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量論略解 (卷第七) 法稱論師著 法尊法師譯編
釋量論略解 卷第七
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釋 民國 法尊譯編
庚三、第三說量果建立 分三:辛一、抉擇果自性,二、抉擇量自性,三、抉擇所量自性。今初:
縱然有外義,如領受定體,非是由自性,有多體過故。
若許,則二者應不感有異。不見障故非。非由義了達。
於彼多體事,見為一體性,彼不見,如何,能成為見義?
若現欲不欲,分別,非義覺。彼亦死相等,見不相續心。
即於外所量,受自果應理。如其此自性,如是決定義。
縱然有外義,亦是了知自體,以如所受欲不欲行相,由此門中安立義決定體性。非由義自性印留行相故。若如是者(由義自性印留行相),則一色法應有可意不可意多種體性之過故。問:即許有可意不可意多種體性,有何過失耶?曰:是則親怨二種眼識,應不感覺天授之色有可意不可意之異(親見為可意,怨見為不可意),應可意不可意二相,於二人俱現(每人均見二種色),以是可意不可意多體,以是現彼行相之不錯亂識故。若謂由不見業所障蔽故,非俱見者。破曰:則彼應非由義增上力所不了知。以彼是可意不可意多種體性,而彼可意不可意唯各別現故。又彼不能見業,如何能使見義?應非能見,以於彼多體事,見為一體故。若謂現欲不欲相,是分別心,非義覺根識者。破曰:此不應理,即於彼根識,亦先現為可意者,後被死相等所執持時,則可意相不復相續之心現可見故(非僅分別心見可不可意色,既無分別眼識亦見可不可意色故。先見為可意,後見為不可意故)。又現義識,即有外所量義,亦是領受自體為果應理。何以故?以如所現此義自性之行相,即如是決定彼義。非如外義了知行相故。
辛二、抉擇量自性
爾時此現義,是量。能取體,縱有,非餘義,故非觀待外。
何故?如義體,彼安住於識,如是能決定,謂此如是住。
是了自體性。故許彼了義。非現義體性。彼能立於覺,
住義彼所作,如彼義安住,如是彼極顯。立義彼體故,
自了許了義。故境亦非異。觀察自體性,說自證是果。
了義彼體故。
問:若於外所量,自證為果者,則應能取相為量。曰:以於現義為所量,了知識自體為果時,能取相非是量,以爾時即此現義之行相,是能量故。又能取相之體性,非觀待外義之量,以息滅二相之理了知自體非餘義故。又現義識,是了知自體,何以故?以如彼義體之行相安莊於識,如是決定此義即如是住故。即彼現義識,觀待後識亦許為了知義。謂非現義之體性,是由後識執著汝了知義故。彼義之所作了達義,彼之能立,是安住於覺之行相。何以故?以如彼義之行相,安住於覺,如是彼義極明顯故。問:若所取相為量,自證為果者,則第三量果建立中,量與果之境,物體應異。曰:彼是了知自體,是能安立了達義,彼行相之體性故。雖則如是,然觀待後識,許為了知義,以後識執著汝了知義故。以青色為所量第三量果建立中之量與果,其境體非異,以同了達,以識為體性之一青色故。問:若觀待後識安立為了知義者,則何以說自證為果耶?曰:以觀察現義識自體性時,說自證為果,以彼青義是彼自證之體性故。(末自盛寶解為「是彼許為了知義緣青現量之體性故」,則可譯為「彼了義體故」。)
辛三、抉擇所量自性
同彼或同餘,識是如是現,其因亦是義,許義為所量。
如某之行相,無義事而現,如何緣義?實,如是我不知。
問:若現義識不能如實了知外義,則如何外義是所量耶?曰:隨與彼義相同或餘不同,由是現義識,行相如是顯現之因亦即是義,故許義為所量應理,由與義生相同門,安立義為所量,與外義相同不成立故。問:如何能緣所取義?應不能緣。如發影等某些行相是無義事而顯現故。曰:彼不緣所取義,實爾。如是緣所取義,我亦不知故。(非有外境為所取義也。若以是因便為所量,則極與作意亦是生根識之因,亦應是所量。故以現相,乃為所量。彼義是因,亦現其相,故立為所量。)
庚四、雖無外義,建立應理 分三:辛一、唯於現相建立,二、如現無實,三、雖無外境,量果應理。今初:
覺體雖無別,諸見顛倒者,能所取領受,了達如有異。
如根被咒等,染壞,泥塊等,雖離彼色相,而現餘行相。
未染壞眼者,無見如是故。如遠曠野中,小者現為大。
能所取了知,雖非有,而住,能所量及果。如隨現而作。
問:若能取所取,物體無異者,與現為異應成相違?曰:此無相違。於一覺體雖無差別,然諸倒見者,對於能取所取領受等,則如有異而了達故。喻如諸根被咒術等所迷惑者,泥塊等物雖離彼象馬等色,然現為餘象馬行相。諸眼未被迷者,不見如是象馬故。又如遠望曠野,小現為大(不解此喻)。問:能取所取若無異體,則能量、所量、量果三法不應道理?曰:此皆應理,以能取所取了別,雖無異體,然此安住能量、所量及果,是如於覺中所隨現而作故。
辛二、如現無實
非爾於一事,現為種種性,行相如何實?失彼一性故。
於餘餘壞故。不見性,非一。覺見無異事,乃決定無異。
由何觀察事,真性中無事。何故?於彼等,一多性皆無。
由見同法故,於非彼體性,執為彼體性,世人生錯亂。
於此則無彼,此行中彼體,一亦不見故。由內染所生,
彼從過失起,本性顛倒現,此亦是有者。不待見同法,
如有眩翳等。
若非爾者,如現實有,則於一覺事,而現種種體性之行相,如何是如現實有?應非實有。若如是實者,則汝一性須失壞故。若如是實有而是一者,則苦樂於餘物,是餘性應失壞故(如於多現一)。又一非實有,以不錯亂覺,不見一自性故。此因決定,以決定為無異,須由覺,見事無異故。又能取所取事,由何正理觀察,於真性中如現諦實,彼事非有,何以故?以如汝所現,諦實之一多自性皆非有故。問:由見同法,於非彼體性,執為彼體性,故世間人而生錯亂。於此唯識,則無彼能取所取誤為異體錯亂之因,於此行者,能取所取各異之體性,不見有一故。(盛寶解此句為「不住第二時之此行動事,彼外義體性不見有一故」。)曰:由內染壞所生能取所取現為異體之識,彼不待見真假同法等,以是從過失所生,自性顛倒現者,此亦是有故。喻如由眩翳等現發影等。
辛三、雖無外境量果應理
彼決斷為覺,許為能取相,彼體故,了我,故是彼能立。
如領受貪等。自體立為境,住能所量果。此當配一切。
彼領受體故,可領受自體,如是「可」即量,體性是所量,
自證是為果。於體能取相,是決斷體性。言可性是量,
是說為自證。
問:若唯心者,則能量、所量、量果三不應理?曰:於彼唯心宗,所許決斷為覺之能取相,是了自體,以生為彼自證體性故。彼能取相即彼自證之能立,以能安立彼故。喻如領受貪等。(貪等為所量,領受彼之能取相即能量,了知彼之自證即量果。即於心法上,建立能所量及果之三法。)問:雖無外境,自證之量果可爾,其證他之量果如何耶?曰:若以識自體為境,而安住能量、所量、量果之理,此於青等為所量之一切量果皆當配合。如以青為所量,彼中亦以可領受青之行相為能量,以識為體之青色為所量,了知以識為體之青者即量果故。此之因由,謂青等是自體諸識所可領受,是領受自體識之體性故。問:若能取相是能量者,則論師說「貪等自證是量」,應成相違?曰:此無所違。或言於體能取相,或言決斷識體性之量,或言可能領受識之量。陳那論師意依此義,說自證為量故。(約自證能領受識自體,故說自證為能量,約自證能知此識了知此境,故說自證為量果)。
己二、明彼建立應理 分二:庚一、成立二相,二、成立自證。初又分三:辛一、以經理成立,二、以論理成立,三、復以經理成立,初又分二:壬一、以生為具義行相成立二相,二、以憶念具義行相成立二相。初又分二:癸一、成立有所取義覺二相,二、成立無所取義覺二相,今初:
從諸境所生,一切諸識等,其餘雖是因,然有境行相。
如食與時等,皆是子生因,持父母一形,非是餘人者。
其餘及諸境,雖同是因性,許彼分是境。無彼,彼不成。
外曰:說彼現起義相之識,為了達義之能立,不應道理。以識現起義相不成立故。若以是識之因,故現起義行相者,則亦現起根之行相,是識因故者。曰:從諸境所生之一切識,除境之外,其餘根等雖亦是因,然有行相是境行相(非根等行相),喻如飲食及時間等,雖皆是兒生長之因,然彼兒唯持父母隨一之色,而非持飲食等色也。除彼境外,餘根境等,雖同是根識之因,然緣色根識,唯現色相,即由此分,許色是境。以色是所取義,若無現起彼色行相,則色不成彼境故。
癸二、成立無所取義覺二相
於具義心中,恐無義行相,緣過去義者,二相自證成。
青等現異故,不具類,非義。彼無常不成;常如何能生;
名等,前已破。此理非具義,唯欲相屬故,非義功能成。
如此行相識,是念,從受生。彼亦義相空,彼如何具彼?
