諦義證得經...「藏外佛教文獻」(2)
§4.38
從深淵天、不退天以上,到九之頸飾天、最勝天以上,乃至一切義成天,各各(增加)一。(āraṇa-acyutād ūrdhvam ekaikena navasu graiveyakeṣu vijayādiṣu sarvārthasiddhe ca.)
〔註釋〕
本節意為從九之頸飾天開始,到一切義成天,每一層各增加一個如海量。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4.32),內容與此完全相同。
§4.39
最短為一個巴利堯巴姆及超過它。(aparā palyopamaṃ adhikaṃ ca.)
〔註釋〕
前面講的均是諸天神的最長壽命,本節開始論述諸天神的最短壽命。本節意為:善法天的最短壽命為一個巴利堯巴姆;自在主天的最短壽命略超過它。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4.33),內容與此完全相同。
§4.40
有二個如海量。(sāgaropame.)
〔註釋〕
本節意為常童子天的最短壽命是兩個如海量。
§4.41
而略多。(adhike ca.)
〔註釋〕
本節意為大因陀羅天的最短壽命要略多於常童子天。
§4.42
對以上諸天,依次以前一個的最長壽命為後一個的最短壽命。(parataḥ parataḥ pūrvā pūrvā 'nantararā.)
〔註釋〕
即梵天界的最短壽命與大因陀羅天的最長壽命相同——比七個如海量略多一些;而朗闥伽天的最短壽命與梵天界的最長壽命相同——十個如海量。如此類推。
空衣派刊本無§4.40、§4.41兩節,而以§4.42為其(§4.34)。
§4.43
即使在地獄界,於第二地以下,亦如此。(nārakāṇāṃ ca dvitīyādiṣu.)
〔註釋〕
本節意為地獄界最短壽命的計算法與天界的計算法相同,即從第二地起,上一地的最長壽命即為下一地的最短壽命。關於各地獄界的最長壽命,見§3.6。
空衣派刊本把本節作為(§4.35)。
§4.44
第一地為一萬歲。(daśa varṣa-sahasrāṇi prathamāyām.)
〔註釋〕
§4.43的計算法祇解決了地獄界從第二地至第七地的最短壽命問題。本節則講地獄界第一地(玉光地)的最短壽命。
§4.45
即使對宮住神,也如此。(bhavaneṣu ca.)
§4.46
即使對中間住神,也如此。(vyantarāṇāṃ ca.)
〔註釋〕
這兩節意為天界的第一群神宮住神及第二群神中間住神的最短壽命都是一萬歲。
空衣派刊本把§4.44、§4.45、§4.46三節作為(§4.36)、(§4.37)、(§4.38)三節,內容相同。
§4.47
最長壽為一巴利堯巴姆。(parā palyopamam.)
〔註釋〕
本節意為天界第二群神中間住神的最長壽是一個巴利堯巴姆。
空衣派刊本此節略有不同,為:
(§4.39)最長壽比一個巴利堯巴姆更多。(parā palyopamam adhikam.)
§4.48
星光神比那增加。(jyotiṣkāṇām adhikam.)
〔註釋〕
本節意為第三群神星光神的最長壽命大於一個巴利堯巴姆。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
(§4.40)星光神亦然。(jyotiṣkānāṃ ca.)
因空衣派刊本之(§4.39)稱中間住神的最長壽超過一個巴利堯巴姆,所以,本節意為星光神的最長壽命也超過一個巴利堯巴姆。
§4.49
行星為一。(grahāṇām ekam.)
〔註釋〕
本節意為行星的最長壽命為一個巴利堯巴姆。
§4.50
對星宿(而言),為其半。(nakṣatrāṇām ardham.)
§4.51
對離散星(而言),為其四分之一。(tārakāṇāṃ caturbhāgaḥ.)
§4.52
而最短量為八分之一。(jaghanyā tv aṣṭabhāgaḥ.)
〔註釋〕
§4.50指星宿的最長壽命,是半個巴利堯巴姆。§4.51指離散星的最長壽命,是四分之一個巴利堯姆。§4.52指離散星的最短壽命是八分之一個巴利堯巴姆。
§4.49、§4.50、§4.51三節與§4.48有矛盾,但原文如此。疑有些單位可能應是如海量。空衣派刊本沒有這幾節,行文就不矛盾了。參見§4.53的註釋。
§4.53
以外的為四分之一。(caturbhāgaḥ śeṣāṇām.)
〔註釋〕
本節意為離散星之外的星光神的最短壽命為四分之一個巴利堯巴姆。
空衣派刊本無§4.49至§4.53諸節,代之以:
(§4.41)最短壽為其八分之一。(tad-aṣṭabhāgo 'parā.)
意為星光神的最短壽命是八分之一個巴利堯巴姆。
(§4.42)一切世終天俱為八個如海量。(laukāntikānām aṣṭau sāgaropamāṇi sarveṣām.)
綜上所述,白衣派刊本本章共計五十三節,空衣派刊本本章共計四十二節。
第五章
§5.1
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是非命的身。(ajīva-kāyā dharma-adharma-ākāśa-pudgalāḥ.)
〔註釋〕
本章主要論述非命。
非命(ajīva)是耆那教七諦的第二諦。它由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四者組成。
法(dharma)這個詞在印度哲學中一般解釋為客觀物質、宇宙的理法、乃至生活規範、社會職責。但耆那教賦予它特殊的意義。耆那教認為法是一種實體,由於有了它,萬物纔能運動。因此,它是物體得以實現運動的條件。故也有人將它譯作「運動的條件」。
非法(adharma),法的對立面。耆那教認為非法也是一種實體,它的作用是使物體停止運動。故也有人將它譯作「靜止的條件」。
虛空(ākāśa)也是一種實體,命、非命在虛空中存在,在虛空中活動。
補特伽羅(pudgala),該詞本意為人。佛教有時用該詞代替「修行者」,佛教的犢子部則將輪迴的主體專稱為補特伽羅。耆那教的補特伽羅意為物質、材料。它本身有一定的形態,(參見§5.4)是構築世界萬物的基料。由於補特伽羅也是組成人體的基本材料,故亦隱含有「人」的意思。耆那教認為補特伽羅也是一種實體。
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都由無數物質微粒(原子)構成。同時,這四者的集合,又構成了非命,故稱為「非命的身」。身(kāyā),在此有集合、聚集的意思,也有人把它譯作「聚集」。
§5.2
這些與命都是實體。(dravyāṇi jīvāś ca.)
〔註釋〕
命、非命是耆那教總括世界的兩個基本範疇,一個是精神性的原理,一個是物質性的原理。由於非命可分作法等四個實體,加上實體命,故有些註釋者把命、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合稱為耆那教的五個基本實體。
空衣派刊本把本節分作(§5.2)、(§5.3)兩節。
§5.3
是常住的、無色的。(nityāvasthitāny arūpāṇi.)
〔註釋〕
「常住」(nityāvasthita)是與變化、無常相對的一個概念,指永恆不變。「色」(rūpa),在印度哲學中常用來指物質。但在這兒是指像物質一樣有看得見的形體、有質礙,故「無色」(arūpa)就是沒有一定的形體,也無質礙。
§5.4
(但)補特伽羅是有色的。(rūpiṇaḥ pudgal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補特伽羅有質礙,有一定的形體。
§5.3、§5.4兩節是對五個實體基本性質的簡述。這五個實體都是永恆不變的,其中命是精神性的;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是物質性的。在這四個物質性實體中,法、非法、虛空是無質礙(色)的不定形物質,而補特伽羅則是有質礙(色)的定形物質。精神性的命也是無質礙(色)的。圖示如下:

§5.5
直至虛空為單一的實體。(ā ākāśād ekadravyāṇi.)
〔註釋〕
本節意為法、非法、虛空三個實體是單一的。即它們各自都是一個整體,不可分割。而補特伽羅與命則是由數量無限的個體組成的。
§5.6
且無作。(niṣkriyāṇi ca.)
〔註釋〕
「無作」(niṣkriya),即不活動,不造作。本節意為法、非法、虛空雖然可以幫助、阻止或容納物體活動,但它們本身都是消極的、不活動的。反之,補特伽羅、命則是積極的、活動的。
§5.7
法、非法的微點是無數的。(asaṃkhyeyāḥ pradeśā dharmādharmayoḥ.)
〔註釋〕
「微點」(pradeśa),耆那教專用術語,指一個原子所能佔據的空間。耆那教認為法、非法雖是單一的,不可分割的物質性實體,但由於它是無色的,即沒有質礙的,且在它內部有無數個小空間(微點),故此可以讓物質原子來佔據。
§5.8
命的(微點,也是無數的)。(jīvasya ca.)
〔註釋〕
命中也同樣有無數個微點。
空衣派刊本把§5.7與§5.8合為一節,作為:
(§5.8)法、非法、命的微點是無數的。(asaṃkhyeyāḥ pradeśāḥ dharmādharmaikajīvanām.)
故從下一節起,兩種刊本的編號一致。參見§5.2的註釋。
§5.9
虛空的是無限的。(ākāśasya-anant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虛空中也有無數個微點,且虛空中的每一個微點也是無限的。
§5.10
補特伽羅(的微點,分成)能計量的、不能計量的、(和無限的三種)。(saṃkhyeya-asaṃkhyeyāś ca pudgalānām.)
〔註釋〕
本節原文祇有「能計量的」、「不能計量的」兩種,但據作者原註,還應有第三種:無限的微點。
§5.11
原子沒有微點。(na-aṇoḥ.)
〔註釋〕
原子(aṇu),舊譯「微」、「塵」、「極微」,物質不可分割的最小單位。由於它自己祇有一個微點大,祇佔據一個微點的空間,因此,原子內部也就不可能再被分出微點。
§5.12
存在於世界空中。(lokākāśe 'vagāhaḥ.)
〔註釋〕
「世界空」(lokākāśa)是耆那教哲學特有的概念,與「非世界空」(alokākāśa)相對。所謂非世界空指絕對空,世界空則指我們所在的宇宙。
耆那教認為前述五個基本實體僅存在於世界空中,即我們所在的宇宙中,不存在於非世界空中。
§5.13
(即)法、非法的是全(部世界空)。(dharmādharmayoḥ kṛtsne.)
〔註釋〕
本節意為法、非法存在於全部世界空中,亦即整個宇宙中都存在著法與非法兩實體。
§5.14
補特伽羅的份,存在於一微點等中。(ekapradeśādiṣu bhājyaḥ pudgalāṅām.)
〔註釋〕
「份」(bhājya),指被分割後的補特伽羅的某一部分。
本節意為,補特伽羅被分割以後,可以以一個個原子單獨分立的形式獨立存在,即由一個個的原子佔據虛空中的一個個微點,乃至佔據整個世界空。但它也可以以兩個原子、三個原子……相結合的複合體形式存在,佔據二個微點、三個微點……的空間。
§5.15
命的(份)存在於(世界空的)無限的部分等中。(asaṃkhyeya-bhāgādiṣu jīvānām.)
〔註釋〕
耆那教認為世界空就其總體來說是有限的,但就其每一部分來說是無限的。每一個無限的部分又可以分成許多無限的部分,即無限可以無限地分割。本節意為,如一個命佔據這個一個無限,其它的命還可以佔據這個無限之外的其它無限。關於這一點,可結合下節所說的命有伸縮自如的特徵來理解。
§5.16
就像燈光一樣,可憑借收集或放射其微點的方式,(佔據空間)。(pradeśa-saṃ-hāra-visargābhyāṃ pradīpavat.)
〔註釋〕
本節意為,命可以憑借收集或放射其微點的方式,佔據它所佔有的空間,包括身體的每一個部分。猶如一盞燈,無論房間是大是小,都可以用自己的燈光佈滿該房間。耆那教認為正因為命有與燈同樣的特徵,所以各種不同的肉體雖然都祇有一個命,但這個命卻能統率該肉體的任何一個部位。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之「visarga」寫作「visarpa」,但意義相同。
§5.17
法與非法的功能,提供了進行或停止的必要條件。(gati-sthity-upagraho dharmādharmayor upakāraḥ.)
