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廣解卷六 ===>>>入菩薩行論廣解卷十
入菩薩行論廣解卷六
庚三、學餘四波羅蜜之理。分四:
辛一、學忍辱之理;辛二、學精進之理;辛三、學共不共止所攝禪定之理;辛四、學觀之體性般若之理。初中分二:
壬一、釋論文;壬二、出品名。初中分二:
癸一、修對治;癸二、遮安住之障礙修忍辱於成就忍之方便作意。初中分二:
子一、思維瞋之過患;子二、思維忍之功德。初中分三:
丑一、不見之過患;丑二、現見之過患;丑三、總明過患。初中分二:
百千劫中所積集,佈施妙供供如來,
所有一切諸善行,一念瞋心能摧毀。
能為諸善法生住之障者,悉是瞋恚,應觀其過患,精進防止。百千劫中所積由佈施所生之善法及供養如來等供養三寶修行持戒所生之妙行,由緣於菩薩起一念瞋心,悉能根本摧毀。不僅此也,《集學論》引一切有部所誦律云:「比丘於佛髮爪塔以信心禮拜,其身份所壓之處,直至金輪際有幾許微塵,即有能得千倍爾許轉輪王之善根,如是善根,若傷同梵行者,即能摧毀。」言瞋恚能斷百千劫所積之善根,所瞋之境須是菩薩也,《入中論》中亦作如是說。《房舍犍度廣解》中說瞋恚能斷戒者,明許有力之瞋恚能斷善根也。又復《分別熾然論》中說邪見及害心能斷善根,故於瞋恚等應勵力防護也。
寅二、了知忍與瞋之功過應勤修忍:
重罪無如瞋恚罪,難行無如忍辱行,
是故於此應慇勤,以多方便修忍辱。
能為道障能斷善根之罪無如瞋恚,能摧煩惱熱惱之難行無如忍辱,故應殷重修忍,以多種方便而修習之。
丑二、現見之過患。分二:
寅一、由瞋恚故身心無安樂;寅二、失壞親友。今初:
若懷瞋恚逼惱心,心不寂靜不平等,
不生歡喜及安樂,寢臥不安難入寐。
能生猛烈苦故,若懷瞋恚逼惱之心,心即不能享受痛苦息滅之歡喜,心不能得歡喜,身亦不能得安樂,不能入睡,心無休息之境界也。
寅二、喪失親友:
利養恭敬施恩惠,縱令其人相親附,
若使其人懷恚心,能令變叛相殺害,
由瞋親知生憎厭,施恩攝受不相親。
諸具瞋恚者,縱以名利施惠於人,撫養饒益,令人依附,於彼具瞋之首領,亦有能變叛殺害之者。由瞋恚故令親友厭患,雖以佈施攝受,亦不能令其歡喜依附,故應勵力斷除也。
丑三、總明過患:
總之人若有瞋心,終不能得安樂住,
由瞋恚魔於其中,便能興起諸苦惱。
總之若有瞋恚,決定無有能安樂住,故瞋恚賊,有前述諸過患,是能生後來諸苦無上正因也。
子二、思維忍之功德,
若人謹慎伏瞋心,現生後世皆安樂。
若有補特伽羅善思維瞋忿過患,謹慎降自瞋恚,定為其人現生他世安樂之因。應勵力斷瞋,若不斷除,如《文殊遊戲經》說,過患極大也。
癸二、遮安住之障,修忍辱於成就忍之方便作意。分二:
子一、遮止瞋恚之因;子二、修習忍辱功德。初中分四:
丑一、因之體性及過患;丑二、誓於遮止瞋恚之方便致力;丑三、正明遮止方便;丑四、於生瞋恚之因應勵力審觀斷除。今初:
作所不欲遮所欲,瞋恚由斯二者生,
心不愉悅如飲食,長養瞋心應摧伏。
瞋恚生苦之相云何?謂於我及我所作,所不欲或障其所欲成辦,由此而生心不適悅,便是增長瞋恚之食,若得心不適悅之食,瞋恚身力便增長,無論如何應摧伏之。
丑二、誓於遮止瞋恚之方便致力:
是故我應於此敵,毀其糧秣令無餘,
唯除如是為我害,此敵更無他事業。
是故我之怨敵瞋恚之食糧,即心不適悅,應多方消毀之。瞋恚怨敵,除與我為害外,不作他事,此是怨敵之首,應勵力摧毀之。
丑三、正明遮止方便。分二:
寅一、不應心生不悅;寅二、明其故。今初:
我今任為何因緣,不應動亂歡喜心,
不樂所求仍不得,且令諸善皆失壞。
若爾,心不愉悅如何防止耶?當善思維受苦之功德,無論如何,我終不應動搖我之歡喜心。心歡喜者,即是心不安樂之對治。遇任何不樂之事,雖於彼心不歡喜,所樂之事仍不能成辦,且能與所樂果之善法悉皆失壞,諸苦悉能生起也。
寅二、明其故:
若求補救猶可及,此時何用不樂為,
若於此事無補救,為之憂惱有何益。
若於何事,心生不樂,於彼境中若有可補救,復何故不喜?立即補救之,心便無不樂矣。若無可補救為之不喜,復有何利益?如為太空有礙,對虛空而不喜,等無益也。
丑四、於生瞋恚之因應勱力審觀斷除。分三:
寅一、總明生瞋恚境差別;寅二、於作所不樂者遮止瞋恚;寅三、於障所可樂者遮止瞋恚。今初:
眾苦逼惱輕蔑行,逆耳惡名粗惡語,
不欲施我及所親,豈能禁敵不出此。
於我或我之諸親友,施以苦受及輕蔑,令其所求不得,或以粗惡語面譏,或以惡名背毀,四種不樂之事,欲其不為,我樂不樂,豈能禁怨敵不出此耶?總而言之即世間八法也。
寅二、於作所不樂者遮止瞋恚。分三:
卯一、遮於已作惡者起瞋;卯二、遮於己親友作惡者起瞋;卯三、遮於己怨敵作利益者起瞋。起中分二:
辰一、生苦者應忍;辰二、成辦所求者應忍。初中分三:
巳一、安受眾苦忍;巳二、諦察法忍;巳三、耐他怨害忍。初中分五:
午一、思維有漏皆苦;午二、思維習苦之功德;午三、思維熟習自不難;午四、力斷煩惱之功德;午五、廣說習苦之功德。今初:
安樂之因偶一生,苦因極多數無量。
生死輪迴中,安樂之事,僅偶一發生。苦事極多,未離生死自性所生之苦悉應忍也。
午二、思維修苦之功德:
無苦出離心不生,故心當生堅定解。
應思生死以苦為自性,不思維苦,則無超生死之出離心,是故汝心應生堅定解了忍受眾苦。
為遮苦行好角鬥,燒身斷肢諸苦受,
為無義事尚能忍,為求解脫復何恨。
能遮壞自在天苦行者,謂宇摩天母。諸信彼天母者,為求所好之事,每於仲秋月初九日等,或一日或三日,斷食已或焚身或斷肢體。南部種族住於嘎拉扎巴等地者,為互相角鬥故,傷殘肢體。如是眾苦,為無義事尚且能忍,為解脫有情眾苦成大義利故,我分應受苦,何忿爭為?應忍受也。
午三、思維熟習自不難。分二:
未一、廣說;未二、攝義。初中分四:
申一、久習自成順易;申二、以喻成;申三、所忍之境;申四、熟習則生忍力之喻。今初:
難事久習轉為易,世間何事不如此,
故於小事當練修,令於大事能堪忍。
若修堪忍,則雖苦亦能堪。一切心所執受,皆是修習之根本,練習而不轉易者,如是心法決定無有。以此之故,應知若於何時有人說粗惡語等輕微損害練習忍受,地獄火等大苦惱亦能忍也。《父子集會經》廣說云「世尊有三摩地名於諸法安樂行,若誰證得彼三摩地,彼菩薩緣一切法唯受樂受,不受苦受,乃至若以有情地獄之苦逼惱於彼,亦能隨時正住安樂之想」云等。
申二、以喻成:
不見蛇蟲蚊蚋苦,或為飢渴等苦逼,
或生疥癩身搔痒,諸無義苦久亦安。
若謂小苦久習不能忍,蛇蟲蚊蚋等擾,飢渴等受,癍疹疥癩等所生毫無義利之苦,久習亦易忍受,不習則難,何故不見?現見此理應修忍也。
申三、所忍之境:
若遇寒熱風雨侵,疾病拘囚及捶打,
不應嗟吁以為苦,若以為苦害轉增。
若遇寒熱風雨疾病繩繫杖擊等逼惱,堅忍不應退卻。若於小逼惱事如此,餘逼惱事當更增長,忍力漸轉小故。
申四、熟習則生忍力之喻:
或人見自身出血,臨敵無卻倍勇毅,
或人見他身出血,驚惶顛倒身撲地,
彼由心性或堅毅,或復怯弱而差別。
或有勇士為他兵刃所傷見自身出血,轉增勇毅,或有懦夫,見他人出血亦驚惶顛撲,非由外物力之大小,亦非由身之強弱等而有差別,由心性勇怯而分,故應勵力修安受眾苦忍也。
未二、攝義:
是故雖負致命傷,應不以其苦為害,
諸有智者受苦時,不令心體受昏擾。
是故若心堅毅,縱受重傷甚至斷命,亦應不以其苦為苦。修大乘道善巧者,雖遇苦受,能行忍辱,不應以瞋恚擾亂其心極清明之體性也。
午四、勉力斷煩惱之功德:
與諸煩惱作戰鬥,臨陣之時傷害多,
雖有極苦斷命傷,瞋等怨敵終降伏,
是為勇士稱勝者,否則惟殲自死敵。
瞋等諸所斷煩惱,與對治法戰鬥之時,創痛雖多,然世間之人,為刀劍等傷受大創痛,仍勇敢殺敵。受身心眾苦所傷,而能摧伏瞋等諸煩惱敵,能勝諸煩惱,故稱勝者。若殺其餘不殺自死之人,如殺死凜,不應稱為勇士也。
午五、廣說習苦之功德:
次應於苦觀功德,由厭患故除驕慢,
於輪迴者起悲心,於罪羞慚樂善法。
復次,修苦者,修行之障礙甚大,思維苦過患之功德,依自苦為增上,由彼厭患故除我慢驕傲。依他苦為增上,見彼苦故欲令彼離苦,故於輪迴者起悲心,知彼苦是不善之果,不樂苦故於罪羞慚。不苦而欲求安樂,知彼是善法之果,故於善法生起歡喜。
巳二、諦察法忍。分二:
午一、廣說;午二、攝義。初中分三:
未一、瞋及有瞋者皆依因緣不由自主;未二、破能自主之因;未三、遮止瞋之所為。初中分二:
申一、瞋及具瞋之補特伽羅不由自主;申二、彼等之因緣亦不自由主。初中分三:
酉一、不應瞋有煩惱之人之理;酉二、瞋非隨欲樂而生;酉三、諸惡悉由瞋出不由自主。今初:
於諸大苦出生處,膽等病原不瞋恨,
何故瞋於諸有情,獨亦緣逼不自主。
若謂他人損害於我故應瞋恨,此不應理。自身膽等病擾亂身份,令不平等,是大苦出生之處,於彼不瞋,何故瞋諸有情?若謂瞻病因緣所生,自無主宰,是故不瞋,於補特伽羅亦不應瞋,有煩惱之補特伽羅,悉由煩惱為緣而為損惱,亦自無主宰故。如飲酒者,雖非所欲亦因酒而病。瞋恚雖非彼補特伽羅所欲,然由心不適悅等因素,煩惱自然而生,故應瞋煩惱,不應瞋補特伽羅也。
譬如吾人遭病苦,雖非所欲病自起,
如是彼雖非所欲,亦由逼迫生煩惱。
酉二、瞋非隨欲樂而生:
雖未思維彼應瞋,世人率爾生瞋恚,
雖未思維彼應生,如是瞋心自生起。
若謂他思維欲作損惱,與煩惱不同,彼人雖未思維當以諸緣生起瞋恚,而緣具時其人瞋恚率爾自生,雖未思維應生煩惱,而瞋恚亦如是自然生起,悉自無主宰故。
酉三、諸惡悉由瞋出自無主宰:
所有一切諸罪失,惡行種類多無量,
悉從眾緣力所生,非能主宰得自在。
煩惱所有諸罪,及由彼發起之種種罪失,悉由眾緣之力而生,自無主宰。思維此理,故應破除瞋恚,如於水之就下,不應瞋恨也。
申二、彼等之因緣亦不自由主:
彼諸緣等亦未嘗,思維此苦當生起,
彼所生者亦無心,思維我今當生起。
煩惱等生苦諸緣聚會,彼等亦未嘗作是思維,言我當生起此苦,彼所生之苦,亦未思維我當生起。是故不應以彼思維欲作損惱為因而生瞋恚也。
未二、破能自主之因。分三:
申一、破數論之我及神我有自在;申二、破勝論有自在之我;申三、知一切眾生皆如幻化不應瞋恚。初中分二:
酉一、破神我自在生起不安;酉二、破能了知之士夫,能自在於境受用。今初:
所謂神我何所許,安立我名是何物,
彼亦非由作是想,謂我當生始出生,
若不生者彼非有,彼時許生是何物。
所謂情塵暗三等分具五性相之神我,能自在生起由不安所攝之諸損害者,究何所許?又於能了知之士夫分別謂為我,及分別彼能於境自在受用者復是何物?皆不應理。我及神我自性,非自有自在,為於境受用,及生起不安故,言當生而便生起,不能作所作。等同兔角故。生果之時,許從神我生果,彼是何物,悉不應理。神我自性不生故。自性不生者,不能生果故。
酉二、破能了知之士夫,自在於境受用:
於境恒時馳散故,彼當不能得涅槃。
能了知之士夫,應不能得有時於境不受用之涅槃,所許於境能受用者,若是常實,應常時於境馳散,無於境不執取之時故。
申二、破勝論有自在之我。分三:
酉一、常則不應生果;酉二、不應待緣;酉三、與緣無繫屬。今初:
彼我若許是常法,見無作用如虛空。
勝論許我有色常實,及許彼能生損惱等。若彼我是常實,便等同虛空無為,現見彼非能生果之作者。
酉二、不應待緣:
從遇一切諸外緣,終無轉變何所作,
正作之時亦如前,能作於彼何所作。
若謂自性是常,遇緣即能生果。常法不能遇緣,縱遇勤苦等諸外緣,緣亦於彼有何作用?毫無作用,彼我無轉變故。緣能為益之時,彼我仍不離前不能生果時之自性,若不離彼自性,彼能為益者於彼我復何所作?不能作纖毫差別故。
酉三、與緣無繫屬:
謂此是彼能作者,此中何法相聯屬。
若謂雖不能轉變其體性,而能於他事作利益亦不應爾。言能令彼我生果之能作者,能於他事作利益者,即是此事,彼與我有何繫屬?我之自身,與彼之生起毫無關聯故。
申三、知一切眾生皆如幻化不應瞋恨:
如是悉由他自在,非由己力能主宰,
於諸一切如幻法,如是知已無瞋恚。
如是生果之一切所作,悉為他所自在,而彼諸緣亦由前之因緣自在而生,生與不生彼果不能主宰,如幻如化。一切法自性不成猶如虛空,而能作所作事,如是知已於如幻諸法,不起瞋恚,便能摧壞煩惱,於緣生如幻之觀證,應當學也。
未三、遮止瞋之所為:
若爾以誰遮邏誰,今為遮止亦非理,
依此能斷諸苦流,是所許故理無違。
若謂既無微塵許自性,何故應以何對治遮何所斷,不應能作所作,故亦不應遮止於瞋,作是說者,是不了知於自性空中安立能作所作之義,執二諦相違而起邪見,能斷所斷自性空故,於彼非不應理。通達能斷所斷自性空,依此能盡瞋等煩惱,許煩惱盡便能斷諸苦流故。
午二、攝義:
是故不論怨與親,若見行於非理事,
謂由如是因緣生,如是思維獲安樂。
以是之故,不論怨親,若見非理而作損惱,當如是思維,彼補特伽羅自無主宰,由如是煩惱之緣故爾,應如是息滅瞋恚心,不安樂者作安樂想,而忍受之。
若自所求悉成就,痛苦是何人所欲,
於諸有情任何時,悉應不生諸苦事。
若非他緣自在,自有所需,由自主宰即能得果,任何有情亦不欲痛苦,於諸有情,誰亦不應遭遇苦事。現見有痛苦發生,補特伽羅自無主宰,故不應瞋彼補特伽羅,而應反責煩惱也。
巳三、耐他怨害忍。分三:
午一、悲心方便作意;午二、遮止瞋恚之因;午三、遇不欲之事當思己過。初中分三:
未一、有情或以無知之故自作損害;未二、無知故自身亦能殺害損惱他人不足為奇;未三、是故於彼應起悲心。今初:
有情有時偶不慎,輒以尖杙自戳傷,
或為欲求財色等,思慕徬徨而絕食。
若人被詛或投巖,或服毒物諸不宜,
以如是等非福行,而於自身作損害。
損惱他之諸補特伽羅,有時放逸,為煩惱自在,為自求解脫,或為解脫他人,能自穿尖杙,或投險地等而自傷害,或為求財色等思慕徬徨,忿怒斷食等,或為煩惱被詛,或投懸巖,或食不宜毒物,以非福惡趣因之罪行,於己現生及後世而作損惱因他於己作損惱,豈宜以此為由,便生瞋恚乎?