彼時無有故,非是從義生。如是受亦爾。彼相非由義,
明相遠離故。彼相若異者,餘應如是知。若常屬我者,
說亦不應知。若屬各各者,則不應相續。著一義體者,
講聽者諸心、若謂由相同,彼有一名言,而非現為彼。
異體如何取?時覺應無義。
若於具所取義之中,恐不現起義之行相。然緣過去青義之分別心,汝之二相及自證應自成就,以是所取義空之識故(即無所取義之識)。若謂此因不成,以青之種類為所取義者。破曰:不具彼形等之種類,應非所取義,以現青等行相各異故。又彼種類若是無常,則不成為無分之種類。若是常者,如何是能生?非能生故。亦非青之名等為所取義。計名等為所取義,前已破故。若謂自相是所取義者,曰:此憶念青之理,非具所取義,非由所取義之功能成故。唯與欲念相隨屬故。外曰:憶念青識雖具青義行相,然現青根識則非具青義行相。破曰:彼憶念青識,如何能具青義行相?應不能具。以彼現青根識亦由義相空故。此因決定,如此青相不明顯識,即是念。彼念復從領受現青根識生故。若謂此因不成,是親從青色生者。破曰:念青之識非親從青色生,以汝親因之時,爾時已無青色故。若謂是現起青相,從青生故。破曰:如是領受現青根識;亦應成為彼具青相老,從青生故。念青之識,彼青行相非義所印留,以遠離明顯行相故。若謂彼不明顯青相,是異於識之義者。破曰:天授分別心所現之青相,如天授所知,餘亦應能了知是外義故。若謂由常屬於天授理故,餘人不知者。破曰:若爾,則雖言說,餘亦應不能了知,以常屬於天授我故。若謂講聽之境唯與各各相屬而瞭解者,破曰:講者聽者之心,同著一義之體性者,應不能相續,唯與各各境相繫屬故。若謂由於相同,不現異故,故彼二境有同一名言者,破曰:爾時講聽之覺應成無所取義者,以如各異體性而執為一故。
壬二、以憶念具義行相成立二相 分二:癸一、正說、二、破答。今初:
即彼領受識,亦依止二分,由一相區別,彼識之所緣。
餘若非有相,如何住於識?謂後後之識,各增加一相。
義自體二相,及我行相中,彼第二由彼,第三識了知。
彼領受青色之識,依止能取所取二分,以由一所取相區別之識如是緣故。(初念緣青現識亦有二分,由第二念心緣彼前念心二相故。一所取相區別,即多一所取相,與前念有區別也。此義下文解說。)除現起行相外,若餘不現起行相,則第二憶念之識如何安住具青行相耶?以不現起青行相故。(此謂第一念心見青時,有青行相。第二憶念見青時,謂我曾見青色,此念心才能有青行相。若初見青時不帶青行相,則次追憶之念心,如何能帶青行相耶?)成立前因者,謂初現青之根識,次憶青之念識,以後憶彼之念識等。此後後之識,較前前識增一所取相,謂由義體性有二行相,及我之能取相,彼第二覺念識,由第三覺第二念識所了知故。(此是說:初根識以青為所取相,識自身為能取相,次第二念青之心以青與根識為二所取相,自身為能取相,次第三憶前念青心之心,則有三所取相,謂青相、根識及念青心。自身為能取相。故後後心各增一所取相也。)
癸二、破答
由是義果性,憶識憶義故。若由於錯誤,而相合雜者,
現相與作意,亦皆應如是。如是一切果,皆與因同緣。
故無陶師等,應不憶念瓶。識由何差別,依止義相同,
除同餘何為?見雙生等故。初性若非二,第二性住一,
決定能緣心,應不能分辨。故青等自性,現前安住覺。
與義相合繫,由第二覺緣。餘則唯初一,義生故繫屬。
不見前義屬,後後識則非。
若謂由於識是義之果,故憶念能見識時,即亦憶念所見義。然由於錯亂,將所憶念之識與義,合雜為一,誤為識具義之行相,非實具彼行相也(此是薩婆多等義)。破曰:若以識是彼之果,故憶果時即亦憶其因者,則憶識時亦應憶念現相、諸根、作意等,以識亦是彼等之果故。又識亦應具彼等之行相,與彼等合雜,理由相同故。如是若未憶陶師等,應不憶瓶等,以一切果亦應與因同時緣故。若謂現義之識,由義有所作之殊勝差別,故憶念有義之行相,根與作意等無所作,故不與彼等同時憶念者。破曰:現義之識由義所作之殊勝差別,除現義識與義相同之外,餘有何所為?識與義相同之分,即是憶念現義識具義行相之不共因故。(由有與義相同分,故憶具義行相,若無相同分,則不憶彼行相。故與義相同分,即能憶具彼行相之不共因。)喻如見孿生兄弟,由容貌相同,故易誤為一人而憶(識依止義相同,即識具彼行相)。第二覺念之自性,應唯住於一能取相,以初現青根識之自性,非有二相,單有一能取相故。若許爾者,則現青根識與念青之識,決定能緣之心應不能分辨彼二識之所取相各異,以單有一能取相故。現青根識,有青行相,以青等行相體性現前安住之覺(即現青識),為有青義行相合雜繫屬第二覺念識之所緣慮故。(第二覺念識憶前見青色即自帶青相,故能證前識亦有青相也。)除現超青相外,餘由是青之親果故念具青行相者,則唯一最初現青根識,是從青義親生故,與青義相繫屬,其後後憶念識,應非憶念具青行相,以不見與前青義親繫屬故。
辛二、以論理成立 分五:壬一、以決定俱緣之因成立,二、以一義現多成立,三、以無體明現成立,四、遠近中之差別成立,五、以義識非同時成立。初又分二:癸一、正說,二、斷諍。今初:
定與覺俱時,所頓領受境,除彼而為餘,由何相成立?
