聞如來所說法音。尚紆疑悔。

諸漏。界內欲漏。有漏。無明漏也。漏盡則不生三界。此敘舊證已得我空。顯下所疑是細法執。卻比有學能起現疑。兼亦代彼發其種子。今聞下。正明未了。紆者。纏繞也。疑悔。二心所也。疑屬根本。悔屬不定。自他法三疑中。單屬疑法。善惡二悔中。單屬悔惡。即悔前小乘錯亂修習也。舊修已悔。新聞尚疑。故疑悔交纏未決定矣。泛敘有疑已竟。

壬二確陳以請。又二。癸一確陳二疑。又二。子一疑萬法生續。又二。丑一牒佛語

世尊。若復世間一切根塵陰處界等。皆如來藏清淨本然。

此於萬法起疑。故但牒彼陰等科中之語。以彼皆如來藏。便顯即心。清淨本然。便顯本空。又清淨本然。語雖現於七大科中。而意惟取前四科。以彼一一結妄顯本清淨。一一歸真顯即藏心故也。

丑二正舉疑

云何忽生山河大地諸有為相。次第遷流。終而復始。

此疑有二。一疑始之忽生。二疑終之相續。云何者。何因緣故也。若於次第上重讀云何。二疑自顯。山河大地即世界。諸有為相。兼眾生業果。齊此乃疑始之忽生。意謂既即藏心本空最初何故忽生世界眾生業果耶。次第遷流。即兼上世界等三。終而復始。即是相續之意。此二句方是疑終之相續。意謂既即藏心本空。縱使忽生。亦應忽滅。末後何緣。浩劫遷流相續不斷耶。此問求佛與說始生終續之詳。非直怪問其不當生也。故佛後分始終各答其詳。

子二疑五大圓融。又二。丑一牒佛語

又如來說地水火風本性圓融。周遍法界。湛然常住。

此文分明惟取七大周遍科中之語。

丑二正舉疑

世尊。若地性遍。云何容水。水性周遍。火則不生。復云何明水火二性俱遍虛空。不相陵滅。世尊。地性障礙。空性虛通。云何二俱周遍法界。

據牒中。則惟四大。及舉疑。則棄風而加空。且風空俱與地礙。故確論所疑。但惟五大。而不疑見識者。以彼無形礙也。首二句。地水難容也。次六句。水火難容也。又四句。地空難容也。上科所舉之疑。文如一氣。而疑有兩節。此科所舉之疑。文如三段。而疑惟一意。謂總疑有礙而已。確陳所疑已竟。

癸二請佛開示

而我不知是義攸往。惟願如來宣流大慈。開我迷雲。及諸大眾。作是語已。五體投地。欽渴如來無上慈誨。

是義。二疑中義也。攸。所也。往。歸也。言不知二義所歸趣也。惟願下。求佛釋疑。開迷雲者。欲佛說出生續之由。圓融之故。庶使迷雲頓破。慧日洞明。方到究竟無疑惑地矣。滿慈躡前以質二疑竟。

辛二如來次第以除二惑。分為三。壬一佛慈許說。又二。癸一經家敘眾

爾時世尊告富樓那。及諸會中漏盡無學諸阿羅漢。

經標無學。特顯法深。

癸二正舉佛言。四。子一示所說勝

如來今日。普為此會。宣勝義中真勝義性。

佛言普為。仍彰慈廣。勝義中勝義者。法相宗有四。蘊處界。為世間勝義。四諦。為道理勝義。二空真如。為證得勝義。一真法界。為勝義勝義。彼但真俗不融。為異法性。所立勝義無差。據佛後文答萬法生續。則起於性本二覺。答五大圓融。則歸於一心三藏。宛然皆一真法界。

子二示所被機

令汝會中定性聲聞。及諸一切未得二空。回向上乘阿羅漢等。

此於普為中別舉當機以等餘眾。均是四果。言定性者。謂彼尚未回心。似應於此方回。二空。惟指人法。言總意別。蓋於人空已得。而未兼得二空者也。回向上乘者。向了義大乘也。若法華前已向上乘。更開何權。理不通也。等者。等有學及人天眾也。

子三示所獲益

皆獲一乘寂滅場地。真阿練若正修行處。

一乘者。一佛乘也。即法華大白牛車。寂滅場地。即本覺果體。萬妄本空。一真清淨。即下文所謂惟妙覺明圓照法界。極而言之。亦即三藏圓融之境也。梵語阿練若。亦云阿蘭若。此云無喧雜。世間可靜修處皆得稱焉。然但為境靜。是假非真。寂滅場地。乃本心本靜。與境無干。是真離喧雜。古人所謂置之一處。靜坐須臾。皆謂此也。住此修行。譬依金作器。器器皆金。依果起因。因因即果。成佛正因。莫正於此。故曰正修行處。離此即邪修矣。

子四囑聽許說

汝今諦聽。當為汝說。

佛慈許說已竟

壬二大眾欽承

富樓那等。欽佛法音。默然承聽。

壬三正為宣說。分二。癸一正答滿慈。又二。子一說不空藏。以示生續之由。此對上空藏。彼約心真如門。會妄歸真。以顯藏心不變之體。此約心生滅門。從真起妄。以顯藏心。隨緣之用。然用應有二。一隨染緣。起六凡用。二隨淨緣。起四聖用。今為開迷成悟。故且單取染用為言。而全用更在下空不空藏中。又二。丑一正答初問。又五。寅一牒定所疑

佛言。富樓那。如汝所言清淨本然。云何忽生山河大地。

佛牒語略。意必具含。

寅二舉所依真。按起信論。心生滅門中分二義。一覺義。二不覺義。覺。即所依真理。不覺。即能依無明。故云依本覺而有不覺。今答文全符論意。故知此科即彼所依本覺。又二。卯一佛舉常說致問

汝常不聞如來宣說性覺妙明。本覺明妙。

如來常說者。多為菩薩演其實義。聲聞在會。亦普聞知。性覺本覺。顯是所依覺義。而性本異稱者。各有詮表。性表一真理體。未涉事用。故舊以三諦釋者。不知其無俗諦也。本表天然本具。不論修為。故舊以三觀釋者。不達其非功夫也。妙。寂。明。照也。妙明。則即寂而照。明妙。則即照而寂。二覺互影顯融也。明雖似用。亦體上照用。非涉事用。如來舉此於無明萬法之先。正當空劫以前一段真理。惟有寂照互融。豈有事功。但舉此者。一顯無明萬法。離此無依。二顯寂照具足。不假妄明

卯二滿慈答以常聞

富樓那言。唯然。世尊。我常聞佛宣說斯義。

常聞者。但領其文。未通實義。或依己教別解。所謂一音演說。隨類各解也。一向且令權證。故不破斥。今與開權顯實。故須發其惑而難破之。又此問。全似初問阿難見何發心。皆是借舊見聞以發開示之端也。

寅三辨得妄本。即後三法生續之源。一指深本。二示元妄。根本妄而枝末全空可知。又三。卯一審得其惑。又二。辰一如來雙審真妄

佛言。汝稱覺明。為復性明。稱名為覺。為覺不明。稱為明覺。

此之審意。躡上性覺二句而來。故此首句覺字。即性覺本覺之覺。明字。即妙明明妙之明。然不取妙字而獨用明字者。以有真妄二明。而妄明獨為大迷之體故也。汝稱覺明者。蓋言汝說法時。必常宣演也。為復下。正以雙舉審問也。問意如云。為是性本自明。單稱為覺。即含明意耶。為是覺本不明。須用加明於覺。而雙稱明覺耶。蓋單稱為覺。不假妄明。是為真覺。雙稱明覺。而務假妄明。是為妄覺。雙舉致問。欲令滿慈自決取捨。全似徵問阿難心在何處。及以何為心。皆欲逼出平生所誤認者而斥破之也。

辰二滿慈獨取於妄

富樓那言。若此不明。名為覺者。則無所明。

此答如云。若此不用明之。而即稱為覺。則虛名為覺。而實闇然無所明矣。此蓋詞中反排無所明之真覺。而意中深取有所明之妄覺矣。此不明二字與上不同。上是假言覺本不明也。斯是承言若不明之也。此答全似阿難諍言。若此發明不是心者。我乃無心。同諸土木。皆是被佛徵出素所迷執。而不覺其非者也。但阿難所執六處麤識。滿慈所迷根本無明。麤細淺深。迥然別矣。

卯二斥為無明

佛言。若無所明。則無明覺。有所非覺。無所非明。無明又非覺湛明性。

首二句。全牒滿慈之言。若無所明者。即若此不明也。則無明覺者。即則無所明也。次二句。全失真性也。末二句。妄又非真也。如云。推汝之意。將謂若無所明。則無明覺。殆惟恐其無明覺。而必加明於覺也。而不知一加所明。則覺明二義。皆雙失矣。良以體外加明。非體本有。有生有滅。時有時無。由是約起心有所明時。明則非覺。以加明於覺。非覺體之本有故也。約忘心無所明時。覺則非明。以從來未悟覺體之本明故也。此猶所謂有念無念同歸迷悶之意耳。既非覺非明。二義俱失。全墮無明。汝豈以無明為汝之覺湛明性哉。而無明又非覺湛明性。蓋無明即是不覺。惟濁惟暗。而安有湛明之義。是汝始雖惟恐失乎明覺。而終則至於全失真性。全墮無明矣。

卯三結成妄本

性覺必明。妄為明覺。

上科既斥為全體無明。由是承上而言。汝於本具真覺翻成無明者。元無他故。正以本性之覺。必具本有之明。所謂性覺必明也。汝乃無故妄加明於覺上。所謂妄為明覺也。由是遂成根本無明。萬妄依之而托始。故知明覺二字。便是生世界眾生業果之根柢矣。此於十惑之中。為第一惑。親依真心本覺。獨居九相之先。別名獨頭生相。根本不覺。曰癡。曰迷。及無住本。皆目此也。有二功能。一者。能隱真覺之體。二者。能發萬有之相。下文自見。問。生相無明。等覺未了。今言加明於覺。意何淺近。答。此惑在三細前。本非下位所知。惟佛現量親見。如來有勝方便。能令初心比量而知。借言加明於覺。即是其相。捨此方便。則如啞人見賊。叫喚不出矣。法王自在。豈如是哉。曰。借言非真。寧不誤人。答。豈止不誤。仍有大益。如來親見等覺位中麤細諸念皆盡。惟餘此念。佛法不現。此念忽盡。便入妙覺果海。故令頓根眾生。但了法空心淨。一念不生。遙契如來涅槃妙心。自具照體。不用重起照察。起照。便同此中加明於覺。永嘉云。倘顧還成能所。顧字。便是明覺的明字。能所者。本惟一真本覺。妄成能明之明。所明之覺。而能所俱非真矣。佛祖一揆。若合符節。希頓入者。宜究心焉。辨得妄本已竟。

寅四正明生續。原疑兩節。忽生與相續也。就分為二。卯一初之忽生。此科先答云何忽生山河有為之疑。問。諸經皆言妄為無始。此經何獨說有初後。答。本來無始。不妨說出始象。熾然說始。不乖無始之旨。蓋佛之教言。並有二種。一者假立。二者稱真。不假立而談。則真亦不彰。不稱真而說。則假無究竟。比如本無修證。而說修證。悉皆無礙。況經論皆言最初一念不覺心動等。俱依假立之義。故此說始。無所乖焉。又二。辰一最初微細。此科即論之三細。然章法不同。但以惑對境。分為二科。良以聖賢以智了境。凡夫以惑緣境。並皆連帶生起。今約凡故。用惑境相對。分二。巳一細惑

覺非所明。因明立所。所既妄立。生汝妄能。

此惟三細中之前二。尚缺第三。舊解三細全該。轉現顛倒。今解順序惟是業轉二相。首二句即業相。自證分也。蓋上文明覺二字。明。為能明之妄明。覺。為所明之妄覺。雖能所皆妄。俱屬無明。而剋體分別。但能明之妄明。是為無明。而所明之妄覺。即此科業相。在上科但是帶言。非本位也。故此科佛接上文而言。性覺本非所明之境。特因妄加能明。而遂立成所明耳。由是而知因明之明字。即上文能明之妄明。亦即論之不覺。所謂無明。立所之所字。即上文所明之妄覺。亦即論之一念心動。所謂業相。至此方當其本位矣。且論中以依不覺而心動。說名為業。此因妄明立所。說名為業。意固全同。而此文較論猶有發明。良以論言心動。未明何故心動。而經文說出元因加妄明於本覺而引此心動也。所既二句即轉相。見分也。論標為能見相。當知論中以依心動而轉成能見。此因所立而轉成妄能。意固全同。而此亦較論文為有發明。良以論言心動轉成能見。而亦未明何故即成能見。經乃說出因其妄以覺體為所見之相。由妄所而引起妄能耳。是則妄能顯然合彼能見。

巳二細境

無同異中。熾然成異。異彼所異。因異立同。同異發明。因此復立無同無異。

此即現相。相分也。論標為境界相。又自釋為能現相。首句是能成之本。無同異中。即業相之中也。唯識曰。相見皆依自證起。是也。同者。無差別境也。異者。有差別境也。業相之中。就實論之。既一體一相。能所不分。故迥然無此二種境界也。次句以下。俱是所成之境。熾然者。火光盛貌。雖表顯著。然火光但明於夜。亦表暗中顯著。以此境界雖顯。尚在本識中。未大顯著。故如火光明於暗夜之中也。又雖在本識。亦已熾然。如火夜發。豈同前二相。一則無境界。一則不可知哉。昔人見說熾然。度其顯著。不敢定為細境。而釋為六麤。不察論文自釋生滅因緣。釋至現識則曰。所謂能現一切境界。猶如明鏡。現於色像。又曰。隨其五塵。對至即現。無有前後。何乖今經熾然之說。故知此科決是境界無疑。熾然成異者。言從此無同異中。忽然見種種差別形器。即結暗為色之始相。此句是現有差別之境也。異彼二句。是現無差別之境。即空生大覺始相。上一異字。是不同之意。下二異字。仍是前差別之境。夫既異異。而又因異。可見全是傍顯之意。蓋言非先異後同。但是見異時傍顯無差別處。便是同境。立字取意即顯也。常途約生起次第。空漚先發。界相後隨。此約轉相見境。先見界相。傍顯虛空。故作如是說也。隨宜無不可耳。末三句。即彷彿有眾生相也。然必同異發明者。以上異之與同相形而顯。此眾生之境。不同上之二境。良以彷彿有形貌差別。殊於同境。即不同虛空。故曰無同。彷彿有運動靈覺。殊於異境。即不同器界。故曰無異。問。既即世界。虛空。眾生。與下麤境何所差別。答。尚在本識中。結暗忽現。恍忽未定之相。與彼麤境中三法作胚胎耳。問。論惟渾標境界。而經乃三相具陳。多少不類。恐不相當。答。論之前標雖渾。而後之自釋尤詳。如前所引能現一切境界。疏取瑜伽釋之。謂具根身器界種子。又五塵對現。疏釋乃謂且舉五塵。而實通現一切境界。由此觀之。論疏皆言一切境界。何所不該。奚以三相為多。況器界之釋。何非同異二境。根身之語。何非知覺眾生。而種子不出情器。且五塵尚不為多。三相何嫌太廣。是知此節科當現相。則經論如出一轍矣。復有人以此配屬三細。其意誠迂。問。通上順釋三相。甚生次第。但釋因明立所則曰。因妄為能明。引起所明。以立業相。此雖經無能字。推意補之。亦通。次經明言因所生能。子即釋為業生轉相。似亦自然之序。但妄明既以業相為所明。轉相亦以業相為所見。此何別乎。又轉相何不以境界為所見乎。答。汝言妄明以業相為所明。此言非是。蓋妄明最初依本覺起妄。以本覺為所明。本不期於業相。其奈本覺。元非可明之境。由是本覺卒不可明。而徒以帶出業相為所明耳。故佛言覺非所明。因明立所。其旨顯然。汝次言轉相妄以業相為所見。斯言不差。蓋轉相依業相起。妄以業相為所見。本不期於境界。其奈業相元無可見之相。由是業相卒不可見。而徒以帶出境界為所見耳。故佛言所既妄立生汝妄能。無同異中熾然成異等。其意更顯。是故經文所之一字。上下連帶二能。而上隱下顯。且上為生所之能。下是所生之能。如祖與孫。何言無別。能之一字。上下連帶二所。而上顯下隱。且上為生能之所。下為能生之所。亦如祖孫。那得混同。至於攝論謂轉相所緣境不可知者。正約其緣業相之初心為言。而記主便指境界。非也。此二皆以心取心。真隱似現。所謂非幻成幻法也。如人瞪目。欲自見眼。本不期於空華。其奈眼非可見。而徒以帶出空華耳。以喻詳法。居然可了。問。論無能所。經何廣陳。答。文法不同耳。論是次第。下依上生。故不彰能所。經是鉤鎖。上引下起。故能所多陳。觀經無明位中。已即累言所明。何疑業相不為所耶。會文取義。經論無不合矣。最初微細已竟。