未二、無知故自身亦能殺害損惱他人,不足為奇:
若為煩惱自在時,不恤殺自所愛身,
若時彼等於他身,何能顧恤不損惱。
若自為煩惱自在時,即自心所極愛憐之我,亦能殺害,爾時彼等於他人身,何能顧恤不加損害?若作損害,便執為不宜而生瞋恨,不應理也。
未三、是故於彼應起悲心:
如是煩惱生起時,能殺自身無顧恤,
於彼縱未生大悲,但生煩惱何其愚。
如前所說煩惱生時,令人能損惱他,亦能自殺,於彼應起悲心,縱或悲心未能生起,而於彼等瞋恚,豈有是理?極不應起瞋恨也。
午二、遮止瞋恚之因。分三:
未一、若是凡夫本性則不應瞋;未二、若偶然過失而作損惱亦不應瞋;未三、觀現前及輾轉之因不應瞋恨。今初:
若於他人作損惱,凡愚自性本如是,
於彼生瞋不應理,如瞋於火燃燒性。
若於他人作損惱,是凡愚之本性,或昧於取捨,或雖知而煩惱太重,則於彼固不應瞋,如憎厭火之燃燒性而生瞋恚,不應理也。
未二、若以偶然過失而作損惱亦不應瞋:
若彼有情性決定,偶然生起此過失,
於彼亦不應生瞋,如瞋虛空聚煙雲。
若損惱他之過失偶然生起,有情本性決定賢善,是亦不應以作損惱而生瞋恚,如於虛空中偶聚煙雲,不應於虛空而起嫌恨也。
未三、觀現前及輾轉之因不應瞋恨:
於杖等事起瞋恚,若瞋於彼投杖者,
彼亦由於瞋恚逼,二者之中應責瞋。
若謂他人作損惱故應瞋恨,若瞋現前作損惱者,刀杖等物現加於人而作損惱,應瞋刀杖等。若謂彼非由自主而作損惱,乃人所投擲,而瞋能投擲者,人亦由瞋恚所逼,不由自主,二者之中當瞋於誰?縱使生瞋,應瞋於瞋恚也。
午三、遇不欲之事當思己過。分二:
未一、正義;未二、斷諍。初中分五:
申一、他人損我當思己過;申二、苦因身執過患;申三、前生貪著苦因之過患;申四、以自業故遇他苦因不應瞋彼;申五、瞋即顛倒非理。今初:
由我昔於諸有情,曾作如斯損害事,
故應有情受害者,於我如是作損惱。
我遭遇如是損害,應當思維,是我往昔生中於有情曾作如是損害之事,是故彼作損惱之有情,應於我作如是損惱,如是思維而修安忍。
申二、苦因是身執過患:
由他兵杖及我身,二者共為生苦因,
若由他杖我身出,二者之中何所瞋。
復以此故亦不應瞋。他之兵杖及我之身,二者共為我生苦因。彼補特伽羅出其兵杖,我出其身,二者共造我之苦,應瞋於誰?惟瞋他人不應理也。
人身苦聚如瘡疱,偶一觸之痛難忍,
貪愛愚盲自取之,於彼損惱當咎誰。
人身猶如瘡疱,偶一觸之,其苦難忍,由貪著身等,及由無明盲其慧目,我自執取此身,芒刺之微亦能害彼,於彼損惱當瞋於誰?應思是己過也。
申三、前生貪著苦因之過患:
愚夫於苦非所欲,而於苦因常貪慕,
咎由自取受其害,何能瞋恚責他人。
譬如地獄諸邏卒,亦如刀山劍葉林,
皆由自業之所生,當於何人生瞋恨。
諸愚夫不欲受苦,而貪慕於殺等苦因,由己昔時造罪自種其因,果時自遭其害,何須怨恨他人,唯是己業之所造也。譬如地獄鬼卒及劍葉林等,於己生苦,非由他人,亦從自業生,不能責他,現生所受損害,亦從自業生,當瞋何人?唯是自身罪業,今後應勵力斷除苦因也。
申四、以自業故為他苦因不應瞋彼:
由我先業所招感,遇諸有情為我害,
彼若因此墮地獄,得非由我令顛墜。
復次,由我往昔不善業所招感,今世始有彼諸補特伽羅為作損惱。由於我作損惱故,彼諸補特伽羅若墮地獄中,豈非我擊彼諸補特伽羅而令顛墜耶?謂己心中有意欲擊墜彼等也。
申五、瞋即顛倒非理:
由依彼等修忍辱,令我眾罪得祛除,
由我彼等墜地獄,長劫沉淪受諸苦。
是我於彼作損害,彼等咸皆饒益我,
云何作是顛倒行,於彼悖忤生瞋恚。
復次,以彼諸補特伽羅為忍之所緣境,令我得修忍辱,祛除眾罪,而彼諸補特伽羅因我而墮地獄中長劫受苦,是我於諸怨害作損惱,而彼等於我作饒益,於作饒益者,而生瞋恨,汝心何故如是顛倒悖謬而生瞋恚?應歡喜也。
未二、斷諍。分三:
申一、遮他不應能於我作饒益;申二、遮我不應能於他作損惱;申三、破於作饒益顛倒行。今初:
若我意樂有功德,何能墮於地獄中。
或謂若我為他之罪緣,我亦應入地獄。若思維此事於我作饒益,以此意樂功德而成忍辱,我不入地獄而罪成清淨也。
申二、釋難我不應能於他作損惱:
若我於己善防護,於彼有何福可生。
或謂彼能盡我之罪果,且於我作饒益,彼亦不應入於地獄。我於損惱修忍,自能防護得免於罪,彼諸補特伽羅,於此有何福德可生?不作善業唯作損惱也。
申三、破於作饒益顛倒行:
若以損害為酬答,即於彼不能防護,
我之善行即失壞,且亦壞我忍辱行。
或謂若作損惱,即是作饒益,我亦應以損惱報之,雖然,若以損惱報損惱,即於作損惱不能防護,我所承許修四善法行及慈悲心之善行,即成失壞,亦壞殊勝難行之忍辱行也。
辰二、於作輕蔑者應忍。分四:
巳一、輕罵等於己身無損;巳二、為瞋所纏之補特伽羅我不應瞋彼;巳三、於障利者不應瞋;巳四、他人於我不敬不應瞋。今初:
心非色質無形體,誰由何處能損壞,
若於色身起貪著,此身始為眾苦侵。
或說輕蔑粗惡言,或作譏誹不悅耳,
於汝身肢無損害,汝心何用瞋於彼。
若為愛護自心,心非有形體故,惡語刀杖等任何一物終無由能作損害。是故若謂於身分別貪著,身為諸苦所逼故生瞋恚,他人於我作輕蔑粗惡之語,彼不悅耳之言,於自身毫無所損,汝心何故起大瞋恨?不應瞋也。
巳二、為瞋所纏之補特伽羅我不應瞋彼:
他人對我心不喜,或於今生或他世,
若彼不能吞食我,我心何用不樂為。
他人於我不喜,若於今生,若於他世,若於我無害,不能食我,我何故不悅,而造無義苦因?故不應不樂也。
巳三、於障己利得者不應瞋。分五:
午一、所得速壞故不應瞋於彼為障者;午二、遮邪命得利;午三、喻明不應貪利;午四、不應貪利之理;午五、遮應求利。今初:
若由障我之所求,故我於彼心不悅,
所求必捨終歸盡,瞋心諸罪恒堅住。
若謂輕毀等能障我所求,故我於輕毀等三有時不欲,所為生瞋者,為我所求利養。彼於現生亦迅疾失壞,而瞋恚諸罪,恒常堅住於相續中,故寧不得利養不應瞋恚。
午二、遮邪命得利:
我寧今日捨壽命,不願長生邪命活,
如我縱能長壽住,死時痛苦亦猶是。
我寧不得利養今日即死,不可瞋他而得利,邪命自活,依之而長壽久存。如我縱然長壽,終亦悉一切,死隨之苦亦猶如是也。
午三、喻明不應貪利:
夢中受樂經百年,夢覺之時何所有,
餘人夢受須臾樂,夢覺之時亦猶是,
於斯二人久暫樂,覺時同一難再得,
人壽修短雖不同,死時均等亦如是。
一人夢受樂百年而醒,餘人夢受樂須臾而醒,二人醒時,夢中所受之樂均不可復得。壽長壽短所受之樂,亦猶如是,死時惟成憶念之境,如斯而已,故不應貪利。
午四、不應貪利之理:
縱能獲得諸所求,復於長時受安樂,
終如被劫寸縷無,命終獨往唯空手。
縱得眾多財利,復於彼長時樂享,死時終如被盜洗劫寸絲不掛,不得不空手而行也。
午五、破應求利:
若謂求利為支身,消除罪業作福德,
若為求利生瞋恚,寧不折福生罪愆,
我為此事而活命,即令其事成失壞,
唯作惡事邪命生,如此生存亦何益。
若謂依利養故長久存活,可以四力,淨罪增福,是故應求利養。若為求利而生瞋恚,千劫所積福德亦能消盡,寧不獲罪?若生罪,則我生存所為之事,爾時即成自身失壞之緣,生存唯能造罪,何用存活?非所須也。
巳四、他人於我不敬不應瞋。分二:
午一、若因道吾惡名能壞信心故瞋,則於道他惡名者亦應瞋;午二、若能忍於他不信,則以煩惱為緣而於己不信者亦應忍。今初:
若謂為壞有情信,對彼惡言生瞋惱,
若於他人播惡名,爾時汝何不生瞋。
或謂縱或不應瞋能障利養者,然若道吾惡者,能壞有情於我所起之信心,故應瞋道吾惡者。若為能壞他善根而瞋,於道他補特伽羅之惡者,汝何故不亦如是起瞋?彼亦能壞他信心善根故。
若對他人心不信,於不信者能安忍,
依煩惱生出惡言,汝心何故不能忍。
若對他有情不信者,依別餘補特伽羅為所緣境,而道別餘補特伽羅之惡名,於對別人不信者,汝安忍不恨,則於道自身惡事者,汝心何不亦能忍受?應當能忍,彼亦依他之煩惱生而作如是語故。
卯二、遮瞋於己親友作惡者。分二:
巳一、於損壞佛像等者不應瞋之理;巳二、於損害親友等者亦應如是忍。今初:
若於塔像及正法,或作誹謗或毀損,
我仍不應生瞋惱,佛等無人能損故。
若謂損害自身雖不應瞋,而瞋損壞三寶者應無罪。於佛像大菩提塔等及正法,以語誹謗說其過失,以身損毀者,我仍不應對之瞋恚,佛等三寶無有能損毀者,若能損者,彼即是可悲愍處,應憫念之,於三寶所,不至由心不安而生令心苦惱之因緣作用故。
巳二、於損害親友等者亦應如是忍:
若於師友及親知,作侵損者亦如是,
依前述理而觀察,見從緣生息瞋恚。
為己說法之師,及同時之友,及諸親友等,若有為作損害者,雖見他人為作損害,亦不應瞋彼諸親友等,由先作非理之業所招感,如前所述之理,應見為從諸業緣而生,遮自瞋恚。
辰二、以耐他怨害忍遮止。分四:
巳一、不應唯瞋有心者;巳二、不應瞋之理;巳三、思維己過;巳四、思維忍之功德。今初:
於有情作損害者,有心無心有二類,
易唯簡擇瞋有心,故於損惱當安忍。
於自己親友等,所能作損害者,怨敵等有心,刀杖等無心,二者同一能作損害,何故唯緣有心者,簡擇而起憎厭?不應憎厭,故於損害親友等者應忍。
巳二、不應瞋之理:
一人愚昧作損惱,一人愚昧生瞋恚,
若無過失何待言,若有過失當咎誰。
有補特伽羅由昧於業果故而作殺等損惱者,復有補特伽羅由昧於瞋心過患對之起瞋,此二人中若無過失尚何待言,若有過失咎將誰歸?二人等皆有過,不應為報復損害而起瞋也。
巳三、思維己過:
所有能作損害業,昔時何故而造成,
一切唯依業力轉,我於此事何必瞋。
如是知已任何時,悉皆相對起慈心,
我當如是自奮勉,於諸福業勤造修。
所有能令他人於我作損害之業,昔時何故造作,無義自害,一切皆依自惡業起,是則我於他人何須瞋厭?一切皆由業生。如是見已,無論如何應作是思維,安得令一切有情各各相對皆起慈心!自於悲等福德,應勉力修也。
巳四、思維忍之功德。分三:
午一、應為令己善根不壞故勵力;午二、應受輕苦而遮地獄等苦因;午三、應於能成大義之難行歡喜。今初:
譬如房舍著火燃,旋見延燒及鄰宅,
蔓草柴薪易燃物,應悉曳出速拋棄。
如是於誰心貪著,即為瞋火所延燒,
為慎焚燒福德林,須臾即棄勿暫留。
譬如房屋被焚,其火趣於鄰舍,若延燒柴草等,資財悉當被焚。為保房屋資具故,應出彼柴草等棄之,不應貪惜。若於親友等任何人心有貪著,依於彼等遭遇損害之緣,瞋恚之火即能延燒,懼焚燒善根福德之財故,於彼貪因,應即於須臾頃棄之,不應貪也。
午二、應為遮地獄等苦因而受輕苦。分二:
未一、喻;未二、法。今初:
當死囚徒若可逃,僅斷肢體豈不善,
若由人中受輕苦,免地獄苦何不為。
若謂離所知識當受苦者,當死之人僅斷其手,若能免於死,何樂不為?如是,若人僅受餓渴等苦,便能免於地獄之苦,豈不善哉,應忍受輕苦而遮止大苦也。
未二、法:
今於如是輕微苦,我尚瞋厭難安忍,
瞋恚為入地獄因,於彼云何不遮止。
若謂爾許之苦我不能忍者,當思僅現前飢渴打擊等輕微之苦,我尚不能忍,以此之故,地獄苦因之瞋恚,云何不遮止?應勵力遮止也。
午三、應於能成大義之難行歡喜。分二:
未一、應悔往昔虛度多生,於自他利一無所成;未二、應喜今修忍辱難行,能成一切眾生義利。今初:
為求諸欲百千劫,曾經地獄焚燒苦,
而於自利及他利,徒受諸若無所成。
往昔我為貪著顛倒境之諸欲,造作惡業,受地獄焚燒等苦,經百千劫,而於自利及他利,我仍毫無所成。
未二、應喜今修忍辱難行,能成一切眾生義利:
些微損惱不足言,能令大義皆成辦,
為除有情損惱故,唯應欣然忍諸苦。
為成他利時行此難事,爾許難行不足為害,一切大義依彼悉能成辦,眾生所受損害悉能滅除,於此難行之苦,唯應歡喜忍受也。
卯三、遮瞋於己怨敵作利益者。分三:
辰一、遮於怨敵讚揚者不忍;辰二、遮於彼安樂不忍;辰三、遮於彼利養不忍。初中分二:
巳一、自是安樂因應當歡喜;巳二、是他安樂之因不應不樂。今初:
讚揚怨敵具功德,彼若歡喜得安樂,
我心何不隨讚揚,亦能令我心歡喜。
如是我心隨喜樂,能生安樂亦無罪,
諸有德者所讚許,亦是攝他殊勝法。
若別餘補特伽羅,讚揚我之怨敵,言彼有功德,若彼能讚揚者,亦得歡喜安樂,汝心何不亦贊彼怨敵功德,如彼補特伽羅生起歡喜乎?若能如是,汝此歡喜他功德之安樂,是諸佛佛子具功德者之所讚許,謂為未來無罪安樂之源,亦是能攝他所調之殊勝法也。
巳二、是他安樂之因不應不樂。分二:
午一、不欲他安樂亦壞自安樂;午二、故應欲他安樂。今初:
若謂他獲如是樂,汝不欲彼安樂者,
傭工雇值不酬故,見與不見利俱失。
若謂於他讚揚,令所贊境之他,亦生如是安樂,汝不欲他得此因讚揚而得之安樂者,於自僕役給予雇值亦令他安樂,亦應停止給其雇值等。由不給予故,現世僕役不為服勞,後世亦不能受安樂。見謂現世,不見謂後世,安樂俱失壞也。
午二、故應欲他安樂:
他人讚我功德時,若許為他安樂事,
何故讚他功德時,不許我心得安樂。
若他人稱述我之功德時,許彼稱述者心亦安樂,我稱述他人功德之時,不許我心亦安樂,是不應理。如許讚我令他歡喜,讚他我亦歡喜也。
辰二、遮於彼安樂不忍:
欲求一切有情樂,菩提妙心既生起,
有情若自得安樂,何故由斯生瞋恚。
欲安立一切有情於無上安樂故,已發菩提心,誓學菩提行,有情自能稍得些微安樂,亦是成辦汝之所欲一分,何故於此生瞋?應歡喜也。
辰三、遮於彼得利養不忍。分二:
巳一、作己之所欲成就想;巳二、作非所不欲想。初中分三:
午一、有情自得利養應當歡喜;午二、喻;午三、於彼不欲即壞菩提心。今初:
發願欲令諸有情,成佛堪受三界供,
僅見微劣利養時,何故於彼與熱惱。
欲令一切眾生成佛受三界供,既承許發願,僅見諸有情略得微劣利養,何故心生熱惱?適足成滿自所欲也。
午二、喻:
自應瞻者自瞻養,自行施予大勤劬,
若從親友能自活,何反瞋怒不欣喜。
凡所應養活者,如汝之子女等,汝應自給予衣食等。汝應給予者,彼若自從親友而得養活,汝不歡喜猶可,何反瞋怒為?應歡喜也。
午三、於彼不欲即壞菩提心:
此猶不許眾生得,是誰許彼得菩提,
若瞋他人圓滿事,云何能有菩提心。
所有衣食等些微利養,尚不欲眾生得之,欲彼有情得菩提果位之補特伽羅是何人耶?若補特伽羅瞋他人些微圓滿之事,彼何能有欲安立一切有情於菩提位之菩提心?是即壞菩提心,故應勵力,斷除瞋他得利之嫉妒也。
巳二、作非所不欲想。分三:
午一、不應嫉他得利;午二、不應捨己功德;午三、應憂己罪不應嫉他善。今初:
若從他家有所獲,其物或在施主家,
一切悉非汝所有,施與不施汝何涉。
或彼怨敵從施主所獲得衣食,抑或施主家中所存資財,一切時中彼物同一悉皆非汝所有,於彼怨敵施與不施,何關汝事?何用嫉妒?不應理也。
午二、不應捨己功德:
或由福德或信心,何故棄捨自功德,
獲得功德不執持,請問何不自瞋恨。
若嫉他利養欲自得利養,於利養出生之因,福德及令白衣敬信之行,或持戒多聞等,是自功德故,何故瞋忿而棄捨之?於得利養之因不執取而反摧壞,請問何不自瞋責乎?若瞋恚者應自瞋也。
午三、應憂己罪不應嫉他善:
汝於自先所作罪,不惟怙過無憂悔,
轉於他作福德事,妄冀齊驅作爭競。
汝先自造罪為不得利養之因,不惟於此不自憂悔,反欲與他人先作福德者並駕齊驅,不忍而與嫉妒,不應理也。
寅三、於障所樂欲者遮止瞋恚。分二:
卯一、障於怨敵作損惱不應不忍;卯二、障己於己黨類作饒益不應不忍。初中分三:
辰一、怨敵不樂於己無益;辰二、對怨敵起害心於彼無損;辰三、適成自害。今初:
若令怨敵心不樂,於汝心中有何安。
若謂怨敵受損惱,我心歡喜,故瞋障彼受損惱者,縱使怨敵不安樂,汝心於此有何可喜?於汝無益有損故。
辰二、對怨敵起害心於彼無損:
僅由汝心希願力,亦不成彼損害因。
僅由汝心希願,欲彼怨敵遭受損害,亦不能成彼受損害之因,汝所欲之事毫無所成,故不應瞋也。
辰三、適成自害。分二:
巳一、怨敵受害不應歡喜;巳二、若執為可喜,便成自身重大苦因。今初:
縱令由汝心希求,能使他苦汝何樂。
縱令由汝希願怨敵受害之心,能致彼受苦,汝於怨敵究何所得?毫無利益故。
巳二、若執為可喜,便成自身重大苦因:
若謂滿足快意故,為害之烈孰過此,
煩惱漁夫投釣鉤,鋒銳難堪大痛苦,
執我投於心獄鑊,定為鬼卒相烹煮。
若謂怨敵遭受損害,則我之所欲成就,暢心快意,趣苦之道,無有過於發起猛烈害心者,趣於惡趣故。如漁夫以鉤釣魚而烹之,瞋恚漁夫,垂猛烈害心罪業之釣鉤,鋒銳無敵,定能執諸具煩惱者,為地獄鬼卒投於有情地獄之甕。或釜中而烹煮之。
卯二、障己於己黨類作饒益不應不忍。分二:
辰一、於世法為障者不應瞋;辰二、於福德為障者不應瞋。初中分二:
午一、僅讚歎名聞無用;午二、不應唯求快意;午三、唯執彼為所求即是顛倒;午四、是顛倒之故。今初:
讚揚美譽相阿諛,不能增福不延壽,
不增色力不愈疾,亦不能令身安樂,
若能辨別自義利,此中於我何有益。
若謂為障我之讚譽名聞故不歡喜,面贊背譽之名,除所謂人之五欲外,不能成他福德,不能延壽,增我色力,亦不能令身安樂,是故我若能明辨能不能成己義利,讚揚名聞於我何利?毫無利益也。
午二、不應唯求快意:
若但為求快意故,不如嚴飾耽美酒。
若但為求快意,不如嚴飾歌舞醇酒婦人也。
午三、唯執彼為所求即是顛倒。分二:
未一、唯讚譽無用;未二、憂彼失壞等如愚童。今初:
為求名譽失資財,乃至喪身亦不惜,
語言文字有何用,死後虛名為誰悅。
不唯無益而已,為求能施之名故,能盡捨其資財,為勇士之名故,臨敵不卻,傷害自身亦所不惜,而博讚揚名聞,彼不過語言文字而已,有何用乎?應善思維我死之時,彼諸美名令誰安樂耶?