〔註釋〕
本節意為命與補特伽羅的任何活動,或停止活動,均需有法或非法的協助。
§5.18
虛空的(功能在於提供)場所。(ākāśasya-avagāhaḥ.)
§5.19
補特伽羅的(功能)在於(構成)身、語、意、呼、吸。(śarīra-vāṅ-manaḥ-prāṇa-apānāḥ pudgalānām.)
〔註釋〕
本節指出補特伽羅不僅能構成人的肉體,還能構成一般被認為是生命現象的語言、思維、呼吸。也就是說,耆那教認為語言、思維、呼吸等實質上都是物質性的,與精神性的命的本質截然不同,這一點值得引起重視。佛教的說法與此類似,這對於我們理解佛教「無我論」的真實含義有重大意義。
耆那教的上述觀點與他們的業的理論有關。耆那教認為上述生命現象都是業活動的結果,而業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細微的物質,故生命現象從本質上說也都脫離不了物質性。佛教強調五陰之受、想、行、識四陰與色陰是一個整體,不可分割,並均蒙有色陰物質性的「苦」、「空」、「無常」的特性。其思維方式與耆那教基本相同。
§5.20
且是苦、樂、生、死的必要條件。(sukha-duḥkha-jīvita-maraṇa-upagrahāś ca.)
〔註釋〕
本節意為補特伽羅是人們感受苦樂、經驗生死的必要條件。
§5.21
命的(功能)在於(它們)互為必要條件。(paraspara-upagraho jīvānām.)
〔註釋〕
耆那教認為命並非單一的整體,它在數量上是無限的。命與命必須互相依賴方可生存,故說「互為必要條件」。作者原註說:「因善惡的教示,命互為必要條件。」
§5.22
時間的(功能)存在於延續、轉變、所作及長短等之中。(vartanā pariṇāmaḥ kriyā paratva-aparatve ca kālasya.)
〔註釋〕
耆那教的理論家們對時間的解釋不太一樣。空衣派認為時間也是一種實體(參見§5.38),白衣派未作肯定,但也未作否定。本節意為時間的功能體現在萬物的存在、變化、運動(即「所作」)之中,並體現在對時間長短的度量中。關於轉變,請參見§5.41至§5.44。
§5.23
補特伽羅具有觸、味、香、色。(sparśa-rasa-gandha-varṇavantaḥ pudgal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補特伽羅具有「觸」(sparśa)、「味」(rasa)、「香」(gandha)、「色」(varṇa)等特性,因而是身、舌、鼻、眼的認識對象。
§5.24
並具有聲、結合、細微、粗大、形狀、可分、闇、影、熱、光。(śabda-bandha-saukṣmya-sthaulya-saṃsthāna-bheda-tamaś-chāyā-tapo-'dyotavantaś ca.)
〔註釋〕
本節進一步闡述補特伽羅所具有的各種特性:「聲」(śabda);「結合」(bandha),指能結合性;「細微」(saukṣmya),指具有細微的狀態;「粗大」(sthaulya),指具有粗大的狀態;「形狀」(saṃsthāna),指具有一定的形狀;「可分」(bheda),指具有可分性;「闇」(tamaś);「影」(chāyā);「熱」(tapas);「光」(dyota)。
§5.25
(在補特伽羅中),有原子和(原子的)複合體。(aṇavaḥ skandhāś ca.)
〔註釋〕
「複合體」(skandha),由原子結合而成的原子團。
§5.26
由結合、分割而產生。(saṃghta-bhedebhya utpadyante.)
〔註釋〕
據作者原註,所謂「結合、分割」意為「結合」、「分割」、「又結合又分割」這麼三種方式。故本節意為複合體通過如下三種途徑而產生:(一)由原子結合產生粗大的原子的複合體;(二)分割物體而形成細微的原子複合體;(三)在結合、分割的共同作用下產生新的原子的複合體。
§5.27
原子由分割而產生。(bhedād aṇuḥ.)
〔註釋〕
本節意為原子祇能由分割其它物體(或複合體)而產生,但不能通過結合而產生。亦即原子本身是不可分割的最小微粒。
§5.28
由分割或集合而成為可見的。(bheda-saṃghātābhyāṃ cākṣuṣāḥ.)
〔註釋〕
在這裡,「分割或集合」是複合體的代名詞,因為複合體是通過這些方式產生的。耆那教認為原子太小,是不可見的;但複合體在一定條件下是可見的。
§5.29
所謂「有」,就是具有產生、消滅、延續、結合(四種特徵)。(utpāda-vyaya-dhrauvya-yuktaṃ sat.)
〔註釋〕
空衣派刊本與此略有不同,為:
(§5.29)實體的特徵為有。(sat dravya lakṣaṇam.)
然後,將白衣派刊本的§5.29作為(§5.30),這樣,空衣派刊本就多了一節。
據作者原註,作者在§5.29之前有這麼一段話:「如何來認識法等的存在呢?答:可由特徵來認識。那麼,存在即『有』的特徵是什麼呢?」下面即接本節。由此看來,空衣派刊本在本節前加了(§5.29)之後,則似乎文章前後脈絡更順理些。
§5.30
如(有的)狀態不消滅,即(把它)作為常住。(tad-bhāva-avyayaṃ nityam.)
§5.31
那是因為可以明顯看到它有主要的方面及非那個方面的緣故。(arpita-anarpita-siddheḥ.)
〔註釋〕
在§5.29中對「有」下的定義是「產生、消滅、延續、結合」,即是一種動態的變化;而§5.30對「有」的定義,又認為它是「常住」,即永恆不變。如何理解這一矛盾的表述呢?§5.31回答了這一問題。
耆那教認為任何物體都有基本的方面(即「主要的方面」),及派生的方面(即「非那個方面」)。如果我們從它的主要方面看,那麼它是常住的;但如果我們從它的派生方面看,它又是變化的。因此,§5.29與§5.30兩種對「有」的定義相互並不矛盾,可以同時並存。耆那教從來主張任何事物都是相對的,「常住」並非絕對的「常住」,「變化」亦非絕對的「變化」,祇是看問題的角度不同而已。耆那教這種觀察事物的方法,稱為「或然論」。
§5.32
(原子的)結合根據粘著性與乾燥性。(snigdha-rūkṣatvād bandhaḥ.)
〔註釋〕
自本節至§5.36論述原子的結合問題。
耆那教認為原子結合為複合體,複合體結合為物體,但這種結合並非單純的混合,而必須有性質上或數量上的差異為依據。本節講性質的差異,即相互結合的原子必須有不同的性質,如粘著性原子與乾燥性原子的結合。
§5.33
具有最低量(這種)性質的(原子不結合)。(na jaghanya-guṇānām.)
〔註釋〕
耆那教認為每個原子都帶有一定程度的性質(或乾燥性,或粘著性),某原子團中該種性質的原子愈多,該原子團這種性質的強度就愈大。因此所謂原子「具有最低量這種性質」,也就是祇有單個原子。雙方如係都祇「具有最低量這種性質」,也就是說雙方都是單個原子。在這種情況下,性質既相同,數量又相等,雙方沒有差異,因此不能結合。
§5.34
同種性質,程度也相等時,(原子不結合)。(guṇa-sāmye sadṛśānām.)
〔註釋〕
§5.33論述的是性質相同的單個原子能否結合的問題。本節論述性質相同的複合體能否結合的問題。如果兩個複合體具有同樣的性質,該種性質的強弱程度也相同(亦即如果它們由同一種性質的原子組成,則各自內含的該種性質的原子個數相等;如果它們由不同性質的原子組成,則這些不同性質的原子相互抵消後,所剩餘原子的性質與個數都相等),此時,這兩個複合體並無差異,因此仍不能結合。
§5.35
但是,(可與)性質(比它)多二及二以上的(複合體相結合)。(dvyadhikādi-guṇānāṃ tu.)
〔註釋〕
本節論述兩個性質相同的複合體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結合。耆那教認為如果兩個性質相同的複合體所內含的、使它們能夠顯示出相同性質的原子個數之差大於 2 時,這兩個複合體纔能結合。用字母來表示,如用S代表帶粘著性的原子,用Sn代表該複合體表現為祇有或多餘 n 個或帶粘著性原子,則Sn祇能與Sn+2、Sn+3、Sn+4……等複合體結合。同理,如用R代表帶乾燥性的原子,用Rn代表該複合體表現為祇有或多餘 n 個帶乾燥性原子,則Rn祇能與Rn+2、Rn+3、Rn+4……等複合體結合。某些註釋者認為,在S與R之間,也必須按這一規律結合。
§5.36
結合時,有相等的轉化和趨向增高的轉化兩種。(bandhe samādhikau pāriṇāmikau.)
〔註釋〕
據作者原註,性質強弱不同的兩個複合體結合後,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轉化得強弱程度相等;另一種是程度低的一種向程度高的一種轉化。
但空衣派刊本無「有相等的轉化」一語,僅作「結合時向程度高的一方轉化。」(bandhe 'dhikau pāriṇāmikau ca.)
§5.37
實體有性質與樣態。(guṇa-paryāya-vad dravyam.)
〔註釋〕
「性質」(guṇa),舊譯為「德」,參見§5.40。
「樣態」(paryāya),原意為差別。據作者原註,這兒指樣態的變化與名稱的變化,故譯作「樣態」。
§5.38
有些人(認為)時間也(是實體)。(kālaś cety eke.)
〔註釋〕
這兒的「有些人」,指的是空衣派。參見§5.22。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時間亦然」(kālaś ca.)
§5.39
它由無數個瞬間(組成)。(so 'nanta-samayaḥ.)
〔註釋〕
「它」,指時間。
§5.40
性質依存於實體,(其本身)沒有任何性質。(dravyāśrayā nirguṇā guṇ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性質反映事物(實體)的屬性,它與實體不可分。但性質本身不能成為其它某些性質的基體,或附著體。
此節與《勝論經》§1.1.16的前半節完全相同。
§5.41
而其狀態處在轉化之中。(tad-bhāvaḥ pariṇāmaḥ.)
〔註釋〕
原註說,此節意為實體及性質的狀態(bhāva)就是轉化。bhāva一詞在本經中多次出現,意為「事物的現實狀態」,「事物外在的現狀」。
空衣派刊本本章到此結束,白衣派刊本尚有以下三節:
§5.42
(轉化)有無始,有有始。(anādir ādimāṃś ca.)
§5.43
於有色者,為有始。(rūpiṣv ādimān.)
〔註釋〕
有色者,即有形體者。這一類事物(包括生物)有具體的形體,因此都有產生、發展、滅亡的過程,有始有終。而無色者,即無形體者,如法、非法、虛空等是無始無終的。
§5.44
於命之作為及意向性(的轉化為有始)。(yoga-upayogau jīveṣu.)
〔註釋〕
「意向性」,參見§2.8、§2.9。「作為」(yoga),參見§6.1等節。
第六章
§6.1
作為是身、語、意的業。(kāya-vāṅ-manaḥ-karma yogaḥ.)
〔註釋〕
作為,梵文原文為yoga,即瑜伽。在印度哲學宗教中,它常指印度特有的一種修煉法。但在這裡則是耆那教特有的術語,指命使身、語、意行動起來,使外部的物質作為業流入內部這麼一種作用。故在此譯為「作為」。後世的耆那教註釋家把它解釋為:「命的振動」。
把人的全部行為分成身體方面的、語言方面的、思維方面的這麼三類,是印度比較普遍的分類方法。佛教也有身業、口業、意業的說法。
§6.2
此(即)為漏。(sa āsravaḥ.)
〔註釋〕
「漏」(āsrava)是耆那教思想的基本範疇之一,參見§1.4,指外界的物質性的業漏入命。本節進一步解釋所謂漏入,就是身、語、意三種作為。要而言之,業、漏、作為三者是從三個不同的角度觀察同一個對像而得出的三種名稱:能從外界漏入命的那一種細微的物質性東西,稱作業;這種業漏入命的現象稱作漏;而之所以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或動力,則是作為。
§6.3
凡清淨的產生善。(śubhaḥ puṇyasya.)