辰二漸成麤顯。此即論中六麤。今亦以惑對境。分為二科。巳一麤惑

如是擾亂。相待生勞。勞久發塵。自相渾濁。由是引起塵勞煩惱。

此即六麤之前五。如是者。承指上文之詞。擾亂之意。全在上科。若寬取總因。則三細起於真淨心中。皆為動亂之相。若剋就引生麤識。則惟是境界一相。所謂境界為緣長六麤是也。以彼境界從無而有。則有無相傾。因異立同。則同異互顯。既而復以一異一同之界相。顯發非同非異之有情。是於藏識海中。境風亂動。已如空華亂飛。豈不甚擾亂哉。楞伽云。藏識海常住。境界風所動。是也。待者。緣對也。相待。即是為緣之意。生。即長也。勞等。即麤識也。豈非境界為緣而生長諸麤識乎。楞伽云。種種諸識浪。騰躍而轉生。是也。然生勞二字。即論中起成智相。為第一麤。論云。依於境界起分別愛與不愛。故疏云。於前現識所現相上。不了自心所現故。創起慧數。分別染淨。執有定性。夫創起慧數分別。所謂轉生勞慮也。問。轉智二相。俱緣境界有何差別。答。轉相緣境。但如鏡中。無別分析。智相緣境。不了心現。執為外境。分別染淨。所謂分別事識矣。此當法執俱生。勞久二字。即相續相。為第二麤。蓋久即相續不斷之相。論云。依於智故。生其苦樂覺心。起念相應不斷故。疏以二覺不斷為自相續。以又能引持生死為令他相續也。此當法執分別。上之分別。略分染淨而已。此則轉生苦樂覺受。自他相續。法執轉麤。故名分別。發塵二字。即執取相。為第三麤。塵者。染著之相。論云。心起著故。起。即發也。彼云起著。此云發塵。同一旨耳。疏云。依諸凡夫取著轉深。計我我所等也。自相渾濁一句。即計名字相。為第四麤。論。依於妄執。分別假名言相故。疏云。依前顛倒所執相上。更立假名也。今乃取其循名執相。顛倒特甚。以恰合於自相渾濁。雖是一意。而發塵尚淺。故屬我執俱生。渾濁已深。故屬我執分別。末二句。即起業相。為第五麤。彼云起業。此二引起塵等。語意頗同。論云。依於名字。循名取著。造種種業。故疏云。謂執相計名。依此麤惑。發動身口。造一切業。即苦因也。塵勞。有八萬四千。以十結使為體。約身口七支。及三世四心。壘滿其數。煩惱。略言根本六。及隨之二十。若配塵勞。數亦如之。總即見思。約未起屬惑。即前執取名字二相。今經明言引起。乃是已起而成業之相。且塵勞煩惱。俱須約於身口七支。而起業疏文。亦言發動身口。其義無乖。以必發動方是起義也。問。麤境未成。安得遽有身口。答。語雖約從初起次第而談。理實無始。豈真未成麤境之前。而絕無身口哉。且論亦約從初起。亦須於第六中方成身口。疏釋起業。明用身口。若必執第六方有身口。則前相憑何起業。而執取等憑何計我我所哉。語雖有序。而意須圓活。不宜泥也。況下麤境。亦不是直待五識起畢然後有者。第以言不頓彰。巧敷陳耳。神會之可也。

巳二麤境

起為世界。靜成虛空。虛空為同。世界為異。彼無同異。真有為法。

此即業繫苦相。為第六麤。論云。以依業受報。不自在故。疏云。業因已成。招果必然。循環諸道。生死長縛。此一科經文。與論文名位雖同。意旨各別。論明萬法唯心。故備明諸識。而心相偏詳。境相為略。所以前境界相。及此果報相。亦皆就識隱略。未詳彰其為惑所執之境也。經答云何忽生山河等。故心境雙舉。而於境相尤詳。所以前細境。及此麤境。文並詳也。於中備明世界虛空及眾生相。且疏於業繫苦相科為受報。今經世界虛空是依報。眾生是正報。意符受報。然於中淨穢苦樂。不得自在。何乖論文。但經且據初成。無循環意。以後另有三種相續。惟此稍不合疏文耳。以上會合經論畢。下當按文釋之。當知以上皆是展轉敘其緣由。惟此六句方成確答問意。首四句。確答云何忽生山河大地。末二句。確答諸有為相。總承上言由依性覺而動無明。因無明而發心境。緣心境而起塵勞等。於是業力所使。起為云云。起靜勿指時言。當指處說。如云。起成有相處。則山河大地。確然而成定相。靜而無相處。則空闊曠蕩。顯然而見頑虛。次二句。明其不離前之細境。但至此始確定而成就耳。故二為字是即字意。言此虛空。即前同象至此始確定也。此世界。即前異相至此始成就也。然此即當結云。汝問云何忽生山河大地。實由如是而生也。末二句確答諸有為相。亦明不離前境。但文法轉換。上是指後即前。此是取前顯後。言彼細境中無同無異之相。至是而顯然確定以成眾生業果真有為法矣。再結云。汝問云何忽生諸有為相。實由如是而生也。通前雖俱屬忽生。而仍有相待勞久之言者。以從無而有。須由微而著。但約萬法初成一周。而說忽生矣。又約修時逆斷。顯此次第。權說初成次第。將令觀順生之次第。易於開悟。而不至迷悶。了逆斷之次第。易於修證。不至僭亂也。又當知經自無明以至麤境。多用能所上下連持者。令知能所乃生萬有之端。行人於真妄分明之後。一念頓絕能所。可以把定萬有。坐還清淨本然。所謂但離妄緣。即如如佛矣。初之忽生已竟。

卯二後之相續。此科方答云何次第遷流。終而復始之問也。問意在前舉疑科中。分三。辰一世界相續。此中義理。雖似外論中五行相生之意。而實不盡同。不可以一一附合。有二不便。一者。五行反明。經義反晦。二者。令外教之人。將謂不出己意。良以外教正惟執乎五行能成世界。而實不了其真源。縱高推太極混沌等。而終不識其為吾心之妄覺。全體之無明。今與分明指示。正以異彼教意。而舊解卻將覺明釋之為水。以濫彼天一生水之計。仍出無極太極之下。何以令彼祛除舊見而生新悟哉。夫外教多歸化機於陰陽。而吾宗直指化本於心性。又且示天地之源。出於吾心之無明。此誠大異外說。而極警誤執也。弘教者。直不挽外宗而令其明內旨。反推內教而濫外宗。失計之甚也。至於內教所用名言。多用四大。而不名五行。後之合變轉生。但與五行略相似耳。故今解於前之四法。全準孤山四大為正。而前三大顯然依於心起。於後之四法別立名言。略取溫陵父母氣分之說以助明而已。又分三。巳一生能成四大。夫四大雖展轉相生。而實總是能成。以各具能成之力用故也。其曰執持。曰保持。曰變化。曰含。皆其義也。至後四法。則皆不具斯義。諦觀之當自見矣。又曲分四。午一風大

覺明空昧。相待成搖。故有風輪執持世界。

覺明者。覺體之上已起妄明。而妄明必發空漚。空昧者。頑空之體全是晦昧。而昧晦與明乖角。相待生搖者。即溫陵所謂明昧相傾。不覺心動也。當知世間諸風。全是妄心動蕩所感。風輪持世者。諸經言世界最下。全依風輪而住。此大顯然親依妄心而起矣。

午二地大

因空生搖。堅明立礙。彼金寶者。明覺立堅。故有金輪保持國土。

孤山謂土與金皆是堅性。俱屬地大是也。蓋地性堅硬。而堅莫過金。故金是地大精實之體。因空生搖者。因空昧而心動也。如人為睡所偃而發迷悶矣。堅明立礙者。覺明堅執。而妄成有礙也。如偃中堅執求通。而妄覺有物相壓矣。由此即感一切堅礙之相。故言世之金寶。皆是明覺體上一分堅執所感也。如古有凝心結思化為石者。亦是小驗。此固靈心不思議之力用。而業感必然之理也。金輪持國者。地大最下。有金剛際。此大亦顯然親依妄心而起矣。

午三火大

堅覺寶成。搖明風出。風金相摩。故有火光為變化性。

此大固是風金二大轉生。而堅覺搖明。全帶妄心之相。堅覺。堅執之妄覺也。立礙感金故寶成。搖明動念之妄明也。動成風相故風出。此是生火之因起。一堅一動。故相摩生火。如云。一剛一柔。相摩相盪也。為變化性者。蓋火無持含之輪用。而有化成之功能。至後四居功方顯著也。以上三大。雖相待轉生。而俱帶妄覺妄明之心相。本宗固宜偏發明之。豈可多用水土生木等意而晦之哉。

午四水大

寶明生潤。火光上蒸。故有水輪含十方界。

此大方獨用金火二大。而不帶心相。以上三番帶明。此應不言可知。寶明生潤者。蓋寶上之明。即含潤相。如珠光出水。即其驗也。火光上蒸者。火有蒸鬱之氣。即能成水。如盛熱時。萬物多被蒸而出水也。然以寶明。而又㶿以火光。此水大所由起矣。含。兼承載涵潤意也。十方界者。諸世界下。皆有水輪。乃至諸輪皆然。別經言世界安立。土輪下依金輪。而同為地大。金輪下依水輪。水輪依風輪。風輪依虛空。而虛空無所依。今約由心生起。序未全同。又顯究竟。仍說虛空依無明。而無明依本覺。以見萬法始於真妄和合之心。而離心悉無自體。故內教惟以顯心方為得旨。生能成四大已竟。

巳二生所成四居。此之四法。即上四法所成。所謂世界國土也。前曰持含。曰變化。即持含變化此四居也。蓋器界元為眾生所居。今於此四方顯眾生所居住處。故曰四居。然此與小教所謂萬法皆由四大和合變起。文不相乖。但小教未了四大畢竟是覺心變現也。上文既明能成四大皆依心起。至此所成四居。但示四大轉變。不復重明心起。令由四大之唯心。而達萬法之唯心也。又分二。午一總成二居。二居。謂海為水居眾生住處。洲為地居眾生住處。以同依水火為能生。故曰總成也。又分二。未一示其由生

火騰水降。交發立堅。濕為巨海。乾為洲潬。

蓋四大雖均成變化功用。而水火土三大。於四居中。功跡顯著。至於風大。執持搏擊。功雖不少。而於已成居上跡則不彰。故不言之。首二句。正明火水二大為生海洲二居之因起。火騰者。火性本炎上也。水降者。水性本潤下也。交發者。水火既濟也。立堅者。結成器界也。如陶器者功惟賴於水火矣。次二句。正所成之二居。海亦由立堅而成者。蓋海非獨目於水。以注水之巨坎。方謂之海。故全是堅體也。洲潬。如四大洲。及諸小洲是也。

未二驗其氣分

以是義故。彼大海中。火光常起。彼洲潬中。江河常注。

以是義故。以是水火共生之義故。彼大海本就濕之處。似不應有火。以不忘母之氣分。故火光常起。洲潬本就燥之處。似不應有水。以不忘父之氣分。故江河常注。蓋外教五行義中。水之望火。為我剋之妻。故火為二居之母。火之望水。為剋我之夫。故水為二居之父。今大海剋肖於父。而不忘母之氣分。故海中火起。洲潬克肖於母。而不妄父之氣分。故洲有江河也。餘皆準此思之。

午二別成二居。以二居生驗各說。故曰別成。揀異總成也。又分二。未一成山居

水勢劣火。結為高山。是故山石擊則成焰。融則成水。

此山居眾生所住之處也。初二句示其由生。水劣火者。如溫陵謂夫劣然後陰陽和而生子是也。又以水為火之夫。若太勝。則勢必滅火。豈能生他法哉。今以水夫劣於火妻。故成高山矣。末三句驗其氣分。準前思之可見。融則成水者。如煉五金之礦。悉皆成汁是也。

未二成林居

土勢劣水。抽為草木。是故林藪遇燒成土。因絞成水。

此林居眾生所住之處也。首二句示其由生。末三句驗其氣分。義皆準前可知。所成四居已竟。

巳三結成種相續

交妄發生。遞相為種。以是因緣。世界相續。

交妄發生者。互以妄相生也。遞相為種者。初由妄心而生起大種。次由展轉而備生四大。後由諸大而成就四居。於是群生之依止器界具矣。以是因緣者。以是遞相為種之因緣也。世界相續者。成住壞空。終而復始。相續不斷。凡成一番。便是如此展轉生起。所以自忽生之後。永無清淨之期也。世界相續已竟。

辰二眾生相續。分三。巳一推由成陰。又分三。午一指無明本

復次富樓那。明妄非他。覺明為咎。

明妄非他者。言明得眾生必從妄起。而此妄亦非他物。即是真覺妄明為過咎耳。意指不外前文生世界真妄本也。夫覺明既屬能所。向後惟從妄說矣。此科同前忽生科中妄本。

午二三相妄局

所妄既立。明理不踰。以是因緣。聽不出聲。見不超色。

所妄既立。即彼所既妄立。業相也。而明理不踰。即彼生汝妄能。轉相也。理。猶體也。而明理二字。已是妄能。不踰二字。乃是特加妄局之意。以表能被所局也。二句同彼細惑。俱屬妄心。尚未涉境。下三句方涉境界。即彼現相也。而偏重眾生。以是因緣者。若通上科。則無明為因。能所妄局為緣。若止本科。則業相之所為因。轉相之能為緣。而能被所局。即是因緣。聽見屬心。影略覺知。聲色屬境。影略香等。不出不超。俱是心被境局之意。由上能被所局因緣。成此心被境局礙相也。此末二句頗似說根。而委細參詳。猶是本識中境界相。所謂隨其五塵。對至即現是也。但為下文結根成陰之由。