未二、憂彼失壞等如愚童:
聚沙為屋若摧倒,令諸童稚號陶哭,
若失讚譽與名聞,我心惱喪亦同彼。
譬如聚沙為屋摧倒之時,令諸童稚號啕而哭,讚譽名聞失壞之時,若不歡喜,亦猶如是,我心即與愚童相等也。
午四、是顛倒之故。分二:
未一、贊己不應貪著歡喜;未二、若如是歡喜即是所求一切人悉應歡喜。今初:
若樂其聲聲非心,於我無有贊揚意,
若稱我能令他喜,計此以為歡喜因。
或贊他人或贊我,令他歡喜我何益,
彼心歡喜或安樂,非我行境不知故。
若由贊己而歡喜,不應歡喜稱讚音聲,彼非心故,絕無讚我之想,不應對彼歡喜。若謂然讚我之時,彼能贊者歡喜故,計彼讚譽者歡喜為我歡喜之因,或讚他人或復讚我皆可,彼能贊之他人歡喜,於我何益?他人相續之歡喜,是他心體,我於彼尚不得而故知。
未二、若如是歡喜即是所求於一切人悉應歡喜。分二:
申一、正說;申二、喜人贊己唯是愚夫行。今初:
若由彼樂故我樂,應於世人皆如是,
云何餘人心喜樂,便能令我心不安。
彼能贊者安樂,是他安樂,若即是我安樂,於一切人亦應如是。若彼等安樂我即應安樂者,何故餘讚我怨敵,彼能贊者之安樂,亦是他安樂,我何故不安樂?心應安樂也。
申二、喜人贊己唯是愚夫行:
若唯思彼贊揚我,便令我心生歡喜,
如是此亦不應理,唯是愚夫行徑爾。
是故若唯謂他人讚我,便於自相續生起歡喜,此若加觀察,毫無意義,不應如是唯以贊揚為歡喜之因,於彼歡喜唯是愚夫行也。
巳二、作饒益想。分二:
午一、障贊歎名即是障惡趣不應瞋彼;午二、能脫生死不應瞋彼。初中分二:
贊揚令我心馳散,亦能壞失厭離心,
於他有德生嫉妒,亦能壞諸圓滿事。
於破壞名聞者不應利恨,名聞利養,能動搖我之善心,亦能壞我壓離生死之心,於他有德者生起嫉妒,能破壞自善根,亦壞他人圓滿盛事,故是一切罪之出生處也。
未二、障彼即障惡趣:
是故若人恒趣求,破壞我之名聞等,
豈非恒時防護我,免令墮於惡趣中。
是故縱有補特伽羅,恒時勤求破壞我之名聞等,彼豈非恒時防護免我墮於惡趣耶?何故瞋彼也。
午二、能脫生死不應瞋彼。分二:
未一、障名等即是令解脫生死故不應瞋;未二、即是閉眾苦門故不應瞋。今初:
為求解脫義利故,我不應為名利縛,
若人為我解纏結,云何對彼生瞋恚。
復次,我為求解脫生死義利者,不應為名利恭敬等生死纏結所縛。若人障我名利即是解我纏結,云何瞋恨?應當歡喜也。
未二、即是閉眾苦門故不應瞋:
我將陷入苦趣中,猶如諸佛作加持,
閉惡趣門不聽入,云何於彼生瞋恚。
我欲趣入眾苦宅舍,彼如佛為作加持緊閉眾苦舍宅之門不聽我入,云何瞋彼?是我大善知識,應歡喜也。
辰二、於福德為障者不應瞋。分三:
巳一、於福德為障者不應瞋;巳二、非是福德之障;巳三、作應恭敬之境想。初中分二:
午一、應安住殊勝難行;午二、於此事為障是我自為福德之障。今初:
謂彼能障礙福德,於彼生瞋亦非理,
難行無如行忍辱,今我何不修安忍。
若謂障礙世法者固不應瞋,此怨敵為佈施持戒等福德之障礙,是應瞋恨。於彼亦不應瞋,若欲求福德,別餘難行,無可與忍辱比並者,我何不修安耶?亦極應對之修忍也。
午二、於此事為障是我自為福德之障:
若唯由我之過失,於此怨敵不安忍,
福德之因恒現前,但由我自為障礙。
若由我瞋心太重之過失,於此怨敵不能容忍,彼敵之福德之因,現在我前,若瞋於彼,是我自為福德之障礙而已,非彼為障也。
巳二、非是福德之障。分二:
午一、總明;午二、喻成。今初:
若無怨害忍不生,若有怨害成忍福,
怨礙即是福德因,云何說彼為障礙。
忍辱之福,絕無誰何能為損害,萬一有之,即有忍辱福德,彼怨敵即是彼福德隨行親因,云何說彼為作障礙?於作饒益者說為障礙不應理也。
午二、喻成:
時至而來求乞者,不可說為施障礙,
亦如和尚阿闍黎,不可說為出家礙。
如有財物歡喜欲施之時,有乞者來求,非於施作障礙,亦如欲出家者,為出家之和尚阿闍黎,不應說為出家之礙也。
巳三、作應恭敬之境想。分二:
午一、是生功德者故應恭敬;午二、於大師應淨信恭敬。初中分三:
未一、於我作大饒益;未二、不觀待意樂之饒益及不觀待意樂之功德;未三、視如大師。初中分三:
申一、難得殊勝福田;申二、應於彼歡喜;申三、於彼應作利益想。今初:
較諸世間來乞者,作損惱者猶難得,
以我若不損惱他,必無人來惱我故。
忍辱福田,較佈施福田尤為難得,於彼應生歡喜。世間作損害之福田,較來求乞者之福田尤為希有,何以故?我不如是於彼作損惱,絕無人能以損惱報我故。
申二、應於彼歡喜:
如人無心未搜求,忽得家中大寶藏,
得菩提道勝伴侶,倍應於彼生歡喜。
彼殊勝忍辱福田,如人無心未加勤求,忽然家中發現寶藏,是我修忍辱菩提行之助伴,我於此怨敵,倍應以報恩心而生歡喜也。
申三、於彼應作利益想:
因彼及我起修行,後時成就忍辱果,
應須於彼先迴向,彼是我修忍因故。
若由彼怨敵與我共同成就此忍辱,則二者皆屬忍因,故忍辱所得之菩提果,應發願先迴向彼作損害者,如是怨敵,是我成就菩提之有力忍辱因故。
未二、不觀待利益功德之心。分三:
申一、無利益心不應便非供養境;申二、有損害心不應便非供養境;申三、故於作忍辱所緣緣者應供養。今初:
若無令我修忍想,謂不應供彼怨敵,
正法堪為修行因,於彼亦何須供養。
若謂彼無令我想續成就忍辱之想,不應供養,然正法為成辦善行之因,又何故供養?當亦不應供養,無令生善之想故。
申二、有損害心不應便非供養境:
若謂彼有損害心,不應供養彼怨敵,
勤求饒益如醫師,於彼云何修忍辱。
或謂此不相同,彼怨敵於我有損害心故不應供養。若彼猶如醫師,惟勤求利益安樂,即非所忍之境,我云何於彼修耐他怨害忍?故於作損害者應歡喜也。
申三、故於作忍辱所緣緣者應供養:
故依極惡瞋害心,方能生起忍辱行,
惟此是修忍辱因,堪受供養如法寶。
依利益心,忍辱不能圓滿,依極重瞋心所作損害,方能生起忍辱,故唯彼作損害者,是忍辱因,雖無利益心,亦應供養如法寶也。
未三、視如大師。分二:
申一、廣說;申二、攝義。初中分三:
是故如來常宣說,眾生田即諸佛田,
如是恭敬諸眾生,能令資糧速圓滿。
於諸有情應當恭敬,故《法集經》云:「有情福田即是諸佛福田,於諸佛法能證得者,較諸佛福田尤為殊勝,於此不應顛倒也。」等下廣大福德種子之有情田稱為勝田,能仁說是積福德田等如大師也。
酉二、理成。分二:
戊一、由敬佛及有情,均能成一切所欲;戊二、恭敬二者,均能成佛,不應有取捨。今初:
依諸有情及如來,能成佛法力等同。
應恭敬一切有情,於佛及此等有情敬信者,多能究竟圓滿二資糧故。
戊二、恭敬二者,均能成佛,不應有取捨:
當敬有情如諸佛,不能如是是何理。
是故從有情及佛二種福田,同能成佛法力等之果,惟恭敬佛,而於有情不如是恭敬,其理何在?不應爾也。
酉三、釋難。分三:
戊一、釋功德不等,不應同一修信難;戊二、於二者生大信心,同為成佛之因,故等應修信;戊三、供養僅具佛功德一分之有情,福德無邊,故應信。今初:
非唯由意樂功德,由彼果報二均等,
依諸有情亦成佛,是故彼二相齊等。
或難云:有情雖是福田,功德不等,故不應如佛供養。無過非唯依彼二意樂功德而安立,由同為佛果之因相等,故於有情若同一恭敬,亦為成佛之功德,故有情與佛同為福田也。
戊二、於二者生大信心,同為成佛之因,故等應修信:
供慈心者福無量,緣境有情殊勝故,
信佛福德大無量,亦由如來境勝故,
皆是能成佛法因,故許彼二相齊等。
何故說供養具慈心者福德無邊?由慈心所緣境有情殊勝故。信佛生福德者,亦由所信境佛殊勝故。信於二者同為成佛法因一分,故許彼二同為應信之境也。
戊三、供養僅具佛功德一分之有情,福德亦無邊,故應信:
如來功德如大海,廣深無垠無與等,
若人於此功德聚,但能顯現一少分,
是人應受之供養,盡三界供猶嫌少。
就意樂功德之一分而言,有情與佛實不相等,諸佛無邊功德大海,廣博淵深難可測量,任何人之功德,不能與等故。功德雖不相等,然一佛所有無比微妙廣大功德蘊聚,若有補特伽羅僅能表現其一微少分,以盡三界一切物而供養之,猶嫌其少,其他何足道乎?
申二、攝義:
於諸有情若具足,能生微妙佛法分,
僅依此分而較量,有情亦應受供養。
於佛功德雖不相等,然諸有情,亦有彼微妙法生因之一分,僅表現此一分,於諸有情,亦應如佛恭敬供養也。
午二、於大師應淨信恭敬。分二:
未一、於等視有情攝如一子者應當恭敬;未二、結明故於有情亦應恭敬。初中分三:
申一、成辦如來所欲之主要方便;申二、懺昔所作令佛不歡喜之事;申三、後誓不再造。初中分二:
復次於諸不請友,為作無量饒益者,
若不敬事於有情,餘事何能報恩者。
復次,於有情應恭敬之故,不待勸請,大悲激引,為一切眾生親友,以加行為作無量饒益之諸佛,除以恭敬有情勉圖報稱外,別餘方便何能報恩?諸佛歡喜之殊勝供養,無過於利益有情故。
酉二、成辦此事。分三:
戊一、忍有情損惱;戊二、斷緣有情所生驕慢;戊三、斷除損害。今初:
為誰捨身甘心入地獄,饒益於彼即為報佛恩,
是故彼雖為我大損害,終不瞋恚甘心恒順承。
諸佛為有情故,寧捨身命,乃至甘心入無間獄,若饒益有情,即為報能仁恩,故此諸有情,縱於我作任何重大之損害,我不唯不應瞋恚,且誓於一切門恭敬而行,成辦彼一切利益安樂,應勉力也。
戊二、斷緣有情所生驕慢:
若即如來聖主我所尊,為利有情尚不顧身命,
云何我於彼前愚無識,我慢縱傲不肯作臣民。
復次,若即我所尊如來聖主,尚為有情故,不惜自身,為作義利,我云何於彼有情愚昧不識,驕傲我慢,而不為唯命是從之臣僕?應斷我慢起恭敬也。
戊三、斷除損害。分二:
亥一、不應作損害之理;亥二、若損害有情非令諸佛歡喜之道。今初:
若誰安樂諸佛即歡喜,誰遭損惱佛心不悅生,
有情歡喜諸佛即歡喜,損惱有情即傷如來心。
凡有情安樂諸佛即歡喜,若彼受損惱佛心即不悅樂。若饒益有情令彼歡喜,即是以上妙供養令一切能仁自在歡喜,若於彼有情作損惱,即於能仁作損惱也。
亥二、若損害有情非令諸佛歡喜之道:
若人逼身烈火所燒燃,一切妙欲不能令心安,
若人損惱有情亦如是,更無餘法可使佛歡喜。
以此之故,如人遍身烈火熾然,一切食等諸妙五欲,不能令心安樂,若於有情作損害,更無法可令諸佛歡喜,亦猶如是。
申二、懺昔所作令佛不歡喜之事:
是故由我損惱諸有情,所有諸大悲者不喜事,
一切現今各各皆懺悔,所有諸罪願佛悉鑒原。
若損惱有情,令諸佛不喜,是故我昔損惱有情,所有令諸大悲者心不歡喜之罪,願今各各懺悔無有覆藏,所有因損惱有情而心不歡喜者,願乞悉皆鑒宥容恕也。
申三、後誓不再造:
為令一切如來歡喜故,從今誓為世間作僕使,
假令眾生踐我頂上行,至死不報為令世依喜。
為求諸如來歡喜故,應承許從今決定調伏害心,誓為世間臣僕。誓者謂承許以堅固精進為世間之僕使也。縱使眾多眾生,以足踐我頂上而行,我亦忍受至死不報,願諸世間依怙悉皆歡喜也。
未二、結明故於有情亦應恭敬:
大悲體性於一切眾生,修自他撫成就定無疑,
若見有情自性即如來,於如來身何故不恭謹。
大悲體性諸佛,於此一切眾生,由修自他平等及互換,悉攝為自體,無有猶豫,既見有情體性,知彼等即是我諸依怙者,於彼恭敬是諸佛所許,何故於彼不恭敬?應恭敬也。
子二、忍之功德。分三:
丑一、總明;丑二、喻釋功德;丑三、結明功德相數。今初:
此事能令如來心歡喜,此事能令自義決定成,
此事能除世間諸苦惱,是故我應恒時如是行。
耐諸有情怨害且作恭敬,即是令諸如來歡喜之殊勝方便,令自相續資糧圓滿故,正真成辦自利,亦是能成他利之殊勝方便。此事亦即能除世間諸苦,究竟二利,是故我恒應修三種安忍也。
丑二、喻釋功德。分二:
寅一、就功德增上顯喻及法;寅二、明勝所舉喻。初中分二:
卯一、喻;卯二、法。今初:
喻如王臣有一人,於諸人民作損惱,
眾多人民遠見者,雖能為損不報復,
非彼王臣一人力,國王威勢為其助。
喻如國王眷從中有一人,損害諸人民,人民具遠見者,觀後來得失,雖能於諸眷從作損害,仍不報復,非彼從者一人之力能令如是,國王威力為其助也。
卯二、法:
故雖輕微損惱事,寧死亦勿傷害他,
獄卒及諸大悲者,悉皆為彼援助故。
如是雖極輕微之損惱,亦寧死勿以傷害他人,異熟所感地獄鬼卒,及具大悲諸佛佛子不歡喜,皆為彼援助故。
寅二、明勝行舉喻:
是故如民怖暴君,於諸有情當恭敬,
縱令國王赫然怒,豈能為作大災害。
如於有情不恭敬,墮於地獄所受苦,
縱於國王作恭敬,豈能施我大菩提,
如由恭敬於有情,便能令我成就者。
是故於諸有情應當恭敬,猶如臣民,畏其暴君,縱令如國王者忿怒,彼能作災害,如由不敬有情應受地獄之苦否?不能也。縱令如國王者歡喜,亦未能賜汝佛果,如由恭敬有情所得也。
丑三、結明功德相數。分三:
寅一、究竟果;寅二、現法果;寅三、異熟果。今初:
當觀未來成佛果,尚由恭敬有情生。
思維由恭敬有情所生之果,未來成佛之功德,應知當修忍辱恭敬有情。言觀待現後世分位之果亦應修忍也。昔人釋此義,言證佛果難,故言尚且,其說非是。今生現法之果雖易見,後世之果極秘密,較證佛果猶難。諸大乘共許佛不依經教成理智能證「因果」極秘密義,其後方證故。
寅二、現法果:
名聞安樂大吉祥,即生成辦何不覩。
由忍能生現法,今生即圓滿增盛,光榮廣大,善美名聞,安樂歡喜,汝何不見?故於有情,應勤恭敬也。
寅三、異熟果:
由修忍辱輪迴中,成就端嚴無病果,
名稱普聞極長壽,輪王大樂亦能成。
生死輪迴之時,由忍能令色相端嚴,眷屬圓滿,無病康寧,具大名稱,長壽久住,轉輪王等廣大安樂,亦能得之。
總之既於瞋忿心重,善法熱忱死滅,魔及心不悅等相違品類了知已,便應勤修耐他怨害忍、安受眾苦忍、諦察法忍,以為對治,令暇滿所依成就義利也。
攝頌云:縱令歷劫修行施等善,瞋恚火焰剎那亦能摧,故應再再修行生忍力,纖微罅隙勿開瞋恚門。
壬二、出品名:
入菩薩行論廣解佛子津梁釋忍辱品第六
入菩薩行論廣解卷七
辛二、學精進之理。分二:
壬一、釋論文;壬二、出品名。初中分二:
癸一、勸應勤精進;癸二、云何勤精進之理。初中分二:
子一、正說;子二、辨精進相。今初:
如是忍辱起精進,如是精進住菩提,
猶如無風焰不起,若無精進福不生。
依如前所說難行耐他怨害,若欲速證菩提,須勤精進。如是勤求所行究竟,菩提即在其中。如燈等無風不動,無精進則福德智慧二資糧不能出生,亦猶如是。故無上菩提依於精進,應當勉力。如《入中論》云:「無餘功德隨逐精進生,福德智慧二種資糧因。」
子二、辨精進相:
精進云何善法勇。
於煩惱勤勇即是懈怠。何謂精進?謂於善法踴躍勤勇也。此中差別,有披甲精進、加行精進、不屈不撓精進、不知止足精進四者。
癸二、云何勤精進之理。分二:
子一、斷精進相違品;子二、增精進對治力。初中分二:
丑一、辨相違品相;丑二、云何斷彼之理。今初:
當說精進之相違品。彼復云何?謂身心無堪能耽著怠玩安樂之懈怠,及貪著惡事,與於成辦善法怯弱作我不能想之自輕。
丑二、云何斷彼之理。分三:
寅一、斷貪味怠玩之懈怠;寅二、斷貪著惡事之懈怠;寅三、斷於善法怯弱之懈怠。初中分二:
卯一、觀察懈怠之因而斷之;卯二、云何斷之理。今初:
怠翫貪味於逸樂,耽著倚臥恒從恣,
於生死苦不壓患,由斯能令懈怠生。
懈怠生起以何為因?於不趣善法之怠翫執為安樂而貪著之,耽味逸樂,從恣倚臥,亦能生懈怠,於生死毫不怖畏,於生死苦不知壓患,從彼亦能立生懈怠。既識其因,於滅懈怠應勤精進也。
卯二、云何斷之理。分二:
辰一、思維現世過患而斷懈怠;辰二、思維後世苦而斷懈怠。初中分三:
巳一、喻明速為死所壞滅;巳二、自己為死所主宰不應安閑;巳三、不勤善法當為苦所逼。初中分二:
午一、現見為死所毀;午二、以喻明之。今初:
為煩惱力相追逐,已投生死極深坑,
旋當入於死王口,爾今云何不自知。
如獸入於陷阱不能解脫,今為懈怠等煩惱猶如獵人,陷阱獵捕,由他主宰,且後有入於精液粘著受生陷阱,多生往返死王之口,汝今云何尚不自知?應於善法勤精進也。
午二、以喻明之:
同輩次第遭誅戮,汝豈於此未現見,
若猶耽著於倚臥,如犢子與旃陀羅。
老少中年與己同輩者,漸次為死王之所殺戮,豈未現見耶?已見而仍耽著倚臥,是不應理。如牛見屠夫漸次屠殺他牛,仍安閒不懼。如斯之人,賤如牛等,如旃陀羅也。
巳二、自為死所主宰不應安閒。分四:
午一、自為死主所主宰不應懈怠;午二、速疾死故應勤善法;午三、死時方捨懈怠已失其時;午四、所求事業未成倏爾便死故不應懈怠。今初:
如見死王來屠戮,往不死城諸道絕,
云何酣臥自安閒,如牛臨死耽草秣。
若見往不死城諸道悉斷,如屠夫之死王來相屠殺,汝云何如將殺之牛猶耽草料,如是耽著倚臥歡縱放逸?不應理也。
午二、速疾死故應勤善法:
死王倏爾飄忽至,及其未至積資糧。
若謂現前稍有閒暇,倏爾即死故,何時未為死王所執,應及其時積集資糧。
午三、死時方捨懈怠已失其時:
若臨時方捨懈怠,惜哉已晚徒倉皇。
午四、所求事業未成倏爾當死故不應懈怠:
此事未作方創始,此事正作方半途,
死王倏爾至無時,悲哉休矣心頹喪。
速疾死故,此事未作方當創始,此事已作方及其半,死王倏爾而來,憂悔悲歎,自思休矣,縱極憂悔,其時何能為力?及於現在應勤修善法也。
巳三、不勤善法當為苦所逼。分二:
由憂惱力所逼故,目赤臉疱淚如滴,
眷屬須臾成遠隔,死王使者像現前。
遲至死時為憂惱力所逼,目赤臉腫,淚下如滴,自知將死,眷屬遠離,自亦怖畏死王使者,惡像現前必然憂悔也。
午二、今不急勤修善所求不能成辦:
思維自罪心熱惱,聞地獄聲生怖畏,
身染不淨心迷悶,我於爾時何能為。
憶昔所作之罪心生熱惱,思維當受地獄大苦,聞熱地獄等號叫之聲,自知我亦將往彼處,心生怖畏,身染不淨,心迷悶絕,爾時精進為時已晚,何能為力?應即從今勤修善法也。
辰二、思維後世苦而斷懈怠。分四:
巳一、決定生苦;巳二、其苦難忍;巳三、欲求安樂不勤善法則成相違;巳四、勸勤修脫苦方便。今初:
若爾此時尚怖畏,如生魚轉熱沙中,
何況由即所作罪,當受地獄難忍苦。
汝於死時,如生魚輾轉熱沙之中,其時尚如是怖畏,若真受罪業所感之果難忍地獄諸苦,更何待言。
巳二、其苦難忍:
如觸熱湯皮肉裂,地獄難堪熱如是,
若人已作如是業,何故似此安然坐。
先已作眾罪,今仍日日作眾多地獄之因,既已知之,不應懈怠。地獄溶銅沸汁,觸之身肉皴裂,極其燒燃,須受如是之苦,若已作生地獄之業,何故今為懈怠主宰,安閒而住?當勤精進如救頭然也。
巳三、欲求安樂不勤善法則成相違:
不勤修善希樂果,乖戾不忍苦惱多,
死王所執希天壽,哀哉眾苦所摧傷。
於安樂因之善法不精進,而欲求樂果,於輕微苦亦乖戾不忍者,苦之損害更多,為死所執持而希冀如天人長壽於如是等者,所欲不能得,唯得所不欲,哀哉惟為諸苦之所摧折也。
巳四、勸勤修脫苦方便:
依此人身如舟航,得渡生死大苦流,
此舟後時難再得,愚夫斯時勿酣臥。
若爾,當云何耶?於得暇滿所依勉力,便能渡一切苦,言依此人身如舟航得渡生死大苦流者,謂暇滿大義也。暇滿罕能成就,此舟後難再得,故呼愚夫而告之,謂得此舟時,勿貪偃臥,當由小中大三大道之門渡生死河也。明暇滿難得,已得之時須勵力也。
寅二、斷貪著惡事之懈怠:
歡喜之因亦無數,獨捨正法殊勝喜,
好樂散亂及掉舉,是眾苦因汝何取。
修行正法是此後無量歡喜因之方便,汝何獨捨此殊勝歡喜,而好樂苦果之因,罪惡憒鬧散亂掉舉眾多所不應為之事?不應喜樂,是苦因故。
寅三、斷於善法怯弱之懈怠。分三:
卯一、誓致力對治怯弱;卯二、引教明云何修對治之法;卯三、勉力則能斷懈怠而成菩提。今初:
無怯弱集精進軍,勤求自身得堪能,
應修自他平等觀,亦修自他易地想。
如國王由四法之門,能勝強敵,菩提薩埵亦應先高尚其心,由於道學修意無[擇-幸+表]弱之披甲精進,以加行集二資糧軍之加行精進,正修恭謹存正念知,身心堪能自有主宰,然後修如下所述自他平等,自他交換也。
卯二、引教明云何修對治之法:
不應怯弱作是言,我何能成大菩提,
一切如來真語者,悉皆諦實如是說。
蚊蠅虻蚋及蜂蟻,乃至任何蟲豸類,
若依之生精進力,亦得無上大菩提。
若謂成佛須利根上智作大精進,集積福德資糧,經眾多無數劫,修極難行苦行,方能成就,我不如是,故我云何能成菩提?不應如是怯弱畏縮。此是如來真實語者所說真實語,非倒說邪因,應可堅信。佛語云何?謂如《妙臂請問經》所說:「復次菩薩如是正真隨學,作是思維,隨於獅子虎狼鵰鷲鵝鶴烏鴉梟鳥蚊蠅蜂蚋一切身中,悉能成就無上菩提,況我現得人身,寧捨生命,亦應勤精進,求證無上菩提也。」《寶雲經》中,亦作如是說。
卯三、勉力則能斷懈怠而成菩提。分四:
辰一、思維起精進力即能得菩提;辰二、成就菩提之難行,不及惡趣之苦一分故應忍;辰三、如醫王以輕方能治重病故應忍;辰四、此中無苦增長安樂故應歡喜。今初:
如我生於人類中,已知利害明取捨,
若能不捨菩提行,云何不證菩提果。
如前所說經云蚊蠅蜂蚋蟲豸之微,若發精進力積集資糧,亦能得無上難得之菩提果,如我已生於殊勝種類之人中,具殊勝意樂,於成就菩提能知利害取捨,若不捨修菩提行,我云何不能證菩提果?決定能證,應如是思維也。
辰二、成就菩提之難行不及惡趣苦一分故應忍。分三:
巳一、不應怖畏捨手足等難行;巳二、不及惡趣之苦一分;巳三、為治重病應忍輕苦。今初:
若言須捨手足等,如是難行我所畏,
我今怖畏但愚癡,不能辨別輕重爾。
若謂雖精進即能成就,而須捨手足頭目等難行苦行,非我所能,故我怖畏。怖畏施手足等,惟是於苦之輕重差別未善辨別,昧於取捨之故,不應怖畏也。
曾於無數俱胝劫,經地獄苦百千返,
割截焚燒並殺戮,未能令我得菩提。
無始以來,輪迴流轉,於地獄中,經無數百千俱胝劫,非止一次,眾多無數返,受割截焚燒殺戮等苦,受爾許苦,不過無義唐捐其身,未能成無上菩提也。
巳二、不及惡趣之苦一分:
我為修行成菩提,但受此苦有限量,
如人欲除心腹疾,令身略受針砭苦。
思惡趣苦,我此為求菩提難行之苦,較彼時短量輕,更易忍受,如為除損壞心腹之病患,於身肢略有傷損之苦,應能忍也。
巳三、為治重病應忍輕苦:
醫人須以眾手術,為不安者除病苦,
為摧眾多大苦故,輕微不適當忍受。
如一切醫師,治療之法,以輕微不安,能愈人病。成就菩提之難行,亦以極小之苦,能摧眾多輪迴之苦。於此難行微小不安應須忍受,能滅自他無量長時之苦故。
辰三、如醫王以輕方能治重病故應忍。分三:
巳一、佛說之法是不受輕微苦即能治重病之方便;巳二、遮於捨身有難行想捨身;巳三、就已修成就捨身如菜羹時說捨身不難。今初:
世間常醫固如是,無上醫王殊不爾,
但以輕和微妙法,能療無量沉疴起。
成菩提時之難行,醫王能仁自在,非如常醫治病之方術,乃以安樂道得安樂果之方便,輕微和緩之方劑,遠離逸樂勞倦二邊,而能治癒流轉生死之無量煩惱重病,於彼難行有何怖畏也。
巳二、遮於捨身有難行想時捨身:
導師最初作加行,亦施菜羹糜粥等,
此時修已後漸能,雖自身肉亦易捨。
最初修施等時,導師諸佛亦施羹菜糜粥等,以為最初加行,於此練習不難之心,爾後漸次自然雖自身肉亦能捨也。
巳三、已修成就捨身如菜羹時說捨身不難:
若時彼人於自身,能起猶如菜羹想,
其時令施身肉等,彼於此事有何難。
如是修已,何時於自身如捨羹菜等之心生起,其時方捨身等,此中何難之有?毫無難處,故於難行不應怖畏也。
辰四、此中無苦有大安樂故應歡喜。分四:
巳一、於修道次第不善巧之人雖有身心不安,於善巧者無難行苦;巳二、故大心菩薩安住輪迴無須厭倦;巳三、故道之進修說善巧勝於小乘;巳四、於菩薩行不應怯弱。今初:
由斷惡故即無苦,由善巧故即無憂,
如是能害於身者,唯顛倒見惡思維。
菩薩以清淨悲心意樂施身時身無痛苦,由三門罪惡悉斷除故。捨身之時善巧故,心亦無憂,似此之故,補特伽羅我之所貪之顛倒分別,及殺等惡心,損害其身,方為損害菩薩之因也。
巳二、大心菩薩安住輪迴無用厭倦:
若由福德令身安,由善巧故心安樂,
雖為利他處輪迴,諸大悲者何憂患。
若諸菩薩,由施等福得身安樂,由取捨及空性義善巧,菩薩恒常心安,雖為利他而處輪迴,諸大悲者有何厭患?毫無可憂也。
巳三、故道之進修說善巧勝於小乘:
此由菩提心盛力,盡能消除往昔罪,
能積福德如大海,故言勝於諸聲聞。
此大悲者由菩提心威力能儘先所作罪,且能攝集福智資糧大海,故於道之進修說勝於諸聲聞也。
巳四、於菩薩行不能怯弱:
是故悉除疲厭心,菩提心馬為乘載,
轉從安樂趨安樂,心既了知何怯為。
是故心厭身疲悉皆除遣之菩提心,如有力之馬,乘之者行於安樂之道,往趣安樂之果,心善了知者,誰復怯弱?於道修行不應畏縮也。
子二、增精進對治力。分三:
丑一、增精進順緣力;丑二、以正念正知恭謹修行;丑三、於修行中自為主宰。初中分二:
寅一、由辨四力之門總明;寅二、廣釋。今初:
為利有情集四軍,勝解勇毅及喜捨,
由思維彼功德故,諸怖苦者生勝解。
如是斷諸相違品,勝解我慢及喜捨,
以恭謹自在轉力,增精進故應勤修。
為成辦有情義利故,斷相違品發起四軍,如國王四軍以摧敵也。於思維業果能取捨生起欲心是勝解力。無論如何未知不行,知然後行,行必究竟,是堅毅力。如童稚戲踴躍從事,無間無歇,勤奮精進,是歡喜力。為發勤精進暫息身心勞倦,息已無間仍復精勤,是為捨力。此四者是精進之順緣也。以勝解力為例而言,應以怖輪迴苦,及思彼勝解功德而生起也,如是斷相違品之怯弱,謂雖見能成善法而不趣入,言我不能生起順緣勝解我慢喜捨四力。我慢即堅毅也。正修以正念知恭謹精進,最後以於身心能自在轉之力,精進輾轉增長,故應勵力也。
寅二、廣釋。分四:
卯一、勝解力;卯二、堅毅力;卯三、喜力;卯四、捨力。初中分四:
辰一、勝解境;辰二、果;辰三、勝解因;辰四、攝結。初中分三:
巳一、捨惡;巳二、取善;巳三、辨應不應作之相。今初:
自他罪惡多無量,我曾誓願悉摧毀,
是中僅唯一一罪,亦經劫海難消盡。
精勤消除罪障事,於我纖毫未見有,
無量眾苦出生處,我心於此能不裂。
我應摧自他無量之罪,發心之時,曾作如是誓言故。摧罪之時,隨於一一之罪,亦須修對治,經於劫海方能消盡,能盡罪業之精進行於我未見纖毫,僅修彼對治尚不能忍耐,須受惡趣之苦,故是無量苦處,我於此何故心不碎裂,言我心逼惱也。
巳二、取善:
自他功德廣無邊,我曾誓願悉修行,
是中僅一分功德,亦須修行經劫海。
我於如是功德分,纖毫亦未修生起,
此生獲得何其難,我令無義而已矣。
自他解脫及一切智之眾多功德,我悉應修,曾如是誓願故。無餘功德姑置不論,即以一二功德為喻,亦須經劫海修行。我於如是功德分從未發起練修,何其難者言須經長時,獲得暇滿人生之時,我何令其不成現後世義利。而已矣者,謂虛之結束譏刺語也。
巳三、觀已作未作之相:
我未供養諸世尊,亦未曾設大施會,
聖教所示未隨行,貧匱意樂未令滿。
怖畏者未施無畏,衰損者未施安樂,
唯於母人胎藏中,生起大痛奇苦耳。
昔時我於三寶,以世尊為例,未曾供養於諸有情及如來未曾承事設大施會與以安樂,於能斷所斷之取捨未如理成辦,故未依教修行,未令貧乏有情意樂圓滿,於有怨敵疾病等怖畏者未施無畏,於苦惱衰損者亦未施以滿足,是我往昔任何正行亦未曾修,我唯生起母人胎中之奇痛大苦而已,利他之事,纖毫未作,應憂悔也。
辰二、勝解果。分二:
巳一、不應於法捨勝解;巳二、明其故。今初:
我由昔時及今日,於如來法捨勝解,
故遭困厄有如此,何可於法捨勝心。
由我往昔現今捨棄對於善法堅決信任之勝解,今為生死衰損所困,有如此者,孰有智者欲免衰損而捨於法勝解?應於法生勝解也。
巳二、明其故:
一切善法之根本,是勝信心能仁說。
佛說一切善法品類之根本,即是善法決定如何,即如何倚任之勝解,此是《月燈經》所說也。
辰三、勝解之因。分二:
巳一、明;巳二、釋。今初:
彼之根本復依於,恒修業果觀異熟。
彼於法勝解之根本,復依於常修善不善業異熟果報之信心,若於業果未善得決定,任於何法亦未得佛所歡喜之了義,故於此應勵力也。或有口稱於空性已得決定而不計及業果者,是於空性顛倒解也。
巳二、釋。分三:
午一、思維雜業果;午二、思維純白業果;午三、思維黑業果。今初:
一切諸苦心不樂,種種怖畏何由起,
諸所欲求恒不得,皆由先業罪行生。
由善意樂修善行,隨其生於一一處,
於彼彼處彼福德,生功德果常現前。
若作罪行欲求樂,隨其生於一一處,
於彼彼處彼罪業,現諸苦報兵杖侵。
於諸眾生身苦心憂,及人非人等種種怖畏,親友資財諸欲喪失之因,皆由罪行出生,應勤斷除罪行。斷心發起,於心修意樂之善,以此為因,隨其生於何處,即於彼處以彼善福德所感異熟果功德,現受其報,苦樂非隨欲而致,造罪之人,雖欲安樂,法性力故,隨至何處即於彼彼處受彼罪所感之苦,為兵杖等種種傷害,於止罪應勵力也。果之功德即果之自性也。
午二、思維純白業果:
安住廣博芬芳清涼蓮花宮,
餐飲如來妙音法乳長威光,
佛光開啟蓮花化生微妙身,
住如來前稱如來子善業成。
諸佛子等,由修善法生安樂等剎土者,生之處所廣博芬芳悅意安樂,生之所觸清涼,生處殊勝,住於蓮花心中。超勝世間資生飲食,聞佛具足六十支分之妙音,證其所詮真如以為飲食,增長威顏光澤。出生殊勝,佛光開啟廣大蓮花中生。身之殊勝,具相好端嚴之微妙身也。攝受殊勝,住於阿彌陀佛之前,為其法力所護。具此諸殊勝,為如來子皆從純白業所生也。
午三、思維黑業:
閻摩部卒盡剝皮膚無餘堪憐愍,
灼熱猛火鎔化烊銅熱汁挹取注其身,
熾燃劍戟戈矛逼切身肢分裂成百段,
拋墜極其燒燃熱鐵地上眾多罪所成。
由殺等業,為地獄閻摩鬼卒盡剝皮膚,極苦所逼。受之差別,以極熱猛火鎔化烊汁注於其身,其苦難忍。不僅此也,復以火焰熾燃之刀劍戈矛割切身肉為眾多百千段而擲之。處所差別,謂墜於極其熾燃熱鐵地上苦惱難堪。此由無間壞法等眾多不善業所受也。
午四、攝結:
故於善法應深信,亦應恭敬而修行。
是故於業果如理思維已,應於善法深生勝解,且由深信倚任而起修行也。