§6.4
凡不淨的為惡。(aśubhaḥ pāpasaya.)
〔註釋〕
作為有清淨與不淨之分。清淨的作為也產生業的漏入,但漏入的是善業。而不淨的作為漏入的則是惡業。
如依據烏瑪斯伐蒂的原註,上述兩節應像白衣派刊本這樣分開,但空衣派刊本把這兩節合在一起,作(§6.3)。
§6.5
有污濁的(命的作為,產生)與輪迴相關的(漏),無污濁的(命的作為,產生)恪守教規的漏。(sakaṣāya-akaṣāyayoḥ sāmparāyika-īryāpathayoḥ.)
〔註釋〕
耆那教把人的忿、慢、欺、貧等感情稱作污濁。由於業的作用,這些感情能使命污濁,成為有污濁的命。所謂「與輪迴相關的漏」,意為這種漏及其漏入的業是產生輪迴的原因。耆那教認為,通過修行而排除了污濁的人也有作為,因此也產生漏,但是這種漏及其漏入的業是所謂「恪守教規的漏」,它瞬息即逝,不會成為輪迴的原因。
「恪守教規」,原詞為iryāpatha,佛教把它譯作「威儀進退」或「律儀道」。原指按宗教要求辦事。「恪守教規的漏」指伴隨著符合宗教要求的行為產生的漏及業。據說這種漏及業一經產生,立即消逝,不會束縛命,因此也不會使命輪迴。
§6.6
前者是從無禁誓產生的五種,從污濁產生的四種、從根產生的五種、從所作產生的二十五種。(avrata-kaṣāya-indriya-kriyāḥ pañca-catuḥ-pañca-pañcaviṃśati-saṃkhyāḥ pūrvasya bhedaḥ.)
〔註釋〕
「前者」,指有污濁的命的作為產生的、與輪迴相關的漏。這種漏共分三十九種。「從無禁誓產生的五種」,指由於不遵守§7.1所說的五種禁誓而產生的漏。「從污濁產生的四種」,指因忿、慢、欺、貧四種感情而產生的漏。「從根產生的五種」,指眼、耳、鼻、舌、身等五根所產生的漏。「從所作產生的二十五種」,據作者原註,係指根據正見而作的行為之外的二十五種行為,這二十五種行為未必完全是惡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無禁誓」與「根」兩詞的位置互換,但全節意思不變。
§6.7
這些(漏)的差別由(思考程度的)強弱,被意識到與否,(作者的)力的差別及所依的差別而產生。(tīvra-manda-jñāta-ajñātabhāva-vīrya-adhikaraṇaviśeṣebhyas tad-viśeṣaḥ.)
〔註釋〕
漏的大小輕重依據上述四個方面來區別。以殺人為例:某人日思夜想要殺人與偶然起意要殺人不同,這是「思考程度的強弱」;無意識殺人與蓄謀殺人不同,這是「被意識到與否」;使的勁大與使的勁小不同,這是「作者的力的差別」;自己動手殺人與唆使他人殺人不同,用刀劍與用棍棒不同,這是「所依的差別」。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力」與「所依」兩詞的位置互換,但全節意思不變。
§6.8
所依為命與非命。(adhikaraṇaṃ jīva-ajīvāḥ.)
〔註釋〕
「所依」(adhikaraṇa),即行為的依藉,它可分成二種:依藉某生命體,如前一節註釋提到的依藉本人或他人去殺人;依藉某物體,如前一節註釋提到的依藉刀劍或棍棒去殺人。生命體為「命」;物體為「非命」。
§6.9
§6.10
後者有產生的二種;放下的四種;結合的兩種;表現出的三種。(nirvartanā-nikṣepa-saṃyoga-nisargā dvi-catur-dvi-tribhedāḥ param.)
〔註釋〕
「後者」,指§6.8所說的行為所憑藉的非命。所謂「產生的二種」,指根本性的與枝末性的。根本性的是由身、語、意、呼吸產生的漏;枝末性的是由書[A13]籍、繪畫等產生的漏。所謂「放下的四種」,指放置物體時(1)事先沒有檢查放置的場所;(2)放在很不干淨的場所;(3)突然放置;(4)放在不該放的地方,由此而產生的漏。所謂「結合的兩種」,指與飲食的結合及與工具的結合。所謂「表現的三種」,指身、語、意的表現與運動。
耆那教把行為所依憑的非命(物體),稱為「實體所依」。據作者對§6.8的原註,實體所依指刀、劍等十種。本節應該論述實體所依,但所論述的內容除了非命外,還包括部分命,與耆那教本身的「實體所依」的定義不合,暫存疑。
§6.11
(由對正智、正見的)誹謗、隱匿、嫉妒、妨害、攻擊、違背(而產生)智障及見障的(漏)。(tat-pradoṣa-nihnava-mātsarya-antarāya-āsādanā-upaghātā jñāna-darśana-āvaraṇayoḥ.)
§6.12
(由)自己的、他人的、自己與他人共同的苦、憂、惱、泣、殺、悲歎(而產生)應使感受苦的(漏)。(duḥkha-śoka-tapa-ākrāndana-vadha-paridevanāny ātma-para-ubhayasthāny asadvedyasya.)
§6.13
(由)眾生與禁誓者的慈愍、施與、遵守包括(禁止)小貪在內的禁戒、瑜伽(即禪定)、忍耐、純潔(的實踐而產生)應使感受樂的(漏)。(bhūta-vraty-anukampā dānaṃ sarāgasaṃyamādi yogaḥ kṣāntiḥ śaucam iti sadvedyasya.)
§6.14
(由)對完全智者、聖典、僧伽、法與天神的讒謗(而產生)見癡之(漏)。(kevali-śruta saṃgha-dharma-deva-avarṇavādo darśana-mohasya.)
〔註釋〕
「見癡之漏」,即導致產生見癡的漏。以下「行癡之漏」、「壽量之漏」均類此。
關於「見癡」(darśanamoha),可參見§8.10。
§6.15
由於污濁的增生而出現強力的自我的轉變,(故此產生出)行癡之(漏)。(kaṣāyodayāt tīvra-ātma-pariṇāmaś cāritra-mohasya.)
〔註釋〕
「污濁」,指「忿、慢、欺、貪」四種感情。耆那教與印度其它宗教一樣,要求捨棄自我(無我)。但由於忿、慢、欺、貪四種感情的增長,使得自我意識強化(即所謂「出現強力的自我轉變」)。由此產生出導致行癡的漏。
關於「行癡」(cāritramoha),參見§8.10。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無「自我」一詞,但意義是一致的。
§6.16
(由)頻繁地插手於(世間的活動)及(對事物的)執持(而產生決定)地獄的壽量之(漏)。(bahv-ārambha-parigrahatvaṃ ca nārakasya-āyuṣaḥ.)
〔註釋〕
「執持」(parigrahatva),原意為抓住不放,指對外界事物的追求、迷戀、執著。
耆那教與印度其它宗教一樣,要求其信奉者拋棄世界的一切,專心於宗教修煉。認為由於人不能做到這一點,故而降生地獄,並依照人致力於世俗活動的程度及對外物的執持程度而決定其在地獄中所呆時間的長短。
§6.17
(由)欺(而產生決定)傍生的(壽量之漏)。(māyā tairyagyonasya.)
〔註釋〕
「傍生」,即畜生,耆那教四趣之一,參見§2.6的註釋。
§6.18
(由)很少插手於(世間的活動),很少執持及天生的謙和與正直(而產生決定)人的(壽量之漏)。(alpārambha-parigrahatvaṃ svabhāva-mārdava-ārjavaṃ ca mānuṣasya.)
〔註釋〕
空衣派刊本此節無「天生的謙和與正直」一詞,而在此節之下,單列一節如下:
(§6.18)天生的謙和亦然。(mārdava-ārjavaṃ ca.)
這樣,從§6.19開始,白衣派、空衣派兩個刊本的編號就一致了。參見§6.4的註釋。
§6.19
丟棄了道德及禁誓,(便使)一切(產生)。(niḥśīla-vratatvam ca sarveṣām.)
〔註釋〕
「一切」,指決定人、傍生、地獄壽量的漏。
§6.20
(由)包括(禁止)小貪的禁戒、部分的禁戒、非有意地消滅業、愚蠢的苦行(而產生決定)天神的(壽量的漏)。(sarāgasaṃyama-saṃyamāsaṃyama-akāmanirjarā-bālatapāṃsi daivasya.)
〔註釋〕
據原註,禁戒,指§7.1所指的五大誓。所謂「非有意地消滅業」,是指不是有意識地去消滅自己的業,而是因作一些其它的事情,而無意中得到了消滅自己業的結果。所謂「愚蠢的苦行」,指不按照耆那教正確教理的要求而進行的苦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在本節下另有一節:
(§6.21)正(信)亦爾。(samyaktvaṃ ca.)
§6.21
由歪邪的作為與背約(使)罪惡的個性的(漏得以產生)。(yogavakratā visaṃvādanaṃ ca-aśubhasya nāmnaḥ.)
〔註釋〕
「個性」(nāmna)是耆那教用於對業進行分類的一種範疇,詳見§8.5、§8.12。
§6.22
與此正相反的(行為,使)善良的個性的(漏得以產生)。(viparītaṃ śubhasya.)
〔註釋〕
這兩節論述各類好的、壞的個性是因什麼而產生的。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之首有「tad」一詞。
§6.23
見的清淨;律的具足;戒與禁誓的不犯;對智的不間斷的意向性與對厭世求法的思念;盡可能地喜捨與苦行;對僧伽及上人的皈依和供奉;對阿羅漢、阿闍黎、多聞、(信)教義(者)的親敬;勵行日課;宣揚(解脫)道;忠愛教義,(使)救世者的個性的(漏得以產生)。(darśanaviśuddhir vinayasaṃpannatā śīla-vrateṣv anatīcāro 'bhīkṣṇaṃ jñānopayoga-saṃvegau śaktitas tyāga-tapasī saṃgha-sādhu-samādhi-vaiyāvṛtyakaraṇam arhad-ācārya-bahuśruta-pravacana-bhaktir āvaśyakāparihāṇir mārgaprabhāvanā pravacana-vatsalatvam iti tīrthakṛttvasya.)
〔註釋〕
「律的具足」,指完全遵守各種戒律。「厭世求法」,參見§7.7。「喜捨」,即施捨。「僧伽」(saṃgha),指耆那教僧團。「上人」(sādhu),指僧團中的長老。「阿羅漢」(arhad),指修行得到解脫的人,與佛教的阿羅漢意義大致相同。「阿闍黎」(ācārya),指宗教導師。「多聞」(bahuśruta),即和尚。「日課」,指耆那教要求的每日必須遵行的宗教儀禮。「救世者」,耆那教對其教團的最高首領的稱呼。
本節意謂,祇要能符合前述各項條件,就能成為教團的最高首領。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無「僧伽」一詞,且最後一詞作「tīrthakaratvasya」。
§6.24
譭謗他人與讚譽自己,隱匿善德和暴揚惡德,(使)卑下的人的(漏得以產生。)(parātma-nindā-praśaṃse sad-asadguṇa-ācchādana-udbhāvane ca nīcair-gotrasya.)
§6.25
與此正相反的行為,以及謙卑與不踞傲,(使)尊貴人的(漏得以產生)。(tad-viparyayo nīcairvṛtty-anutsekau cottarasya.)
§6.26
(對他人的行為)設置障礙,(使)妨害的(漏得以產生)。(vighnakaraṇam antarāyasya.)
〔註釋〕
「妨害」(vighnakaraṇa)也是耆那教對業進行分類的範疇之一。詳見§8.5、§8.14。
第七章
§7.1
所謂禁誓是禁止殺生、妄語、偷盜、淫行、執持。(hiṃsā-anṛta-steya-abrahma-parigrahebhyo viratir vratam.)