如亂識二月,雖無而見異。青黃等異法,非有決定受。
無受或有義,或無義之受,未見有領受,故彼等非異。
故識時現義,非離識為餘,此極難遮止。
謂現青識由是青果故,憶念具青相,不應道理。由青色與現青根識非異體故。成立彼者謂青色離緣青識為餘物由何相成立?應不成立,以決定與緣青識同時頓領受故。外曰:青色與緣青識二法,應是異體,以現為異體故。破曰:不遍,是錯亂識見為異故。喻如本無,而見二月。根本因決定,如青黃等諸異體者,則無決定同時領受故。於緣青識時,所現青義,非離緣青識有餘實體,極難遮止。以青色與緣青識,非異體故。若無緣青識領受,或少許青義可緣,或無可緣青義之領受緣青識,亦不見能頓受故。(意謂離能緣識,無所緣青,離所緣青亦無能緣識。)
癸二、斷諍
雖有諸餘因,諸根識無故,比知有異因。若不說決定,
從等無間緣。從種子生芽,由煙成立火,如此依外義。
作者住證知,若現彼體性,如是定繫屬,若計依彼覺,
此有何相違?煙應非火生,非由果知因。彼縱然是因,
由何知決定?彼亦現煙覺,明醒習氣者,現為火覺性,
了知非火性。心續彼堪能,習氣為心要,現煙覺明顯,
故從火生煙。智者有此說。依止於外義,說二相,彼復
由定俱受成。
若謂諸根覺,離根意外,比知定有異因,以雖有根意等,餘因或暫不生,或暫生故。其彼餘因,即外青色。破曰:若不說從等無間緣之習氣醒發決定生者,實爾。然現青根識,由暫生之原因,不須有外青為所緣緣,以從醒發等無間緣之習氣決定生故。若謂從種子生芽,及說以煙成立火。如此皆是依止外義,若無外義則不得成。破曰:種子為芽之作者,煙為火之證明而住。彼等亦非無外義而不成,若計所現彼因果體性,是依如是決定繫屬之覺體,有何相違?都無違故。若謂應非由煙果了知火因,以煙應非火生故。唯與自習氣相繫屬故。彼火縱是煙因,應非由煙決定了知火,以因果錯亂故。曰:由煙比火,彼亦非比知外義,是由現煙之覺,明了醒發習氣之覺性了知現火之覺故(「明醒習氣者」句,盛寶連下句解為「現火覺」)。若謂彼現煙覺從現煙之習氣生,不從現火生,故非能證知現火也。曰:是從火生煙,以心相續中,堪能現火之習氣為心要者現為火覺,由此而顯現為煙覺故。智者唯識師,可說從火生煙之建立,以彼是量所成立故。問:若無外義,云何依外說覺二相耶?曰:依於外義宣說二相,有所為義,是為引導說外義者(經、有二部),入真實義故。彼覺二相非不成立,以決定俱領受而成立故。
壬二、以一義現多成立
由根別明顯、不明、間雜等,現異能緣識,緣慮於一義。
若彼義非現,義自性一故,彼義一切意,自性應成一。
依義而生起,隨彼體性作,彼亦由餘某,以某分成異。
如子依於父,雖是彼父色,由某、以某分,而可得差異。
彼現義識,若非由義現為具義行相者,則有彼瓶色義之一切意極識等,其現相應唯一自性,以所取義自性是一,無行相而緣故。然不能許爾,以由根差別,現相明願、不明顯及間雜等執為各異之識,是緣一義故。他雖曰:現義之識,瓶色現明顯不明顯,不應道理,同現一瓶色行相故。答曰:雖是依所取義而生,隨彼瓶色行相體性而作,然瓶色明不明顯應理,以從餘某等習氣亦由某形色等分,使瓶色成明不明顯備異故。喻如子依於父,雖持彼父色,然由某緣,以某形色等分,異於父色而可得也。
壬三、以無體明現成立
如燈等焰輪,有孔雀翎眼,青紅色鮮明,目不明所見。
彼若是外事,明根何無能?若見真,見彼。如何是根壞?
翳淨明利眼,所見超根境,餘人所見義,如何非明顯?
除現、根、作意,知餘一功能,故餘非是因,非因何為鏡?
若彼是覺因,如何觀待燈?唯由燈有故,亦非二俱因。
覺之二相成立,以燈等焰輪有孔雀翎眼行相,青紅鮮明,眼不明者見彼相故。若謂燈焰花圈是外義事者,破曰:燈焰花圈,根明利之識,為何反無見彼之功能?應有彼能,以是根識可見之外義故。又見彼花圈之根識,云何是根失壞?應非失壞,以見真實義故。又見花圈之識,如除人所見彼義,汝云何非明顯?應亦明顯。以依止眩翳所淨之明利限,能見超根義故。(「翳淨明利眼」句,盛寶解為反攻語。「眩翳應能淨眼根過失,以由彼眩翳之力,能見超出明眼根識境之自相義故」。)又見燈焰花圈之根識,其餘燈焰花圈應非汝之因,以除現相、根及作意之外,更無除法,了知唯從一功能生故。(盛寶解為:「除自因現相、根及作意外,餘一外燈之功能,以量了知。花圈之功能不了知故」。)若許爾者,則彼如何是所取外境?應非外境也。若謂彼花圈是彼覺之因者,破曰:則彼如何觀待於燈?應不待燈而有也。若謂燈與花圈,俱是彼識之因者,破曰:非彼二俱是因,唯有彼燈為所緣緣故。
壬四、以遠近中差別成立 分三:癸一、出難,二、破救,三、結。今初:
遠近等差別,明不明不可。
若謂無所取義之識雖是二相,有所取義之識則非二相者。破曰:從遠近等差別而望之根識,瓶色不應有明不明現相,以於瓶色無行相,而了知故。
癸二、破救
若現別故爾。彼間隔無隔,見不見應等。若由現不明,
不見某細分,故而各異者。外義一,何由,見不見各異?
微塵多各異,何見不見異?若現明不明,差別覺異者。
由餘異無異,何由而現異?彼現何不明?障故。此何非?
薄故。現亦爾。餘非薄有性。最近現極明,彼亦應顯現。
若彼依無見,有餘色生者。彼等應互障,則現是能障,
彼應唯現一。不障,應頓見,明不明自性。由無見障一,
由無義非義,無見彼何為?
若謂由現相差別,故成明不明顯(此轉計於境識之中間,有一現相)。破曰:則於瓶色或明了見,或不明了見,應皆相同。以彼現相於中間隔及不間隔皆相同故。若謂自遠望時,由現相不明了,故彼瓶色細分有不可見,故有明不明之差別者。破曰:彼瓶色為是粗無分一體?抑是眾多微塵?若如初者,則彼瓶色由何而有明見及不見之異?應非有異。以是粗無分一外義故。若如第二,亦由何而有明見不見之差異?以是眾多微塵體各異故。若謂由現相明不明之差別,故於覺現明不明之差異者。破曰:彼瓶為何由他現相明不明各異,而現明不明各異?應不如是,無異分故。試問自遠望時,彼現相為何不明顯?若謂由塵所障故者,試問:彼塵此自近看時,為何非障?若謂薄故者,破曰:自近看時,彼現相亦應微薄,以塵障微薄,理由相同故。若自餘遠處望時,現相與塵非薄應厚,以塵障濃厚,理由相同故。又極近看瓶之眼識,彼現相應極明顯,以於瓶色極接近故。若許爾者,則彼瓶色亦應極明顯也(事實不爾)。若謂瓶色隨遠近看,依於無見之業,生除明不明之業色,故瓶色成明不明顯者。破曰:彼明不明賭業色,為互相障否?若互障者,則彼諸明不明業色,於彼眼識應唯現一種,以於限識可觀,而於限識現時互相障故。若謂不互障者,破曰:則遠近看瓶色之眼識,應頓見明不明之業色自性,以彼是根識可見者,而又互不相障故。若謂由無見業障蔽一種,故不俱見者。破曰:自遠近望瓶色之人,其不見業於汝何為?應無能為。以不見業全無饒益之義及不益之非義故。
癸三、結尾
故依義所生,領受如其因,能緣行相異。餘惡慧惡宗。
其依義所生領受根識,如其習氣醒發之因,而緣行相各異。其餘許無行相而緣者,是惡慧惡宗故。
壬五、以義識非同時成立分二:癸一、破無常無相緣,二、破常住無相緣。今初:
識、聲與燈等,是現量及餘,能生其以前,諸剎那滅故,
由何而於識,已無而明顯?若顯餘非益,應顯一切義。
若從因決定,識此計亦無。彼作識無彼,然現為義故,
而說彼明顯。其餘俱生義。非益,不作相。識非以自相,
而辨其行相,如何能明顯?