午三二陰成就

色香味觸。六妄成就。由是分開見覺聞知。同業相纏。合離成化。

上二科。總是詳推成陰之由。此科方以妄成二陰。前四句。成中陰也。色香味觸。影略聲法。六妄即六塵。成就者。麤境已著。具足無缺也。足顯上科聲色尚是本識細境。未云成就矣。由是分開見覺聞知者。攬上六塵。結塵以成六根。而分開云者。即經所謂旋令覺知。壅令留礙。體中相知。用中相背也。又云。元以一精明。分成六和合是也。夫根塵成就。則形兆潛彰。然尚未趣生。必當中陰之位。經言中陰六根猛利。勝於生身。足為明徵。問。既無前陰。何得此名中陰。答。理實無始。何缺前陰。但經從細向麤。只得截流而談。亦假立之旨也。末二句。方以轉成後陰生身。溫陵曰。同業。即胎卵類。因父母己。三者業同。故相纏著而有生。合離。即濕化類。不因父母。但由己業。或合濕而成形。即蠢蝡也。或離異而託化。如天獄等也。○總此推由成陰一科經文。展轉四重。鉤鎖次第。一由無明而引起業轉妄局。二由業轉而引起心境拘礙。三由心境而引起根塵分隔。四由根塵而引起四生繫縛。由細而麤。頗順文理。兼合論旨。舊作根塵識三釋者。則根先結而塵後成。固為顛倒。由塵成而分六識。何經可徵。蓋經文只說攬塵結根。而根成分隔。不言塵分於識也。由彼迷前文為根。須以後文為識。且將謂根塵識三。文順界全。而不達根相即是陰體。用表眾生形相已著。而識非形相。義無關也。推由成陰已竟。

巳二詳敘受生。又二。午一委示胎生。獨委悉開示於胎生者。一則急於為人。二則眾生悉以婬欲而正性命。欲愛偏顯故也。又三。未一舉親因

見明色發。明見想成。異見成憎。同想成愛。流愛為種。納想為胎。

中陰之想愛。為受生之親因。孤山曰。妄心見妄境。故云見明色發。即於中陰見其父母也。明見想成者。依妄境起妄惑也。異見謂父。是所憎境。同想謂母。是所愛境。女子託胎反此。故涅槃明十二因緣無明有二。一潤業無明。謂過去煩惱也。二潤生無明。即託胎時。於父母起憎愛也。○流愛為種者。即最初注愛於母。以為投胎之種。納想為胎者。即投種後。愛著不捨。以為增長成胎之由。經後云想中傳命是也。

未二明助緣

交遘發生。吸引同業。

父母之交遘。為受生之助緣。孤山曰。交遘發生。謂男女會合。染心成就。吸引同業。謂吸引過去同業。而入胎也。○上科以己纏父母為同業。此以父母吸己為同業。

未三結成胎

故有因緣。生羯羅藍。遏蒲曇等。

故有因緣。猶言以是因緣也。孤山曰。俱舍明胎中凡有五位。一七名羯刺藍。此云凝滑。二七名頞部曇。此云皰。狀如瘡皰。三七名閉尸。此云軟肉。四七名健南。此云堅肉。五七名缽羅奢佉。此云形位。今略舉前二。等取餘三。

午二例示四生。又二。未一總標成應

胎卵濕化。隨其所應。

胎卵濕化。皆應也。下文情想合離。皆感也。隨其所應者。隨其所感。而應之以四生也。

未二各別指明

卵惟想生。胎因情有。濕以合感。化以離應。

上科分釋感應。而經文偏用錯綜。隨便而已。溫陵釋四感好。但合濫於應。今少變云。亂思不定曰想。結愛迷戀曰情。親附不動曰合。捨此趣彼曰離。以此四心感召。而四生各類應之。又曰卵兼後三。其實前前兼於後後。而後後不兼前前。其意始完。詳敘受生已竟。

巳三結成相續

情想合離。更相變易。所有受業。逐其飛沈。以是因緣。眾生相續。

此只依感應二意結之。義無不盡。首二句。即感之相續也。更相變易者。約一眾生。則周而復始。約群靈。則彼此轉換。溫陵謂四感有情皆具。各以多分。召彼四生。○以是經涉長時。互成轉換也。受業。指受生胎等而言。逐其飛沈。即應之相續。胎等各有飛沈。末二句躡上結之。準前可知。眾生相續已竟。

辰三業果相續。分三。巳一業果指本。示業果而又指本者。明業果各本於自心之貪。欲其絕貪而業果自息也。又三。午一欲貪

富樓那。想愛同結。愛不能離。則諸世間父母子孫。相生不斷。是等則以欲貪為本。

吳興曰。欲貪通乎四生。今正約胎生言之。又胎生復通。今多就人倫辨之。以其易見故也。○想愛同結者。不專指受生時言。亦兼在世時。想念恩愛。皆所以深結生緣。愛不能離。所以相生不斷。欲貪為本。方專指受生時元因愛欲而來也。

午二殺貪

貪愛同滋。貪不能止。則諸世間卵化濕胎。隨力強弱。遞相吞食。是等則以殺貪為本。

貪愛同滋。言由有貪愛。必有身命。由有身命。必賴滋養。同滋者。言彼此皆欲滋養身命。所以貪不止而必至吞食也。

午三盜貪

以人食羊。羊死為人。人死為羊。如是乃至十生之類。死死生生。互來相噉。惡業俱生。窮未來際。是等則以盜貪為本。

溫陵曰。不與而取。及陰取。皆盜。故以人食羊。不與取也。羊死為人。互來相噉。陰取也。皆盜貪也。吳興謂殺貪未論酬償先債。盜貪約過去於身命財非理而取。故互來相噉。以責其盜也。○惡業俱生者。以此惡業為續生之緣。與生俱生也。問。世教論殺。惟以忿爭殺人為重。論盜。惟以劫竊財命為重。而食肉不與焉。似得重輕之宜。今經何獨論其所輕。而反遺其所重乎。答。此有二義。一者斷輕況重義。蓋此方世教。急於止亂。且圖養民。故惟斷現亂。而不禁食肉。今經欲絕生死。須斷生緣。故極至食肉皆併斷焉。若悟輕者尚為生死之緣。則重者不言可知。非反遺於重也。況真慈平等。均為奪命。何有重輕。且約現生食肉。似不為禍亂。若約隔生酬償。則禍亂亦均。更待下義詳之。二者絕本止末義。蓋凡一切殺盜究其深本多起於食肉。如八萬釋種遭琉璃之殺。世人但知近緣罵詈。不知遠因起於食魚之冤。故此方不長太平。緣太平時恣意食噉。三五百年。人之享福者。福終禍起。畜之酬報者。報盡為人。皆帶殺冤。遂成亂世。乃至殺人無量。故佛斷食肉。乃聖智深遠。拔本塞源之意。經云。世上欲免刀兵劫。須是眾生不食肉。外教君子。未能信達者。切勿輕非毀矣。業果指本已竟。

巳二相續明長。既示相續。而又明長者。表續生皆由互不相捨。欲其能頓捨。而即不相續也。又為二。午一殺盜無休

汝負我命。我還汝債。以是因緣。經百千劫。常在生死。

首二句影略多辭。則師補之未全。具載當有八句。如云。汝負我命汝還我命。我負汝命。我還汝命。債亦準此。命屬殺。債屬盜。不出負還二字。以是因緣者。以是負還因緣也。末二句。言命債不了。故生死亦不了矣。

午二欲貪無盡

汝愛我心。我憐汝色。以是因緣。經百千劫。常在纏縛。

首二句影略亦應八句。各開則云。汝愛我心。我愛汝心。憐色準知。交錯則云。汝愛我心。我憐汝色。翻轉準知。不出愛憐二字。以是因緣。以是愛憐因緣也。末二句。言愛憐不斷。故纏縛不斷矣。相續明長已竟。

巳三結成相續

惟殺盜婬三為根本。以是因緣。業果相續。

歸重三貪。為業果及與相續之正因緣也。正明生續已竟。

寅五雙關結答。分二。卯一躡相續而結忽生

富樓那。如是三種顛倒相續。皆是覺明明了知性。因了發相。從妄見生。

三種相續。本答終而復始。今總束之。以結答忽生。正顯忽生非別有法。即生彼相續之三法。意雙關也。首二句。躡上之辭。顛倒有二義。一者首尾相因義。二者顛狂迷倒義。覺明。即是無明。明了知性。即是本真。妄真和合。總是業相。下了字。即能見相。因了發相者。依上業相。起出能見。而帶出境相也。此四句。無明三細皆備。下妄見。即緣此境相。而起我法二執。渾然涵彼前四麤也。蓋三相續即彼後二。而後二皆本無明三細二執而出。故結答云。汝問三種云何忽生。皆是覺明乃至妄見所忽生也。

卯二躡忽生而結相續

山河大地。諸有為相。次第遷流。因此虛妄。終而復始。

此科全牒問辭。惟中間因此虛妄四字。乃是結答之處。夫山河大地。諸有為相。原問忽生。今躡之而結答次第遷流等。正顯相續非別有法。即續彼忽生之三法。亦雙關也。結答意云。汝問三種云何次第遷流。當知但惟因此顛倒相續之虛妄。故終而復始也。是則前云從妄見生。今云因此虛妄。可見忽生相續渾一妄法。了無實體之可得矣。正答前問已竟。

大佛頂首楞嚴經脈疏卷十七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
卷十八(經文卷四之二)

明 交光大師 述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八(經文卷四之二)
明京都西湖沙門交光真鑑述 
蒲州萬固沙門妙峰福登校 

丑二兼釋轉難。又二。寅一滿慈執因疑果。又二。卯一躡舉疑端

富樓那言。若此妙覺。本妙覺明。與如來心。不增不減。無狀忽生山河大地諸有為相。

躡前所辯為起疑之端。首四句。本同佛心也。妙覺。指眾生現具在纏之體。而言本妙覺明者。言其未生山河時。本無不妙。元無諸染法也。覺無不明。元無諸障礙也。與如來心不增減者。佛心不增於生心。生心不減於佛心也。次三句。頓生諸妄也。無狀。即無端無故。

卯二正陳疑難

如來今得妙空明覺。山河大地。有為習漏。何當復生。

得妙空明覺者。復其無物之本體。還其圓照之本明也。言其亦同眾生本妙覺明未生山河等法之前也。末三句。正疑諸妄於何時生也。山河大地是世界。有為是眾生。習漏是業果。言如來復還之真覺。元無異於眾生未妄之真覺。則眾生既從真而起妄。如來豈不亦當從真而起妄乎。圓覺中金剛藏全難有三。此經亦具。但問非一人。今滿慈所問。同彼第三。難曰。十方異生。本成佛道。後起無明。一切如來。何時復生一切煩惱。辭意全同。均是執眾生因性之有始。而疑如來果德之有終也。答處再當配釋。

寅二佛分真妄喻釋。據問意有兩種迷執。俱當破斥。一迷執妄法有始。二迷執真覺有終。今答不生不變。皆惟且破後一有終之疑。以後文另起何因有妄之問。方破前一。勿至混濫。反誣經之重繁也。又分二。卯一喻妄不復生。又二。辰一喻無明本空。無明為能生萬法之妄本。未及論乎所生之萬法。故取迷方之心喻之。以迷心亦無相狀。然意喻從初本空。故終亦不復生也。又二。巳一舉喻辨定。又二。午一舉喻

佛告富樓那。譬如迷人。於一聚落。惑南為北。

聚落。村居名也。

午二辯定。又二。未一辨始無所從。

此迷為復因迷而有。因悟所出。富樓那言。如是迷人。亦不因迷。又不因悟。何以故。迷本無根。云何因迷。悟非生迷。云何因悟。

迷本無根者。諸法展轉皆因無明。而無明更無所因也。又迷不自為生迷之根。以原答因迷之難也。悟非生迷者。悟迷相反。安得相生。故亦不作生迷之根也。問。法中似從真心起妄。喻中何不許悟生迷。且迷方誰不先從於悟乎。答。法中正不許真能起妄。惟說妄依真起。如影依鏡現。終非鏡自生也。圭峰解圓覺種種幻化皆生覺心。而辯其不說心生種種。故知得失。係於毫釐。不可不辨。且迷方者。悟在他方。迷在此方。豈以他方之悟。為此方之迷根乎。理實入之忽迷。初不得其起迷之本。此亦可明妄之無始。但不專重耳。

未二辯終不復起

佛言。彼之迷人。正在迷時。焂有悟人。指示令悟。富樓那。於意云何。此人縱迷。於此聚落。更生迷不。不也。世尊。

焂。忽也。縱迷者。縱使先迷。或久迷也。問。今有迷方者。雖受指示。亦有久久不悟者何也。答。此言悟者。亦須於指示之後。久久觀省。忽於一朝。四方朗然轉正。始為悟也。此等悟後。豈得復迷。指示。正如教下說得人法二空。比解分明。猶自依然二執不脫。觀省云者。正如宗下教人絕解。久久反照參心。忽然心空。人法頓脫。方為現量實悟。永不復迷也。舉喻辯定已竟。

巳二合法喻明。又分為二。午一總示合意

富樓那。十方如來。亦復如是。

言如來亦同悟後不復更迷也。

午二詳盡合辭。又二。未一合無所從

此迷無本。性畢竟空。

此迷即指無明。言此無明既不以自體為本。亦不以覺性為本。無所從來。徹底元空。亦如迷方之迷心更無所因也。

未二合不復起

昔本無迷。似有迷覺。覺迷迷滅。覺不生迷。

昔本無迷。不可作眾生未妄以前解之。即墮有始之過。而順成佛果有終之難。清涼云。由來未曾悟。故說妄無始。是也。只言自昔在迷時。即無迷可得。如迷方者。正迷方時。方實不移矣。迷覺。即前明覺。似有迷覺者。言當彼迷時。似有能迷之妄心。及所迷之妄覺。如當迷方之時。似有顛倒之迷心。及移轉之方位也。末二句。承上言由此徹底虛無。故不覺則已。但一覺迷。迷即頓滅。以真性覺中本無無明也。亦如迷方者。但覺所迷之南。本無有北。則迷相頓滅。以自來元無。故滅無留滯也。覺不生迷者。言正當迷時。已即無迷可得。而況既覺之後。豈復生於迷乎。亦如惑南為北之時。已即實無北相可得。而況既悟是南之後。安得北相復起南乎。上二句。迷時似有。下二句。悟後永無也。圓覺答難處無此喻。而釋無明處卻有此喻。今喻無明。義亦允當。文云。種種顛倒。猶如迷人。四方易處等。然彼猶兼喻身心。此以下文。更有空華以喻萬法。故此專喻無明而已。喻無明本空已竟。

辰二喻萬法現無。據上文。滿慈於萬法問生續之詳。如來答無明為生續之本。今佛上科先以喻明所答無明本來常空。非研斷始空。而此科更以喻明所問萬法現今即無。非先無今有。亦非今有後無。圓覺答難處亦有此喻。卻是翳比無明。華比萬法。空比真體。彼文三節平渾。今經前有迷方喻無明。後有木金喻真體。故此空華。單喻萬法耳。即前世界等三也。分二。巳一舉喻辨定。又二。午一舉喻