〔註釋〕
這五項是由耆那教教主規定的基本戒律,被稱為「五大誓」。可與佛教的五戒(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相比較。值得注意的是本節與《瑜伽經》§2.30所說的瑜伽八支的第一支「禁戒」的內容完全一致。
「執持」,主要指對財物的貪求、執著。有的耆那教經典把這一條表述為「戒私財」,佛教翻譯作「無所得」。即對任何財物都毫不留戀,一無所求。
§7.2
依據部分地(實行這些禁誓)及完全地(實行這些禁誓),而有微小及大(禁誓之別)。(deśa-sarvato 'ṇu-mahatī.)
〔註釋〕
出家人必須完全地、嚴格地遵守這些禁誓,這稱為「大禁誓」。在家人卻祇須部分地、不太嚴格地遵守它們,這稱為「小禁誓」。詳見§7.14、§7.15等節。
§7.3
為使這些(禁誓)確立,對該五項各有五種修習。(tat-sthairyārthaṃ bhāvanāḥ pañca pañca.)
〔註釋〕
空衣派刊本在本節之下具體列舉了每項的五種修習的內容,並把它們列為正文,但其內容與§9.2~§9.9有若干重複之處。
(§7.4)保護語;保護意;(注意步行的)規矩;注意拿、放(物體)的規矩;飲食(須)看過之後(再吃),(上述五種)是(對禁止殺生的)五(種修習)。(vāṅ-manogupti-īryā-ādānanikṣepaṇasamity-ālokitapānabhojanāni pañca.)
(§7.5)捨棄忿;捨棄貪;捨棄怖;捨棄笑;以及說話符合教義等是(對禁止妄語的)五(種修習)。(krodha-lobha-bhīrutva-hāsya-pratyākhyānāny anvīci-bhāṣaṇaṃ ca pañca.)
(§7.6)居於空寂處;離群索居;居於相互不禁止對方的場所;清淨的行乞;不與共同修法者爭論,是(對禁止偷盜的)五(種修習法)。(śūnyāgāra-vimocitāvāsa-paroparodhākaraṇa-bhaikṣyaśuddhi-sadharmāvisaṃvādāḥ pañca.)
〔註釋〕
「不偷盜」亦即「戒不與取」。所謂「戒不與取」是指不能拿非別人給與的東西。耆那教從來認為「不與取」是與僧侶不經主人允許,即在人家投宿有關的,故此,在這裡也把「不偷盜」這一戒律的遵守與僧侶的居住條件聯係在一起考慮。可參見耆那教經典《阿耶羅》(āyāra,十二肢之第一肢)§2.15的有關論述。
(§7.7)捨棄(下列活動):聽可能引起對女人愛慕之情的故事;看她的攝人心意的身體;回憶過去的快樂;(飲用)使人快樂的、壯陽的飲料;裝飾自己的身體,(這些)是(對禁止淫行的)五(種修習)。(strīrāgakathāśravaṇa-tanmanoharāṅganirīkṣaṇa-pūrvaratānusmaraṇa-vṛṣyeṣṭarasa-svaśarī-rasaṃskāra-tyāgāḥ pañca.)
(§7.8)無論好、壞,捨棄對(五)根的對境的愛憎,(此)是(對禁止執持的)五(種修習)。(manojñāmanojña-indriyaviṣaya-rāgadveṣa-varjanāni pañca.)
〔註釋〕
「五根的對境」,即色、聲、香、味、觸,也就是客觀外界的一切事物。
§7.4
(犯)殺生等(禁誓)時,要對觀(由此會引起的)今生及來世的(種種)不幸與恥辱。(hiṃsādiṣv ihāmutra ca-apāya-avadya-darśanam.)
§7.5
或者(應對觀違犯殺生等五項禁誓本身,比其產生的後果)更苦。(duhkhaṃ eva vā.)
§7.6
或者(應該)分別以慈愛、歡喜、悲憫、正真,(對待)眾生、高德者、有惱者、粗野者。(maitrī-pramoda-kāruṇya-mādhyasthāni sattva-guṇādhika-kliśyamāna-avineyeṣu.)
〔註釋〕
本節與佛教主張的「慈、悲、喜、捨」四無量心,及《瑜伽經》§1.33講的「以慈愛對觀樂境、以悲憫對觀苦境、以歡喜對觀福境、以捨棄對觀非福境」很相近,反映出相互的淵源關係。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最後一詞作「avinayeṣu」,意義不變。
§7.7
且為了厭世求法與離欲,(應對觀)世界與身體的本性。(jagat-kāya-svabhāvau ca saṃvega-vairāgyārtham.)
〔註釋〕
「厭世求法」。梵文原詞為saṃvega,《翻譯名義集》把該詞譯為「永倦怠」。但在耆那教中,該詞意義有所不同。據烏瑪斯伐蒂原註:「Saṃvega,即畏懼輪迴,認識到插手世間事務及執持的過失而厭惡它們,尊重法,對奉法者、聽法及見奉法者時具歡喜心,並信仰更高果位的德性。」故譯作「厭世求法」。
§7.8
所謂殺害,即以放縱的(身、語、意的)作為去奪去(其它眾生的)生命。(pramatta-yogāt prāṇa-vyaparopaṇaṃ hiṃsā.)
§7.9
所謂虛偽,即說不真實的話。(asad-adhidhānam anṛtam.)
§7.10
所謂偷盜,即不與取。(adattādānaṃ steyam.)
§7.11
所謂非梵行,即交合。(maithunam abrahma.)
§7.12
所謂執持,即欲求。(mūrchā parigrahaḥ.)
〔註釋〕
§7.8至§7.12解釋五大戒。
「欲求」( mūrchā),佛教譯作「昏」、「迷」,在此指欲望。「執持」(parigraha),亦可譯作「攝受」、「護持」,本指不違犯對比丘可持有物品的禁戒,但在此指對內外一切事物的欲求。參見§7.24。
§7.13
所謂禁誓者即無刺之人。(niḥśalyo vratī.)
〔註釋〕
據原註,所謂「刺」(śalyo),有欺、欲念、邪見等三種。遵守五種禁誓的人必然沒有上述三種刺。
§7.14
(禁誓者分兩種):在家與出家。(agāry-anagāraś ca.)
§7.15
在家者行小禁誓。(aṇuvrato 'gārī.)
〔註釋〕
小禁誓,亦即部分禁誓,指祇遵守部分禁誓即可。參見§7.2。
§7.16
另外,具足(以下)禁誓者也(為在家禁誓者,即限制自己行動的)方位與場所,遠離無意義的毀傷,(每日定時)反省冥想,遵行齋日的齋戒,節制飲食及其它享用,與客僧分享食物。(dig-deśa-anarthadaṇḍavirati-sāmāyika-pauṣadho-'pavāsa-upabhogaparibhoga-atithisaṃvibhāga-vratasaṃpannaś ca.)
〔註釋〕
本節論述的這些俱為耆那教在家信徒所應盡的義務。所謂「其它享用」,指飲食以外的其它物品,如衣服等。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pauṣadha」作「proṣadha」;另外,在「paribhoga」之後還有「parimāṇa」一詞。
§7.17
(在家禁誓者並可)委身於因死纔告終的苦行。(māraṇāntikīṃ saṃlekhanāṃ joṣitā.)
〔註釋〕
「因死纔告終的苦行」( saṃlekhanā),指絕食精進,直至死亡,以此求得解脫。這是耆那教認為的最好逝世方法。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saṃlekhanā」作「saṃlekhanā」。在佛教中,該詞意為「減用物」、「持戒」,說明兩者之間的某種聯係,值得注意。
§7.18
疑惑、欲望、遲疑、對其它觀點的稱譽與讚嘆等是對正見的違背。(śaṅkā-kāṃkṣā-vicikitsā-anyadṛṣṭipraśaṃsā-saṃstavāḥ samyagdṛṣṭer atīcārāḥ.)
〔註釋〕
這兒的「疑惑、欲望、遲疑」,是指對耆那教理論的疑惑,以及抱著一些不切實際的世俗的欲望,對實行耆那教的教規、教法有所遲疑。這兒的「其它觀點」,指非耆那教的其它宗教哲學派別的觀點。
§7.19
對禁誓與戒順次各有(如下)五種(違背)。(vrata-sīleṣu pañca pañca yathā kramam.)
〔註釋〕
這兒的「禁誓」,指§7.1講的五大誓。這兒的「戒」,指的是§7.16講的七種戒律。
§7.20
縛、殺、剝皮、加給的負荷過度、尅扣飲食。(bandha-vadha-cchaviccheda-atibhārāropaṇa-annapānanirodh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殺生禁誓的五種違背。
§7.21
謬誤的教言、公開說秘話、偽證、違背諾言、暴露秘密。(mithyopadeśa-rahasyābhyākhyāna-kūṭalekhakriyā-nyāsāpahāra-sākāramantrabhedāḥ.)
〔註釋〕
「秘話」(rahasya),特指男女間的事。
本節論述對妄言禁誓的五種違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rahasyābhyākhyāna」寫作「rahobhyākhyāna」。
§7.22
教唆盜竊、受理贓品、違背皇家禁令(私下買賣)、計量上的不正當行為、贖賣假貨。(stenaprayoga-tadāhṛtādāna-viruddharājyātikrama-hīnādhikamānonmāna-pratirūpakavyavahār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偷盜禁誓的五種違背。
§7.23
給其它人做媒、與已婚婦人私通、與未婚的婦人私通、不自然地性交、過份地行淫。(paravivāhakaraṇa-itvaraparigṛhīta-aparigṛhītagamana-anaṅgakrīḍa-tīvrakāmābhiniveśa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淫行禁誓的五種違背。
§7.24
過份地擁有田地家屋、金銀、家財穀物、男女奴婢、珠寶。(kṣetravāstu-hiraṇyasuvarṇa-dhanadhānya-dāsīdāsa-kupya-pramāṇātikram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執持禁誓的五種違背。
「珠寶」,原詞為kupya,指金銀之外的其它金屬。有的研究者把該詞解釋為手鐲、鼻飾等各種首飾。佛經中常把該詞譯為「寶藏」。故在此譯作「珠寶」。
§7.25
超越上、下、橫(各方)的限度,隨意擴大地域的範圍,失去(對傳統法規的記憶)。(ūrdhva-adhas-tiryagvyatikrama-kṣetravṛddhi-smṛtyantardhānāni.)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方位戒律的五種違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用「antarādhāna」表示句末的「失去」一詞。
§7.26
從界限外喊人來;把人送往界限外;與界限外通話;在界限外以記號使人知;把物品拋往界限外。(ānayana-preṣyaprayoga-śabda-rūpānupāta-pudgalakṣep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場所戒律的五種違背。
§7.27
粗野低下的談笑;卑猥的舉動;饒舌;處事無謀;過度的皆用。(kandarpa-daukucya-maukharya-asamīkṣyādhikaraṇa-upabho-gādhikatvāni.)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無意義的毀傷的戒律的五種違背。
「皆用」,原意見§2.4的註釋,此處意為享用。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皆用」改作「無用的飲食及其它皆用」(upabhoga-paribhoga-anarthakyāni)。
§7.28
(在冥想時用身、語、業三種)行為作惡;不熱心;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yogaduḥpraṇidhāna-anādara-smṛtyanupasthāpanāni.)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反省冥想戒律的五種違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最後一詞作「anupasthānāni」。
§7.29
不挑選、不打掃場所而排泄;拿、放(東西);使用臥具;不熱心;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apratyavekṣitāpra-mārjitotsarga-ādānanikṣepa-saṃstāropakramaṇa-anādara-smṛtyanupasthāpanāni.)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齋戒戒律的五種違背。
§7.28所說的「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指的是關於反省冥想的傳統法規。§7.29所說的「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則是指對齋戒戒律的傳統法規。
§7.30
吃活東西;吃與它有關係的東西;吃與它相混合的東西;飲酒;吃沒煮好的食物。(sacitta-saṃbaddha-saṃmiśra-abhiṣava-duḥpakvāhār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飲食戒律的五種違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saṃbaddha」寫作「sambandha」。
§7.31
把(食物等)放在有生命的東西上;在(食物等)上面放置有生命的東西;(把當一家之主的義務)委託給他人;嫉妒(另外的施捨者);在適當的時候不施食。(sacittanikṣepa-pidhāna-paravyapadeśa-mātsarya-kālātikram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供養客人(客僧)戒律的五種違背。
本節所謂的「當一家之主的義務」,即供養客人(客僧)。所謂「委託給他人」,即本人拒絕對客人(客僧)進行供養、施捨,把上門的客人(客僧)推到其它家去。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pidhāna」寫作「apidhāna」。
§7.32
對生的追求;對死的追求;對朋友的愛著;對歡樂的追憶;(對未來)起欲念。(jīvita-maraṇāśaṃsā-mitrānurāga-sukhānubandha-nidānakaraṇāni.)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7所述的因死纔告終的苦行的五種違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最後一詞為「nidānāni」。
§7.33
所謂施與即為了(自己及他人的)利益,把自己的東西施捨出去。(anugrahārthaṃ svasyātisargo dānam.)