諸識及聲,並燈等,由何於根識無行相而明顯?應不能顯。以於彼時(根識生時),已壞滅故。以是彼前生之剎那故。以是緣自現識及餘念識之能生因故。若謂彼聲作同時耳識之所取義者,破曰:緣聲耳識應能顯一切義,以將非作饒益之餘聲,顯為所取義故。若謂由與彼聲從一聚因生,故決定為所取義者。破曰:緣聲耳識,由與聲從一聚因生,故分別為所取義者,此亦不應理。若如是者,則同時之耳根亦應成為所取義故。然由彼聲所作之耳識,當自之時雖已無彼聲,然說顯彼聲,以具彼聲義行相而現故。與耳識俱生之餘義聲,不於耳識印留行相,以於耳聲非饒益故。若許爾者,則與耳識俱生之餘聲,如何顯為耳識之所取義?應非所取義,以於耳識非以自行相留行相故。
癸二、破常住無相緣
金剛、石等義,堅,不待他故,一切眾生識,應自然頓生。
俱有饒益故,此彼漸生者,說餘別剎那,此過如前說。
若謂諸無常法,雖無相不緣,然常金剛等法是無相緣。破曰:汝許為堅固之金剛及石塊等義,應自然頓生一切眾生之識,以不待餘緣,能生緣自之識故。若謂由俱有緣作饒益故,緣此金剛等之有境,漸次生者。破曰:是則應說,金剛、石等前後剎那各異,以緣自識次第生故。若許爾者,則此中亦有如前已說「緣自之識,應無相則不現,以於彼時已壞滅故」之過失。
辛三、復以經理成立
彼由自領受,都無可辯諍。彼義性不成,由正念成立。
自行境無別,無各異領受,謂此是如此,或非是如此,
應無此別異。唯由領受許,非能辨各異。無明顯各異,
無辨覺,如孿。
現義之識,對婆沙師不須成立有能了所了二相,以自領受於彼義理全無所諍故。現義之識,其義相之自性不成就,彼亦無不成之過失。以由正念能成立故。又現義識,謂如是了知色,非如是了知聲,,應無此差異,以無領受義差異故。以未現起自所行境行相差異而分辨故。僅由感覺,不能分辨了達義之任何差異,以無明顯能分辨差異者,則無能辨差異之覺故。喻如孿生等,則易誤為一人。
庚二、成立自證 分四:辛一、由成二相即成自證,二、由明了是識體而成立,三、由破他領受而成立,四、由能憶念亦成立自證。初又分二:壬一、正說,二、破救。今初:
由成立二相,亦多成自證。以現自體相,即成領受故。
由彼事之覺,識滅如何受?彼不受自體,無餘遮領受。
具現義之識,彼向外顯現。能緣覺之覺,常內向我故。
所有現境者,彼得非受彼。
由能成立識有二相,即亦多分成立自證。(多分,盛寶解為「附帶」成立之意。)以現起自體之行相,爾時即成立,由能取相(即自證)領受彼行相故。若謂是由後識頓受者,破曰:如何由有前覺事行相之後覺領受前覺?應不領受,以於爾時前覺已滅故。又彼後識,應無餘遮領受前識,以不領受自體故。以現任何境行相之彼後識,亦應得非領受彼前識,以彼具現義之識(即緣境相之識)是向外顯現,其覺之能緣覺,是常向內我故。
壬二、破救
若謂由相同,何有餘領受?一切相同者,應得互領受。
若覺同領受,彼非同領受。彼自領受彼,彼非有同因。
所作業建立,此世間為因。自體性領受,由增益錯亂,
說領受青等。非領受餘體。覺是青等事,為何外義量?
覺非青等事,如何領受義?若時領受體,非有相同因,
此由自成立,何用以義成?若一切體同,識即應非識。
若一分相同,一切受一切。如青等體故,許領受青等。
如是受體故,彼亦應領受。曾領受領受,非如義決定,
故無過失者,義亦常無彼。若有有性因,領受何故無?
若謂由與彼相同,即領受彼,何用有餘能立耶?破曰:若爾,一切相同者,應皆得互相領受,以互相同故。若謂彼覺相同,乃是領受之能立。破曰:是則彼應非由相同而成領受,以覺相同,乃是領受之能立故。彼能領受識之自證,應非以同義為因,以是能自領受之所建立故。(以能自領受建立自證,非由與義相同而建立自證。)他問:若爾,何為同義之所立耶?曰:此同義非無所立,以是世間所作業了達義建立之因故。(由與義相同而建立為了達彼義。這在上文自證現量時已廣說。)現青根識非由領受他體性,而稱為領受青等,是由領受自體自性之行相,唯由增益錯亂,而稱為領受青等故。若謂現青根覺,應於外義非任何量,以是現起青等事之行相故。(意謂只現起行相,則非緣彼事體,故對彼非是量也。)曰:彼現青根覺,如何是領受彼義?應非領受義,以非現組外青等事之行相故。若時領受體性非以相同為因,則此領受識之自證,何須用同義性成立?以可自領受即成立故。若識與義相同者,若一切體性與義相同,則識應非識,以一切體性與義相同故。若由一分與義相同,而立為領受義者,則應一切識領受一切義矣(識與境總有一分相同故)。若謂由從青等生,及是與彼相同體性故,許為領受青等者,破曰:如是彼後現青根識,亦應領受前現青根識,以從前現青根識生,及是與彼相同體性故。若謂領受前領受,非如於義引生決定,故無過失者,破曰:現青根識,應不了達青色,以於青義亦常無彼決定故。(後識緣前識,若不引定智,則識緣青色亦應不引定智,理相同故。)若謂於青義,有引生決定之因,謂從彼生及與彼相同者。破曰:後現青根識,何故於前領受現青根識不引決定?應引決定,以從彼生及與彼相同故。
辛二、由明了是識體而成立 分四:壬一、觀明了是否識體,二,若非識體太為過失,三、若是識體自證成立,四、破自覺非現。今初:
復見白等時,白等明顯性,此了別明顯,所有生起現,
為離白等顯,餘事或彼體?
復次見白色時,白等明顯自性,生起明顯了別現相,此現相為離白等明顯外,是餘事,抑是彼體性?(白等明顯,即於識上白等明了顯現,而識又明了白等。所見白等,為離明顯之識外,而是餘事?為即是彼識體?)
壬二、若非識體太為過失
餘事。明非明,如何明顯白?識明,彼非明,眾生盡非明。
明由餘明明,應成無窮故。無見繫屬識,如何彼簡別?
二中知一時,非由見第二。若見二繫屬,乃決定謂見。
由何見相同,由餘心而見,說言見彼者?是則自證成。
若不了自事,何能了他體?若由同領受,如前已除遣。
若緣諸見同,義非先有見。如何彼決定,彼與所見同?
諸不許相同,彼則無見二。爾時義與識,豈能說彼等?