卯二、堅毅力。分二:
辰一、精進堅固;辰二、既創始已堅固趣入。初中分二:
依於金剛幢經中,從初應修大我慢,
初於自力應觀察,是應起行或不應,
不應起行即不作,已起行者勿退捨。
《廣金剛幢經》六迴向云:「天子譬日光顯現之時,不為陰雲及山嶺不平等過失所遮,於應照之處悉皆顯現,菩薩為利他故出現於世,亦不為有情之種種過失所遮止,令諸應調伏者成熟解脫。」依此所說軌則,應修善業創始必能究竟之我慢。於事趣入之初,應善觀自心預備有無能力,若能應起行,若不能不應起行,寧不起行?既起行已,未達究竟,不應中止也。
巳二、既從事已棄捨之過患:
他生仍復如是行,罪業苦根咸增長,
作餘事及得果時,終無成就趣微劣。
既起行已,又復捨置,有過,何耶?由昔如是行為緣,令其他生串習捨棄中止,成失壞誓願之人,結果罪及異熟苦增長,以後從事別餘事業,得果微劣,經歷長時,餘事亦不能成辦也。
辰二、既創始者堅固趣入。分二:
巳一、總明;巳二、別釋。今初:
業及煩惱作止力,於此三法修我慢。
既趣入其事,於所作事業,所斷煩惱及作止之能力三者,應修我慢,發大雄力,勿退縮也。
巳二、別釋。分三:
午一、事業之我慢;午二、於能力修我慢;午三、對煩惱修我慢。初中分三:
未一、辨事業之我慢;未二、能如是之理;未三、他人賤役亦為擔荷之我慢。今初:
謂此是我一人事,是為事業我慢性。
若見他人應作之事,亦作我一人應作之想,生起雄力,是事業之我慢性。
未二、能如是之理:
世人惑縛無自在,不能成辦自義利,
能作他利不如我,是故我應作此事。
利有情事,不觀待他,我應成辦。世人由煩惱力,自無自在,自利尚不能成,不如我能勤修利他善法,待他無益,利他之事,一切我自為之也。
未三、他人賤役亦為擔荷之我慢:
若他作苦操賤業,我今云何可安坐,
若由我慢不肯為,我今寧可無我慢。
他人尚操耕種等賤役,我戴荷有情重擔,云何安閒而坐?當作事業也。若作是思維,他人作下劣事業,我當作上妙事業,以如是我慢作事,若起如是我慢而不作此事,此煩惱之我慢,寧可無之,由彼能趨惡趣故。
午二、於能力修我慢。分五:
未一、於能力無我慢之過失;未二、修我慢之功德;未三、應住於對治之我慢;未四、不應作煩惱之我慢;未五、對治品我慢之功德。今初:
若與死蛇相遇時,勝彼如金翅鳥行,
若我對治力微劣,小墮亦當受大傷,
由怯弱故捨精勤,云何能免於困厄。
為摧伏煩惱,應生起對治力,若遇死蛇,烏鴉亦應如金翅鳥行。如是若我對治力微弱,小墮亦能於道中斷成大傷害。若意樂怯弱,於成辦二利,捨棄精勤,何時能從是困厄分住,而得解脫?為懈怠所降伏,身心所行悉失壞故。
未二、修我慢之功德:
若已勤修生我慢,雖有大力亦難勝,
是故應以堅毅心,勤行摧壞諸罪垢,
我今若為罪墮勝,求三界尊真可笑。
發起對治力之我慢,且依加行發起精勤,重大煩惱亦不能勝,是故應以堅毅心摧諸罪墮。若我為罪墮所勝,欲為勝出三界一切之王,是可笑處。
未三、應安住對治之我慢:
我於一切皆超勝,不許有人勝於我,
一切諸佛獅子兒,應當如是住我慢。
是故應住如是殊勝我慢,謂我應戰一切罪失,三界一切所斷煩惱悉不能勝我。誰應如是?謂與魔及外道等野獸競走時,我為諸佛獅子兒,應如是也。
未四、不應起煩惱之我慢。分三:
申一、訶煩惱之我慢;申二、明其過患;申三、應斷彼。今初:
有情若為我慢摧,是煩惱非大我慢,
大我慢者不隨敵,煩惱為敵所自在。
有情若為驕滿心之我慢所摧伏而墮落,彼隨煩惱自在而轉,非具大我慢者。有大我慢者,應不為敵所自在。彼諸驕滿有情,為煩惱我慢敵所自在故。
申二、明其過患:
若由煩惱慢起驕,我慢牽引入惡趣,
摧壞人中諸勝樂,為他豢養作奴使,
愚盲可厭體衰羸,一切處中受輕侮。
若由煩惱我慢而起驕滿,有如是諸過患,謂由我慢引入惡趣,雖生人中,心安樂等人中樂趣為之摧壞,無以為生,乞食自活,為他自在,受他豢養而為僕使,知識暗鈍,身形衰羸不可愛樂,自雖實未作損害,而他人以身語種種輕蔑,故應斷心驕滿之我慢也。
申三、應斷彼:
我慢驕矜修苦行,若彼亦稱大我慢,
是為大可悲愍處,熟有下劣過於此。
若以煩惱我慢,起驕滿心,以隨他自在轉之意樂,而修苦行,若亦稱為大我慢者是可悲愍,孰有下劣過於此者?不應具隨怨敵自在轉之我慢也。
未五、對治品我慢之功德:
誰人為勝我慢怨敵修我慢,
此即具大我慢普勝大勇者,
此人於我慢敵能作摧壞故,
如眾生意勝者之果速圓滿。
誰為具大我慢者耶?若為勝煩惱怨敵故,執持對治品之我慢,彼對治力強故,稱為其大我慢者,普勝一切怨敵故,亦稱勇者。何以故?若人能壞驕滿心之我慢,堅決根本摧毀之,於人天眾生,隨其所欲,分位乃至究竟佛果一切事業,俱能圓滿,故言能普勝一切怨敵也。
午三、對煩惱修我慢。分三:
未一、應生對治煩惱力;未二、應毫不隨彼自在而轉;未三、應起殊勝堅固對治意樂。今初:
若居煩惱品類叢,應須多方修堅忍,
如狐兔等避獅子,勿為煩惱所中傷。
若處瞋等煩惱品類群中,應以多百千非一方便,以對治力而修堅忍。應如狐等避獅子之害,勿為煩惱眾所傷也。
未二、應毫不隨彼自在而轉:
如人猝遇大危險,第一先當護其目,
如是若遭危險時,勿隨煩惱自在轉。
若猝遇大危險,有煩惱之大怖畏發生,應如護眼珠,盡力防護。將陷於隨煩惱自在轉之危險時,亦應如是防護,勿隨煩惱自在轉也。
未三、應起殊勝堅固對治意樂:
寧可焚身或斷肢,乃至斷頭亦易事,
於彼煩惱怨敵前,終不甘心為低首,
如是一切時處中,非如理事終不作。
對治堅固之量,謂雖以火焚殺我身,或斷我頭,亦為小事,無論如何,終不應為煩惱怨敵之所降伏。如是於一切時處中,唯應依止對治力,摧伏煩惱,餘非所應為也。
卯三、喜力。分三:
辰一、應勵力修善不求果報;辰二、於果報作意而修善;辰三、應用歡喜力之理。今初:
如童稚求嬉戲樂,不問所作為何事,
於彼耽翫深愛樂,應當歡喜無厭足。
猶如愚童欲求戲樂之果,此菩提薩埵,為利他故,任作何事,聞思乃至修菩提心等事業,亦應如是耽著踴躍為之。於彼事業,應當歡喜,無有厭足,欲恒常不斷為之也。
辰二、於果報作意而修善:
為求安樂作諸業,得樂不得不可知,
若作此業定生樂,不作安樂何由生。
世間之人,為求身心安樂,從事耕種等業,然其果能否得樂,仍非所知。於得安樂未得決定之菩薩,若作何種事業,決定能成分位及究竟之安樂,不作如是事業,即不生如是安樂也。
如嗜刀鋒所沾蜜,若於諸欲無厭足,
異熟安樂及寂靜,於彼福德有何壓。
如以舌舐刀鋒所沾之蜜,雖略嘗其味,而當受傷舌之苦,於輪迴中任受幾許色聲等五欲亦無厭足,若分位異熟人天增上生殊勝果報尚以為樂,能得究竟寂靜一切苦之安樂因,施等福德,何厭之有?應修無厭足也。
辰三、配釋歡喜力:
如象夏日行當午,遇清涼池即躍入,
如是為成所作業,於彼事業應趣行。
於如是事業應當趣行,所思維之事既起行已,為令彼究竟故,應如中午熱渴所逼之大象,遇清涼池,即歡喜踴躍趣入,於所思維之事業,亦應如是趣入也。
卯四、捨力。分二:
辰一、暫時捨;辰二、次第捨。今初:
若力疲極所隨逐,為易作故當暫息。
勤修善法,身心疲極,氣力羸劣之所隨逐,為止息疲勞,所作易成故,應暫捨所作,疲勞既息,復勤精進也。
辰二、次第捨:
善攝持者善完成,轉希後後非所應。
善攝持者,所作完成已,方作後後之事,若作一事時,復以欲作另一事之心攝持之,是所應斷也。
丑二、以正念正知恭謹修行。分五:
寅一、敬慎恭謹;寅二、存正念知;寅三、以念知力勿令罪有隙可乘;寅四、罪墮發生無間即應遮止;寅五、於應作事業應當勵力。今初:
猶如宿將遇敵時,臨陣交鋒兵刃接,
應避煩惱利兵鋒,對治盡殲煩惱敵。
猶如精武技善戰術之宿將,臨陣交鋒與敵兵刃相接,自能避兵刃傷,復能以兵刃殺敵,如是應避煩惱兵刃之鋒,勿為所傷,復應以對治之利器,盡殲諸煩惱敵,根本拔除之。
寅二、存正念知:
如人臨陣墜其刀,怖畏倉皇急拾取,
如是若遺正念刀,怖地獄苦急持念。
臨陣之時,若墜所持之刀,懼為他所傷,速疾拾取。若脫落於善法所緣不忘之正念刀,為煩惱所傷,當生地獄中,應速持念知,憶念地獄恐怖以為對治亦應如是。
寅三、依念知力勿令罪有隙可乘:
如毒箭傷身出血,罪毒速疾遍全身,
如是若得小暇隙,罪毒速疾遍人心。
如人擎器滿盛油,膾者持劍伺其後,
溢即殺之愕然怖,持戒謹畏應如是。
如毒箭所中,依一毛孔所出之血,其毒能遍佈全身。失壞正知等,煩惱若得暇隙,瞋等罪惡速疾遍佈其心,亦猶如是。故纖毫煩惱亦應遮止。當云何謹護耶?如持盛油盈滿之器,令行泥濘之道,膾者持劍伺於其旁,若溢一滴,即當殺之。以此怖畏之故,奮勉小心。菩薩具誓戒者,以正念知執持菩提心等對治品,亦應如是小心謹畏也。
寅四、罪墮發生無間即應遮止:
如有毒蛇來懷中,急當狂駭而驚起,
睡眠懈怠若來時,亦當如是勤遮止。
一一罪墮出生時,恒應於己嚴訶責,
思維我自今以往,無論如何不再作。
煩惱能壞善法,令趣入地獄,是故應如懷中有毒蛇來,狂駭驚起,令於所入不自在住之睡眠及懈怠來時,應以地獄之恐怖,速疾遮之,亦應如是。雖然,云何遮止耶?於一一罪發生時,應自訶責言:往昔亦以造如是罪,得種種不可愛樂,不得可樂之事,今又如是行耶?無論如何,此後應當勵力,誓不再犯此罪。應常如是思維,以四會備之門而懺悔也。
寅五、於應作事業應當勵力:
應思云何於此時,能得修行持正念,
以此為因於善士,或如理事起欲心。
為令罪不生,生已能除之故,於正知謹慎不放逸等時中,云何能修起正念?以如是思維之發起意樂為因,而修欲心,求遇大乘善知識,無間即依教修行,或不值遇,亦隨其教授應作之事,即能修行。
丑三、修行自在。分二:
寅一、身心極調柔故於善法輕舉;寅二、法喻合。今初:
昔人云何作善業,事事精勤具雄力,
如是無逸念先哲,自身振奮而輕舉。
應念先哲傳記作一切善業,悉具精進雄力,無論如何,必令所作善業完成,為如是故,慎無放逸,念此之故,自於善事,愧此離惡,振奮輕舉。
寅二、法喻合:
如風飄揚去復來,於兜羅綿自在轉,
由歡喜心自在轉,成辦善事亦如是。
云何修耶?如風去來,於兜羅綿自在飄轉,以於善法歡喜踴躍力,於身語自在轉,亦應如是。若能如是,則三門一切善業,悉能迅速成就也。
總攝其義,如《正法念處經》云:「諸煩惱之唯一因,唯是懈怠餘何有?何人一有懈怠心,一切善法皆歸盡。」於發起遮止懈怠之精進,應當致力。
此中復應勵力消除精進之違緣,發起順緣之四力。違緣者,雖見成能辦善法,而不趣入,及我有何能想之怯弱。初中分二:謂現今尚有暇之推延,及為貪著惡事力所壓伏。第一之對治,應思人身速壞,死已墮於惡趣,及暇滿難得,而斷除之。第二之對治,應思正法為此後無邊歡樂之因,無義喧鬧散亂能失壞大義,是後時眾苦出生之處,而斷除之。怯弱亦分三:謂思維所求佛果功德無邊非我所能證,捨手足等無量難行非我所能修,當受無邊輪迴生死其苦不能忍,以如是想而怯弱也。初云對治,謂思維往昔初佛,非從初即已證無上道,亦不過與我相同,後漸上進成佛,且佛說較我尤為下劣諸有情亦能成佛,我若不捨精進,後云何不得成佛耶?次之對治,謂思維捨身等有難行想時勿捨,捨時如捨菜羹等,非為難也。後之對治謂菩薩離罪,其果不生苦受,於輪迴苦,堅固證知性空如幻,心亦無苦,身心安樂增長,則雖住輪迴中,何用厭患。應如是思維,而斷怯弱也。
攝頌云:為求解脫恭謹起修行,最初趣入中住後究竟,依於勵力勤修精進力,應起四力完備精進行。
壬二、出品名:
入菩薩行論廣解佛子津梁釋明精進品第七
入菩薩行論廣解卷八
辛三、學共不共止所攝禪定之理。分二:
壬一、釋論文;壬二、出品名。初中分三:
癸一、教修禪定;癸二、斷止之相違品;癸三、如何修止之理。初中分二:
子一、應修止之因;子二、教斷止之相違品。今初:
如是精進生起已,應當心住三摩地,
人若其心極散亂,如居煩惱齒隙中,
由於身心寂靜故,種種散亂不能生。
如前所說於善踴躍之精進發起已,心應安住三摩地,心為沉掉所散亂之人,如居煩惱毒獸之齒隙中。云何斷除散亂耶?由於身心憒鬧諸欲分別等寂靜故,三摩地相違品之種種散亂則不生也。
子二、教斷止之相違品:
是故應斷世間法,亦當捨離諸分別。
是故身寂靜之方便,應離世間親友等憒鬧。心寂靜之方便,應悉捨五欲等一切分別。經云:諸散亂者,世間禪定尚罕能生起,何況無上菩提?故乃至未得無上菩提心不應散亂也。
癸二、斷止之相違品。分二:
子一、離世間憒鬧等;子二、斷邪分別。初中分二:
丑一、辨世間貪著之事;丑二、如何斷之。今初:
由貪染著財利等,故於世間不能離。
依於我我所執,內貪著有情,外貪名利文詞等故,即不能離世間染著,故於彼諸染著之事,應斷離也。
丑二、如何斷之。分四:
寅一、辨對治相;寅二、生起對治之方便;寅三、憒鬧之過患;寅四、依阿練若之功德。初中分二:
卯一、勸應斷貪著;卯二、辨能斷貪著之對治法。今初:
是故欲盡斷貪等,智者應當如是知。
是故為盡斷外內諸貪著,於取捨善巧之智者,如下所說,應明辨思維也。
卯二、辨能斷貪著之對治法:
己知先須具足妙止已,始生妙觀遍伏諸煩惱,
故應最初先勤求妙止,現前成就不貪世間心。
先於隨一善法所緣,修專注一境,遠離沉掉,引生身心極其調柔之樂,是為止。次知以通達常遍具足空性之見,遍伏三界煩惱及其種子,以觀察實際法義之力,能引身心極其調柔,是為觀。當修如是止觀時,應先求止。若不先成就止,妙觀不起故。止者,亦以於外內世間身財等無貪,現證喜樂而成,貪身財,即隨沉掉自在轉故。
寅二、生起對治之方便。分二:
卯一、離內貪有情;卯二、斷內貪名利。初中分二:
辰一、貪之過患;辰二、知過應捨。初中分五:
巳一、勿遇可樂事;巳二、訶五欲誑惑;巳三、得已仍不知足;巳四、障礙解脫;巳五、虛度暇滿。今初:
若人自性是無常,現前復貪無常法,
彼於千生流轉中,欲見所愛不可得。
貪之過患者,謂自身速死無常之者,若復正貪著親友等無常法,彼貪著所愛者,由彼異熟,千生之中,或能一見所欲可愛之境耶?不能見也。
巳二、訶五欲誘惑:
若不見時心不歡,不得平等安樂住。
若不見悅意者,又復如何?若不見彼,則不歡喜,意不安樂,令心散亂,不能平等住三摩地,亦不能得安樂也。
巳三、得已仍不知足:
見已仍復無厭足,如前貪愛所逼惱。
從見所愛之法,由貪著故仍無厭足,還如前欲見未見之時,仍為貪愛所逼惱也。
巳四、障礙解脫:
若其貪於諸有情,能令真性遍蓋覆,
亦能損壞厭離心,終為憂苦熱惱逼。
以此之故,若貪著於諸有情,亦於真性普遍蓋覆,為現量親見勝義諦之障。由貪著有漏法故,亦能壞厭離生死之心,不能得解脫。悅意之人,最後亦決定相離,終為憂惱所逼也。
巳五、虛度暇滿:
若人如是邪思維,能令此生無義逝。
若唯於欲境,思之不忘,此生當無義空過,暇滿便成虛度也。
辰二、知過應捨。分二:
巳一、思維過患;巳二、斷彼之理。初中分二:
午一、廣釋;午二、攝義。初中分三:
未一、失壞大義且引入惡趣;未二、勿近愚夫難與為侶;未三、依彼無益有損。今初:
由於無常親友故,卍字法輪亦能壞,
善根相等諸愚夫,同行定趨於惡趣,
善根不等能相引,依止愚夫何所為。
為速散無常之親友,不變卍字之解脫,及證彼方便之正法,亦能失壞,愚夫善根相等,與彼同事而行,決定趣於惡趣。若諸聖人,今得人身,能引善根不相等者,依止愚夫異生何為?所欲之義不能成辦,增長非所欲故。
未二、勿近愚夫難與為侶:
一剎那間成親友,於須臾頃復成仇,
於歡喜處生瞋怒,取悅愚夫誠難事。
說饒益語反生瞋,於我利益復遮止,
若於其言不聽茫,頓起瞋心入惡趣。
心相續不堅固故,一剎那間能成親友,於僅略說一惡語之須臾頃復能成仇。於歡喜處,令作善法,亦生瞋恚,異生愚夫,難於取悅,於己有益之語,亦生瞋恚也。不僅此也,且於我為利益因之善法,多方遮止。若不聽其言,即於我生瞋,入於惡趣。
未三、依彼無益有損:
勝者嫉妒等者諍,劣者生慢贊生驕,
逆耳之言生瞋恚,誰依愚夫能獲益。
友愚夫者因其人,自讚毀他生大罪,
樂著生死談論等,任何不善皆能生。
又愚夫者,於勝己者嫉妒,於相等者諍競,於劣於己者起我慢。若讚歎之則生驕矜,若說逆耳之言則生瞋恚。誰能依於愚夫得饒益乎?不唯不得饒益,又復狎近愚夫,則對彼愚夫,贊己毀他,為王賊等樂著生死之談論,任何不善皆定能出生,故不應與愚夫為侶也。
午二、攝義:
如是於我及於他,由此唯能成損害。
巳二、斷彼之理:
彼既不能利益我,我亦不能成彼義,
於彼愚夫當遠避,暫遇歡喜作恭敬,
於彼不應太親密,僅如常人斯為美,
猶如蜂採花中蜜,惟從其處取法義,
宛如從昔未相識,不相親暱住憒鬧。
若爾,愚夫異生,既不能利益於我,我亦不能利益於彼,故應遠避愚夫,樂處寂靜也。若偶爾相遇,宜歡喜為作恭敬,令彼歡悅,亦不應太相親密,僅如暫遇之通常人,遠離貪瞋而已,斯為善也。如村內行乞食等時,亦應如蜂採花中之蜜,於色等無所貪著。資生行道,為法義故,受取法衣僧伽黎等。於諸士夫,如昔從未相識,應離親暱憒鬧而住,亦猶如是。
卯二、斷外貪名利等。分二:
辰一、有境之罪;辰二、境之罪。初中分二:
巳一、我慢之過患;巳二、貪著之過患。今初:
我有利養及恭敬,我為眾人所歡喜,
若起如是驕慢言,死後當生大怖畏。
我得眾多利養,我受恭敬,我為眾人所歡言,若說如是等驕慢言,由我慢及貪著之罪,當墮地獄中,死後發生可怖之事也。
巳二、貪著之過患:
是故若由愚癡心,貪著種種可樂事,
彼彼總皆成虛空,唯能生起苦自性,
故諸智者不應貪,由貪能生怖畏故。
是故於有利事業愚昧無知之心,所貪著之種種境,彼彼總歸皆成虛空,其果唯能發起苦性。是故於取捨善巧者,於利養不應貪著,由貪能生惡趣怖畏故。
辰二、境之罪。分二:
巳一、欲境不可保信;巳二、毀譽無所損益。今初:
諸法自性散離故,當堅信解當觀察,
若能獲得多財利,亦能獲得美名聞,
盡其所有名利聚,所欲於我皆無干。
雖有此諸所貪之境,而不可保信,彼皆決定自性散離,當堅信解,當深觀察。雖得如是利養眾多,名聞顯揚,而死時名利之聚,凡所欲者,悉皆無關,死時彼等悉皆不能相隨去故。
巳二、毀譽無所損益:
若有他人罵詈我,讚揚於我有何樂,
若有他人讚揚我,罵詈於我何不樂。
於毀譽不應貪瞋,若有他人背罵我,有人當面讚我,何足為喜?有障其歡喜者故。若有他人讚我,或有人罵我,何足為憂?毀譽不能高下我,故於彼不應貪瞋也。
寅三、憒鬧之過患。分二:
卯一、愚夫難近不應貪著憒鬧;卯二、引證。今初:
有情勝解種種別,如來尚難令歡喜,
況復惡人如我者,故於世法勿貪著。
不得助時既加訶,得利之時復譏毀,
有情自性難親近,云何能令生歡喜。
有情勝解種種差別,不能盡人悅之。佛以種種事業,為作利益,尚不能令彼歡喜,況不知其意樂,如我之惡人不能得其歡心,更何待言?是故應捨狎近世間之意樂。彼諸有情於不得援助者,則輕之曰:彼先世不作福德所致也。於得利養者,則又毀之曰:彼行於邪命也。彼等自性難以習近,故彼諸愚夫云何對我能生歡喜?不生歡喜,故不應狎近也。
卯二、引證:
愚夫唯求自利故,非得自利不歡喜,
愚夫一切非親友,是諸如來所宣說。
何以故?愚夫無論如何,唯求自利,此外更無他事,能令歡喜,任何愚夫異生,悉不可為親友,是諸如來之所宣說也。《月燈經》云:「凡夫不可為親友,縱與彼說如法語,意不信從生瞋恚,現前顯示凡夫行。」又云:「縱久親近諸愚夫,後時仍復成疏遠,愚夫體性既廣知,智者於彼不依止。」
寅四、依阿練若之功德。分五:
卯一、伴侶殊勝;卯二、處所殊勝;卯三、養命殊勝;卯四、分別殊勝;卯五、不散亂殊勝。今初:
叢林鳥獸及草木,從不能為逆耳言,
與彼同遊則安樂,何時我能與為侶。
多聞智者,勿與愚夫為侶,應住林間。林間鳥獸樹木,皆不能為逆耳之言,與之為伴,則得安樂,應當發願,何時我方能與彼等共住也。
卯二、處所殊勝:
石室廢祠空舍宅,或住濃蔭大樹前,
佛子何時能如是,於家無貪無顧戀,
無主攝持之住所,自然成就空曠地,
自在受用無貪著,何時我得居其處。
處所謂山巖地穴,或空廢天祠,或大樹近旁,盡其所有可樂住處,悉可居住。於家宅等先捨棄已,欲後不復取者,應當發願,何時能於家宅,不復回顧,無所貪著。無主攝持之所,自然空曠之地,自在受用,於身財等悉無貪著,應當發願,我何時方能住於其處也。
卯三、養命殊勝:
一鉢支身度時日,蔽體唯依糞掃衣,
此身脫然無藏護,何時住此無畏處。
土鉢摶食,以度時日,著他人所棄不用之衣,無可竊掠者,此身雖脫然獨處,不作藏護而無盜賊等怖畏,何時方能如是而住?當再再發願,亦應修加行也。
卯四、觀察殊勝。分二:
辰一、於身貪之對治分別觀察;辰二、於親友貪之對治分別觀察。今初:
親身無常往屍林,昔人白骨縱橫處,
我身可怖亦如是,何時心能泊然住,
我身腐朽出惡臭,貪食腥膻狐狸等,
聞之裹足不敢近,當來必有如是事。
於自身起無常作意者,當往屍林,觀昔時他人死後之屍骸,與自身相等,同具可怖之法,應當發願,何時我心方能泊然而住,觀我此身亦具如是法也。應如《般若經》所說,起膨脹等想也。生起不淨想者,謂我此身當來必成朽腐,貪食不淨之狐狸等,聞其臭氣,亦厭惡不欲近前。如是思維,觀與屍林之屍身無別也。
辰二、於親友貪之對治分別觀察。分三:
巳一、不應貪著親友;巳二、明其故;巳三、等同一處一日之伴侶想。今初:
唯是此身出生時,與生俱來骨肉等,
若尚散壞各分離,餘親愛者何待言。
應斷與親友不離之貪著,此唯一之自身出生之時,與之俱來之骨肉等,尚且散壞,各各分離,由各各不相繫屬之業自在而來之餘親友等,其必分離,更何待言!當作速疾散離想也。
巳二、明其故:
生時獨來一人生,死時亦唯一人死,
若他不能代受苦,奚為姻親作障礙。
暫時共住,於彼無所貪著,生時獨自生,死時獨自死,依彼造集罪業,異熟苦等,若他人不能代受,何故為親而障礙善法?毫無利益,故不應貪著也。
巳三、等同一處一日之伴侶想:
宛如世間行旅人,偶爾同投止宿處,
如是三有旅途中,偶爾受生同一處。
如諸同行旅者,偶於一日,同投一止宿之處,由業力故,於三有旅途中,同一種姓,亦唯是血脈等之關聯,同一生處受生而已,不應貪著也。
卯五、不散亂殊勝。分二:
辰一、智者應依阿練若;辰二、依阿練若之功德。今初:
眷屬環繞徒悲苦,應及四人尚未來,
從床榻上舁身起,當早獨往叢林間。
生之終不外乎死。死時諸世間親友,悉為憂惱所逼,應及早乘未有四人從家宅床榻上舁舉其屍體之前,往森林中依止阿練若也。
辰二、依阿練若之功德。分三:
巳一、無憂惱逼;巳二、善品不壞增長;巳三、故我應依阿練若。今初:
既無親知亦無怨,孑然一身住閑靜,
計我此身早已死,即令今死復何恨。
住叢林間有何功德?無能生貪瞋之親,亦無懼作損害之怨,唯此一身,住寂靜處,捨諸親友,未死之前,已作如死之想,遠離貪著,雖死亦絕無人為之憂惱也。
巳二、善品不壞增長:
任令何人住於前,不能令我生憂惱,
若修隨念如來等,無能令心散亂者,
故我一人當獨往,鬱茂蔥蘢林薄間。
住阿練若,雖有怨親等住於其前,悉不能以憂惱損害等,擾亂此住森林者,修隨念如來等,解脫及一切智道,故智者應離憒鬧住林間也。
巳三、故我應依阿練若:
無多憂惱常安適,一切散亂皆寂靜。
是故住極其欣悅身心安樂之森林,易得養命之具,無多擾惱,無病等故,能生安樂,一切散亂悉皆寂靜,我應一人孑然獨住,損惱少善法增長故。
子二、斷邪分別。分二:
丑一、於五欲修厭患;丑二、於阿練若修歡喜。初中分三:
寅一、思維受用五欲果有怖畏;寅二、思維身等體性不淨;寅三、思維能生眾多不可受樂事。初中分二:
卯一、勸勤修善法;卯二、思維五欲過患。今初:
捨置別餘邪思維,為令此心平等住,
亦為調伏自心故,我當一心勤精進。
欲心害心等,別餘思維,悉皆捨置,修二種菩提心,我當專注一心思維法,平等住心,亦當依彼修實際義伏斷煩惱,故應勵力發勤精進也。《勇猛長者所問經》云:「復次長者出家菩薩,住寂靜處,應當思維,我今何故住寂靜處,唯住寂靜非善行也。乃至何故我今住寂靜處,應令所修善法圓滿故也。」
卯二、思維五欲過患:
若於今世若後世,諸欲唯能生衰損,
今生殺縛及刑刖,後世能成地獄苦。
貪著五欲,現生後世,諸欲能生廣大衰損聚,此生若殺若縛若割截刑刖,後世能成地獄等。《妙月女請問經》云「以欲為因有情墮地獄,貪著五欲成餓鬼畜生」云等。
寅二、思維身等體性不淨。分二:
辰一、所貪味者無果;辰二、最後不外棄於屍林;辰三、於自他身不應慳貪守護;辰四、不應施以裝飾;辰五、應極怖畏;辰六、於衣所覆者不應貪著。今初:
匍匐男女鬼卒前,為彼再三作祈請,
或諸罪業或惡名,為彼一切非所畏。
我寧趣入恐怖中,亦寧耗損諸財物,
若於彼身能抱持,善哉我心亦歡喜。
彼唯骸骨更無他,不能自主亦非我,
何故於彼深好樂,愛著不能趣涅槃。
於男女鬼卒之前,再三啟請,唯願我之匹偶,與我某甲,常得共住。為彼女故,我寧不避諸罪,或被惡名,乃至殺戮等災禍怖畏,亦寧趣入。為彼之故,耗損一切財物,亦所不恤,但於彼女之身,常能抱持,不亦善哉。如是好樂貪著之身,骸骨之外,更無他物,從初以來,非有自在,亦未屬於我,毫無所用,何故極其愛樂,周遍貪著不趣涅槃?應斷欲貪,勤趣解脫道也。
辰二、最後不外棄於屍林:
初時慇勤好護持,後時驚愕何如此,
先為他見或未見,恒以衣等覆其面。
汝昔迷戀貪著者,今仍如前現量轉,
鳥鳶啄去現其形,何故汝今欲逃避。
若彼女人,初美妙時,慇勤愛樂,藏護扶持,及時觀之,乃大驚愕。未至屍林以前,他人或見或否,有衣等覆其面。汝煩惱貪著之面,今正現量轉,死時於屍林中為鳥鳶等啄去其衣,極其顯明,如是見時,何故逃避?爾時亦應貪著也。
辰三、於自他身不應慳貪守護:
昔時若為他眼見,汝心慳惜極防護,
云何今為他啄食,汝心不惜不防守。
若他人目視汝之婦女,汝亦耽耽防守其身,今為鳥鳶等啄食之時,汝何不守護?應仍貪著守護也。
辰四、不應施以裝飾:
若見如斯朽肉堆,鳥鳶狐狸所食啖,
何於鳥獸肴膳前,花鬘旃檀莊嚴供。
復次,於屍林中,鳥鳶狐狸等見此朽肉,亦以為食。於鳥等所食之物,何故以花鬘旃檀金等莊嚴而供養之?生時亦不應施以莊嚴也。
辰五、應極怖畏:
久死屍骸不動搖,汝今見之猶怖畏,
全身搖曳如起屍,汝今見之何不畏。
住於屍林之時,見久死之屍骸不動者,汝猶怖畏逃避,今於生時猶如起屍,無論如何,應盡力發起如是思維之意樂。作如是想,云何不畏?應如是起屍不應貪著也。
辰六、於衣所覆者不應貪著:
若其覆蔽猶貪著,何不貪愛未覆者,
若於屍骸非所樂,何故抱持衣覆者。
若於衣覆之身,尚且貪著,棄於屍林之時,彼無蓋覆,何不愛樂?應亦愛之也。若棄於屍林者非所好,汝何故抱持衣覆者,等不淨故。
卯二、配合生時現法思維。分三:
辰一、現量不淨不應貪著;辰二、比量決定不應貪著;辰三、破淨執。初中分五:
巳一、於觸不應貪;巳二、破淨想;巳三、身心別別非所貪處;巳四、思維其罪歸於自身;巳五、形色非可貪處。今初;
同依於一食物中,出生便溺及津唾,
此中便溺非所愛,汝於津唾何愛樂。
若其樂著唯細滑,兜羅棉枕何不貪,
謂無氣味及漏泄,欲者唯為不淨迷。
諸具欲貪下愚人,謂兜羅棉雖細滑,
不能兩兩相交會,由斯不樂兜羅棉。
若謂所好為女人之津唾,二者之因,同為食物,果成便溺及津唾二者,此中不好便溺,何故獨好津唾?等是從不淨因生之不淨果故。於細滑兜羅棉枕,不能好樂,如觸女人,謂不如女人身有漏泄氣味,是諸具欲者,於不淨愚以為淨貪著之所行也。諸具欲愚昧之惡人,謂兜羅棉雖細滑,不能兩相交會,故不愛兜羅棉,此乃顛倒執著,故於觸不應貪也。
巳二、破淨想:
若謂所貪非不淨,唯餘骨瑣筋絡纏,
血肉污泥塗其外,此物何故置懷中。
汝身自具多不淨,即彼堪供汝受用,
何故於他不淨囊,貪求不淨生貪慾。
若謂所貪非為不淨,於骨瑣筋絡纏結之上,塗以肉泥,於彼女人,何故抱持?非所應也。復次汝身亦有眾多不淨,汝恒可自受用,何故於他人不淨皮囊,貪著渴慕,於自身不滿足,愛樂女人之身?不應爾也。
巳三、身心別別非所貪處:
若謂所好為肌膚,妙著美觀為所欲,
肌膚色質本無心,汝於是中何可樂。
若貪其心是何物,不可觸知不可見,
誰能觸見所未聞,無故抱持何所為。
若謂我不愛兜羅棉,而愛他身之肌肉,故欲觸欲見,則所樂者,非心自性,死人肌肉,汝何不愛樂?應當愛樂,然不如是,故不應貪著也。若謂貪著他人之心,汝所愛樂之心,復是何物?彼既不可觸亦不可見,未聞有能觸之者,於無義之身,抱持貪著,何為?毫無利益,不應貪著也。
巳四、思維其罪歸於自身:
他身自性唯不淨,若不了知未為奇,
自身性亦唯不淨,若不了知深可怪。
復次於別人之身,若不了知性為不淨,未足為奇,常時漏泄不淨之身,若亦不知性是不淨,深可怪也。此加重之語也。既知不淨,應破貪著也。
巳五、形色非可貪處:
離雲淨日照開敷,新茁蓮房偏棄置,
未知汝貪不淨心,耽斯穢窟有何樂。
離雲日光照射開敷之妙蓮,妙觸美觀等悉皆具備,汝貪著不淨之不淨心,何故捨彼而愛此不淨穢窟?不應愛樂,故於形色不應貪也。
辰二、比量決定不應貪著。分四:
巳一、是不淨生源作不淨想;巳二、是不淨果故作不淨想;巳三、喻明身不淨;巳四、於自身作不淨想。今初:
地面若為不淨污,偶一觸之生厭惡,
他身不淨出生處,汝今何故欲相觸。
復次若地方為嘔吐等不淨所污,偶一觸之,亦深厭惡,他人之身,為不淨出生之處,汝何好樂觸之?不應爾也。
巳二、是不淨果故作不淨想:
若於不淨既憎嫌,從不淨田所出生,
從於不淨種子出,他身何故置懷抱。
若非貪於不淨,從母胎不淨田所出生,胎中種子父母精血所生他人之身,汝何故置諸懷抱?不應貪著也。
巳三、喻明身不淨:
從不淨生不淨蟲,於彼小蟲非所喜,
眾多不淨自性身,從不淨生何可樂。
復次,汝於不淨中所生不淨小蟲,既不愛樂,汝於眾多不淨自性之身,從三十六種不淨物自性所生,何故愛樂?