§7.34
這些施與因方式、施捨品、施捨者、接受者的不同而產生差別。(vidhi-dravya-dātṛpātra-viśeṣāt tad-viśeṣaḥ.)
〔註釋〕
耆那教認為不同的施捨產生不同的功德。所謂不同的施捨,指方式不同:即用什麼方式施捨;施捨品不同:施捨品是貴重物還是一般物;施捨者不同:施捨者的身份;接受者不同:是一般人,或耆那教僧侶等。佛教也有類似的說法。
第八章
§8.1
縛的原因是邪見、不遠離、放逸、穢濁、作為。(mithyādarśana-avirati-pramāda-kaṣāya-yogā bandhahetavaḥ.)
〔註釋〕
前幾章論述了七諦中的命、非命、漏三諦,本節起論述縛。
「邪見」(mithyādarśana),即與正見相反的觀點。「不遠離」(avirati),指不遵守禁誓,不肯遠離五大誓所提到的那些不應做的事情。「放逸」(pramāda),指耽於聲色犬馬等奢侈淫逸的物質生活而不節制。「穢濁」(kaṣāya),見§8.10;「作為」(yogā),見§6.1。
§8.2
由於命有穢濁,因此取得對業適合的物質。(sakaṣāyatvāj jīvaḥ karmaṇo yogyān pudgalān ādatte.)
〔註釋〕
原註說:「對業適合」,即「適合於取得業身。」業身是由細微的、物質性的業形成的。因此本節意為:得到適合於形成業的物質。
§8.3
此為縛。(sa bandhaḥ.)
〔註釋〕
據烏瑪斯伐蒂原註,本節意為命受納了上述構成業身的細微的物質性的業,這就是縛。
空衣派的刊本把§8.2、§8.3兩節合為一節,作(§8.2)。
§8.4
這(縛的)種類(分為業的)本質、止住、威力及微點(的數目等四種)。(prakṛti-sthity-anubhāva-pradeśās tad-vidhayaḥ.)
〔註釋〕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結尾作「tad-vidhaḥ」。
§8.5
第一(業的本質為)智障、見障、感覺、愚癡、壽量、個性、類性、妨礙(等八種)。(ādyo jñāna-darśanāvaraṇa-vedanīya-mohanīya-āyuṣka-nāma-gotra-antarāyāḥ.)
〔註釋〕
從本節至§8.14論述§8.4所講的業的本質。本節為總述,以下各節為分述。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āyuṣka」寫作「āyur」。
§8.6
(這八種)順次各分為五、九、二、二十八、四、四十二、二、五種。(pañca-nava-dvy-aṣṭāviṃśati-catur-dvicatvāriṃśad-dvi-pañca-bhedā yathākramam.)
〔註釋〕
業的本質可分智障等八種。每種又可細分。即「智障」(jñānavaraṇa)分成五種,見§8.7;「見障」(darśanāvaraṇa)分九種,見§8.8;「感覺」(vedanīya)分二種,見§8.9;「愚癡」(mohanīya)分二十八種,見§8.10;「壽量」(āyuṣka)分四種,見§8.11;「個性」(nāma)分四十二種,見§8.12;「類性」(gotra)分二種,見§8.13;「妨礙」(antarāyā)分五種,見§8.14。
§8.7
(五種智障由覆障了)感官智等(五智而產生)的。(maty-ādīnām.)
〔註釋〕
「感官智等五智」,參見§1.9。因這五種智被覆障,產生五種智障。
空衣派的刊本此節把感官智等五種智的名稱一一列出。
§8.8
(九種見障)為眼見障,非眼見障,直觀智見障,完全智見障,以及假睡的感受,熟睡的感受,微睡的感受,昏睡的感受,夢遊的感受。(cakṣur-acakṣur-avadhi-kevalānām nidrā-nidrānidrā- pracalā-pracalāpracalā-styānagṛddhi-vedanīyāni ca.)
〔註釋〕
九種見障中的前四種,可參見§2.5的註釋。後五種,是指人在睡眠狀態中得到的錯誤認識與感受。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結尾的「styānagṛddhi-vedanīyāni ca」寫作「styānagṛddhayaś ca」。佛教一般把此譯作「昏沉、貪著之受 用」。
§8.9
二種(感覺)是樂的感覺與苦的感覺。(sad-asad-vedye.)
§8.10
(二十八種愚癡可大體分為)見與行的愚癡,(而後者又可分為)有穢濁與無穢濁的感受。(上述四個範疇又各)可細分為三、二、十六、九種——即:(三種見的愚癡,為):正見、邪見、兩者的混合;(二種行的愚癡,為)有穢濁、無穢濁;(十六種有穢濁感受,為)無終隨縛、無捨棄的覆障、捨棄的覆障、情火的種別(等四類,每類)各有忿、慢、欺、貪(等四種穢濁),故(為十六種);(九種無穢濁的感受,為)笑、喜、苦、憂、怖、嫌、陰性、陽性、中性。(darśana-cāritramohanīya-kaṣāya-nokāṣayavedanīyākhyās tri-dvi-ṣodaśa-nava-bhedāḥ,samyaktvamithyātva-tadubhayāni kaṣāya-nokaṣāyāv anantānubandhy-apratyākhyāna-pratyakhyānā-varaṇa-saṃjvalana-vikalpāś caikaśaḥ krodha-māna-māyā-lobhāḥ hāsya-raty-arati-śoka-bhaya-jugu-psā-strī-puṃ-napuṃsakavedāḥ.)
〔註釋〕
「見之愚癡」(darśanamohanīya)指束縛著命、妨礙認識宗教真理的業。它分成三種:正見、邪見、兩者的混合。應該注意的是:這兒所謂的「正見」,不是指正確的信仰、正見的觀點,不是§1.1所講的正見,而是指有產生正確信仰功能的業,因此,它祇是達到§1.1所講「正見」之前的一個階段。這兒所講的「邪見」,也與上面一樣,不是指具體的不正確觀點,而是指能產生這種不正確觀點的業。所謂「兩者的混合」,即是上述「正見」、「邪見」兩種業的混合體,亦即正處於非正非邪、亦正亦邪、混沌未清狀況下的業。
「行的愚癡」(cāritramohanīya),指妨礙正確行為的業。它分為二種:有穢濁的感受,無穢濁的感受。《諦義證得經》又把「見的愚癡」、「行的愚癡」、「有穢濁的感受」、「無穢濁的感受」並列起來,作為組成愚癡的四個範疇。
「有穢濁的感受」(kaṣāyavedanīyā),分成「無終隨縛」、「無捨棄的覆障」、「捨棄的覆障」、「情火的種別」等四種。所謂「無終隨縛」指貫串於整個生命過程的妨礙正信、正行的業。所謂「無捨棄的覆障」指妨礙遵守禁誓的業,據說這種業的持續期是一年。「捨棄」是禁誓的別稱,指捨棄偷盜、妄言等。所謂「棄捨的覆障」則指妨礙遵守全部禁誓的業,據說這種業的持續期是四個月。但在這期間尚有部分禁誓仍被遵守,正信也仍然存在。所謂「情火的種別」指禁誓雖已被全部遵守,但行動尚未達到完全、純粹標準時的業。
耆那教認為上述「無終隨縛」等四種業,每種又可分別由忿、慢、欺、貧四種感情產生,這樣,「有穢濁的感受」就可以細分為十六種。
「無穢濁的感受」(nokāṣayavedanīyā)也是一種妨礙正信、正行、正見的業,但它們與忿、慢、欺、貧無關。它共分「笑」、「喜」、「苦」、「憂」、「怖」、「嫌」六種感情的業及「陰性」、「陽性」、「中性」三種性別業,共九種。這兒的「陽性」、「陰性」都是指決定雌雄性別,並能產生性欲的業。「中性」則是指決定其為無雌雄性生殖器官的生物的業,耆那教認為這種生物唯其無雌雄生殖器官,對雌性、雄性都會產生性欲,故它的性欲最強。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的「有穢濁」、「無穢濁」二詞次序顛倒,並作「akāṣaya-kāṣaya」,故下文之「十六、九」也寫作「九、十六」。此外,「無捨棄的覆障」一詞中少「覆障」(āvaraṇa),但意義與白衣派刊本相同。
§8.11
(壽量的四種指與)地獄、傍生、人、天(的壽量有關的業)。(nāraka-tairyagyona-mānuṣa-daivāni.)
〔註釋〕
即決定四趣中各種生物的壽量大小的業。
§8.12
(個性的四十二種為產生以下諸項的業):(從地獄乃至天之)趣、(一根乃至五根之)生、(五種)身、肢與附肢、及其組成、(業的)結縛、(業的)凝集、形狀、關節的連繫、觸、味、香、色、(轉世的)次序、(為運動安定而)不過重過輕、傷害自己、打擊他人、發散光熱、無光、呼吸、飛行、個別身及其相反、可動身及其相反、愛好心及其相反、妙音及其相反、美體及其相反、細身及其相反、(器官)充分地展開及其相反、(齒骨的)堅固及其相反、(言辭)值得相信及其相反、名譽及其相反、救世者的位置。(gati-jāti-śarīra-aṅgopaṅga-nirmāṇa-bandhana-saṃghāta-saṃsthāna-saṃhanana-sparśa-rasa-gandha-varṇa-ānupūrvy-agurulaghu-upaghāta-parāghāta-ātapo-'dyoto-'cchvāsa-vihāyogatayaḥ pratyekaśarīra-trasa-subhaga-susvara-śubha- sūkṣma-paryāpta-sthira-ādeya-yaśāṃsi setarāṇi tīrthakṛttvaṃ ca.)
〔註釋〕
「個性的業」指使生命體各具個性的業。它共分四十二種。
「趣」,指決定生於地獄、傍生、天、人等四趣的哪一趣的業。
「生」,指決定具備眼、耳、鼻、舌、身等五根中哪幾個根的業。
「身」,指決定§2.37所講的五身的業。
「關節的連繫」,參見§9.27的註釋。
「個別身及其相反」,指個別身與共通身。
「可動身及其相反」,指可動身及不動身。
「愛好心及其相反」,指愛好心與不愛好心。
「妙音及其相反」,指妙音及不妙音。
「美體及其相反」,指美體及不美體。
「細身及其相反」,指細身及粗身。
「器官充分地展開及其相反」,指器官充分展開及不充分展開。
「齒骨的堅固及其相反」,指齒骨的堅固及不堅固,一說指齒骨的堅固及身體的柔軟。
「言辭值得相信及其相反」,指言辭值得相信及不值得相信。
「名譽及其相反」,指名譽與不名譽。
以上從「個別身及其相反」至「名譽及其相反」,均指決定這些項目的業。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parāghāta」寫作「paraghāta」;最後一句寫作「yaśaḥ-kīrti-setarāni tīrtakaratvaṃ ca」,意思不很清楚。
§8.13
(類性的兩種指決定生於)上等及卑賤(家庭的業)。(uccair nīcaiś ca.)