亦如翳人。見空中華。翳病若除。華於空滅。忽有愚人。於彼空華所滅空地。待華更生。

首二句。喻在凡時三種宛然。次二句。喻成佛時萬法寂爾。末四句。正喻疑佛何時起妄也。

午二辯定

汝觀是人為愚為慧。富樓那言。空元無華。妄見生滅。見華滅空。已是顛倒。�岩O更出。斯實狂癡。云何更名如是狂人為愚為慧。

空元二句。喻萬法自來本空。生滅但是妄見。次二句。喻實執佛滅萬法。已是顛倒妄情。下�岩O二句。直斷待華為愚。喻冀佛起妄者決定是愚人也。云何下。又反言以決其必為愚矣。

巳二合法釋明

佛言。如汝所解。云何問言諸佛如來妙覺明空。何當更出山河大地。

如汝所解者。言此待花更生之人。誠如汝言。決愚非慧。云何下。就言反詰也。言汝既知於晴空而待花者乃為至愚。云何乃於如來妙明中。而待生山河等法。與彼愚人何異哉。通前本末元空如此。說何復起。只此二喻。已足以通釋前難。若但止此。是惟達妄本空。而猶未及明真本有。故更說後之二喻也。喻妄不復生已竟。

卯二喻真不復變。理實不但成佛之後。不復更變。縱在迷時。本體亦未嘗變。豈成後而反變乎。上二喻。各喻各合。此二喻。總喻總合也。蓋佛語錯綜自在耳。又分二。辰一總舉二喻

又如金礦。雜於精金。其金一純。更不成雜。如木成灰。不重為木。

金礦者。蘊金之砂石也。雜於精金者。約金在礦時。二物混和也。一純者。約出礦之後也。更不雜者。不復生礦也。須知金之與礦二俱無始。非金先礦後。礦從金生。故出礦之金。不復生礦。木灰無二。不同金礦。又以壞盡無還為相。各有取意。待合處自明也

辰二總合二法

諸佛如來菩提涅槃亦復如是。

菩提者。樹下所成。無上智德。取其無明夢破。五住究盡。翻轉一切煩惱。出纏精真。非比在纏所具。蓋以完復本有如如智體。亦為照體也。涅槃者。因窮果滿。圓淨斷德。取其遷流浪息。二死永忘。翻轉一切輪迴。究竟寶所。非比中止化城。蓋以完復本來如如理性。亦即寂體也。亦復如是者。以前科二喻。已喻妄不復生。今此二喻。當獨喻真不復變。故惟重菩提涅槃之不變。而不重煩惱生死之不生。茲有二解。隨情去取。一者別合。謂各取類合也。以菩提智光。類於精金明淨。故言菩提不復為煩惱。亦猶精金不復重為礦也。又以涅槃寂滅。類於木灰燒盡。故言涅槃不復成生死。亦猶木灰不復重為木也。二者總合。謂就文合說也。先合前喻云。菩提涅槃既出乎煩惱生死。則一成永成。不復更變。亦由金之出礦。一純永純。不復更雜於礦也。次合後喻云。煩惱生死既轉為菩提涅槃。一滅永滅。無復返還。亦由木之成灰。不復又成乎木也。斯則後喻略涉於妄不復生。似亦無傷。二釋並通。四喻圓覺具有。取喻稍別迷方。彼則通喻無明身心。此則局喻無明。空華。同喻萬法。金礦。彼喻圓覺。此則喻菩提。或兼喻涅槃。木灰。彼喻幻妄。此則喻生死。或兼喻煩惱。旨亦大同也。是則妄本無生。而非成佛始滅。真本無變。而非成佛始生。故知眾生分中。尚自無生無變。何況成佛者。反有生而有變乎。說不空藏以示生續之由已竟。

子二說空不空藏。以示圓融之故。此答次問五大何得圓融之疑也。夫空藏中破相顯性。相既不有。說誰無礙。不空藏中從性起相。相既宛然。何得無礙。是以前二藏中略開圓融之端。而未竟無礙之說。豈免滿慈之疑。茲欲極彰無礙之由。以銷執相之問。須談空不空藏也。蓋空即不空。則性全即相。而性固無礙。不空即空。則相全即性。而相亦何所礙哉。深研斯旨。則向下微妙難解之文可領略矣。分為二。丑一正答次問。又分為二。寅一按定所疑。

富樓那。又汝問言。地水火風。本性圓融。周遍法界。疑水火性不相陵滅。又徵虛空及諸大地俱遍法界。不合相容。

首四句雖牒問。而圓融遍界。猶是述己所說。以下方是彼之所疑。然去風加空。通喻五大。

寅二正以開示。又二。卯一就後一藏以銷疑。此蓋雙躡前之二藏。而繼以空不空藏。銷前所疑。用顯次第三藏也。此中全由喻明性相。而其疑得銷。若不申明諸教性相迷悟分量。則不知滿慈發疑之端。拜佛釋疑之妙。夫二無礙理。人天小乘。決定雙迷。極至法相破相。亦均未徹。法相。真不隨緣。相不即性。破相。方談相性二空。有遮無表。終未顯談即性。何能盡發無礙之旨。今斯圓旨。語四科。則全相皆性。語七大。則全性皆相。且一一遍周。無障無礙。是尚遠越大乘之始教。而滿慈依小乘法執舊見。堅謂諸大本來相礙。若如來藏空。可說無礙。今云備具諸大。即當相礙。豈有無礙之理。斯則豈惟不達已發之相為無礙。兼亦尚疑未發之性為有礙矣。而如來釋疑。非但只釋未發之性為無礙。而兼亦詳釋已發之相尚無礙。而況未發之性何得有礙乎。故此科說性無礙。其文最少。釋相無礙。其詞最多。一以銷難況易。一以發後圓修。此意難辨。至文再當示之。又分二。辰一喻明性相。又二。巳一舉喻。又分二。午一標列性相喻。又曲分為二。未一總以略標

富樓那。譬如虛空。體非群相。而不拒彼諸相發揮。

吳興曰。譬前如來藏性本非七大。而不拒彼七大發生。○若更照後文配之。則虛空譬如來藏。體非群相譬先非水火。不拒發揮。譬各現俱現也。當知二俱是妙。既曰先非諸大。則非滯有。而溺有者自成有礙。既曰不拒發揮。則非滯空。而淪空者自失家珍也。

未二徵起詳列

所以者何。富樓那。彼太虛空。日照則明。雲屯則暗。風搖則動。霽澄則清。氣凝則濁。土積成霾。水澄成映。

徵意非推其故。但欲演略成詳耳。然彼太虛空一句。即是體非群相。而下即不拒發揮之詳也。明等七者為相。日等七者為緣。虛空為親因。明暗清濁為對。餘不必強對。然七相雖不配合七大。而亦略應其數。氣凝。如煙霧之聚。霾字從貍。起於山獸騰踏。令土蔽空。或合風雨繽紛而下。謂之霾。水澄成映。如海晴湛之時。虛空交映。朗然澄徹也。

午二難釋相妄喻。上科但雙喻性相。而未喻相妄。此科難釋。方顯相妄。然此妄字。但是無有定實之意。非如妄心妄想。及貪瞋等妄也。又分三。未一總舉雙徵

於意云何。如是殊方諸有為相。為因彼生。為復空有。

殊方。且作同時各處而言。蓋虛空無量。此方明而彼方暗。乃至霾映。各現不同也。有為者。以其不遍不常。異虛空無為之體故也。彼字。總指日等七緣。對空雙詰。正令指陳也。

未二單舉別難

若彼所生。富樓那。且日照時。既是日明。十方世界同為日色。云何空中更見圓日。若是空明。空應自照。云何中宵雲霧之時。不生光耀。

單舉日明以例餘六。先緣後空。各別難問也。辭雖難問。意則正明二皆不可指陳。若彼下。明非緣生也。意言既是日明。則當普天共成一日之體。不應更見圓日。若見圓日。則自日之外。云何不是空體之明。而顧獨謂明屬於日乎。問。此日為例。而雲等皆依此成難也。然日有圓體。雲等不然。或滿虛空。其何成難。答。雲等雖無圓相。而有高相。準日當云。既是雲暗。則當自地以上。同為雲氣。不應更見高雲。若見高雲。則自雲以下。云何不是空體之暗。而顧獨謂暗屬於雲乎。若是下。非因定有也。言非虛空一定恒有之相也。其文易知。

未三直以釋難

當知是明。非日非空。不異空日。

非日非空者。非因緣也。以雙難則互奪無定也。不異空日者。非不因緣也。亦即非自然也。以雙離則畢竟無體也。問。虛空譬性。明等七相譬七大。日等七緣譬於何法。答七大循業而發。則日等譬七大各所循之業也。理實亦是眾生所惑。生七大之緣也。藏性。即七大親因也。問。前破七大不由因緣。今何復立。答。今言非日非空。即是雙破。豈云立乎。向下自顯。問。總標中惟空與相。意取喻於藏性及七大也。徵釋中。宜只明其非空及不異空足矣。何更加以七緣。而言非日及不異日乎。答。若不加以日等。有二不備。一者顯妄不備。蓋必二者皆非。二者不異。方顯宛轉虛妄。無可指陳也。若惟單就空言。是尤有可指陳處也。二者顯妙不備。苟若但言非空。而不言非日。則但顯性無礙。而不兼顯相無礙也。若但言不異空。而不言不異日。則但顯不違性。而不兼顯不壞相也。又味此乃非一非異之旨。試明之。彼虛空惟是一味。亦遍亦常。七相各自差別。不遍不常。是虛空與七相非一也。又虛空離彼七相。則無自相。七相離彼虛空。則無自體。是虛空與七相非異也。又正由空非群相。方能不拒諸相發揮。是由非一故非異也。又正由不礙諸相。方見虛空體非群相。是由非異故非一也。由是。則帝心理事事事二無礙玄門。及下經文一多大小互現之要樞。皆隱然開發矣。一喻而盡妙如此。學者加意研審可也。舉喻已竟。

巳二法合。分為二。午一先伸釋疑兩途。此科正以直釋滿慈之疑。準常諸文。舉喻法合兩楹之間。自來未有如此文橫隔於中者。惟見或安於舉喻之前。即是法說。或安於法合之後。乃是銷歸所疑。或是申其正義。於義皆順。今置於此。難為順銷。姑且曲從現文。承前喻意。以先釋所疑。然後以法合喻。合喻之後。到銷疑科盡處。別有虛科審定淆訛。就分為二。未一約相妄釋

觀相元妄。無可指陳。猶邀空華。結為空果。云何詰其相陵滅義。

承難釋中非日非空不異空日而言。如云。由此明相之妄不可指陳而觀七大之相。元亦至妄。悉無指陳。若乃妄謂有可指陳。如執空花實有。已為迷妄。若復詰其淩滅。是猶復邀空花。而期其更結空果。真可謂迷中之迷。妄中之妄。云何詰其相淩滅乎。淩滅該攝不容。非局水火。此即兼示已發現之相常自虛無。說誰為礙。奈何據今熾然陵滅。宛然不容。其故何也。答下云。汝以色空相傾相奪。則傾奪二字即其故也。是知淩滅不容。病根在於眾生無始妄習傾奪。非彼妄相真有是也。其猶月運岸移。惑本在於雲駛舟行之妄見。非彼月岸真有是也。又如夢見水火。執為實有。便見淩滅。纔知是夢。便可橫身直過。尚無燒溺。豈有淩滅。是知今之熾然宛然。實由堅執之久。而忘執之功未至耳。傾奪之義。請觀下文自見。

未二約性真釋

觀性元真。惟妙覺明。妙覺明心。先非水火。云何復問不相容者。

承標列中虛空體非群相而言。如云。由此虛空廓然迥無諸相。而觀七大之性。元亦純真。先非水火。水火尚無。說誰不相容乎。理實滿慈之疑。只消此科便釋盡矣。而必兼前相妄者。以難況易也。意謂直約已發現之相。尚無指陳。不可淩滅。何況未發現之性。迥非水火。豈應問其不相容乎。意令滿慈非惟悟性之無礙。兼亦並悟相之無礙矣。所謂問一得二也。

午二後合前文兩喻。又分二。未一合標列性相喻

真妙覺明。亦復如是。汝以空明。則有空現。地水火風。各各發明。則各各現。若俱發明。則有俱現。

此科羅合喻中兩科。首二句。合略標中體非群相。合詳列中彼太虛空。真妙覺明者。元真之妙覺明心也。冥含萬有。不滯一相之體耳。汝以下。合略標中不拒發揮。合詳列中日照則明等七相也。前五句。各明各現也。謂諸大現不同時。各各自現也。首八字。先別舉空也。明之一字。即是循業之意。亦應兼於神通。即自在業力也。汝以空明者。即是循發空之業也。大則如大千空劫。及諸舜若多。小則如鑿井出土等。皆眾生循空業而發空相。所謂以空明而有空現也。極論小乘涅槃。亦此類耳。次十二字。後總例四大也。略釋水火。巨則如大千火壞火現。水壞水現。細則如執鏡火現。執珠水現。乃至神通所現。不假鏡珠。皆是也。大約是言諸大異時獨現而已。末二句。俱明俱現也。所謂俱現之相者有二類。一者同時異處。如吹火者。口中現風。薪中現火。鼓熾同時。而口薪異處也。神通。如身上出水。身下出火等。燒注同時。而上下異處也。如此之類。意淺易知。詳下喻意不專為此也。二者同時同處互呈齊現之相。如一恒河。人見水現。鬼見火現也。如一娑婆。我淨土不毀而眾見燒盡。乃至一切四土皆同一處。而各見懸殊。此皆相之俱現也。神通如應身是一。而能令見者千差。圓音是一。能令聽者萬別。乃至一多大小。同時同處。炳然俱現者。不可勝舉也。問。下文說相為妄。何至引不思議神用為釋乎。答。正以相本無有定實。故稱為妄。亦正由相妄。方有不測之神用。向使相本定實。則眾生法執為本然。諸聖神通非性分也。但業報依通者實未達此。所以力盡則失也。故惟實聖性發神用。方能通達相妄以盡其妙耳。明此。則下之二種緣起。皆可識其故矣。末當結云。此與虛空體非群相。而不拒七相之發揮者。何以異乎。

未二合難釋相妄喻。又分為二科。申一徵舉影喻

云何俱現。富樓那。如一水中。現於日影。兩人同觀水中之日。東西各行。則各有日隨二人去。

相之各現。不足以表其宛轉虛妄。而俱現之相方可以表之。故單承俱現以合相妄之喻。云何俱現。合前喻中於意云何之徵也。下釋復用喻者。以俱現之妄。難為法說。故復用水日雙現之喻以釋明之。是謂以喻合喻也。水喻如來藏性。影喻七大之相。兩人各行。喻循俱明之業。東西各隨之日影。喻俱現之大相。此方平平舉喻。未說其為虛妄也。詳經本只用水中日影。以水影一體。明性相不二。元不用天上之日。故舊註非是。