汝今非唯於自身,不淨自性不訶厭,
乃復於他不淨囊,貪求不淨生貪慾。
汝不唯於自不淨不知訶厭,乃復於他不淨蘊,貪求不淨以充其不淨囊,而生貪慾也。
巳四、於自身作不淨想。分二:
午一、身不淨想;午二、若貪著彼應亦貪著屍林之身。今初:
龍腦旃檀可意香,香粳時蔬諸美食,
但令入口復吐之,地也沾污成不淨。
龍腦等可意香,大米或青菜,但令入口復吐棄之,地亦為不淨所污,故不應貪著也。
午二、若貪著彼應亦貪著屍林之身:
現見不淨有如此,若猶於此心狐疑,
當往觀於屍林中,所棄他人不淨體。
若知朽壞皮裂時,能令人生大恐怖,
何故復於自他身,後時貪著生歡喜。
若現見此身如是不淨,仍作淨想而起狐疑,當觀屍林中所棄他人不淨之身。既知其身皮破皺裂,極可怖畏,云何此後復於自身及他婦女之身,數數生起愛樂?非所應故,當觀等同屍林死屍,斷貪著也。
辰三、破淨執。分三:
巳一、故為莊嚴不能使身淨;巳二、身不免可怖性;巳三、作可厭想。初中分二:
午一、身不淨不能以旃檀等香使淨;午二、不相繫屬外來之香不能為貪著之因。今初:
身所薰染之香氣,亦唯旃檀等非餘,
何故依於餘物香,於餘人身起貪著,
若彼自性本臭惡,於彼不貪何不可。
若謂身雖不淨,以旃檀等妙香薰之,故應愛樂身所薰染之香,亦唯是龍腦旃檀等,非餘人身所有。何故以無關外來之香為貪著他身之因?若身自性臭惡,於彼不貪有何不可?身貪能為眾苦之因故。
午二、不相繫屬外來之香不可為貪著之因:
世間貪著無義人,云何於彼以香塗,
是則芬芳出旃檀,於此身中何所有,
何故依於餘物香,於餘人身起貪著。
世間貪著無義之人,為身貪故,盡力以旃檀等妙香薰之,然彼妙香,是旃檀之力,身於此中有何香力?絕無之也。何故依外在之香,於人身起貪?不應爾也。
巳二、身不免可怖性:
若時髮長爪甲深,牙齒污穢垢膩染,
人身自性本如是,袒露觀之堪怖畏,
如此刀劍傷自身,云何於彼勤剪剔。
若謂剪薙髮爪端嚴可愛,髮長齒垢,穢氣所染是身自性,袒觀可畏,如以刀劍自殺其身,何故勤加剪薙?不應爾也。
巳三、作可厭想:
我執愚癡力所蒙,於地顛狂頻洗濯,
僅見久死舊屍骸,若於屍林猶壓捨,
搖曳屍骸遍城邑,於此屍林何喜愛。
故諸人以愚我故,煩惱顛狂擾亂其心徒勞勤苦,洗濯地大體性凡人皆如是也。若偶見屍林枯骨,於屍林中身便生厭患,由彼意樂增上,於彼動搖枯骨遍滿之城邑屍林,尚愛樂否?不應愛樂也。
寅三、思維能生眾多不可愛樂事。分二:
卯一、總明;卯二、別釋。今初:
況復如是不淨物,不酬其值不可得,
為成此事費勤劬,亦遭地獄等災害。
如是不淨女人之身,仍非酬以財物等值不能得,為彼與我身故,求取資財現生辛苦,費大勤劬,後世復能成地獄等災害也。
卯二、別釋。分二:
巳一、無愛樂之時杌;巳二、疲睏所苦不能享樂;巳三、跋涉遠道難遇所欲之事;巳四、為他所自在能致眾多非愛樂事。今初:
少年無力致資財,及年方長此何用,
消磨歲月積財富,老矣得之有何益。
童稚少年之時,不能為求女色而致資財,及其盛年,未得所求,以此資財復何所用?盛年能積財富,歲月既逝,身亦衰老,何用所欲?不能享受也。
巳二、疲困所苦不能享樂:
或有貪慾下劣人,黎明而起極勤劬,
抵暮歸家身疲極,僵然而臥如死屍。
或有具欲之僕役等下劣之人,黎明而起,服勞執役,身極疲頓,抵暮歸家,僵然而臥,猶如死屍,既不念欲,亦不能受欲也。
巳三、跋涉遠道難逢所欲:
或由煩惱遊異域,跋涉長途受諸苦,
心欲求於諸女色,而諸女色終難遇。
或有煩惱重者,遊諸異域捨離鄉里,跋涉長途,受諸苦惱,欲逢女色,而諸女色,終不得見,何況受欲。
巳四、為他自在能致眾多非愛樂事:
欲求自利諸愚人,為彼彼事鬻自身,
彼不可得定無義,徒為他業風所吹。
諸欲求自利者,昧於方便,為財利等事,鬻其自身。然不得其值,於己無益,徒為他人事業風所動搖,自無主宰,其後二人皆當受苦,不得所求也。
辰二、眾多不可愛樂過失隨逐。分五
巳一、自無主宰速疾捨壽;巳二、為他自在諸苦隨逐;巳三、能障解脫唐捐暇滿;巳四、思維過患發解脫心;巳五、思維貪著欲境為一切過患生源。今初:
或有出賣自己身,他所僱傭無自在,
仍懼妻室育子時,樹下祠中無宅舍。
欲貪欺誑諸愚人,常稱求活故謀生,
不顧生命臨軍陣,為利甘為人役使。
或復有人,自鬻其身,為人奴役,自無主宰,聽他使令,彼之妻室生子之時,仍恐自無家宅,或在樹下,或在神祠,隨其所遇隨地生產。為欲所狂之愚人,欲求長生,謂言求利,為養生命,而為求利故,不顧生命,衝鋒陷陣,為求利故,為人僕使,受種種苦。
巳二、為他自在諸苦隨逐:
具貪慾者或斷肢,或貫尖杙為人幢,
或被弋矛相刺擊,亦見投火焚其身。
為欲貪故,諸具欲者,或斷肢體,或違王令,尖杙所貫,或為矛戟刀劍所穿,或復烈火自焚其身,皆有之也。
巳三、能障解脫唐捐暇滿:
積聚守護散壞諸熱惱,財為無邊衰損汝應知,
諸有貪著資財散亂者,陷三有獄脫苦終無期。
於諸具足貪慾者,所欲害多而利少,
猶如俯首轅下駒,偶一嚼嚙路旁草。
畜生如是不為奇,何可人為瑣屑事,
造諸惡業生諸苦,壞我難得暇滿身。
積聚守護,終歸散壞,徒受逼惱,應知一切時中,財為無邊衰損之根本也。諸貪財者,於種種境其心散亂,為業自在,再再輪迴生死,欲脫三有苦而得解脫,終無其期。僅為現世貪著五欲之諸具欲者,有上述之苦等重大過患,鮮有安樂。如曳車之牲畜,行於路中,偶得一嚼路旁之草。唯為現世求樂除苦,畜生之力猶勝於人。畜生亦能成辦不足為奇之現生安樂極瑣屑事,何可為彼之故,令難得大義有暇圓滿?由貪顛倒境業,以諸苦而摧壞之,應思維如是過患,於暇滿所依,勤求心要也。
巳四、思維過患發解脫心:
所欲決定必壞滅,能令墮於地獄等,
非為成於大義利,長時所生疲極苦。
若僅以其俱胝分,微苦即能成大覺,
具欲而行菩提道,苦多菩提不可成。
如國王樂之五欲,亦決定壞滅,於彼貪著能令墮地獄等。非為大義利故,無始以來,役於五欲所有極大疲苦,僅以其百萬分之一難行之苦,成佛亦非難事。諸貪著惡法者乃不如是。諸具欲貪者,為求五欲所受之苦,較修菩提行所受尤大,而五欲之果,不能得菩提也。
巳五、思維貪著欲境為一切過患生源。分二:
午一、思維欲之過患;午二、於寂靜地修歡喜。今初:
當思地獄等諸苦,利刀毒藥及猛火,
危巖及與諸怨敵,無可比喻貪慾者。
思維為求五欲,造罪感果,受地獄等苦,知諸欲過患,雖利刀毒藥猛火危巖怨敵等,悉不可為喻,故於諸欲悉不應貪著也。
午二、於寂靜地修歡喜。分二:
未一、總明;未二、別釋。今初:
如是於欲生厭離,於閑靜處生歡喜。
午二、別釋。分三:
未一、處所等圓滿殊勝;未二、得自在之功德;未三、知足之功德。今初:
爭論煩惱悉空寂,住於寂靜叢林中,
可愛月光旃檀香露滌,廣大磐石適悅如華居,
萬籟蕭然微颸拂林薄,為他饒益白淨善心生。
於寂靜處應如何住耶?如轉輪王受用五欲之樂,外道爭論他人貪瞋緣等之煩惱空寂,散亂息滅寂靜森林之內,先已修行具足善根之士夫,於清涼月光如旃檀香塗清涼之處,廣大磐石猶如華屋,舒適可愛無不悅意之聲音,林間微風輕柔寂靜,徐徐吹拂,以為點綴,於此處所,修菩提心等,生起為他饒益之心,諸瑜伽師依阿練若世間之樂更無過其上也。
未二、得自在之功德:
空屋樹下石室等,隨心所欲而安住,
遠離執持守護苦,無依無著放意行。
住無他人之空屋、樹下、石穴等,於何處欲住幾許時,即住爾許時,多所執持守護不壞等苦,悉皆遠離,無依無著,放意受用。
未三、知足之功德:
自在受用無貪著,不為一物所繫屬,
所有知足受用樂,雖南面王未易有。
處所受用,任其如何隨意自在享受,亦於彼無貪,於不屬於任何人之處所,僅依粗劣衣食,知足安樂,雖天人帝王亦不易得,智者應當勉力依阿練若也。
癸三、如何修止之理。分二:
子一、修自他平等之理;子二、修自他互換。初中分二:
丑一、總明;丑二、廣釋。今初:
依於如是種種相,思維阿練若功德,
應即息滅諸分別,應當修習菩提心。
最初應當勤修習,自他不異平等捨,
所受苦樂相等故,應護眾生如愛已。
應依於前所說種種相,思維憒鬧等寂靜之僻遠處之功德,追求五欲等之遍計,悉皆息滅而修菩提心。由何方便之門而修耶?應先勤修自他平等。彼復云何?如己求樂息苦,於他人之苦樂去取,亦應如是,為他求樂除苦,如己無異,愛一切有情悉如自身,而攝取守護也。
丑二、廣釋。分四:
寅一、釋修自他平等之義;寅二、修自他平等之法;寅三、如是修之功德;寅四、修自他平等即能生起。今初:
如手足等維有多差別,同為一身悉皆所愛護,
如是別異眾生諸苦樂,悉欲求樂如我等無異。
眾多無邊有情,於彼不能生起我想,欲令於彼之苦樂去取,如己相同,云何可得?各自身手足等多種差別,亦作我想等,同為一補特伽羅守護之一身,天人等趣差別,而彼等苦樂無別,觀其無差別,悉皆如我,執以為我,此樂我應成辦,此苦我應遣除,作如是想,此一切皆如彼而修,是修自他平等之義也。
寅二、修自他平等之法。分二:
既我自身所有苦,不能損惱他人身,
故知但由執我故,於自所苦難安忍。
如是他人之所苦,雖未降臨加我身,
彼亦能令我生苦,執為我故不能忍。
他人之苦不能損惱我,亦如我之苦不能損惱他人,不應除他之苦如除自苦。無過,若我之苦不能損惱他人,亦如他人之苦不能損我,縱然如是,此是我之苦,亦由自身於我貪著,方於自苦不能忍受,由修執持別餘有情為我,別人諸苦雖未降臨我身,亦作如是想,謂彼有情苦我當除遣,亦猶如是,由於有情貪執為我,故於彼之苦不能忍也。
卯二、釋應修相等之故。分三:
辰一、廣解;辰二、攝義;辰三、釋難。初中分三:
巳一、安立因;巳二、因決定;巳三、釋不能修自他平等之難。今初:
我應除去他人苦,是苦受故如自苦,
我應為他作饒益,是有情故如自身。
別餘有情之苦,我應除去,是苦受故,喻如我之苦。我應成辦,他人利益,安樂彼有情,是有情故,喻如於我自身成辦安樂。
巳二、因決定。分二:
午一、正顯因決定;午二、釋難。今初:
若時自他二者間,欲求安樂均相等,
我於他有何差別,何故唯勤求自樂。
若時自他二者間,不欲受苦亦均等,
我於他有何差別,何故護己捨他人。
觀自他苦樂應等一去取。若自他欲求安樂相等,我與他補特伽羅有何差別?毫無差別,何故惟勤求我之安樂,而不勤求他人安樂?不應理也。若自他不欲受苦相等,我與他有何差別?毫無差別,何故不守護他人安樂,惟成辦我之安樂,守護令不壞失?二者應同一成辦也。
午二、釋難:
若云他身所受苦,不能損我故無關,
未來自身所受苦,今亦無損何須護。
若謂我當受彼苦,是為顛倒邪分別,
今時死者是餘身,後時生是他身故。
若時彼人於彼苦,唯彼自身當防護,
足之所作何關手,何故於彼亦防護。
若云此雖不應理,由執為我故能爾,
何故不執我為他,此即應力求斷者。
若謂有情受苦,於我無損,故不守護,此極不應理。懼老年受苦,不應少年積集資財,懼明日及午後受苦,不應於今日及午前作除苦之方便。後來之苦,是未來苦,於先時之補特伽羅,不能作損害,何故畏懼,競競防守?當不應爾,若謂此時,我若不遮止後來苦因,後來我當受苦,故我於遮彼之道,應當勵力,此是謂今時我能受後時苦之遍計顛倒,死時之補特伽羅是餘身,後生時之補特伽羅復是餘身,彼二不可合為一故。論文之義,蓋謂既各各別異,一人之苦另一人不應為除,是以前後剎那各各別異之理而破,非觀待勝義而破也。復次何時處身份有何痛苦,應即以彼身份除遣防護之,如足為刺所穿非手之苦,何故以手防護足之苦,不應爾也。若謂不相關之苦,固不應以另一人為除之,然此中是由串習我執,於前後生及午前午後諸身,由彼唯一補特伽羅串習之我所執?令一人之苦,另一人為除此自有自在之我而不可執以為他者,即是應盡力斷除者也。補特伽羅我執,於貪著境顛倒決定出生一切衰損聚故。
巳三、釋不能修自他平等之難:
謂是相續及聚積,如鬘軍等唯虛妄,
有苦者誰畢竟無,此中誰為主宰者?