§8.14
(妨礙的五種)指施捨等那些。(dānādīnām.)
〔註釋〕
即§2.4所講的施捨、利得、受用、皆用、精進等五項。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上述五項逐一列出。
上面,從§8.5至§8.14都是論述業的本質。
§8.15
(所謂第二業的止住)對從第一到第三及妨礙(的業)而言,止住的最大限度是三十個如海量的俱胝的俱胝倍。(āditas tisṛṇām antarāyasya ca triṃśaṭ-sāgaropama-koṭī-koṭyaḥ parā sthitiḥ.)
〔註釋〕
自本節至§8.21論述§8.4所講的業的止住。其中§8.15至§8.18論述業的止住的最大限度;§8.19至§8.21論述業的止住的最小限度。
「第一到第三」,指§8.5提到的八項業的本質的前三項,即智障、見障、感受。
「妨礙」即§8.5提到的八項業的本質的第八項。
對於上述四項來說,業的止住的最大限度為三十個如海量的俱胝的俱胝倍,即在這麼長的期間內,業一直能發揮作用。「如海量」,見§3.6的註釋。俱胝為一千萬。
§8.16
對愚癡(的業)來說,是七十個(如海量的俱胝的俱胝倍)。(saptatir mohanīyasya.)
〔註釋〕
「愚癡」,即§8.5所講的八項業的本質的第四項。
§8.17
對個性及類性(的業)來說,是二十個(如海量的俱胝的俱胝倍)。(nāma-gotrayor viṃśatiḥ.)
〔註釋〕
「個性及類性」即§8.5所講的八項業的本質的第六、第七項。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詞序顛倒,但意義相同。
§8.18
對壽量(的業)來說,是三十三個如海量。(trayas-triṃśat sāgaropamāṇy āyuṣkasya.)
〔註釋〕
「壽量」,即§8.5所講的八項業的本質的第五項。
§8.19
感受(的業)的(止住的)最上限度為十二暫時。(aparā dvādaśa muhūrtā vedanīyasya.)
〔註釋〕
「暫時」(muhūrtā)表示短暫時間的一種單位,相當於四十八秒。
§8.20
個性與類性的(業的最小限度的止住)為八(暫時)。(nāma-gotrayor aṣṭau.)
§8.21
其餘的(業的最小限度的止住)在一暫時之內。(śeṣāṇām antar-muhūrtam.)
〔註釋〕
「其餘的」,指§8.5所講的八項業的本質中,去掉§8.19、§8.20兩節已論述過的感受、個性、類性之外的其餘五項,即:智障、見障、愚癡、壽量、妨礙。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最後一詞寫作「muhūrtā」。
§8.22
所謂威力指(業的)異熟。(vipāko 'nubhāvaḥ.)
〔註釋〕
§8.22至§8.24論述§8.4所提到的縛的種類的第三種——威力。異熟(vipāko),與佛教的異熟同樣,指果異於因而熟,泛指依業因而得到的果報。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最後一詞寫作「'nubhavaḥ」。
§8.23
它按照(業的)名稱。(sa yathā-nāma.)
〔註釋〕
本節意為各種業各自按照自己的名稱而異熟(即給予果報)。亦即屬於智障的業祇作為智障而異熟;屬於妨礙的業祇作為妨礙而異熟,因果自成系統,互不混淆。這種觀點與佛教相同。
§8.24
然後,(按這種方式)逐漸消滅。(tataś ca nirjarā.)
〔註釋〕
本節意為,既然特定的業果必有特定的業因,則與此相適應,想消滅特定業果就必須消滅特定的業因。
§8.25
(第四,所謂業的微點的數量)在一切我的微點上都無限地有著無限倍微點。(像這樣的業的物質),以(業的)名稱為基礎,到處按作為(yoga)的區別,侵入並安立於一些細微的領域中。(nāma-pratyayāḥ sarvato yogaviśeṣāt sūkṣma-ekakṣetra-avagāḍha-sthitāḥ sarvātma-pradeśeṣv anantānanta-pradeś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8.4講到的縛的種類的第四種——微點的數量。
耆那教認為業的微點無限細小,纏繞在我(命)的微點上。它們分成八種不同的業,因人的行為而產生,發揮其果報的作用。
§8.26
(在諸業中,感受)樂的感覺、正、笑、喜、人的知識(及承受)清淨的壽量、個性、類性,則為善(業)。(sadvedya-samyaktva-hāsya-rati-puruṣaveda-śubhāyur-nāma-gotrāṇi puṇyam.)
〔註釋〕
本節論述什麼叫善業。關於樂的感受,可參見§6.13。其餘各項,可參見§8.10。
空衣派的刊本中此節無正、笑、喜、人的知識等四項。
第九章
§9.1
所謂遮即漏的控制。(āsrava-nirodḥaḥ saṃvaraḥ.)
〔註釋〕
本章主要論述遮、滅兩諦。本節論「遮」,即制止物質性的業漏入命中。
§9.2
它是由監護、謹慎、法、隨觀、克服艱苦、行動而(產生)。(sa gupti-samiti-dharma-anuprekṣā-parīṣahajaya-cāritraiḥ.)
〔註釋〕
「它」指遮。本節論述遮的產生途徑。下面從§9.4至§9.18則逐項解釋「監護」等。
§9.3
且通過苦行而逐漸有滅。(tapasā nirjarā ca.)
〔註釋〕
「滅」,則是指消滅已經漏入命中的業。耆那教認為祇有嚴格的苦行纔能做到這一點。
§9.4
所謂監護,指以正確的方式壓抑(身、語、意的)作為。(samyag-yoga-nigraho guptiḥ.)
〔註釋〕
本節解釋§9.2所講的監護。
「作為」,參見§6.1的註釋。
§9.5
所謂謹慎,指(隨時注意正確的)遊方行止、談話、乞食、放棄執持、排洩。(īryā-bhāṣā-eṣanā-ādānanikṣepa-utsargāḥ samitayaḥ.)
〔註釋〕
本節解釋§9.2所講的謹慎。
§9.6
最好的的法是忍耐、謙和、正直、純潔、真實、自制、苦行、喜捨、無一物、梵行等。(uttamaḥ kṣamā-mārdava-ārjava-śauca-satya-saṃyama-tapas-tyāga-ākiṃcanya-brahmacaryāṇi dharmaḥ.)
〔註釋〕
本節解釋§9.2所講的法。
「喜捨」(tyāga),樂於施捨。
「無一物」(ākiṃcanya),即放棄執持,不迷著於內外任何事物。
「梵行」(brahmacaryā),即不淫。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作「 uttama-kṣamā-mārdava-ārjava-śauca-satya-saṃyama-tapas-tyāga-ākiṃcanya-brahmacaryāṇi dharmaḥ.」,意為「所謂法為最高之忍耐、謙和、正直、純潔、真實、自製、苦行、喜捨、無一物、梵行等。」
§9.7
所謂隨觀,指省察無常、無庇護、輪迴、孤立、區別(內體自我)、(身體的)不淨、漏、遮、滅、世界、覺證的困難、法的自明的真理性(等)。(anitya-aśaraṇa-saṃsāra-ekatva-anyatva-aśucitva-āsrava-saṃvara-nirjarā-loka-bodhidurlabha-dharmasvākhyātatattva-anucintanamanuprekṣāḥ.)
〔註釋〕
本節解釋§9.2所講的隨觀。
「省察」,又叫修習,參見§7.3。這兒提出了十二個範疇,認為它們是省察的對象。所謂隨觀,就是不斷地省察它們。
§9.8
所謂艱苦,是為了不在(解脫之)道動搖,(及為了)消滅(業)而應該耐受的痛苦。(mārga-acyavana-nirjarārthaṃ pariṣoḍhavyāḥ parīṣahāḥ.)
〔註釋〕
從本節至§9.17論述§9.2所講的艱苦。本節是給艱苦下定義。
§9.9
(即)饑、渴、寒、熱、蚊虻、裸行、厭倦、女人、遊方、禪座、臥所、罵詈、虐待、乞食、(乞食的)不成功、病、草傷、污垢、恭敬的表示、慧(的闇沒)、無智(的絕望)、對正見的疑惑等等。(kṣut-pipāsā-śīto-'ṣṇa-daṃśamaśaka-nāgnya-arati-strī-caryā-niṣadyā-śayyā-ākrośa-vadha-yācanā-alābha-roga-tṛṇasparśa-mala-satkārapuraskāra-prajñā-ajñāna-adarśanāni.)
〔註釋〕
本節具體列舉艱苦的內容。
「蚊虻」,指蚊虻的襲擊。
「禪座」、「臥所」,指粗劣的禪定場所與睡覺場所。
「草傷」,指被草木鋸傷、拉傷。
「慧的闇沒」,指智慧被覆障,不能顯現。
「無智的絕望」,指因完全智不能顯現而感到絕望。
§9.10
在細穢濁位與無穢濁位有十四(艱苦)。(sūkṣmasaṃparāya-cchadmasthavītarāgayoś caturdaśa.)
〔註釋〕
耆那教認為隨著人修習的進步,業的束縛也逐漸削弱。從開始修行到完全脫離業的束縛共可分成十四個階位,這稱為「德位」(guṇa-sthāna),可參見§9.38註釋。本節所講的細穢濁位相當於第十德位。此時,忿、慢、欺三濁及性欲已經消失,祇殘留著貪,故稱細穢濁位。而無穢濁位(又譯作離貪位)相當於第十一、十二德位。此時,包括貪在內的一切穢濁完全消失,但完全智尚未顯現。耆那教認為在細穢濁位與無穢濁位還存在著十四種艱苦,這十四種艱苦是§9.9所講的二十二種艱苦中,從饑到蚊虻的五種,以及遊行、臥所、虐待、乞食的不成功、病、草傷、污垢、慧的闇沒、無智的絕望等十四種。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saṃparāya」寫作「sāṃparāya」。
§9.11
在勝者位有十一(種艱苦)。(ekādaśa jine.)
〔註釋〕
勝者位相當於十四德位的第十三位,亦稱「有作為獨存位」。此時的十一種艱苦是從上一節提到的十四種艱苦中去掉乞食的不成功、慧的闇沒、無智的絕望後剩下的十一種。
§9.12
在粗穢濁位有全部。(bādara-saṃparāye sarve.)
〔註釋〕
一般認為粗穢濁位即是十四德位的第九位,也有人認為它相當於第八、第九兩個德位。所謂「有全部」,是指有§9.9所講的全部二十二種艱苦。
§9.10至§9.12所講的粗穢濁位、細穢濁位、無穢濁位及勝者位與§9.38所講的十四德位並不完全吻合。初看起來,是由於耆那教的德位學說逐漸發展,十四德位學說後出之故。但在耆那教十一肢之一《娑摩伐耶》(samavāya)26B中,已經提到了「十四命位」(jīvaṭṭhāṇa),與§9.38所講的十四德位完全一樣,因此,十四德位的起源也是相當古老的。但是,《娑摩伐耶》中混雜有不少後世的材料,故問題比較複雜,還需要認真研究。
§9.13
如果有障礙智慧(的業),就有慧(的闇沒)與無智(的絕望等二種艱苦)。(jñānāvaraṇe prajñā-ajñāne.)
§9.14
如果有見癡與妨礙(的業,就產生)對正見的疑惑和(乞食的)不成功(這二種艱苦)。(darśanamoha-antārāyayor adarśana-alābhau.)
§9.15
如果有行癡(的業,就產生對)裸行、厭倦、女人、禪座、罵詈、乞食、恭敬的表示(的艱苦)。(cāritramohe nāgnya-arati-strī-niṣady-ākrośa-yācanā-satkārapuraskārāḥ.)
§9.16
如果有感受(的業),就有其餘(的艱苦)。(vedanīye śeṣāḥ.)