申二就喻明妄。又三。酉一境先無憑

一東一西。先無準的。

準。定也。的。實也。一日而現東西。二影誰為定實。喻一處而現水火二大。亦誰為定實耶。先無者。言不待分別。已自先無定實矣。

酉二戒止難詰

不應難言此日是一。云何各行。各日既雙。云何現一。

權以一日喻一恒河。此日是一。云何各行者。喻恒河是一。云何雙現耶。各日既雙。云何現一者。喻水火既俱。云何恒河是一耶。

酉三分別愈妄

宛轉虛妄。無可憑據。

此二句結破分別之愈妄。要與上不應二字。及先無二字。俱相照應。如云。何故不應難詰乎。假使境有定實。猶可容辯難。今既境先無定無實。而顧於無定實之境宛轉辯難。則難愈多而愈入於虛妄矣。如孤山云。同觀是一。知二是虛。各行既二。驗一是妄。然則一之與二孰可憑據哉。但例恒河水火。餘可類知。方與俱現相應。末後仍當合前難釋相妄之喻云。觀此諸大俱現。無可憑據如此。其與空日生明無可指陳者何以異乎。喻明性相已竟。

辰二申義釋疑。此科虛設於此。無有現在經文。其文即前觀相觀性兩條文也。反覆詳玩。決是此處申明正義。結釋前疑之正文。不知何緣錯簡。隔於法合之前。甚失語脈。多繕寫者之誤也。前為尊經。曲順現文科釋。然訛誤豈容不辨。今請莫移其處。但試將彼文。接此無可憑據之後讀之。自見意趣無邊。略出三妙。妙莫加焉。一者。舉喻法合。中無所隔。二者喻明性相。隨即申義釋疑。結歸元問。首尾應合。收束得宜。三者引起伏疑。畢見下文來意。置之彼處。斯等意味悉皆失之。智者幸惟審定。就後一藏以銷疑竟。

卯二圓彰三藏以勸修。由前次第三藏急於破迷成悟。故俱就眾生迷境顯示。未暇普收聖凡染淨二緣。十界一如無二。以畢彰藏心全體大用。今既麤細二惑次第破盡。妙明披露。道眼近圓。理宜罄竭諸佛之靈府。而徹底顯示。故此統會畢彰。用顯圓融三藏也。問。前言引起伏疑。可得聞歟。答。由前極談眾生現住迷境。當體性相。二俱無礙。疑云。若爾。即應不揀聖凡。同見無礙。今何我等動成有礙。而如來獨得無礙耶。於是如來應念各示其由。所以復有後文之圓示也。舊註既不辨訛誤。復不推此來意。致令此處經文。前無結歸。而後無發起。復何脈絡之可通哉。閱斯文者。幸研味之。又分三。辰一極顯圓融。問。七大結顯。已判全體圓融。而微妙開示下。亦言極顯。與斯何別乎。答。大不同也。一者。彼方各融一大。縱窮七大。亦止世間法耳。茲則十界普融。何可較量。二者。彼方融相入性。未言融現一切無礙妙用。亦難齊等。且惟極顯空藏。故佛但云清淨本然。辭意可見。特以周遍深於四科。又第一義空非同灰斷。故表圓融耳。又分為二。巳一依迷悟心對辨緣起。此中翻眾生之迷心。成諸佛之智境。全顯修成之意。蓋眾生性雖本有。若不依悟加修。但發塵勞。而無量自在無礙妙用皆不能發。故圓乘。悟前雖重本有。而悟後須重修成也。又二。午一約染緣起。出有礙由。又二。未一執成有礙。又三。申一以相隱性

富樓那。汝以色空相傾相奪於如來藏。

此密銷我等何得動成有礙之伏疑也。色空傾奪有二釋。一約最初釋。色。即結暗所成者。空。即晦昧所為者。傾奪。即妄發見取也。蓋始由心動妄發終由見取成就也。二約稍近釋。則以字即執字。法執也。傾奪。總作背趨之意。凡外等背空而趨有。是以色而傾奪於空也。權小等背有而趨空。是以空而傾奪於色也。蓋前連三細。後截六麤。故分初近耳。二義並通。

申二全性皆相

而如來藏隨為色空。周遍法界。

此是真如隨緣與妄心相應。而普成諸色空境界也。

申三結成諸礙

是故於中風動空澄。日明雲暗。

於中者。即於色空法界中也。澄。即靜也。動靜交礙。明暗互防。於諸礙中略舉此四。如是乃至地空不容。水火陵滅。皆例而知也。執成有礙已竟。

未二原始要終

眾生迷悶。背覺合塵。故發塵勞。有世間相。

此科撮文的指迷來之要。重結上文也。省略釋之。迷悶。即所起之惑。內含三細。及前四麤。此亦連最初而釋。若取淺近。截流而談。則下界與三塗有念為迷。上界與二乘無念為悶。所謂有念無念。同歸迷悶也。更通。背覺合塵。即所造之業。違逆性真。謂之背覺。親順妄法。名為合塵。內含趣有趣空種種著相顛倒。塵勞世間。即所招之苦。內含色空明暗一切障礙境界。即第六麤。末當結云。汝等所以動成有礙者。由此自迷自背之故耳。豈性相之過哉。約染緣起以出有礙之由已竟。

午二約淨緣起。出無礙由。此密銷如來獨得無礙之伏疑也。分二。未一融成無礙。又曲分三。申一以性融相

我以妙明不滅不生合如來藏。

翻上以相隱性也。當機者。既疑如來何以獨得無礙。佛因自陳無礙之由。故首言我以也。以猶用也。妙明不滅不生者。即揀別不用緣塵生滅識心。所用者。即經前指示六根中見聞覺知無分別不動之體。融徹四科七大。如來藏常住周圓妙真如性也。合。即融也。如來藏。即前隨為色空遍成生滅有礙之相者也。意言我所以得一切無礙者。豈有他術乎。但惟用彼六根中圓湛不生滅性。以融彼遍成色空生滅之如來藏而已。然合之為言。即脫塵旋根。不外流逸之意。宜莫過於耳根圓通矣。

申二全相皆性

而如來藏惟妙覺明。圓照法界。

此科即當理法界。言如來藏迷時。縱成色空生滅。而妄本常空。相非實有。今由以妙明常住之性融之。而生滅妄相了不可得。惟一妙淨本覺湛明之性。圓融照了。遍周法界。所謂以如如智。契如如理。住持大光明藏。亦即觀音寂滅現前無生忍位。不見少法生滅。但彼言寂。此言照也。此是圓教信滿入住以去之深心。方契寂光之體。向下則圓發大用。即如來本因地心也。

申三結成無礙。此真如隨淨緣起之業用也。前眾生逆性。而真如尚隨染緣與妄理相應。成世間相。今況順性妙修。安有不隨發妙用者乎。然此中孚契理事無礙及事事無礙二種法界。吳興科為列義示相。今但依其分科。而不取其釋義也。就分為二。酉一標發四義

是故於中。一為無量。無量為一。小中現大。大中現小。

是故者。承上理法界。為此二界之總因。蓋眾生由前迷事。故全障理。今佛悟理。故能融事。於中者。即於理法界中也。從體起用。自然之理。下之四義。每二義。各成一種無礙緣起。俱通二界。先約理事無礙法界言之。理不可分。故理惟一也。事無紀極。故事無量也。然一與無量既互相為。則二義於法界觀十門內。八門俱收。如理遍事。理成事。理即事。皆一為無量也。事遍理。事顯理。事即理。皆無量為一也。至於理奪事。則無量為一也。事隱理。則一為無量也。又理無分限。理故大也。事有分限。事故小也。然大之與小既互相現。則二義於觀中十門內惟收二門。即理事相遍門也。意云。以無邊真理。一一全遍於一切塵中。而理非小。即小中現大也。以一一微塵皆全含無邊真理。而塵非大。即大中現小也。一塵亦可對理單作。今以難而該易也。此亦可以兼顯前之二義。思之可見。惟相非二門無交互意。故不相當。必欲收之。同奪隱二門。次約事事無礙法界言之。取其簡明。則前二義。於華嚴疏十玄門中。且收一多相容諸法相即二門。如一塵。一毛。一身。一界。皆一也。多塵。多毛。多身。多界。皆無量也。互為之義。且就相即門說之。一塵即多塵。一為無量也。多塵即一塵。無量為一也。毛剎身等。一多相即。類此可推。若收相容門。則改即字為入字。可以意得。此之即入。獨約同類法言。若異類交錯而言。則塵對毛剎身等。或毛對塵剎身等。相即相入。皆可類知。後二義且收廣狹自在因陀羅網二門。微塵。毛端。皆小也。無邊剎。無邊身。皆大也。互現之義。且就廣狹門說之。無邊剎在微塵中。而剎海不小。小中現大也。微塵包無邊剎。而微塵不大。大中現小也。此句中字作處字會。即大處現小也。比上句更是難省。舊註說為易知。彼蓋濫同上句中字也。後更有辨。此雖具有大小。皆約依報而言。若依正交錯。則如下示相經文。又觀疏於各義皆帶非一非異以為總因。今圖簡明。皆不帶之。又復當知四義亦應收盡此中十門。恐繁未備。如十世隔法中念劫無異。塵剎何不可作。剋意委搜。門門皆爾。特就明省者釋出。令例知而已。思之。是則佛以十六字。具含兩法界二十玄門。辭義無礙。安可涯涘。問。理界十門。何獨不收。答。以不滅生合如來藏。即是會色歸空。融空即色。空色無礙。泯絕無寄。何言不收。今為顯本經耳根圓通。故不暇敘。然亦須知耳門入流。即是此中合藏。非有二也。

酉二別示其相

不動道場。遍十方界。身含十方無盡虛空。於一毛端。現寶王剎。坐微塵裏。轉大法輪。

有義而必有相。故此科即上四義之相也。然須曉解義可統收。相則難盡。略舉例餘而已。故今經文以八字為句。亦作四句。於上四義。不必各句全承。但隨文便。以分屬之。前二句。單出理事無礙中前二義一多無礙之相。且約遍包而顯二義也。不動道場。指理言即華嚴一真法界。此經即如來藏妙真如性。又一乘寂滅場地。永離諸生滅等一切戲論之相。極為真常寂靜。故曰不動道場。十方界。即是事相。橫該一切佛剎。豎盡十法界矣。不動道場為能遍。十方界為所遍。揆之二義。則不動道場即是一理之全體。遍十方界者。即是於一一事中皆全體以遍之。然以不動道場望十方界。順讀經文。是一為無量。屬理不礙事。即觀之一不礙異也。以十方界望不動道場。應逆其經文云。遍十方界皆不動道場。是無量為一。屬事不礙理。即觀之異不礙一也。蓋法界觀中文義例皆如此。通達彼者。自信斯言。下句準此。次句。即約能包所包以顯二義也。十方虛空。指事相之空。吳興所謂必攝世界是也。蓋此十方空與上十方界互影而語略也。身為能包。十方空為所包。揆之二義。身亦即是一理之全體。含十方空者。即是總包乎一切事法而無外也。然以一身望十方空。順讀其文。是一為無量屬理不礙事。即觀之一不礙異也。以十方空望一身。應逆其經文云。十方虛空皆含於身中。是無量為一。屬事不礙理。即觀之異不礙一也。後二句。單出事事無礙中後二義廣膓無礙之相也。且約依正而顯無礙。每一句中。首尾即具二義。初句即約正攝依。而以依入正。用顯二義也。毛。謂身毛。正報別相。又其最小者也。大疏名為分正。端。猶處也。實即毛孔之中。寶王剎。謂佛土。依報總相。普該諸剎。乃其最大之相也。大疏名為具依。毛端現剎者。經云。菩薩於一毛孔中不可說剎次第入。是也。揆之二義。順則由毛端而望寶剎。雖處毛端。而寶剎不小。是小中現大。即觀之膓不礙廣也。逆則由寶剎而望毛端。毛端。雖包寶剎。而毛端不大。是大中現小。即觀之廣不礙膓也。中字準前末句。即約依攝正。而正入依。以顯二義也。微塵。即隙中映日所見之塵。依報別相。亦其最小者也。大疏名為分依。轉法輪。謂現身說法。取所現之身為正報總相。非只一身。該盡無量身雲。乃其最大之相也。大疏名為具正。塵中轉輪者。經云。於一塵中塵數佛。各處菩薩眾會中。是也。二義。亦順言之。由塵望身。則身處微塵。而身相不小。即小中現大。而狹不礙廣也。逆言之。由身望塵。則塵包身相。而微塵不大。即大中現小。而廣不礙膓也。此全準於觀疏二文。兩義具足。本無缺略。舊註謂大中現小易明。故略之者。全不達此順逆相望。雙具二玄。將謂房中床榻盒裏碗碟之類為大中現小。若爾。何但易知。仍是愚執定相。豈成玄門。甚至二門不分。釋證皆謬。如道場遍界。既釋為理事無礙。卻證以不動而升。不知斯文卻屬事事無礙中通局無礙耳。此類甚多。清涼所謂不善他宗輒引輒釋是也。逆成無礙已竟。

未二原始要終

滅塵合覺。故發真如妙覺明性。

此科撮文的指修成之要。以重結上文也。敵體翻上。以滅塵合覺。翻上背覺合塵。以故發真如妙覺明性。翻上故發塵勞有世間相。此科末後性字。應上科末後相字。顯是以元真之性翻元妄之相。豈非融妄即真。無上圓修之旨乎。但上科眾生迷悶四字無有翻詞。然意必有。而文從略也。對彼迷悶二字。應以悟達二字翻之。蓋省悟則不迷。通達則不悶。又悟謂悟真本有。達謂達妄本空。應云。諸佛悟達。滅塵云云。良以一乘圓頓教理。須以頓悟為先。滅塵二字。牒上以性融相之科。蓋上文合字即今滅字。皆是融意。塵。即相也。滅塵者。但是滅其二執生滅之塵。即融相也。合覺二字。牒上全相皆性之科。此合字與上小異。契入意也。所以牒上惟妙覺明圓照法界句也。故發下八字。牒結成無礙科也。上諸無礙。皆性發境界。然離性無別境界。全體作用。故即是發性也。依迷悟心對辨緣起已竟。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八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
卷十九(經文卷四之三)

明 交光大師 述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九(經文卷四之三)
明京都西湖沙門交光真鑑述 
蒲州萬固沙門妙峰福登校 