若謂是餘事者,破曰:白等明顯之識,如何能顯白等?應不能顯,以自非明顯故。此因決定,以若顯義,識是明顯。若識非明顯,則無餘眾生皆非明顯故。若謂由後識明顯者,破曰:明明顯白等之識,其能顯應無窮,以要由他而明顯故。又彼識如何以白色簡別而憶念?(即回憶「見白色」之識。)應不能憶,以不知見與白色之繫屬故(能見根識與所見白義之連繫)。何以故?以汝二法了知一時,不是第二故(識與境,憶識則不知境,憶境則不見識。)根本因決定,以決定謂見境者,則須見境識二者之繫屬故。若謂由見白色之識與白色相同,由餘後心而見,於彼說見白色者。破曰:此即成立自證,以是同義之識故。(此後識既見前識與前義相同,則證明前識亦自知也。)若能取相不了自事,如何能了他體?應不能了。若謂由與義相同而說領受者,亦不應理。彼如前已破除故。如何由彼念智而決定彼義與所見相同?應不決定,以彼義非先所取故。又解為先見義時,識非有故。若俱見義識,方可執為相同故。彼薩婆多師,應不俱見義與識,以彼亦不許識與義相同故。以許彼時,豈能說此是義此是識,而各別說彼等義與識耶?
壬三、若是識體自證成立
若是自事者,彼應能自顯。若彼不顯者,應不能顯義。
若謂白色明現,是緣白色之自事者,破曰:若爾,緣白色識應自明顯,以汝所明現白色,是自體物故。又緣白色應不能顯義。何以故?以不自顯故。
壬四、破自覺非現 分二:癸一、明自覺是現事,二、若是自覺不現太為過失。初又分二:子一、正說,二、破救。今初:
諸非自了宗,不見一切義,說覺非現者,此於彼亦答。
由依、緣、修別,而別異轉者,苦樂欲等別,現成彼即覺。
彼知除彼外,不知餘少異。
對諸說覺非自了之宗,所說應不見一切義之理,對諸說覺非由現量成立者,此亦答 覆。以自覺若是不現事,則不能各別說義與識故。彼由現量成立之苦樂欲不欲等差別,即是覺性,以由所依根、所緣境及修習作意等差別,有適悅逼惱等差異轉故。此苦樂等即成立自證,以有能領受,而彼領受汝之識,離汝之外,不知有餘少許異體物故。
子二、破救
若由餘了者,彼亦餘所行。若彼生彼現,覺所了,非餘。
於餘能緣者,亦定有此二。若非從彼生,亦非彼現者,
彼覺應無境。若不取彼者,亦不緣諸總,彼非少許事,
此於前已說。故彼現義者,離彼覺非餘,現及自了成。
若謂雖緣彼,而非現量者,義同,由何異?若由具不見,
及一義等故,領受決定者,餘畢竟不緣。領受別已除。
諸瑜伽現量,領受他樂等,由領受相同,彼如彼逼惱。
若時自現為,苦自體,則惱。非是緣彼識,爾時無彼過。
以是一切識,緣、領受各異。同義是為緣,自顯是領受。
若謂其因不成,其苦樂等是由後起識所領受,以餘後起識所了知故。破曰:若爾,彼苦樂等亦應是餘人之覺所行所領受,以彼了知故。若謂彼樂所生及現彼樂之覺方能了知,非餘覺所了者,破曰:能緣自身安樂之餘人之覺,應了知自身之樂,以汝亦決定有從自身之安樂所生及現安樂之二事故。若謂此因不成,餘人之識非從自身之安樂所生,亦非現為彼樂者。破曰:緣自身安樂之餘人之覺,應成無境者,以彼不取自身之安樂故。若謂以安樂之總為所取義者,破曰:彼識應亦不緣安樂之總為所取義。前已說「彼總無少許實事」故。如是之覺,應是現量所成,及成立自證,以汝所現義,彼非離自體而為餘體之覺故。(意為彼覺所現義,即是彼覺,非是餘物。)若謂餘人之覺,雖能緣自身之樂,然非現量,故非能傾受,破曰:緣自身安樂之自他二覺,由何於自身安樂有是否現量之差異?應無差異,以同以彼樂為所取義故。若謂自身之樂,決定為自覺所領受,以彼具有應領受不見之業(即現在不能見,而必受報之宿業),及為與我一義而和合(似是勝論義),等攝是自在所歡喜故(自在派義)。他覺則不領受,因由相反故(謂不具彼業等)。破曰:若爾,則他人之覺應畢竟不能緣,以彼緣慮不具不見之業故。又彼樂等,由自他覺,有領受不領受之差別,不應道理,彼已破除故。又諸許瑜伽現量能做受他人安樂等之宗中,彼諸聖者如有苦者,應亦被痛苦逼惱,以與彼領受痛苦相同故。若謂由無不悅意境與根集合,故諸聖者不生彼所起苦。破曰:汝宗痛苦坐起非是受苦。然彼聖者應領受苦,以生起緣苦之識故。外問:汝自宗云何?曰:彼諸聖者他人之苦非逼惱因,他人之樂非利益因,以非領受他人之苦等故。又諸聖者,他人之苦應不如是逼惱,僅是生起緣彼之識故。此因決定,以若是被苦逼惱者,則是自己現為苦之自體故。若緣彼非必領受彼,以是一切識之緣慮與領受各異,以與義相同,安立為緣義。領受彼體性,須自己明顯生為彼體性故。
癸二、若自覺是不現太為過失 分二:子一、應由因了知,二、明因非有。今初:
復由無現量,覺應由因知。彼亦根義覺,或是前作意?
除此因果聚,餘繫屬非有。不見功能故。
復次自覺,應由因而了知,以是量所成,而無現量成立故。若許爾者,則彼因應是根及義,或根覺,或先前作意。以須由因了知,而無餘因故。若謂後因不成,以我意相合亦是因故。破曰:果法根識。除彼等三因緣外,非有我意連繫之因,以不見彼有饒益之功能故。
子二、明因非有 分二:丑一,成立根覺之因非有,二、成立意覺之因非有。初又分五:寅一、根等非因,二、顯義非因,三、義法非因,四、覺法非因,五、果因非有。今初:
彼誤故非根,其義亦如是,覺、作意是識。彼亦不成立,
不成則非因。
彼四種因中,諸根如是義境。應非成立自身根覺之因,以成立彼宗之遍相錯誤故。彼覺與作意亦於自身成立覺之前,應非已成,以是識故。若許爾者,應非成立自身有覺之因,以於彼前未成立故。
寅二,顯義非因
若顯義是因,彼豈非是識?此除所顯義。若顯非領受,
所顯不定故。
若許顯義是因者,破曰:彼顯義之覺,於自身成立覺之前,應非成立,豈非是識?即是識故。以此覺非是因之理,亦除遣覺所顯義為因,以若非能顯覺所領受,則彼覺所顯不決定故。
寅三、義法非因
若許顯即是,義之差別者。其無生滅義,全無少差別。
許彼,識別別,應剎那壞滅。彼為知未知?若已知為因,
尚未決斷知,由何言彼知?未決斷所知,如何知能了?