〔註釋〕
「其餘的艱苦」,指從§9.9所講的二十二種艱苦中,去掉§9.13、§9.14、§9.15提到的十一種艱苦後,下餘的十一種艱苦。此時的十一種艱苦與§9.11所講的勝者位的十一種艱苦相同。
§9.17
(二十二種艱苦中)一種乃至十九種可以同時分配(於一命上)。(ekādayo bhājyā yugapad ā ekonaviṃśateḥ.)
〔註釋〕
本節意為一個命同時可能承受一種、二種,乃至十九種艱苦,但不會同時承受全部二十二種艱苦,這是因為寒、熱不能同時存在;遊行、臥所、禪座也祇能是三者擇其一。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之「ā ekonaviṃśateḥ」寫作「ekonaviṃśateḥ」。
§9.18
所謂行動指反省冥想、悔過改正、保持淨行、細穢濁、如實修行。(sāmāyika-cchedopasthāpya-parihāravisuddhi-sūkṣmasaṃparāya-yathākhyātāni cāritram.)
〔註釋〕
本節論述§9.2所講的是行動必須遵奉實行的五種禁戒。這兒的「保持淨行」,即不淫。「細穢濁」,即§9.10等節所說的穢濁作用很細微的狀態。「如實修行」,指一切作為完全符合耆那教教法的規定。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cchedopasthāpya」寫作「chedopasthāpanā」;「sūkṣmasaṃparāya」寫作「sūkṣmasūmparāya」;「 yathākhyātāni」寫作「 yathākhyātam iti」。
§9.19
絕食、減食、(接受施捨食物時的)正確的行動、捨棄美味、閉居獨坐、肉體方面的苦行(等)即為外在的苦行。(anaśana-avamaudarya-vṛttiparisaṃkhyāna-rasaparityāga-viviktaśayyāsana-kāyakleśā bān yaṃ tapaḥ.)
〔註釋〕
從本節至§9.46俱論述§9.3所提及的苦行。耆那教認為苦行分內在的苦行及外在的苦行。本節論述外在的苦行包括哪些內容。
所謂「接受施捨食物時的正確行動」,指別人施捨時應該符合一定的條件,否則即不予接受。
所謂「美味」,指酒、肉、蜜等等。
所謂「肉體方面的苦行」,指以某種固定不變的姿勢,置身於酷熱、嚴寒之中,及與此相類似的折磨肉體的苦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avamaudarya」寫作「avamodarya」。
§9.20
補贖、端肅、服務、學習、放棄、靜慮為後者。(prāyaścitta-vinaya-vaiyāvṛttya-svādhyāya-vyutsarga-dhyānāny-uttaram.)
〔註釋〕
「端肅」,原文為vinaya,漢譯為「毗奈耶」,即律,但這兒是指禮儀等,故譯為端肅,詳見§9.23。
「後者」,指內在的苦行。
本節論述內在的苦行包括哪些內容。對於每一項的解釋,見§9.21至§9.46。
§9.21
(其中),靜慮以前(的各項),順次有九、四、十、五、二的小區分。(nava-catur-daśa-pañca-dvi-bhedaṃ yathākramaṃ prāg dhyānāt.)
〔註釋〕
所謂「靜慮以前」,指從補贖到放棄等五項。
本節意為:補贖可分為九;端肅可分為四;服務可分為十;學習可分為五;放棄可分為二。
關於靜慮的區分可見§9.29。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bhedaṃ」寫作「bhedā」。
§9.22
告白、改悔、(同時)進行此兩者、離棄(一切愛用)、放棄(對身體的愛著)、苦行、削減法臘、別住、恢復僧籍(等九種即為補贖的小區別)。(ālocana-pratikramaṇa-tadubhaya-viveka-vyutsarga-tapaś-cheda-parihāro-'pasthāpanāni.)
〔註釋〕
本節具體論述§9.21所講的九種補贖。
「告白」,自我檢舉,承認錯誤。
「離棄」,據原註是指放棄飲食的炊具等物。但一般解釋為放棄內、外一切事物。
「放棄」,與「離棄」意思差不多,有的解釋者認為這是專指放棄對身體本身的愛著。
「法臘」,指出家的年數。
「別住」,指為了贖罪而不與僧團的其它僧人居住在一起,一個人單獨住。
§9.23
智、見、行、(關於)禮節(的)端正態度(等四項,即為端肅的小區分)。(jñāna-darśana-cāritro-'pacārāḥ.)
〔註釋〕
端肅,梵文原詞為vinaya,與佛教的「戒律(毗奈耶)」本是同一詞。但耆那教的端肅與佛教的戒律的意義有所不同,而大體相當於「正治」(佛教有時也將vinaya譯為「正治」)。意為以端莊嚴肅的態度去對待正智、正見及師長,故在此譯作「端肅」。從根本意義上說,端肅、正治、律三個詞是共通的。
「關於禮節的端正態度」,指會見具有正智、正行、正見三寶的師長時,應具有的正確禮節。
本節論述§9.20所講的四種端肅。
§9.24
(服務的十種小區分)為服務於阿闍黎、和尚、苦行者、有學問的僧人、病人、團體、部屬、僧伽、聖僧、在家信徒。(ācāryo-'pādhyāya-tapasvi-śaikṣaka-glāna-gaṇa-kula-saṃgha-sādhu-samanojñānām.)
〔註釋〕
本節具體論述§9.20所講的十種服務。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 śaikṣaka」寫作「 śaikṣya」;「samanojñānām」寫作「manojñānām」。
§9.25
(學習的五種小區分)為教授、提問、仔細思索、暗誦、說法。(vācanā-pracchana-anuprekṣā-āmnāya-dharmopadesāḥ.)
〔註釋〕
本節具體論述§9.20所講的五種學習。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pracchana」寫作「pṛacchanā」。
§9.26
(放棄的二種小區分)為對外在物及內在物(俱不關心)。(bāhya-abhyantaropadhyoḥ.)
〔註釋〕
「外在物」,指身外的一切,包括財產、家庭、妻兒、名譽、地位;「內在物」,指身體本身及與穢濁有關的各種精神活動。
本節具體論述§9.20所講的二種放棄。
§9.27
所謂靜慮是具有最高關節連繫者的思想的(一種)觀想與控制。(uttamasaṃhana-nasya-ekāgracintā-nirodho dhyānam.)
〔註釋〕
「關節連繫」,見§8.12;它共分六種。「最高關節連繫」,指這六種中的最高位。「控制」,參見§9.1。
本節解釋§9.20所講的靜慮。
§9.28
(它的持續時間)超過一個暫時。(ā muhūrtāt.)
〔註釋〕
「它」,指靜慮。
在空衣派刊本中,本節作「āntar muhurttat」,並將此節與上節合為一節,作(§9.27)。
§9.29
(它)有苦(想)、凶(想)、法(想)、淨(想)。(ārta-raudra-dharma-śuklāni.)
〔註釋〕
本節論述靜慮的分類。這又稱為「四想」或「四禪」。從§9.30至§9.46即分別解釋這四禪。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dharma」寫作「dharmya」。
§9.30
(此四禪中),後二(想)是解脫的原因。(pare mokṣahetū.)
〔註釋〕
法想、淨想是解脫的原因。反之,苦想、凶想是輪迴的原因。
§9.31
(所謂苦想)是當與不愛之對象結合時,為了離棄它而專念不休。(ārtama-manojñānāṃ samprayoge tad-viprayogāya smṛti-samanvāhāraḥ.)
〔註釋〕
本節解釋什麼叫苦想。本節的解釋與佛教八苦之「怨憎會苦」有些類似。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manojñānāṃ」寫作「manojñasya」。
§9.32
且(為了)從痛苦中(掙脫出來而進行專念也是苦想之一)。(vedanāyāś ca.)
〔註釋〕
「痛苦」,原詞是vedanā,與佛教的「受」是同一詞(初期漢譯佛經即將該詞譯作「痛」)。這兒是指痛苦的感覺。據耆那教後來的解釋,本節主要是指從疾病的痛苦中掙脫出來。從本節可知,佛教的「受」,最初的含義是感覺上的痛苦。
空衣派刊本將此節與下一節的順序顛倒。
§9.33
對喜歡的對象的正好相反(的態度也同樣)。(viparītaṃ manojñānām.)
〔註釋〕
本節仍是論述什麼為苦想。極力專念那些沒能到手的、令人歡喜的對象,也是一種苦想。本節所述與佛教八苦之「求不得苦」有些類似。
總之,耆那教要求人們不要試圖去擺脫已有的痛苦,也不要試圖去爭取未得的幸福,認為這一切非但徒勞,而且將會成為人們墮入輪迴的原因。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manojñānāṃ」寫作「manojñasya」。
§9.34
(對)未來的欲念也(是一種苦想)。(nidānaṃ ca.)
〔註釋〕
「未來的欲念」是一特殊的術語,專指欲在來世實現的欲望。如希望來世投生為國王之類,並為了實現這一欲望而專念苦行。這也是一種苦想。
§9.35
(以上四種苦想)在住於無遠離位、部分的遠離位、放佚禁戒位者處產生。(tad avirata-deśavirata-pramattasaṃyatānām.)
〔註釋〕
§9.31至§9.34分別論述了苦想的四種表現。本節論述苦想產生在哪些人身上。即正處在無遠離位等三個德位的人,可能產生苦想。
關於無遠離位等德位,參見§9.38關於十四德位的註解。
§9.36
為了殺害、虛偽、偷盜、守護對境(而進行專念)即是凶想。(它)產生於無遠離位和部分遠離位。(hiṃsā-anṛta-steya-viṣayasaṃrakṣaṇebhyo raudram avirata-deaśviratayoḥ.)
〔註釋〕
本節論述什麼叫凶想,及它產生在哪些人身上。
「對境」,原意指眼、耳、鼻、舌、身所認識、對觀的對象,這兒指一切身外之物。「守護對境」,即指貪戀財產、家庭、妻兒、名譽、地位等一切身外之物。
§9.37
為了聖教、損失、異熟、尋求形狀(而進行專念)即是法想。(它)產生於不放佚禁戒位。(ājñā-apāya-vipāka-saṃsthāna-vicayāya dharmam apramatta-saṃyatasya.)
〔註釋〕
本節論述什麼叫法想,以及它產生在哪些人身上。
「聖教」,這兒指耆那教。
「損失」(apāya),指禪定靜觀如何除去邪見、邪智、邪行;或指靜觀除去附著在命上的業,從而使命的本相顯露。與§7.4講的「損失」不同。該詞在§1.15中意為「判斷」,與本節不同。
「異熟」,參見§8.22的註釋。
「形狀」(saṃsthāna),指宇宙的構造,「尋求形狀」,即禪觀全宇宙的構造。與§5.24、§7.12講的形狀不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無「產生於不放佚禁戒位」一句。
§9.38
(且也產生於)穢濁抑止位和滅盡位。(upaśānta-kṣīṇakaśāyayoś ca.)
〔註釋〕
本節論述的仍是法想產生在哪些人身上。
空衣派刊本無此節。
為了供研究者參考,現將耆那教的十四德位具列如下:
一、邪見位(mithyādṛṣti-g.-s.)
二、有味正見位(sāsvādana-samyagdṛṣṭi-g.-s.)
三、正邪見位(samyagmithyadṛṣṭi-g.-s.)
四、無遠離正見位(avirata-samyagdṛṣṭi-g.-s.)
五、部分的遠離正見位(deśavirata-samyagdṛṣṭi-g.-s.)
六、放佚禁戒位(pramatta-samyata-g.-s.)
七、不放佚禁戒位(apramatta-samyata-g.-s.)
八、退轉粗穢濁位(nivṛtti-bādara-saṃparāya-g.-s.)
九、不退轉粗穢濁位(anivṛtti-bādara-saṃparāya-g.-s.)
十、細穢濁位(sūkṣma-saṃparāya-g.-s.)
十一、抑制穢濁離貪偽位(u-paśānta-kaṣāya-vītarāga-chadmastha-g.-s.)