巳二依本來心圓彰藏性。圓彰者。不惟以一心而圓具三藏。且於每一藏中即圓具十法界。如非則十界俱非。即則十界俱即。融則十界俱融也。然此文當有兩重了揀。令義了然畢彰深妙。初望前文辨差別有五對。而科中已具前二。一者迷悟本來對。前科眾生迷而傾奪。如來悟而合融。有迷有悟。似心有差別。此科出本來心。與迷悟了無交涉。圓融自若也。欲令眾生莫退屈而高推聖境矣。二者緣起一真對。按華嚴疏。初重緣起法界。以能照法義邊為文殊。即前所謂惟妙覺明圓照法界也。就能起法義邊為普賢。即前所謂是故於中一為無量等文也。以皆尚待能所。故屬緣起法界。次重一真法界。即此科也。以理智契合。會緣歸實。即歸一真法界。前謂勝義中勝義者此也。予謂即毗盧身相矣。三者足相足性對。前釋疑處。以說相無定實。故無陵滅。今前科言正由相無定實。所以傾奪之則遍成有礙。合融之則極成無礙。以尚能成諸佛一切無礙妙用。豈更疑其陵滅等耶。又說性非水火。故無不容。今此科言不但只非水火。而十界俱非。乃至俱即俱融。尚即本來圓融性海。豈更疑其不容等耶。四者修成性具對。蓋謂前有合有發。全顯修成之相。亦是能證。此科無合無發。惟論一心。圓該十界。亦是所證。五者體用用體對。上為依全體之大用。雖不離體。而偏顯妙用。此為攝大用之全體。雖不缺用。而偏顯妙體也。次約本科勸尊經。此中非一切。即一切。而又融拂一切。酷似三諦三觀。心麤浮而不沈玩者。輒立諦觀。不知詳佛深旨。但是直指眾生現具本來之心。便是如此圓融妙極。眾生迷時。諸佛證後。常只如此。了無增減也。又復應知亦不離前根中所指圓妙明心。但於十顯一破方以指明。四科七大復進常遍。今乃至此方極圓融而無以復加矣。始終惟顯心性。何曾與說觀門。問。不立觀門。何由修證。答。汝不見下文阿難喻此心為華屋。求門而入。佛與說耳根圓通。方是入此之門。今何閱佛經而不遵候佛旨。亂立觀門。苟此處觀門已立。便當依此修行。觀音圓通何用哉。吾宗義學。幸勿專擅也。且此中佛既三標如來藏心。便當依佛判科。不必別立名言。就分三。午一圓彰空藏。語中既以一心遍非諸法。即同經初遍破諸法。惟顯一真如心。故即空如來藏。但彼惟破世間。此則兼非出世。又二。未一牒舉藏心。

而如來藏本妙圓心。

而字承接上文之意。如云。妙性雖隨染淨二緣起成二相。而如來藏云云。卻是顯真不隨迷悟而變也。此經首即指妙明心。而古德釋為寂照。今詳此三標藏心。皆以此二字互為重輕。前單後複。以別其空與不空耳。今於空藏有妙無明。應是重此妙字。目其寂體耳。而言本妙者。本來虛寂。無有一物。如珠淨體。本來非青非黃等。而又係以圓心者。明其但是不定屬於一法而已。非灰斷偏空也。

未二一切皆非。不但只非六凡。而亦並非四聖也。且又依佛後結。但以世出世間分科。又二。申一非世間。此中二科。是如來常說世間之法。故該六凡法界。然皆隨染緣而起者。今此約於心體未涉染緣。故皆非也。又分二。酉一攝非七大

非心。非空。非地。非水。非風。非火。

此非字即前先非水火之非。攝。謂心之一字攝根識二大。六根之性。前已明其為黎耶心。意根復該末那心。識大全攝前六心。故此心字總攝餘之五大。易明。

酉二攝非四科

非眼。非耳鼻舌身意。非色。非聲香味觸法。非眼識界。如是乃至非意識界。

此科據文但顯十八界。而實以意攝陰。入。處。收盡四科。攝五陰者。以五根六塵攝色陰。以意根六識攝後四陰至於入處開之。即是。

申二非出世間。此中四科。是佛常說出世間法。故該四聖法界。然皆隨淨緣而起者。今約心體未涉淨緣。故皆非也。分四。酉一非緣覺法

非明無明。明無明盡。如是乃至非老非死。非老死盡。

此與非聲聞科。頗似心經語。但彼直約諸法空相。故言無。而此直約一心不屬諸法。故言非也。皆是取流轉還滅二門。雙舉因緣之頭。而雙超因緣之尾也。惟最初多一明字為不同耳。意謂無明無體。體是本明。故兼帶言之。以見離本明外。別無所謂無明。斯即真心。似不當非。然對無明而立明。乃是有待之法。今此圓心絕待。故亦非之也。此即舉流轉因緣之頭也。明無明盡者。本明之上。無明盡也。然緣覺但盡我執無明而已。此舉還滅因緣之頭也。此於兩門十二支中。俱各但舉一支。即惑因也。如是乃至者。超中間十支也。十支者。二曰行。即前陰業因。連上無明。乃過去二支因也。三曰識。謂投胎八識。即中陰位也。四曰名色。即在胎五陰。名。即受想行識之四。色。即色陰也。五曰六入。即出胎六根。現陰初生之位也。六曰觸。六根初能照境。未成欣戚之時也。七曰受。對境能生欣戚時也。自識至此。名現在五支果也。由惑業所感之苦果矣。下倣此。八曰愛。指誦說婬欲。未知追求之時。即現陰惑因也。九曰取。指追求婬欲未遂之時。業因也。十曰有。指婬事得遂之時。亦業因也。自愛至此。名現在三支因也。十一曰生。後陰自胎而出生也。不帶盡字。是流轉十緣。若各支下俱加一盡字。是還滅十緣。末句非老非死者。即非第十二支流轉因緣之尾也。老死共惟一支。指後陰身從生所至之老死合前生支。是未來二支苦果矣。非老死盡者。非第十二支還滅因緣之尾也。斯亦謂盡分段。而變易猶未盡也

酉二非聲聞法

非苦。非集。非滅。非道。非智。非得。

前四。為聲聞所修四諦法也。苦諦。謂世間果。三界上下。無非是苦。以逼迫為性。即三苦八苦等也。二集諦。謂世間因。以招感為性。即十結使。并本隨煩惱。聚集以招感苦果者。三滅諦。謂出世間果可證為性。盡滅世間諸苦。出三界外。虛無寂靜。所謂盡諸有結。分段永離也。四道諦。謂出世間因。可修為性。即八正。及三十七助道品。所以能成滅諦之果者也。後二智得者。依孤山。作小乘所證智理。智。謂生空之智。理。謂我空之理。心經略疏。通指上能空之智所空之理皆無。今因係於四諦之後。依孤山亦通。況心經此句之後方標菩薩。則前屬聲聞何傷。

酉三非菩薩法

非檀那。非尸羅。非毗б耶。非羼提。非禪那。非般剌若。非波羅密多。

孤山曰。非檀那等。先非能趨行。非波羅密多者。總非所趨理也。○此中多用梵文。前六。即六度也。檀那。此云布施。財法無畏之三也。尸羅。此云持戒攝律儀善法眾生之三。所謂三聚也。毗𥮴耶。此云精進。專而不雜曰精。勇往不退曰進。此普對諸度萬行。悉皆專勤也。羼提。此云忍辱。有六相。一力忍。不忘瞋。而但不報也。二忘忍。雅量容物。處辱如無也。三反忍。反己自責。不尤人也。此三未必得理。四觀忍。外人內身。皆達如夢也。五喜忍。喜其能成我之忍力。又如力士。試力而喜也。六慈忍。憐彼加辱者愚癡。而發願度脫也。此三非得至理不能也。此與刊定記小異大同也。禪那。此云靜慮。初心。則靜即止。慮即觀行。成。則靜即定。而慮即慧也。種類極多。此惟取於大乘權實漸頓偏圓等禪也。般剌若。此云智慧。有三相。謂文字。觀照。實相也。亦種類甚多。大約了妄達真契理如如等智也。上六為能趨之行。波羅密多。此云到彼岸。離生死此岸。度煩惱中流。到涅槃彼岸。此一為所趨之理。三句。皆上半為法。下半是喻。以彼岸所喻是涅槃。而涅槃即佛所證不生滅之理。在菩薩方以趨之。而未證極也。故作六行所趨之理。尋常贅於各度之下。故云六波羅密。此以一句總之耳。又前五度。不假般若導之皆事相之行。不到彼岸。故般若又為六度之要也。

酉四非如來法

如是乃至非怛闥阿竭。非阿羅訶。三耶三菩。非大涅槃。非常。非樂。非我。非淨。

如是者。結上菩薩之法。乃至之至。從因至果之意。非有超又。顯前菩薩法即如來之因也。孤山曰。先非能證人。後非所證法。怛闥阿竭。此云如來。阿羅訶。此云應供。三耶三菩。此云正遍知。即十號之三也。○以號目人。故即為能證之人。略釋。證真之極。故稱如來。二利之極。故稱應供。徹照真俗。故稱正遍知。他經所釋甚多。不能繁引。向下是所證之法。涅槃。此云無生滅。謂遠離諸生死也。又云圓寂。謂萬德俱圓。諸妄永寂也。是四德之總體。下四德。乃其別相。常者。非惟二死永忘。無諸生滅。亦且世相常住。究竟堅固也。樂者。非惟遠離諸生死苦。亦且得不思議解脫。受用無量法樂也。我者。非惟證真法身。猶若虛空。亦且山河草木全露法王也。淨者。非惟妙淨理體。無諸染著。亦且清淨遍周。無染非淨也。何不非菩提。答。三號中正遍知亦該之矣。以惟獨約心體。故凡聖俱非。而直指人心者。所以不存聖凡之見。乃至心佛俱非也。而法界觀立理與事非一者。義允合也。圓具空藏已竟。

午二圓具不空藏。首既便即世間法。理實即同十惑忽生山河大地等。但此望彼有二了簡。非是盡同。一者。彼方即於世間。此則圓即十界。二者。彼隨染緣已起。此約一心理具。隨緣隨用。皆可即之也。既即萬法。故定屬不空藏也。分二。未一承上起下

以是俱非世出世故。

以。因也。是。此也。孤山曰。世結六凡。出世結四聖。○正以此心寂體。不滯一法。方能成普即一切之用。如摩尼珠。由其不屬一切色。方能遍現一切色。故雖體不臨照。而實用無不含。向使墮於一色。豈有遍現之用乎。故躡空藏為不空之由。

未二正明不空。又二。申一牒舉藏心

即如來藏元明心妙。

承上由心寂體遍非諸法。故即如來藏云云。元明。對上本妙。重一明字。元。亦本也。元明者。本明照用。有涵具之意。而復係之以心妙者見用但體含。仍非滯有之用也。

申二一切皆即。非但即於四聖。亦並即於六凡。然即者。無施不可之意。非便指於已現之用也。此下法相皆同空藏。但改即字。其餘悉準上知。分二。酉一即世間。又分為二。戌一攝即七大

即心。即空。即地。即水。即風。即火。

戌二攝即四科

即眼。即耳鼻舌身意。即色。即聲香味觸法。即眼識界。如是乃至即意識界。

酉二即出世間。又四。戌一即緣覺法

即明無明。明無明盡。如是乃至即老即死。即老死盡。

戌二即聲聞法

即苦。即集。即滅。即道。即智。即得。

戌三即菩薩法

即檀那。即尸羅。即毗б耶。即羼提。即禪那。即般剌若。即波羅密多。

戌四即如來法

如是乃至即怛闥阿竭。即阿羅訶。三耶三菩。即大涅槃。即常。即樂。即我。即淨。

以十界諸法。離此心無片事可得。故惟據藏心之體。便即十界之體。隨所現而無不可者。所以直指人心者。信手拈來。無有不是。乃至心佛俱即也。法界觀立理與事非異者。義允合也。圓具不空已竟。

午三融空不空。上非與即。皆對十界為言。今此不復更陳十界。但與拂融即非二字。則空與不空。合一圓融不可思議矣。故此科。應是圓具空不空藏。而省略文也。分為二。未一承上起下

以是俱即世出世故。

承上不空遍即諸法。故不墮於一法。由遍即而又不墮。故為融拂之由。

未二會歸極則。又分二。申一牒舉藏心

即如來藏妙明心元。

躡上二科之本妙元明。以雙標妙明二字。泯合一心。寂照融一。張下圓中之本。復係之以心元者。兼明其本來元具。非假於修成作為者也。

申二即非圓融

離即離非。是即非即。

此中渾含世出世間。一切融會。離即離非。雙遮前之二藏。以顯此之一心圓神不滯之體。固不定屬於即。亦不定屬於非。故曰離即離非也。下句非即二字。本是非二字。而翻說非即耳。文之巧也。是即是非者。雙照前之二藏。以顯此之一心隨宜自在之用。全非而即。全即而非。所謂能即能非也。故曰是即非即。大約對萬法而獨顯心。是圓融極至耳。所以直指人心者。有曰。若要直捷會。一切總不是。若要委悉會。一切無不是。而法界觀。立非異即非一。非一即非異。義允合也。舊註引淨明遣盡之說。方是空藏中一切皆非意耳。管見非之。當矣。夫顯心之談。妙極於此。問答原意。宜此重伸。良以義廣言長。忘其最初本意。則始終語脈不可通矣。原夫佛酬阿難妙定之請。捨置權小所修。示以諸佛本定。然斯定所以迥異者。以是全彰自性本妙圓定。釋者不可多用修意。以仍濫於常途也。況此奢摩他中。純談本定。曲顯性真。而說修之意絕少。從初三卷直指藏心本定之體。顯次第空藏也。而大眾各各自知心遍十方。常住不滅。斯則頓意成矣。而圓意猶未彰也。問。七大何說圓融。答。彼約周遍說也。復次滿慈頓興二難。為後二藏之發起。於是答萬法云何生續。則略彰藏心隨染緣之用。顯次第不空藏也。斯則體用略備。圓意已露。而猶未具彰也。復答五大不合相容。且示性相二無礙理。顯次第空不空藏也。斯則且彰無礙。釋彼有礙之疑而已。至於即性之相。無量不思議業用。即相之性。混融不思議妙體。未極顯也。更因當機之伏疑。而與之備談染緣淨緣。四義四相。則一切圓用方以盡彰。又與開二合二。雙拂雙融而三一妙體方以極顯。然用須證而後發。故略帶修成。體則本來現成。故仍彰不變。縱因修顯。亦非修生。所謂是了因之所了。非生因之所生矣。是則後之圓融三藏。收前次第三藏。而自心本具圓定。方以極顯而無以復加矣。閱斯文者。幸加意焉。極顯圓融已竟。

辰二普責思議

如何世間三有眾生。及出世間聲聞緣覺。以所知心。測度如來無上菩提。用世語言入佛知見。

首二句責界內凡夫。三有。即欲有色有無色有也。出世間。即三有外也。不責偏教菩薩者。舉正為而略兼為耳。以所下二句。見不可思也。以者。用也。所知心。凡小各所證之理性也。以彼證非妙。未離能所。各以本智為能知。各據證境為所知。今即以此所智心境比類推度。謂佛無上菩提亦同此也。然佛無上菩提。是佛圓修圓發證極妙覺。即前淨緣起中四義四相。具足本始之究竟。彰顯全體之妙用。應即十十玄門法界無障礙智。亦即不思議解脫。如來自言。我所得智慧微妙最第一者。此也。此誠非識所知。非心所測。豈可用所知心以妄測度哉。正所謂儘思共度量。不能測佛智也。末二句。見不可議也。用世語言。如陵滅不容之語。因緣和合之言。是也。入者。參雜於中也。佛知見者。法華標名。而未釋義。疏家隨自意明。如三智五眼。多從證得。豈定合於佛意。斯經佛口親談如來藏心。發揮本有。乃至末後極顯圓融三藏語竟。乃責凡小用世語言。入佛知見。是則顯然以圓融三藏為佛知見復何疑哉。又特取於生佛本來不變妙心。不獨取於證得。然則學者宜應惟佛是遵可也。問。菩提既取於修成。則知見安知不獨取於證得者乎。答。此處縱不信其決定重本來心。到五卷初。佛釋根塵縛脫。明指根性即是知見。文云。知見立知。即無明本。知見無見。斯即涅槃。可見佛於斯經。前後發揮眾生根性。即是開示佛之知見。不爾。但取佛所證得。與眾生何關。而必欲開示之乎。是則法華標名而未釋義者。於斯經方釋其義矣。我故常曰斯經為法華堂奧者以此耳。又當知菩提知見皆可互通。此處菩提。即是證得知見。此處知見。即是真性菩提。因佛於菩提取無上者。既分屬於修成。故須知見但取於本來耳。智者善須甄別。思議分言。亦互影耳。普責思議已竟。