所見非已見,則他應已見,全無有所見,於他所見中,
有彼差別故,應了達自覺。故不待自法,從單獨義法,
非能比度覺。
若許明顯即義之某差別法者,破曰:外義應全無先不明顯後乃明顯之差別,以無生滅故。縱計有彼生滅,則彼外義應剎那壞滅,以各別引生自果識故。又彼義之差別,為以覺已知或未知者為因耶?若以覺已知為因者,則言彼覺已知由何量成?應不成立。以無量決斷是知故。若許爾者,則彼覺所了知之顯義,如何是自身中覺之能了?應非能了,以量未決斷故。若謂非覺已見,而是所見義之差別,即彼為因者。破曰:餘見聲之盲人,亦應了知自身之眼覺,以眼都無所見,以有餘耳識所見之差別顯義故。(「所見非已見」等六句,是說若以餘人或餘識所見,便能證知自身有覺者,則耳識聞聲,亦應眼識能見色。或由他人見色,亦應自能見色。是大過失。)(盛寶解此頌分為四層義:一、外云:所見顯義,於自身覺未成立之前,非自量所見之顯義,是成立覺之因;二、破曰:他人所見之顯義,應是成立自身覺之正因,以明顯義之差別是成立自身覺之正因,而彼於所立未成之前,量未見故;三、外曰:除人所見義,自全無所見,故非是因;四、破曰:由餘人所見顯義之因,應能了知自身之覺,以因之差別顯義,於他人所見顯義中亦有故。)又若不觀待覺之自法,單從義法,不能比度覺,若以覺已知之義法為因者,則宗法不成。若以覺未知之義法為因者,則遍相錯亂故。(盛寶則云:彼若量已成者,則自身之覺已成訖;若未成者,不能為因故。)
寅四、覺法非因
覺因是現量,自法離自覺,更有何餘事?彼從同因生,
由何與覺異?餘生,彼錯亂。
若謂以覺自法如樂是因者,破曰:所有覺自法如安樂,應是現量所成,以是成立自身有覺之因故。應不許彼,以離自覺,非有餘體故。若謂此因不成,是異物者。破曰:由何離自覺而是異物?應非異物,以與彼是從同因生故。若謂此因不成,是從餘因聚生者。破曰:彼與覺之繫屬應錯亂,以自覺是不現事,而與覺是從餘因聚生故。
寅五、果因非有
色等五種境,諸根及能緣,除此非能表,彼之所餘果。
其中二起根,五義見色生,離於有餘生,一亦無可知。
如是若無知,言因乃亂說。縱有因不見,與彼共繫屬,
如何能了達?故諸因非是,不見之能顯。若說較彼因,
先已成立者,彼復須餘喻,所立,故無窮。故由覺成義,
非由義成彼。彼未成,則義,無自成立故。現覺及從彼,
見言及動等,不能比他心,不見屬我故。
若謂有成立自身根覺之果因者(即以果法作為成立宗法之因,初品已廣說),破曰:彼應非有,以除色等五境、眼等五根、眼識五能緣識之外,全無餘法能表彼根覺之果者(其實根境等,亦非根覺之果,不可用以作因而成立根覺)。彼等亦非成立根覺之果因故。彼中根與覺二法,超出極現量之境。其五義中,除見色極識能饒益外,餘皆離生,無一可了知故。(此文很難解。似是各境只能生各識,不生餘識。餘識亦不從餘境生,故五境不能作因成立有覺。尚待研究。)如是若言根等,是成立自身根覺之因者,實乃亂說,以無氣「量」了知故。若謂有言說等為因者,破曰:言說等如何能了知根覺?應不能知,以不見有與彼根覺共繫屬故。此因決定,以諸因者非不見繫屬之能顯故。若謂先由彼因,於除人身成立彼覺,以為同喻者,破曰:成立自身有覺之同喻,應成無窮,以餘人之覺是成立有覺之同喻,而成餘人之覺,復須餘喻所成立故。復次,是由覺成立義,應非由義而成立彼覺,以彼覺未成立,其義不能自成立故。又言說及身轉動等,要以現量成立覺,次見從彼覺發生言說轉動等,不能因此比度他身之心,以不見於我身與覺之繫屬故。
丑二、成立意覺之因非有
義因於意覺,非有成立故。
意覺分別,非有由所取義為因而能成立,以所取義不成立故(意覺未有之前,亦無所取義)。
辛三、由破他領受而成立
汝覺由餘覺,如何能明顯?非明,體同故,由何能所顯?
境如何是顯?於明,體轉故。彼明彼體性,是自極明顯。
如是覺許覺,即成覺自證。非爾,境與覺,亦俱法相同。
故我覺自己,由明體極顯。餘於彼體轉,明顯而極顯。
雖相同,不許,由彼顯餘覺,以自極顯故。彼義體極顯,
喻如二燈燭。如燈與瓶等,依彼而廣作,能所顯名言。
試問:汝之前覺如何由餘後覺明顯?若謂後覺能顯前覺,以與彼生相同故。破曰:後覺與前覺由何是能顯所顯?應非能所。以與彼非明顯體性相同故。若謂青境如何是明顯?自不明故者。答曰:青境可說為明,以於能明根識轉留行相體性故。彼能顯根識,是自明顯,以現起青色行相即彼體性故。如是者許後覺現起前覺行相者,則彼後覺即成自證,以現前覺行相故。若非如是自顯者,則彼後覺應非顯前覺,以境與汝俱非明顯,法相同故。於我宗中,彼覺不須餘覺所顯,自是明顯體性即極明顯。餘境則由於彼轉留行相體性而明顯,是明顯性故。前後覺雖相同,然不許由後覺而明顯餘前覺,以是自體極明顯故。喻如二燈燭,非能照所照。然能顯義,以現起彼義之行相體性,極明顯故。前後二覺應隨一非明,以是能明所明故。喻如燈是能照,瓶是所照,依此可廣作能顯所顯體性之名言也。由何而生憶念此見境之時,彼亦決定見餘彼現義之識?以非唯由根境,便決定謂見義故。(憶念所見境時,亦必憶念彼現境識,要俱憶境識方能決定為見境故。)
辛四、由能憶念亦成立自證 分二:壬一、正說,二、斷諍。今初:
念亦成證我。
不僅由念成立二相,亦能成立證我(即自證)。如何成立?曰:現義之識,有能領受,以有念故。如色。由此因成立也。(領受即感受。)
壬二、斷諍 分二:癸一、諍,二、答。今初:
若由餘識證。
若謂彼現義識由餘識證。有能領受,是成已成。
癸二、答 分二:子一、應無緣長音等,二、識應不向境轉。初又分二:丑一、標,二、釋。今初:
緣長等不成,以無久住故。
耳識應不能緣長音字等,以一一耳識不能緣,眾多亦不能緣故。初因成立,以一一耳識不久住故。
丑二,釋 分二:寅一、破一耳識緣,二、破多耳識緣,今初:
若住無次第,於覺頓現故。字無次不長。無互相雜亂,
字分具次第,如何生無次?若先住至後,後聲應增廣。
緣無次第故,後無具次覺。後境無住故,覺非自安住。
自住,後亦彼,不滅無別故。字無次頓生,亦有此過失。
一次功生故,功後後無義。諸字後顯者,此過亦隨住。
若謂因不成立安住者。破曰:其聞長音字初分之覺,應頓現長音字諸分,以現彼分而無次第故。又彼覺應不能緣長音字,以無次第故。具足次第長音字分,如何能生無次第之耳識?應不能生。以是前後互不相雜之多分故。若謂前分住至後邊生耳識者。破曰:是則至後時,聲音應增長廣大也。其聽聞長音字末後分之覺,亦不能次第緣長音字諸分,以非漸次而是頓緣字諸分故。其聞長音字初分之覺,聞字初分之後,應自不住。以於彼後,汝之境不安住故。若謂自安住者,破曰:彼覺後亦應不滅,以前既不滅,前後無差別故。若字無次第頓時生已長時住者,則彼長音字,後亦應不滅,以前既不滅,前後無差別故。亦有此過失。又生汝之後後功力,應皆無義,以用一次功力即圓滿生故。若計諸字已完成後,由緣顯者。破曰:則後能顯亦應無義,以初功力已顯訖故。此過依然存在。