十二、滅盡穢濁離貪偽位(kṣīṇa-kaṣāya-vītarāga-chadmastha-g.-s.)
十三、有作為獨存位(sayogi-kevali-g.-s.)
十四、無作為獨存位(ayogi-kevali-g.-s.)
上述第八位也稱作「apūrva-karaṇa-g-s.」。
本章中§9.35、§9.36所說的無遠離位即第四位;部分遠離位即第五位;放佚禁戒位即第六位;§9.37中說的不放佚禁戒位即第七位;§9.12中講的粗穢濁位通常指第九位,也有人認為它通指第八、第九兩位;§9.10講的細穢濁位指第十位;§9.10提到的無穢濁位又可分成兩種,即第十一位、第十二位,也即是§9.38中講的穢濁抑止位與穢濁滅盡位。§9.11講的勝者位即第十三位。下文§9.40講的獨存位則相當於第十三、十四兩位。也就是說,《諦義證得經》講的這些德位相當於十四德位中的第四位至第十四位。
§9.39
且淨想的最初兩種(產生於穢濁抑止位與滅盡位)。(śukle ca-ādye.)
〔註釋〕
本節論述淨想。
按耆那教的理論,淨想共分四種,見§9.41。本節的「淨想的最初兩種」,即指§9.41所講四種淨想的前兩種:各類尋求、單一尋求。這是逐漸深化的淨想四階段的前二個階段。
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為「且淨想的最初兩種產生於知道前的人」。(śukle cādye pūrva-vidaḥ.)「前」(pūrva),即十四前,是耆那教的早已亡逸無考的古經典,參見§2.49的註釋。白衣派刊本本節的註釋也提到十四前,但正文則如本節所示,沒有涉及這一問題。
§9.40
其餘(兩種,產生於)獨存位。(pare-kevalinaḥ.)
〔註釋〕
「其餘兩種」,指§9.41所講的四種淨想的後兩種,即:抑制細作、停作不退。
「獨存位」,見§9.38的註釋。
§9.41
(四種淨想是)各類尋求、單一尋求、抑制細作、停作不退。(pṛthaktva-ekatvavitarka-sūkṣmakriyāpratipāti-vyuparatakriyānivṛttīni.)
〔註釋〕
本節論述淨想的分類。
「各類尋求」,指從各種樣態、形式去禪觀經典上所講的種種對像;
「單一尋求」,指繼續禪觀其中的一種。
「抑制細作」,指努力抑制以細微狀態存在著的作為。
「停作不退」,指完全擺脫一切業,進行禪觀靜思。
另一種解釋認為「各類尋求」指禪觀對象的對立(如物質、精神的對立等)與變化(如生滅的變化等)。「單一尋求」指祇把與變化無關的命作為禪觀的對象。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最後的「nivṛttīni」寫作「nivartīni」。
§9.42
這(四種淨想依次)產生於三;和(產生於)一;和(產生於)有身之作為者及(產生於)無身之作為者。(tat-try-eka-kāyayoga-ayogānām.)
〔註釋〕
「三」,指具有身、口、意三種作為的人;「一」,指祇具有其中一種作為的人。
本節意為,各類尋求產生於具有身、口、意三種作為的人;單一尋求產生於祇具有身、口、意中某一種作為的人;抑制細作產生於祇有身作為的人;停作不退產生於任何作為都沒有的人。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作「tri-ekayoga-kāyayoga-ayogānām.」,意義相同。
§9.43
最初的二種(淨想)依止一而有尋。(eka-āśraye savitarke pūrve.)
〔註釋〕
據作者原註,所謂「依止一」指依止一事,而「一事」則指聖典所說的事情。
「有尋」(savitarke),參見§9.45。
「有尋」,空衣派刊本中寫作「有尋有伺」。「伺」,即伺察,參見§9.46。
§9.44
第二為無伺。(avicāraṃ dvitīyam.)
〔註釋〕
白衣派刊本§9.43的註釋的最後說:「其中,第一為有伺」,然後下接本節。這樣,§9.43、§9.44兩節的完整意思就是:前二種淨想都依止於聖典所講的事,其中第一淨想有尋有伺,第二淨想有尋無伺。
§9.45
所謂有尋即聖典智。(vitarkaḥ śrutam.)
§9.46
所謂伺察即對義、句與作為的推移。(vicāro 'rtha-vyañjana-yoga-saṃkrāntiḥ.)
〔註釋〕
本節意為:從聖典所說的某教義想到其它的教義,從一個句想到其它語句,從一個作為想到其它作為,這樣一種禪觀方法即為伺察。
§9.43至§9.46論述四種淨想的前二種。這二種淨想都有尋,即都是以聖典智為基礎的。但前一種淨想禪觀的方式是從一個對像推廣開來,兼及其它,這稱為有伺。後一種淨想禪觀僅專注於一個對像而不斷加深,這稱為無伺。這二種淨想實際上是禪觀的二個階段。
耆那教的「尋」、「伺」的概念與佛教的「尋」、「伺」的概念內涵不同,需加區別。
§9.47
處於正見位,聲聞位,遠離位,無終隨縛脫離位,見癡壞盡位,(行癡)抑止進行位,(行癡)進行位,(行癡)壞進行位,行癡壞盡位,勝者位者依次(比處於前一位者)消滅無數倍的(業)。(samyagdṛṣṭi-śrāvaka-virata-anantaviyojaka-darśanamohakṣapako-'paśamako-'paśāntamoha-kṣapaka-kṣīṇamoha-jināḥ kramaśo 'saṃkhyeya-guṇa-nirjarāḥ.)
〔註釋〕
關於「無終隨縛」,可參見§8.10及註釋。
有些研究者認為上述十位可與十四德位相互搭配。
§9.48
尼乾陀為榖皮者、有斑者、犯戒者、離繫者、沐浴者。(pulāka-bakuśa-kuśīla-nirgrantha-snātakā nirgranthāḥ.)
〔註釋〕
「尼乾陀」(nirgrantha)即耆那教徒。耆那教在此把耆那教徒分成五類。「榖皮者」指雖未背棄耆那教的教義,但未必能嚴守禁誓者。「有斑者」指雖然能守禁誓,但心中想藉此圖虛名者。「犯戒者」分二種,一種是被迫犯了某一禁誓者;另一種指尚殘存情火穢濁的穢濁犯戒者。「離繫者」指位於無穢濁離貪位者,亦即十四德位的第十一、十二位者。「沐浴者」指處於有作為獨存位者。
§9.49
可由禁戒、聖典智、服罪、津渡、相、色彩、生、階位的不同來推斷(這五種人的差別)。(saṃyama-śruta-pratisevanā-tīrtha-liṅga-leśyo-'papāta-sthānavikalpataḥ sādhyāḥ.)
〔註釋〕
「服罪」,指被迫犯了五禁誓之一,或犯了夜間不食等八戒之一,而又能悔改認罪者。
「津渡」,指是否能成為耆那教的祖師(又稱「津渡者」,即救世主)。一說指是否列身於耆那教祖師所創立的教團中。
「相」,該詞原指生殖器,引申為性別,這裡則指該耆那教徒是僅重外儀還是內外相應。
「色彩」,參見§4.7等節。
「生」,指命終後是得到解脫,還是生於天界。在空衣派的刊本中,該詞寫作「upaupāda」,與§2.32的「化生」位同一詞。
「階位」,指遵守禁戒的程度不同。
第十章
§10.1
由滅盡愚癡且滅盡障覆、妨礙正智與正見的(業),而有完全智。(mohakṣayāj jñāna-darśanāvaraṇa-antarāya-kṣayāc ca kevalam.)
〔註釋〕
本章主要論述七諦的最後一諦——解脫。
耆那教認為,消滅了愚癡之後,就可以達到離貪的德位。再進而把障覆、妨礙正智與正見的業全都消滅掉,就可以得到完全智,這也就是達到了解脫。
§10.2
由於縛因的消除與(業)的滅,(bandhahetvabhāva-nirjarābhyām.)
§10.3
就能滅盡所有的業(而得到)解脫。(kṛtsna-karma-kṣayo mokṣaḥ.)
〔註釋〕
空衣派的刊本把上述兩節合為一節,作:
(§10.2)由於縛因的消除與滅,並從所有的業脫離,可得解脫。(banbhahetvabhāva-nirjarābhyām kṛtsna-karma-vipramokṣo mokṣaḥ.)
§10.4
業的抑止等(各種狀態)及(關於解脫的)可能性均消失,因而(有解脫)。但是屬於完全智的正行、智、見與完全性除外。(aupaśmaikādi-bhavyatva-abhāvāc ca,anyatra kevalasamyaktva-jñāna-darśana-siddhatvebhyaḥ.)
〔註釋〕
所謂「業的抑止等各種狀態」指§2.1所講的命的五種狀態。耆那教認為,解脫時,這五種狀態都消失,不復存在。
所謂「可能性」,即§2.7所講的可能性。耆那教認為那種可能性是在解脫前講的,既然已經解脫,也就無所謂什麼可能性。
由於解脫就是獲得完全智,因此屬於完全智固有屬性的正行、正智、正見及完全性四項是不會消滅,永遠存在的。「完全性」,在這裡有「圓滿」的意思。
空衣派刊本把此節的「但是」以下的文字獨立為一節,把此節分為(§10.3)、(§10.4)兩節。
§10.5
(如果滅盡所有的業得到解脫,則解脫者)不停頓地直接上昇而達世界之終極之所。(tad-anantaram ūrdhvaṃ gacchaty ā lokāntāt.)
§10.6
由以前的加行、由無著、由斷縛、由如去的轉變性而有這種(上昇)的運動。(pūrvaprayogād asaṅgatvād bandhacchedāt tathāgatipariṇāmāc ca tad-gatiḥ.)
〔註釋〕
所謂「以前的加行」,指命解脫前運動的餘力或慣性。
所謂「如去的轉變性」,指命本來具有的上昇性質。關於「轉變」,可參見§5.41。
空衣派刊本無「tad-gatiḥ」一句,並在本節之下另有二節:
(§10.7)正如轉動著的陶工輪子(自己還要轉動)那樣,正如除去污穢的葫蘆(浮到水面)那樣,正如(脫去殼的)蓖麻種子(向上發芽)那樣,且正如火焰(上昇)那樣。(āviddha-kulāla-cakravad vyupagata-lepa-ālābuvad eraṇda-bījavad agniśikhāvac ca.)
這四個比喻正是解釋加行、無著、斷縛、如去的轉變性的。
(§10.8)(如果不那樣上昇到世界的終極,是)由於缺乏法的聚集。(dharmāstikāya-abhāvāt.)。
「法」為運動的條件。本節意為一般來說,解脫者自然能夠上昇到世界的終極,但如果缺乏運動的條件,則也可能無法上昇。
在白衣派刊本中,此節被作為註釋。
§10.7
應由場所、時間、趣、相、津渡、行、獨覺覺證、智、身量、間隔、數之多少來推斷(解脫的命)。(kṣetra-kāla-gati-liṅga-tirtha-cāritra-pratyekabuddhabodhita-jñāna-avagāhanā-antara-saṃkhyālpabahutvataḥ sādhyāḥ.)
〔註釋〕
耆那教認為解脫由本節所述的十一個因素決定,因此,可把這十一個因素作為觀察法(參見§1.34、§1.35)來觀察解脫。
「場所」,指解脫的地點。
「時間」,指解脫的時間。
「趣」,指原來生存在哪一趣。
「相」,指性別,即§2.6講的三相。
「津渡」,指是否作為耆那教祖師而解脫。
「行」,指成為解脫原因的那些行動。
「獨覺覺證」,指到底是憑自己的力量達到解脫,還是靠他人力量而覺悟的。
「智」,指依憑哪一種智而得到完全智。
「身量」,指解脫時的身體姿態及身高。
「間隔」,與前一個解脫者所間隔的時間。
「數的多少」,指此時命的多少。關於「數」,可參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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