辰三結喻推失。又二。巳一喻智最要。又分二。午一舉喻

譬如琴瑟箜篌琵琶。雖有妙音。若無妙指。終不能發。

四皆絲屬之樂。琴今七絃。瑟今二十五絃。箜篌今十四絃。琵琶今四絃。古之絃數不同。不繁引也。喻圓具三藏之妙性。即寶覺真心也。妙音。喻妙用。即前一為無量等也。妙指。喻妙智。所謂如如真智。即前妙明不滅不生能合如來藏者也。發字。喻中即謂發音。法中即謂發用。所謂故發真如妙覺明性。猶發音也。

午二法合

汝與眾生亦復如是。寶覺真心。各各圓滿。如我按指。海印發光。汝暫舉心。塵勞先起。

首二句。總與合定。向下詳開合文。寶覺真心。合琴等也。世之所稱為寶者。略有三義。一離垢穢。二具光明。三富財用。今以本覺不變之體。即離垢義。圓照之相。即光明義。隨緣之用。即財富義。故稱寶覺也。真心。檢非緣慮等心。然覺以照體言。心以總相稱也。不偏滯曰圓。無缺減曰滿。各各圓滿。言人人皆本具。合雖有妙音也。以下合無指不發。有二釋。一者補缺釋。以喻中缺有妙指能發妙音。今度反顯必有。則如我二句作法說。正合之也。海印。即佛心常住三昧。按指發光。即動成妙用也。二者局喻釋。以喻中但說無指不發。而總合又但言汝與眾生故也。按指發光。但作重以喻明。以按指喻舉心以發光喻塵勞起也。正以不具妙智。故但發塵勞。不發妙用。正合無妙指不發妙音也。海印者。應是佛手印文。不指佛心三昧。及大用等釋也。舉心塵起。若剋取前文。實即傾奪而隨為色空耳。

巳二責其不求

由不勤求無上覺道。愛念小乘。得少為足。

此出其不發妙用之由。而激勸其求也。上文直言不發妙用。而實未明言由無妙智。至此方說出也。無上覺道。即佛智果。所謂發妙用之妙智也。若因果地而尋求因地。即根中不生滅性。佛初以之合如來藏者也。小乘無志上求佛果。故不勤求於此。所以妙用終不發也。末二句。又出不求之故。皆由愛小而失大也。愛念其功省而利近。得少為足者。但以六通十八變等化城偽寶為足矣。蓋激其速回小以取大也。正答次問已竟。

丑二兼釋轉難。分二。寅一滿慈索妄因而擬進修。滿慈依因緣舊宗。知苦因集。而後斷集脫苦等。緣覺是義更明。今聞諸妄起自無明。乃欲知無明所因。而剋苦斷之。不知諸妄尚可推審其因。獨此一法無因可推審也。是知此問無明之因。不同前問萬法生續之因也。又此擬修。乃是意取。有三。一者。據佛前言由不勤求。理宜奮求修法。二者。據今自語未究聖乘。亦須究竟修之。三者。據後佛言何藉劬勞修證。故知意中必有奮修之念。佛方鑑機云然也。又二。卯一推較本末。又二。辰一推本無二

富樓那言。我與如來寶覺圓明真妙淨心。無二圓滿。

我與如來者。就己對佛推論。以例眾生諸佛無不皆然。見生佛本覺無不同也。寶覺圓明者。領前寶覺。而加圓明二義。圓。即前之富有財用意。明。即前之離垢光明意。真妙淨心者。領前真心。而加妙淨二義。不滯一相曰妙。不涉一塵曰淨。無二圓滿者。領前各各圓滿。而但加同佛之意。如云在佛無增在生無減也。

辰二較末懸殊

而我昔遭無始妄想。久在輪迴。今得聖乘。猶未究竟。世尊諸妄一切圓滅。獨妙真常。

先以舉己久迷未復也。然遭無始之妄者。領初之忽生中意也。久在輪迴者。領後之相續中意也。聖乘未竟者。領愛念小乘。得少為足之責也。孤山曰。未究竟。二意。就外現。則羅漢無明全在。就內祕。則菩薩有上地惑。故未究竟也。諸妄圓滅。即極果斷德。獨妙真常。即究竟智德。○蓋世尊下。即說如來獨得滅妄純真。此領前辨果中妄不復生真不復變意耳。

卯二索請妄因

敢問如來。一切眾生何因有妄。自蔽妙明。受此淪溺。

承上問本既無二。我等從無二中。何故忽遭根本無明。自蔽妙淨圓明之寶覺。受此久在輪迴。聖乘未竟之淪溺。竟與如來無妄純真者岐而為二乎。然淪溺二字皆取喻於水。淪者。水之旋復也。喻久在輪迴。溺者。水之深處也。喻聖乘未竟。經說二乘墮無為深坑故也。

寅二如來喻無因而示頓歇。分三。卯一喻明無因。又分四。辰一牒惑起問

佛告富樓那。汝雖除疑。餘惑未盡。吾以世間現前諸事。今復問汝。

汝雖除疑一句。是許其大疑已除。蓋據其推本無二。是信己本真。稱佛圓常。又己信佛永證。乃至萬法生續之疑。性相難融之惑。皆已破矣。餘惑未盡者。尚不達此無明無因。是以強索之也。現前諸事者。因現前諸事中偶有此一事也。蓋就事引喻。非假設之喻也。

辰二舉喻辨定

汝豈不聞室羅城中。演若達多。忽於晨朝。以鏡照面。愛鏡中頭。眉目可見。瞋責己頭。不見面目。以為魑魅。無狀狂走。於意云何。此人何因。無故狂走。富樓那言。是人心狂。更無他故。

溫陵曰。演若達多。此云祠授。從神乞得故也。○以為魑魅者。自以為魑魅而驚怪也。此中但取狂走。惟喻最初根本無明獨頭橫起。故說無因。若依舊註句句解配。則狂走最後。反喻麤惑。何得無因。無狀。同無故也。夫無狀無故。已自無因。而更問何因者。欲其自審也。故滿慈於喻了知不謬矣。

辰三以法合喻。巳一舉法詳合。又分二。午一直標無因

佛言。妙覺明圓。本圓明妙。既稱為妄。云何有因。若有所因云何名妄。

首二句。先舉無妄之體。以正顯妄本是無也。妙覺明圓者。以一覺字處於三義之中。顯覺體具乎三義也。無妄縛之曰妙。無妄蔽之曰明。無妄虧之曰圓。本圓明妙者。復表三義皆本具。而非假修證也。既稱下。明虛妄與有因展轉相違。蓋既妄則必無因。有因則必非妄。可見於妄而索因者。不達妄理者也。

午二極明虛妄。又二。未一因空無始不可說

自諸妄想展轉相因。從迷積迷。以歷塵劫。雖佛發明。猶不能返。

起信論。無明與妄想皆是最初細惑。互相引發。凡有幾重。茲不繁敘。彼分二相稍殊。無明。最初癡相也。妄想迷中動相也。卻後凡迷真處便是無明。凡執似處便是妄想。雖常互為因緣。而實一虛妄。無別因也。今此妄想。即同論中。而迷字。即彼無明。首二句。正明因空而說妄想。自相成因。更無別因。次二句。正明無始而說無明。自相積集。以至微塵紀劫。終不得其因之始相。末二句。雙承妄想自因。而無明無始。雖佛八音四辯。亦不能逆推而說其本始之因。故曰猶不能返。良以妄體本空。無可說矣。

未二妄空無生不可取

如是迷因。因迷自有。識迷無因。妄無所依。尚無有生。欲何為滅。得菩提者。如寤時人。說夢中事。心縱精明。欲何因緣取夢中物。

首二句。非是明其因迷生迷也。因迷因悟。上文已經雙破。此是一翻一正。如是迷因。指法之詞。因迷自有者。正因迷惑。不達無因。所以常自成有也。蓋為迷妄因為有。故并妄體亦皆成有故也。下二句。翻迷成悟也。識迷無因者。達得迷無生因也。妄無所依者。自見諸妄悉皆本空也。蓋為達妄因為無故并妄體亦空故也。次二句。結成無生。言識得無因。不但只達妄空。亦達最初即未曾生。而卻後將何所滅乎。後引夢喻以明不可取也。得菩提者。即如寤時人醒夢之後也。宣說無明。即如說夢中事也。雖有大智。不能取無明確實之體相。即如心縱精明。不能取夢中物也。大約亦同不可說意。特以取字別上說字。以妄體別上妄因耳。舉法詳合已竟。

巳二取喻帖合

況復無因。本無所有。如彼城中演若達多。豈有因緣。自怖頭走。忽然狂歇。頭非外得。縱未歇狂。亦何遺失。

首二句。牒法也。況字。以上夢喻。況下本喻。如云。只此夢喻已足顯其妄性無生。況復云云。首句牒妄因本空。次句牒妄體亦空也。如彼下四句。帖喻妄因本空。忽然下四句。帖喻妄體亦空。設使其頭真有得失。不名為狂。帖喻法中設使妙覺真有得失。不名為妄。今乃歇非外得。未歇無失。帖喻法中悟非外得。迷非真失。可見妄體本來無有也。以法合喻已竟。

辰四結成無因

富樓那。妄性如是。因何為在。

性。即體也。言妄之自己體性本來如是。尚不可得。況更索其因哉。喻明無因已竟。

卯二示令頓歇。圓頓教中。知真本有。何勞起修。達妄本空。不須強斷。而強修強斷者。盡屬怖頭狂走。妙在歇狂。當下即是。然歇狂正是無修之修。亦非同撥無放逸之流也。分三。辰一示無修之修。又三。巳一略除妄緣

汝但不隨分別世間。業果。眾生。三種相續。

詳但之一字。即所以止其意中奮修之念。如云。汝究妄因。將欲得其本因。而苦修以斷之也。今即悟其無因本空。何必乃爾。汝但云云。分別二字至重。應是緣麤境之麤惑。總該法執。對三種相續為三分別。故下科呼為三緣也。不隨二字。便是頓修頓斷功夫。蓋二乘我執已盡。尚猶不了法空。於三相續而分別心外實有。長纏理障。今教其於承示悟空之後。但惟息此三種緣念分別而一切不隨。即是頓斷法執也。良以彼之三種相續。本無因而末全空。但惟依此隨念分別。故常不即空。今惟不隨。彼自無依。不空何待。此誠頓悟家最為省力之修也。思之。夫觀三種相續。文取初問科中之語。則知此之頓修。全藉初問中生續皆空以張其本也。

巳二妄因自絕

三緣斷故。三因不生。

上句牒上科意也。蓋上科不隨三種分別。即是斷三緣也。而麤惑麤境已盡。三因。乃帶細境之細惑。即三細中流注細念。所以為前麤惑境之深因。故亦對境成三。不生者。良以麤念除而功熟。細念亦隨盡也。

巳三妄本亦盡

則汝心中演若達多。狂性自歇。

心中演若狂性者。借喻直指根本無明。良以前演若狂走之狂本喻根本無明故也。歇者。息也。滅也。由前達空之後。麤細二念俱忘。則根本無明豈能獨存。亦泯然而息滅矣。然歇字雙含伏斷兩意。若約伏意。則十信滿心圓伏無明。若約斷意。則等覺後心永斷無明也。

辰二示無證之證

歇即菩提。勝淨明心本周法界。不從人得。

前皆滅妄。此科證真也。菩提。智果之號。本覺出纏。三智圓滿之相。勝淨明心。極果之體。合名體而兼舉也。勝者。超過一切。無比無上之意。淨者。煩惱不能染。明者。無明不能昏也。權小菩提。下對凡外亦稱淨明。而非勝淨明也。心之一字。亦顯唯心。非別有也。此亦雙含發心究竟二種菩提。承前圓伏無明。此為發心菩提。初住位也。雖斷一證一。而圓融該徹四十二地。即成正覺。克肖究竟也。承前永斷無明。此為究竟菩提。如來位也。亦就滿慈已齊七信。進則二果可階。故作斯判。若約初心具頓根者。則雖觀行位中。圓伏五住。一超直入。是亦菩提勝淨明心。曾無優劣。幸勿退屈。祖云。但離妄緣。即如如佛。允合此中頓歇之意。本周法界者。但由歇而顯。非由歇而始有也。前云。一切世間諸所有物。皆即菩提妙明元心。即周法界意也。不從人得者。縱使從人指示。而實理備吾身。非從人與。如燈傳點而已。

辰三責劬勞修證

何藉劬勞肯綮修證。

藉者。假也。須也。吳興曰。骨間肉曰肯。筋肉結處曰綮。出莊子枝經肯綮之未嘗。○依管見。作勞筋苦骨。剋苦修行之意。何藉者。言不須作意苦求修證也。良以頓人悟處高妙。了達妄本空而真本有。但息顛倒分別。一念入無分別。本空者無依而何所留。本有者無覆。而何所隱哉。故不假於苦修證也。此若滿慈意中無擬修之念。則佛責何所謂乎。然而欲希頓修者。當先求於頓悟。如其悟未大徹。而妄撥事修。自成陷墜。亦愚惑之甚也。慎之。示令頓歇已竟。

卯三結喻推失。又分三。辰一本有不覺喻

譬如有人。於自衣中繫如意珠。不自覺知。

衣。喻三緣顛倒分別。三因微細流念。及狂性根本無明重重包裹之相。珠。喻菩提勝淨明心。由此枝末與根本無明重包重裹。故雖有而不覺知也。

辰二迷之非失喻

窮露他方。乞食馳走。雖實貧窮。珠不曾失。

纏空而乏於妙用為窮。滯有而無所退藏曰露。空有二皆邊地。故如他方。吳興曰。求人天樂。取偏小益。猶乞食馳走。○珠不曾失者。萬妄交馳。一真宛在。猶雖貧珠在也。

辰三悟之非得喻

忽有智者指示其珠。所願從心。致大饒富。方悟神珠非從外得。

吳興曰。佛如智者。教如示珠。證理起用。則致大饒富也。溫陵曰。末二句喻妄息真現。不勞修證也。○致大饒富。喻本周法界。末二句喻不從人得也。此中問處。原同圓覺經金剛藏云。若諸眾生本來成佛。何故復有一切無明。但一切意該本末。而此經以末從本。亦言諸妄悉無因而本空也。問。此之頓歇。與耳根圓通同耶異耶。答。歇意同。而就位有異也。若博地凡夫。名字位中。聞斯法門。悟徹真有妄空。從耳門入流忘所。即是不隨世間分別。三緣頓斷也。若仍隨分別。三緣不斷。何名入流忘所耶。自此由忘而不生。由不生而盡。由盡而空。由空而滅。一路休歇。自淺之深。直至寂滅現前。即是菩提勝淨明心現前矣。此則全同也。若滿慈七信位後。根結已盡。何用翻前又從耳門而入。但從覺所覺空。頓歇法執分別俱生。至寂滅現前。則勝淨明心亦現前矣。蓋前位人法二執齊歇。此位但歇法執。故云就位有異耳。正答滿慈已竟。