寅二、破多耳識緣 分二:卯一、出過,二、破救。今初:
若多緣彼者,後覺領受彼,彼亦非緣長。故不念長覺。
若謂先以眾多耳識緣彼長音字,再由後識領受彼耳識者。破曰:是則緣長音字之覺,應無能領受者,以彼後識唯倆受彼聞長音字最後分之覺,彼亦非緣長音字故(只緣最後分,非緣整個字)。若許爾者,應不念彼矣。
卯二,破救 分二:辰一、破覺受漸生,二、破覺受頓生。初又分二:巳一、破雜生覺受,二、觀察而破。今初:
諸覺各異受,彼聞聲不應,現為無間隔。結合亦遣除。
若謂見間隔,誤彼無隔者,則誦二短音,應誤為無隔。
若謂緣長音字諸覺,各別間雜領受,故無過失者。破曰:聞彼長音字聲之耳識,應不能無間隔現起彼境,以汝前後之間,為餘能領受物所間隔故。又彼耳識,亦非由轉動速疾結合無間。以彼前已破除故。若謂雖見間隔,仍誤為無間隔者。破曰:是則誦二短音字,如薩羅(海),亦應誤為無間隔也。(然實不爾。)
巳二、觀察而破 分二:午一、破以根識結合,二、破以分別結合。今初:
若根見間斷,根不增無斷,一切諸根覺,應皆顛倒故。
一切字體邊,亦住一瞬頃。彼亦漸連屬,多微塵乃滿。
一座轉動時,最短時剎那。覺亦剎那故,漸次瞭解字。
故字及色等,雖餘覺間隔,現無間隔者,一切具倒義。
若由根迷亂,餘結合諸事,無表異錯亂,是念。有分別,
與言說繫屬,豈是明現者?已說根所取,非有聲合者。
若謂結合無間者,為由根識結合,抑由分別結合?初且非理。若諸根識見有間隔,則諸根識不可復增益為無間。若增益者,則一切根識應皆成顛倒故。諸長音字應漸次瞭解,以諸字與聞彼之覺,皆是多剎那故。一切字體性最短邊際,亦安住瞬頃時量。彼復須漸與許多極微連屬時間乃完滿故。以一極微轉動之時,亦許為時間邊際之剎那,以是最短時間故。一切緣慮字及色等之根識,應皆成具顛倒義者,以被餘覺間隔,而現為無間隔故。若由根識錯亂,前後各異諸事結合為一者,如是根識,應是與言說相繫屬之有分別心,以是不能表一不前後各異,而是誤認為一之念故。若許爾者,汝豈是明現境者?應不明現也。以前已說「諸極所取,勝義非有聲結合故」。
午二、破以分別結合 分三:未一、正破,二、斷諍,三、此理亦破餘正理派。今初:
若根見間隔,由分別合者。義與彼領受,現無間斷者,
若無正理害,由何言彼斷?
若謂諸根雖見聞斷,然由分別結合為一者。破曰:義及現義識彼之領受,由何說彼為間斷。應非間斷。以現無間斷,無正理妨害故。
未二、斷諍
若覺能定故,彼由何許爾?不見頓覺故。彼應如是現。
彼等同類者,則功能決定。謂諸分別心,正解次第起。
若謂前因不成,以二覺不頓生故。以前一一覺生後一一覺之功能決定故。試問:由何而許,二覺不頓生?若謂二覺無頓見故者,對彼當如是觀察,覺領受應不間斷,不見間斷故。若謂二覺必無頓生,以契經說「無處無容二心俱生」故。破曰:如是契經,非顯二覺不頓時生。意說彼諸覺於後同類一一饒益之功能決定故。謂正瞭解諸同類分別次第起故。
未三、此理亦破餘正理派
諸於所見義,起認識分別,明顯計為現。此亦遣除彼。
聲、卵及燈等,了知各異者,明現故,彼覺,如何是現量?
故由於認識,不定字等一。若無憶先領,增益為彼法,
則亦無了知,謂彼即是此。彼豈是根生?
此說根識同類二識不頓生之理,復有餘所為,亦為破除勝比者(勝比者、行者、正理派,同屬一派)。以彼妄計認識根識所見義之分別,明了顯現是現量故。如諸瞭解,聲、卵、燈等前後各異者,認為是一之覺,應是現量,以有明了顯現故。若言許者,如何是現量?應非現量。以誤認前後為一故。(聲等三喻:盛寶解為「聲音前後,幻師之兩卵,燈之前後剎那,各異諸事,謂即是此。妄分別為一之覺,應有明了顯現,以認為是此故。若許者,應是現量,許明現故。許彼不應理。如何是現量?不應理故。」)又彼認識,應不能決定字等為一,是誤認前後為一故。謂前者即此之識,如何是根生(非但不是現量,且非根生之根識)?應非根生,以若無憶念所受非色增益彼法,則汝不生故。
辰二、破覺受頓生
義與識領受,不許其頓生。義與識現相,不了達各別。
諸現義之識,與單獨外義,非一覺所取,應無別異故。
無善知差別,領受善瞭解。諸義及義識,後如何別憶?
諸義及義意,領受漸次生。則種種現相,諍過難拔出。
謂了知青等,一相或一受,領受青現相,非有餘領受。
外曰:如我所許,緣義之識與領受彼識之能領受者,其體各異,可以頓生。如汝所許多識頓生者。破曰:緣義之識與緣彼識之能領受,具體頓生不應道理。以緣青義(識)與領受現青識之能領受,異體頓生,汝正理派自宗亦不許,亦不應正理故。汝自許「多識不頓生,是意之相」故。不應理者,以現青義之現青識,與現青識行相顯現之覺(即現彼識行相之後念心),若是具體同時各別有者,須能瞭解,然非有如是瞭解故。若謂雖有彼二覺,然由一青行相覺執取為一,故不瞭解為異者。破曰:若著彼二覺為一者非是正量,則錯亂覺雖執為一,然正量了知是異。若謂著二覺為一之心是量者,破曰:現青義之緣青識,與外單獨青義,二者應無異體,以正量了知無具體故。(是就外計:執二覺為一之心是正量,正量所緣無誤,故二覺應是一也。)又非由一青行相覺執取為一故,不可各各分別。以正量瞭解各異故。又青義與現彼青義之識,後時如何各別憶念?不應道理。以無對彼二由各別引起定智善瞭解之差別,而於彼二之各別能領受,善瞭解故。(要由善瞭解彼二之差別,乃善瞭解彼二之領受。由彼領受乃能憶念。今既無彼瞭解與領受,如何能憶念?故憶念亦應非有也。)此是顯:為計「青色與現青識,二者為一不可分別」所說妨難,與計「能緣青色之現青識,與能領受彼識者,二者為一不可分別」之妨難相同也。義與義意之領受漸次生者,亦有此種種現相,諍論之過失,難以拔出。謂瞭解青等一種行相,或一種領受,而領受青色現相,非有餘體領受故。(此說「青義與緣青義」之意,二者之能領受,亦非有異體漸次而生。若有則可見,而實不可見故。)
子二、識應不向境轉 分二:丑一、標,二、釋。今初:
由餘識隨領,彼亦見有念,彼由何領受?彼亦由餘者,
識了鬘連屬,生此彼為何?若即前覺者,應不轉餘境。
若謂彼前識由餘識隨領受者。破曰:於彼亦見有念,試問彼由何領受?若謂彼後識,復由除識領受者。破曰:如是由後識了知前識如鬘相連繫者,試問復是誰生此後識?若謂即前識者。破曰:彼後識應不向餘境轉,以自親因為所取義而領受故。
丑二、釋 分三:寅一、破後識單緣義,二、破俱緣識義,三、破雖無能受而於境轉。初又分二:卯一、出過,二、破救。今初:
成為所取相,能生因諸覺,後識何不緣,而緣取餘境?
能生緣我識,性決定內支,由何餘外支,而能障礙彼?
外義縱接近,亦非能障彼。餘則境接近,全無領覺者。
義非近分位,全無。以無本,覺念亦無故。此計噫妙哉!