癸二兼示阿難。阿難本是當機。以此疑接咐滿慈問中而起。故曰兼示也。分二。子一阿難躡佛語而執因緣。此阿難第三翻疑因緣也。最初第一於顯見超情科中。疑見性不由因緣。第二於圓彰七大科前。疑萬法不由因緣。今此第三。乃疑證果成道何亦不屬因緣。有果無因。誠大可疑。意蓋聞佛久排因緣。而語中又帶因緣。既說因緣。又言何藉修證。故起斯問。是則前疑性相。今疑因果矣。分三。丑一起問

即時阿難在大眾中。頂禮佛足。起立白佛。

丑二正問。又復曲分為四。寅一躡牒佛言

世尊現說殺盜婬業。三緣斷故。三因不生。心中達多。狂性自歇。歇即菩提。不從人得。

現說殺盜婬者。依天如作略牒業果。而意該世界眾生。若是。則業字應是等字之誤。而緣字即是分別。非即指殺等業也。此說極好。以滿慈三業絕無。豈佛更說令斷之乎。

寅二證成怪問

斯則因緣皎然明白。云何如來頓棄因緣。

首二句。證成佛言現說因緣。下二句。怪問既說因緣。何又頓棄而言迷妄無因。何藉修證。以至多明今教不屬因緣耶。

寅三昔教有益

我從因緣。心得開悟。世尊。此義何獨我等年少有學聲聞。今此會中大目犍連。及舍利弗須菩提等。從老梵志聞佛因緣。發心開悟。得成無漏。

首二句。自受益也。世尊下。他受益也。梵志者。西竺出家者之通稱。謂其有清淨志行者也。經載目連等最初於途中相遇波離迦葉等。聞說生滅四諦因緣。開悟信從。然後見佛。成羅漢果也。

寅四今濫自然

今說菩提不從因緣。則王舍城拘舍б等所說自然。成第一義。

觀今說二字。即指現說無因本空。歇即菩提。何藉修證等語。而為頓棄因緣之意。不必取前文也。外道自然。如八萬劫後。自然成道。猶如縷丸。極處停止。皆自然不假修證之意也。正問已竟。

丑三結問

惟垂大悲。開發迷悶。

意謂約佛之言。則仍帶因緣。究佛之意。則頓棄因緣。今請決定仍是因緣耶。必非因緣耶。決一則不迷悶矣。

子二如來拂深情而責執吝。又二。丑一就喻拂情。又二。寅一拂情伸意。又三。卯一即喻揆情。

佛告阿難。即如城中演若達多。狂性因緣若得滅除。則不狂性自然而出。因緣自然。理窮於是。

即喻者。即取前喻。揆情者。揆度阿難兩種情執也。如云。汝所謂因緣自然者。今且就前狂喻以推之。汝必謂狂性云云。理窮於是者。言汝不過執此為因緣為自然。出此二途。則情盡理窮也。大意忖度阿難之意而先以按定。下方破也。此但說喻。若約法中。須得無明因緣滅除。菩提自然而出。若此。則本空本有二意俱失。全成兩種執情矣。

卯二雙拂二計。又分為二。辰一約頭雙拂。約頭者。法中蓋指菩提不墮二計也。又二。巳一拂自然

阿難。演若達多頭本自然。本自其然。無然非自。何因緣故。怖頭狂走。

首二句。標定頭為自然也。本自其然者。牒上句意。猶言既是自然也。無然非自者。猶云無非自然也。言其常應自然而有。不得驚其忽無而發狂也。末二句。即詰問其何故忽驚無頭而狂走乎。因緣。亦只是故字意。不取照鏡。但表其既狂。便不屬於自然而已。法中謂本性若屬自然。眾生即當常自見性。不復有迷淪者。今何故復有迷而馳背者乎。可見菩提不屬於自然也。大端破自然只破自然。切不可謂以因緣破自然。交破即屬矯亂。如前辯也。

巳二拂因緣。又二。午一對詞反詰

若自然頭。因緣故狂。何不自然。因緣故失。

文雖雙舉。實惟獨重因緣。語雖帶狂。實惟獨約頭辯。若自然頭者。頭本先有也。因緣故狂者。照鏡因緣而遂怖無頭也。若此。則全非真因緣。何以故。若實因緣。何不此頭元自然有。照鏡因緣遂真失乎。必真失其頭。而後為真實因緣也。法中如云。若菩提妙性先自然有。而後假無明因緣背馳不見。遂謂此性全屬因緣。即當真失其性。方信因緣不妄。今何不由因緣真失乎。詰令自審也。

午二正結其非

本頭不失。狂怖妄出。曾無變易。何藉因緣。

首二句。是申其正意。以結定頭在不失。而無端狂怖。妄謂無頭而已。末二句。是出其非為因緣。如云。正當妄怖無頭之時。而本頭實無變易。及覺有頭狂歇之後。而此頭何假因緣。法中合云。性本不失。無端迷背。似失而已。然正當迷背似失之時。而本性實無變易。及見性破迷之後。此性何假因緣哉。此亦破因緣只破因緣。非以自然而破因緣也。大約言此頭若是自然。當無狂怖。此頭若是因緣。當須真失。今由有怖。故非自然。又由無失。故非因緣。以法詳喻。歷然可見。但是雙非。決無雙是。若用互破。則前墮是因緣。後墮是自然。故曰矯亂。觀後文尚須重重遣盡。豈此中反令雙非而翻成雙是乎。

辰二約狂雙拂。約狂者。法中蓋指無明不墮二計也。分二。巳一拂自然

本狂自然。本有狂怖。未狂之際。狂何所潛。

本狂自然者。若狂本出於自然也。本有狂怖者。言即當本來常有狂怖也。末二句詰問可知。若以合法。則未狂之語。法喻難齊。良以喻中真有未狂之際。法中實無未妄之時。若爾。當墮無明有始之過。只可義取之云。清淨本然之中。妄何所潛。如諸祖謂空劫以前。亦是義立而已。

巳二拂因緣

不狂自然。頭本無妄。何為狂走。

不狂自然者。若不是狂出於自然也。又說首二字顛倒。應是狂不自然。即反說因緣耳。蓋此句先以翻成因緣。下二句。方躡上詰問以破之也。頭本無妄者。即同頭本不失也。末句正詰問也。法合當云。若謂妄非自然而有因緣。然性本不失。何因緣而背馳乎。雙拂二計一科已竟。

卯三躡伸己意

若悟本頭。識知狂走。因緣自然。俱為戲論。是故我言三緣斷故。即菩提心。

此即躡上破辭。而重伸己說歇即菩提之意。首句是躡上約頭雙拂。而悟頭之非自然非因緣也。次句。是躡上約狂雙拂。而知狂之非自然非因緣也。下二句接云。若如是解。則二計俱為戲論。而全無實義矣。法合當云。若悟覺性本具。又知無明本虛。二計誠為戲論矣。以上躡前結束已定。是故下。就伸己意也。如云。由是二俱戲論之故。我故前說但使三種分別戲論之緣斷除。即真菩提心矣。良以法執未除者。於三種相續。不忘分別。正是戲論。前云不隨分別者。所以止絕戲論耳。戲論止。而無明無依。菩提離障。不真何俟哉。拂情伸意已竟。

寅二疊拂諸情。分三。卯一先出兩重生滅。又二。辰一約菩提出生滅

菩提心生。生滅心滅。此但生滅。

承上言三緣斷故以即菩提。而不可更作生菩提想。何以故。若菩提心生。則生滅心滅。此則仍是生滅之心。非真菩提心也。

辰二約自然出生滅

滅生俱盡。無功用道。若有自然。如是則明自然心生。生滅心滅。此亦生滅。

承上言不但此為生滅之心。縱使滅生俱盡。無功用道。亦不可更生自然想。何以故。若自然心生。則生滅心滅。此亦全是生滅之心。非真無功用道也。此重更難察識。故下偏喻之。先出兩重生滅已竟。

卯二喻明自然非真

無生滅者。名為自然。猶如世間諸相雜和成一體者。名和合性。非和合者。稱本然性。

承上問言。何為自然猶是生滅。良以計無生滅為自然者。蓋對彼生滅之不自然而立非真本有也。若以喻明。正如世間因雜和成一體者名和合性。對此和合。而遂將非和合者稱本然性。則此本然二字。元是對待翻顯增立之法。豈本有哉。本然即自然也。

卯三極盡妄情方是

本然非然。和合非合。合然俱離。離合俱非。此句方名無戲論法。

本然即自然。就喻而用也。和合即因緣。取類而稱也。本然非然者。本然與非本然也。和合非合者。和合與非和合也。合然俱離者。和合與非和合固俱離也。本然與非本然亦俱離也。若單遣。則反淺於前句矣。離合俱非者。離與不離又復雙離之也。此離合的合字。不與和合的合字相干。蓋是對離說合。故即不離也。末二句。方許其真無戲論矣。蓋遣之又遣。以至無遣。方契真無功用道。真菩提心也。是由識知狂走。則因不墮於二計。覺悟本頭。則果不墮於二計。而真無功用即真因也。真菩提心即真果也。故知阿難此番之辯。全辯因果也。就喻拂情已竟。

丑二切責執吝。分二。寅一抑斥戲論。又二。卯一直斥耽著戲論。舊說世尊教阿難歷劫勤修。不可徒恃多聞。如是。則與前何藉劬勞肯綮修證意相矛盾。若約對位淺深。則博地凡夫。豈得一超直入。若約多聞寄斥。則因緣六度。寧免塵劫曝腮。當知不捨戲論。歷劫無功。能捨戲論。何須歷劫。必謂捨戲論而又當歷劫。則不藉劬勞之語。終乖前後矣。請詳今解。本意自見。復分為二。辰一判果難成

菩提涅槃。尚在遙遠。非汝歷劫辛勤修證。

首句。智斷二果號也。承上如云。據汝所執所問。則極果尚在遙遠。非汝歷劫辛勤所能修證。意謂縱經塵劫修行。亦終不能實證也。此且斷定難成。下科方出其所以也。

辰二出其所以

雖復憶持十方如來十二部經清淨妙理如恒河沙。祇益戲論。

蓋言我所以斷汝歷劫難成極果者。正以汝雖憶多經。本皆離戲論。而清淨詮了義之妙理。汝反取之以資益戲論。所以難成也。意謂若能遠離戲論。則歇即菩提。尚不藉於劬勞。亦何有於歷劫難成哉。直斥耽著戲論竟。

卯二現證戲論無功。又二。辰一自全無力

汝雖談說因緣自然。決定明了。人間稱汝多聞第一。以此積劫多聞熏習。不能免離摩登伽難。

言其若憑自己多聞。全無道力可免婬術之難也。

辰二仗咒方免

何須待我佛頂神咒。摩登伽心婬火頓歇。得阿那含。於我法中。成精進林。愛河乾枯。令汝解脫。

夫乘佛咒力。一時頓證三果。超斷見惑八十八使。進斷思惑欲界九品。故曰成精進林。勝多曰林。以其進速而證多。故以稱也。報居不還。不來欲界。故曰愛河乾枯。欲愛溺人。無異瀑河。故以喻也。夫阿難固是權人。登伽亦不定實。但一見多聞無功。示居初果。一顯咒力功大。速證第三。義無不盡。至於一期勝會。見解俱圓。本皆信位。而但依小稱者。取其名位勝。而令凡小生敬羡耳。抑斥戲論已竟。

寅二激修無漏。又分二。卯一正勸勤修無漏

是故阿難。汝雖歷劫憶持如來祕密妙嚴。不如一日修無漏業。遠離世間憎愛二苦。

常不開演曰祕密。不可思議曰妙嚴。一日者。翻上歷劫也。無漏業者。捨權歸實。遠離戲論。行起解絕。入無分別。即不漏落於戲論分別而已。若以下文取之。即須反聞自性。所謂將心持佛佛。何不自聞聞也。初不漏落於循聲。以次而深。重重脫之重重無漏矣。憎愛。現對摩登耶輸。何須玄釋。且阿難既示初果。但就初果論之。教載須陀洹人。隔生多婬。後有畫瓶之悔。又羅漢斷愛。而憎習全在。如淨名會上。天花著身是也。夫憎習被縛。如獼猴推粘求脫。若是。則潤生之根柢尚在。何用他說。況在婬室時。既稱將壞戒體。足顯救之遲而未必不壞也。何待隔生。至於遠離。功亦非淺。約戒。則須身心俱斷。先以絕愛。斷性亦無。後以絕憎。約定慧。則須寂照含空。摩登在夢。至此豈惟但無憎愛。亦乃情器俱超。而更妙能轉物矣。

卯二更舉劣機激責。分三。辰一單舉登伽破障

如摩登伽。宿為婬女。由神咒力銷其愛欲。法中今名性比丘尼。

宿為婬女四字。具含三障。宿為業障也。婬習。煩惱障也。女身。報障也。故下文銷其愛欲。則煩惱障已破。名之以性。則業障已除。作比丘尼。則報障現轉。顯咒力能破三障。障消性顯。故成性比丘尼也。

辰二兼與耶輸同益。承上文所謂三障既開。不證何俟。故此科顯益又分二。巳一開悟益

與羅侯母耶輸陀羅。同悟宿因。知歷世因。貪愛為苦。

女身之報。全由慾愛深重。今緣宿命開通。洞知累劫苦本皆因貪愛。而悔悟深切也。

巳二修證益

一念熏修無漏善故。或得出纏。或蒙授記。

激勸之旨。偏屬此科。前責阿難不如一日修無漏業。令出二苦。今舉劣機一念熏修。即得出纏受記。正相應也。上二句。二人之修也。熏修無漏者。乘悔悟心。止貪愛水。不外流逸。一念迴光湛居性定。恒無漏落也。下二句。別言二人之證也。出纏是登伽所證。即出貪愛纏縛。若約三果。即如愛河乾枯之解。授記。是耶輸所得。已證四果。法華蒙記成佛。號具足千萬光相如來。進證應入住位矣。兼與耶輸同益已竟。

辰三詰責阿難自欺

如何自欺。尚留觀聽。

承上言耶輸女身。已為劣弱。而登伽婬女。更是下劣。此等劣機。今尚以一念熏修。即皆高證。而汝以丈夫根智。徒守多聞。淹於下位。自欺云者。蓋現見熏修有益而不修。明知戲論無功而固執。留者。戀也。觀聽。即見聞也。尚留觀聽者。言尚戀見聞分別。而耽著戲論也。當知阿難此番辯問。最有關要。良以前既排盡因緣。後復將談修證。若一向有修有證。則違前自言。若一向非因非緣。則廢後修證。此誠聖言宛似互違。而不可不辯也。今明真本無變。猶夫頭本無失。而何有實修實證。固非一向墮於因緣也。又明妄之現迷。猶夫狂之現起。而豈終無修無證。亦非一向墮於自然也。由是則知斯經無修無證。固不礙於有修證。而有修有證。仍不礙於無修證也。前後之文。無復矛盾之可議矣。其旨亦甚微妙也哉。問答辯劾已竟。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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