過去等分別,非有義接近,移轉因無故,應無行於義。
後識如何不緣能生諸覺,而緣餘境?應不如是。以彼前覺,由成所取相而接近故。若謂由境接近,而障礙緣前覺者,破曰:決定能生緣我之識為自性之內支分,其他外支分何能為障?應不能障。外義縱近,於彼後覺緣前覺,亦不能作障故。倘若能作障者,則任何五蘊士夫,若境接近,應皆不能領受自覺,以全無不接近彼義之分位故。若許爾者,應亦不能憶念彼覺,以無根本領受放。若謂不遍者,無因而許有果,嗚呼妙哉!緣過去等之分別,應永不行於義,以無向義轉之因故。非有接近所取義故。
卯二、破救 分二:辰一、破由識功能盡故而轉,二、破雖是能生而非所取義故轉。初又分二:巳一、正破,二、斷諍。今初:
若緣我生識,功能漸消盡,轉向餘境者。彼義覺何從?
前覺功能盡,應不轉於義。無前覺,非覺。著餘義失能,
未知生識故。異類雖頓生,由一極明心,使失功能故。
非從阿賴耶,而生起餘識。非爾,則意轉,等,不待餘意。
意識如次生,亦成立相待。
若謂前識,由能生緣我識之功能逐漸消盡,故轉向除境者。破曰:彼轉向義之覺,從何因而有?因應非有。以前覺之功能盡故。若許爾者,則應不向義轉矣。根本因決定,以無先覺,則後覺不生故。如由貪著除色義,而失壞發生緣聲耳識之功能者,則不見發生緣聲耳識故。若謂由阿賴耶是一切轉識之親因,故意著色時,亦能生緣聲耳識者。破曰:雖由阿賴耶能頓生異類諸識,然意增上貪著色之士夫,應不從阿賴耶生除緣聲耳識,以由意增上貪著色極明利之一心,能使引生緣聲耳識之功能失壞故。意於境轉相等,則餘後意應不相待,以非從前覺生後覺故。然後覺要待前覺,亦善成立。非僅由意著餘色時不生餘緣餘耳識之理,已善成立,即由意識依而坐,亦善成立故。
巳二、斷諍
若意是一故,著餘餘不轉,不生餘識者。否,有頓生故。
轉同,一切時,同故,不解餘。唯我意合生,亦應頓時生。
從一,一所作,如何多見燈?漸次亦無能,後亦無別故。
此說身、士夫。若從行決定,彼後從何生?若即從覺者,
實爾是所許。
勝論派計:意量如極微,是常、是一故,彼若入鼻根,著餘香塵,則不住餘根,故不生餘識。非觀待餘有功能之同類識也。破曰:應非由意,是常一故,唯一一識生,以有時多識頓生故。又六轉識於境轉相等時,亦應除一境外,不瞭解餘境,以一切時,唯有一意相同故。即如汝宗,應多識一時頓生,以常功能永不失壞,唯由我意常和合相應,而生識故。若謂從一能作意,唯作一所作,故唯一一識生者,破曰:如多士夫共觀一燈,則不應有。以一能作唯作一所作故。又彼意漸生多識之功能亦應非有,以不頓生多識,後時亦無不同之功能差別故。此破常一意生識之理。對順世派計大種常身能生多識,及數論派計常士夫(神我)受用多境。勝論派計常士夫為生識因,亦說能破彼等以常住法都不能作任何所作故。正理派若謂從我之功德行(勝論亦計我之功德行),決定唯一一識生者。破曰:彼生果非理,是常法故。若謂彼非常,是後生者,試問彼從何因生?若謂即從前覺生者。告曰:彼後識之因隨立何名,實是從前覺生,觀待有功能之前識而生後識,亦是吾宗所許故。
辰二、破雖是能生而非所取義故轉 分三:巳一、正破,二、破答,三、破異體功能。今初:
所取由所取,是能生非餘。能生即彼相。現,無非所取。
無分無細等。
若謂彼前覺雖是後覺能生,而非所取義,故後覺轉向境者。破曰:所取義即由所取義門而為能生,非有餘事,以能生識具同自行相,是所取義之相故。喻如現相,無非所取義之除能生義。若謂如現相由轉成細分,便不作所取義,如是前覺亦有時不作後覺之所取義者。破曰:前覺應無轉成細分之時,以是無方分故。
巳二、破答
失所取功能,非餘能生體。有所取相者,除取,無餘生。
色等非如是,於覺無饒益。此除所取相,有何餘定事?
覺亦有彼故,彼亦住彼性。能取因、領受,是心所取相。
色等及心法,觀察所取相,是覺未淨者。瑜伽證叵思。
彼由微等體,取成非所取,色覺何先無?有何為後生?
若緣自覺者,即應緣彼自,無間因之心,故不解餘義。
若謂前覺只失為後覺所取之功能,非失餘能生體性,故後覺轉向境者。破曰:其有所取相者,除所取義,無除能生。色等若非如是所取義,則於根覺更無直接饒益故。於彼色上,除所取相,餘有何事決定為此根識之因?無是事故。即彼前覺,亦應安住為後覺之所取義,以前覺亦有能生後覺具同自行相之功能故。又彼前覺,亦應安住,為後覺之所取義,以是後覺之親因及所領受故。此因決定,以彼緣自覺之親因,及領受,即心所取義之相故。他曰:若爾,他心應非瑜伽現量之所取義,以非彼之能生故。若曰:此說色等由細分故非所取義,及說他心由非親因,故非所取義。如是觀察所取相者,是依未淨慧者而說,以依異生說故。聖瑜伽師瞭解境界之理,如汝所解,異生不可思義,以如汝所解,諸分別覺不能思義故。若彼後覺緣自前覺者,則後覺應不瞭解餘義,以緣彼無間因心為所取義故。此因決定,以彼色法由成細分等體性,先是所取,後成非所取義。而緣色等之覺,先無何細分?後有何生起?都無有故。
巳三、破異體功能
無一多功能,然說事本性,能作一多果。若非一生多,
非有一生一,果從諸聚生。一亦成二聚,故說能作多。
若謂前覺雖是後覺之親因,然不須為所取義,以親因與所取義之功能各異故者。破曰:非由功能體一異,而生果一多,以功能體雖無一多,而說由諸事性能作一多果故。若謂一因非生多果,唯生一果者,破曰:應非從一因唯生一果,以諸果法皆從因緣合聚而生故。外曰:若一因中無異體多功能者。與經說「一亦作多」,則成相違,答曰:無違。雖是一因,然由入因緣合聚二者中,而說能作多果故。喻如色祛,能俱生自同類,及緣色根識也。
寅二、破俱緣識義
若謂由餘覺,緣義及前識。有現前後故,觀察於一義,
常漸見誦說,應成非漸次。一亦二二現,現了我彼故。
若謂由其後識,俱緣義與前識,故後覺於境轉者。破曰:常漸次見阿伊二字中,觀察一伊字義之覺,應非漸次而是頓緣所誦阿伊二字,以是將前緣阿字之耳識及後伊字,俱現為所取義故。又一阿字,亦應於現量前現二二相,以於了我及了彼識二現量前,俱現為所取義故。
寅三、破雖無能受而於境轉
若轉向餘境,非領受後者,如他所領受,應一切無受。
若我受是現,他受非爾者,由何如是說?我受由何成?
明因不成者,非許明所明,若不成明明,眾生應皆明。
若謂由最後覺向餘境轉,非所領受,故無無窮與不於境轉二種過失。破曰:天授一切覺,應皆無能領受,以最後覺無能領受故。喻如他人所領受,自不領受也。若謂喻義不同,以我自所領受是現量所成,他人所領受非現量所成者。破曰:由何如是說領受之差別?不應正理。彼我自領受由何量成?不成立故。他問:若爾,為何說眼根為明耶(眼既不自明)?答曰:眼根自明不成,然可說為明,以是根識明之因故。許為明之根識,非自不明而能明。若自明不成而能明者,則此一切眾生皆應成明故。
釋量論略解 卷第七(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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