若無主宰受苦者,一切有情無差別。
若謂彼二不能相比,各各補特伽羅不相繫屬,一補特伽羅之手足是一聚積,老少前後世是一相續,故後者一人之苦應一人為除,前者不爾,自所主宰之聚積相續亦應無有。所謂相續及聚積如鬘及軍等,是依自眾多支分安立之假法,亦是依前後眾多有續及有聚而安立之假法故,若謂是一補特伽羅之我所所攝是彼補特伽羅所自在轉變故於別異時處,一人之苦亦另一人為除,無所謂有苦者之補特伽羅我無故,彼補特伽羅有主宰者誰能主宰此苦樂,非誰所自在轉受,等相同也。以此之故無能主宰受苦之我,我與他之苦悉無差別,然有語言互相觀待之自他苦,應勤除他苦,亦如自苦也。
辰二、攝義:
是苦受故應為除,此中何須定分別,
不須爭論問何故,眾生之苦皆應滅,
若應除苦皆應除,不除我亦如有情。
故他人之苦,亦是苦故,我應為除,何用決定判別自他分類?為他人之苦悉應除,則不復計較。諸有情苦於我無損何故應除?若為自苦非所欲而除之,一切之苦悉應除也。若不除他人之苦,則我之苦亦如他人之苦,非所應除。如於己愛著執持,於他亦應如是愛著執持,於除彼苦,應重視也。
辰三、釋難。分二:
巳一、思有情苦菩薩自身不隨苦自在轉;巳二、應思苦之理。今初:
或問大悲多生苦,何故慇勤令生起,
菩薩思維眾生苦,悲心何嘗令苦生。
或謂悲心以他一切苦為自所有,則苦甚多,何故不捨離苦,而反慇勤修令生起耶?菩薩思維有情苦,云何悲心增上能生多苦?彼能除自身一切苦故。
巳二、應思苦之理:
若以一苦為方便,即能消滅眾多苦,
諸具悲者於自他,悉皆應令生彼苦。
是故花月嚴菩薩,雖知受彼國王害,
不求免除自身苦,為盡眾生多苦故。
設遇輕微之苦,若以一苦,即能滅無邊眾生生死眾苦,則義利甚大,諸具悲者,應令自他生如是苦也。故如《三摩地王經》云,花月莊嚴菩薩,知有王難當殺其身,亦不避自苦,安然忍受,見其能盡眾多有情之苦,故不聽眷屬阻止,入於城內也。
寅三、如是修之功德。分五:
卯一、唯致力他利無有大苦;卯二、其樂殊勝故應利他;卯三、息自驕慢;卯四、不求果報;卯五、是故應修自他平等。今初:
若能如是修相續,樂求息滅他人苦,
猶如鳧雁見蓬池,不勞驅遣自趣入。
於自相續,如前所說修自他平等已,樂除他苦,欲除他苦。欲除彼故,如鳧雁趣入蓬池,雖自受苦乃至殺戳,亦踴躍歡喜無間趣入,為利他故,心無苦也。
卯二、其樂殊勝應作他利:
度脫一切諸有情,幾許歡喜廣大海,
於彼若尚未為足,何為欲求解脫樂。
今諸有情度脫三有,歡喜大海妙善充盈,所欲之事,悉皆成辦,豈尚不滿足,唯求一己解脫何為?於一切有情未作之事,應當憶念精進成其義利也。
卯三、息自驕慢:
如是雖作利他事,不以為奇不驕舉。
如是於利他事增上歡喜,雖作他利,而不作我施恩惠想,無驕慢心,不以為奇也。
卯四、不求果報:
唯是樂為他義利,異熟果報非所求。
一向唯樂成辦他利,不希異熟果報也。
卯五、是故應修自他平等:
如於極小逆耳言,亦護自身不令受,
護他之心亦應爾,大悲心當如是修。
應修自他平等,如極細微惡言,亦護自身不令受之,思維欲護他人,不令受憂苦,亦應如是,大悲心應如是修也。
寅四、修自他平等之心能生:
由串習故諸凡夫,於他有情精血滴,
雖非我物謂為我,亦能視他為自身。
諸修行者於他身,何不如是執為我,
如是亦於我自身,不難安立以為他。
或謂於他身作我想,於他之眼作我之眼想,此心不能生起,於他苦樂,如己苦樂,而作去取之心,云何能生?若不串修,誠然如是,然依慣習力,於他父母等之精血滴,雖非我身之物,亦作我想而執持之,若能串修,於他人身,何故不能執以為我?應當執取,由串修故,能生視他如己之心也。故應思維於他人歡喜攝持之,力求為之除苦也。或有譯本無「雖非我物謂為我」一句。故於我此身,應捨愛執施之於他,如是串習,不難習於愛執如我也。
子二、修自他互換。分二:
丑一、總明;丑二、廣釋。初中分二:
寅一、自他互換之理;寅二、能如是串習之故。今初:
應觀自身多過失,於他見為功德海,
於己棄捨我執心,於他攝取當修習。
我愛執持是諸罪之源,有大過失,盡盡力息滅。愛一切有情而攝持之,是眾善之源,應見為功德大海,悉捨我愛執持,而愛他攝取,是所應修習也。
寅二、能如是串習之故:
如何於彼手足等,許為人體之支分,
而不如是許眾生,為諸有情之支分。
或謂有情無邊故,不能攝以為我。如我之手等,各各別異。亦可許為身之支分,而欲加守護,有情雖多,若串習歡喜攝受,如己身受執,亦當如是。何故於眾生之支分諸有情等不欲守護?應欲守護也。
丑二、廣釋。分三:
寅一、釋自他互換之理;寅二、換己意樂隨修之理;寅三、加行隨修之理。初中分二:
卯一、廣釋;卯二、攝義。初中分三:
辰一、應串習愛他攝受;辰二、應力斷我愛執持;辰三、思維自他為主之得失。初中分五:
巳一、能自他換且滅驕慢;巳二、勸修此法不求果報;巳三、利他為重;巳四、修已能生;巳五、欲脫自他苦應修自他換。今初:
此身本無主宰我,如是薰習起我想,
於餘有情亦練修,我想何不能生起,
是故雖作利他事,不為希有不自矜。
或謂自他互換之心不能修起,其說不然。如於此補特羅無我之身,由串習故,便生執我之心,於他有情,亦串習愛樂執持,執我之心云何不生?以串習故,定能生起也。如是串習於諸有情悉攝為我,雖作利他之事,亦不以為奇,不起驕慢也。
巳二、勸修此法不求果報:
如以飲饌奉自身,不希酬報索償值,
如於輕微逆耳言,亦於自身善防護,
亦應如是修大悲,思善防護諸眾生。
譬如自食其食,未有希其酬報者也,此中有無邊功德,故如於輕微逆耳之言,亦防護自身,不令受之,思防護眾生免其受苦之心,及大悲心,應如是串習也。
巳三、利他為重:
大悲依怙觀世音,是故亦為諸眾生,
生死怖畏遣除故,以自名號為加持。
有情輕苦亦須防護,故大悲依怙觀世音,乃至眾生輪迴之內,所有驚惶怖畏,願悉為除遣,故誓願持我名者於輪迴中悉無驚惶怖畏,以己之名號亦為加持也。《密嚴經》云憶念三稱其名也。
巳四、修已能生:
修菩提心勿畏難,由於如是修行力,
初時聞名生畏者,彼時無彼心不樂。
雖有眾多功德,而自他互換難修。串修雖難,不應退卻,修即能生以如是串修之力,先聞其名即生怖畏之怨敵,後時若成親友,反非彼不樂也。
巳五、欲脫自他苦,應修自他換:
若人欲求自及他,遠離怖畏得救護,
應修自他相換法,秘密正士之所行。
是故於自他生死涅槃之衰損,欲速為救護者,應修自他相換。此於非法器應當秘密,是大乘道究竟之秘密正士所應行也。
辰二、應力斷我愛執持。分二:
巳一、我愛執持為一切怖畏之因;巳二、思維能作一切罪行。今初:
為所貪愛之自身,少可怖處亦生怖,
於此能生怖畏身,何不瞋之如寇仇。
不修自他換為愛自身,遇蛇蠍等稍可怖畏之物亦生大怖畏,於此能生怖畏之身,誰有智者,不瞋疾之猶如寇仇?不應愛執也。
巳二、思維能作一切罪行:
此身常患飢渴病,為求療治具方便,
殺戮禽獸及蟲魚,伏道要人行劫掠,
乃於弒害殺父母,盜取三寶清淨財,
能成無間焚燒業。何有智者於此身,
貪愛守護作供養,不疾視之如寇仇,
於之輕棄而訶譴。
由我愛執持故,於身飢渴等病,欲求治療之法,故殺鳥獸蟲魚等,於行旅者伏道要劫奪他財物,為愛持之身得利養恭敬故,有恩如父母亦能殺害,盜竊三寶淨財。以彼罪故,能招無間焚燒之苦,誰有智者愛執此身,愛樂守護,而作供養,不視之如寇仇,不作輕蔑?應多方制止我愛執持也。
辰三、思維自他為重之得失。分二:
巳一、自他愛執功過之相;巳二、應捨我愛執持。初中分二:
午一、廣解;午二、攝義。初中分五:
未一、由施增上而行;未二、由損惱增上;未三、由讚譽增上;未四、事業加行增上;未五、利樂增上。今初:
若問施已何所用,是自利心魔事業,
問受用已何以施,是利他心天人法。
若由慳吝增上,謂以財物施他,自己何所受用,惟思自利,是魔事業,能生怖畏故。若言我受用已,以何施他,唯思他利,是天人法,能生一切圓滿故。
未二、由損惱增上:
為己之故而損他,能成地獄等熱惱,
為他人故自受損,圓滿資糧無不成。
若為己之安樂故,而於他作殺等損惱,自身當墮地獄等。若為他人故而損自身財等,為他之故而捨一切悉得圓滿也。
未三、由名聞增上:
欲求自身高勝者,惡趣醜陋愚癡因,
若即以此推及他,能成善趣享用樂。
自於名聞讚歎等欲求勝他,後世當生惡趣,若生人中,亦下賤醜陋愚癡無智。若修以此欲求高勝之心推之他人,後世得生善趣,且恭敬承事一切圓滿也。
未四、事業加行增上:
若為自利使命他,當受果報為奴役,
若為他利自勞作,當受果報為人君。
若為自利,令他無自在,為我奴使,自身後世,當生賤族,受人奴役。若為他利益安樂而自勞作,後世自身當為尊為導,族姓賢善,容色圓滿。
未五、利樂增上:
盡其世間諸樂事,皆從求他安樂生,
世間所有諸苦事,悉由唯求自樂生。
總之世間所有安樂,皆由欲他安樂作利他事而生。世間所有苦痛,悉由我愛執持求自安樂而生。故應力除我愛執持也。
午二、攝義:
總之愚夫唯自利,能仁唯作他利益,
即於此二見差別,是中何煩多贅言。
何煩贅言廣加解說,愚夫愛著自利,一切不可愛樂之事,悉皆由此出生,能仁唯作利他之事,一切圓滿悉皆究竟。觀此二者差別,當生勝解也。
巳二、應捨我愛執持。分四:
午一、未見之過患;午二、現見之過患;午三、總明過患;午四、應捨我愛執持。今初:
若於自樂及他苦,不能互換正修行,
豈唯正覺不能成,輪迴中亦無安樂。
自樂他苦,應正互換,先唯求成辦自樂,免除自苦,反之當於他愛樂執持,唯力求成辦他樂,免除他苦。若不如是,不能成佛。若作是思唯,不能成佛,亦可即住輪迴中亦無圓滿安樂也。
午二、現見之過患:
後世姑置且勿論,如人傭僕不作務,
主人必不酬傭值,現生利益亦不成。
若不捨我愛執持,而修愛他攝受,後世過患姑置勿論,現世為人僱傭者,若不作務服勞,主人自任其役者,必不與其雇值,現生之利益,亦不能成辦也。
午三、總明過患:
能成現見未見樂,圓滿安樂悉棄捨,
由於令他受苦因,愚夫受諸難忍苦。
若不以他利為重,捨棄自他相換,能成現見未見現生後世安樂之方便,一切圓滿安樂皆失,由損惱他為眾苦因,昧苦樂道,諸凡愚人相續受不堪難忍之苦。
午四、應捨我愛執持:
一切世間所有諸逼惱,怖畏苦痛凡諸衰損事,
悉皆從於我執而出生,此大惡魔於我有何益。
於諸世間,所有人及非人一切逼惱心之怖畏身之苦痛,所有一切衰損,悉由緣我而起我愛執持之所出生,此能生一切不可愛樂事之我愛執持大魔,於我何益?當力除之也。
愛執自身若不捨,則不能免諸苦惱,
如人執火若不捨,終當不免被焚燒。
若愛執自身,全不放捨,自不能免除一切有情之苦。如人以手執火不捨,則不能免被燒也。
卯二、攝義。分三:
辰一、自他互換之理;辰二、換已息違悖行;辰三不違悖行。今初:
是故為滅自災害,亦為息滅他人苦,
應捨自身為他人,亦應攝他為自體。
輕棄他人愛執自身,為一切不可愛樂事之生源,是故為滅自災害,及滅他苦痛,故應捨我愛執持,為一切有情故,捨之他人,於諸有情愛攝為我。
汝心於此應勝解,謂我隨他自在轉,
唯除利益諸有情,此外非汝所應思。
汝心應決定了知自身,令隨他自在轉,自今以後,除成辦有情一切義利外,別餘惟求自利等事非汝所應思維也。
辰二、換已息違悖行:
以彼自在眼根等,成辦自義不應理,
為他義故以眼等,於彼不應違悖行。
若願自為有情僕使,為誰僕使,自之眼等,即不應於彼違悖而行,故以他有情自在之眼等於有情怒目相視等,唯成自義,非所應也。應須成辦他義以他自在之眼等,於彼有情違悖而行非所應故,若見三門所行違悖有情者,悉應思維過患再再防心也。
辰三、不違悖行:
是故有情為主要,所有我身可得者,
縱使彼彼悉奪取,何為利他饒益行。
以此之故,應以有情義利為主,衣食等所有自身可得者,縱使彼彼悉皆從我奪去,應除我所執,於他有情作饒益行,如僕役受用主人衣食,憶念不忘也。
寅二、自他互換意樂隨行之理。分二:
卯一、總明;卯二、別釋。今初:
劣等有情攝為我,自身易地為彼人,
依無分別心修習,嫉妒競爭及我慢。
菩薩以於己劣等勝之有情為所緣境,攝他為我,易自為他,執他為我之心,引生極高決定勝解,以無猶豫分別心,若修自他相換之菩薩名天授,若天授勝者當修嫉妒心,若等者當修競爭心,若劣者當修我慢心也。
卯二、別釋。分四:
辰一、於高勝修嫉妒之理;辰二、於同等修競爭心之理;辰三、於劣者修我慢之理;辰四、修得之果。初中分二:
巳一、修習之理;巳二、修已如何成就之理。今初:
彼得恭敬我獨無,我得利養不如彼,
對彼讚揚訶罵我,彼享安樂我受苦,
我今辛勤作眾務,彼唯自在安閒住,
彼於世間享盛名,而我德能不顯著,
我無功德當奈何,我等唯應修功德。
有餘勝者彼不及,有餘劣者我猶勝,
謂壞律儀及見等,煩惱使然非我力。
天授菩薩自修自他相換時,作是想,此天授為人所恭敬,攝他有情為我,作如是想,我由功德鮮薄,無人恭敬,天授得如是安樂資具,而我不得,此天授得如是讚揚,而有情訶罵我等,彼得安樂,而我等受苦,我作負戴等眾務,而此天授安閒而住,此菩薩於世間持戒多聞名聞廣大,而我劣小功德無聞,何故汝能勵力功德成就,而我等有情功德不成?我等有情亦當勵力修行成就功德也。謂彼高勝亦以我等下劣者為比較而相待安立,以較功德更大之補特伽羅則此菩薩功德小矣。以較下劣有情,則我之功德殊勝矣。我等有情不應怯弱,應勵行成就菩提。應如是思維,而修攝他為我也。若謂汝由壞戒及見等,故不及天授菩薩,壞戒及見,及資生衰損等壞見及行,是由偶然煩惱之力,非我自在欲樂之過也。此句亦作非由偶然煩惱力。
已二、修已如何成就之理:
應須盡力救我等,自願代受諸災害,
若於我等不能救,何反輕蔑於我等。
彼有功德何我益,彼自有其功德耳,
於住惡趣毒蛇口,諸有情類無悲心,
反欲以功德驕人,後時迴向諸智者。
汝天授菩薩若具足悲心,應如何盡力補救我等之災害?成辦功德之難行苦惱,亦應自願代受。然彼天授於我等不為救助,不作饒益可矣,何故反作輕蔑?彼菩薩之功德於我何與?此天授菩薩自有功德,於我等有情無益也。又此天授,不惟不具悲心,於我等壞戒及見,如住於惡趣毒蛇猛獸口中之有情,不作饒益,且以有功德自驕,欲以迴向我等士夫有情諸善功者。增上欲樂及輕蔑皆不應也。於諸有情施設我想,菩薩自己作他人想,思維彼不應於己作損害也。
辰二、於同等者修競爭心之理。分四:
巳一、利養恭敬之爭;巳二、功德名聞之爭;巳三、樂善之爭;巳四、倘遇損害當生歡喜。今初:
觀待與己相等者,云何令我勝於彼,
或於名利或恭敬,不恤鬥爭決令成。
我等有情觀待於己種姓等平等之菩薩,凡利養功德等,為令我有情等勝彼菩薩故,我之利養恭敬等雖與此天授菩薩鬥爭,亦決令成辦也。
巳二、功德名聞之爭:
云何能令我功德,普遍顯揚於世間,
彼之所有諸功德,任何一人不令聞。
云何能令我等之功德,普遍顯揚於世間,而此菩薩之功德,任何一人亦不令聞知也。
巳三、樂善之爭:
我之過失令覆藏,供養於我彼不爾。
我等有情之過失當令秘藏,彼之過失,當令顯聞,復當勤求令我等有情,為他所供養,而彼不爾。我今善得衣食等利養,他人於我恭敬,而於彼無如是事也。
巳四、倘遇損害當生歡喜:
彼遭橫逆恒拂意,我當欣然久樂觀,
彼為眾人所譏笑,亦復相與作訶厭。
此天授菩薩遭遇橫逆摧殘,我當長時樂觀,此菩薩當為一切眾生之所輕笑,相與訶厭說其過失。應如是修自他相換,摧崇諸有情,止息於己功德之驕慢也。
辰三、於劣者修我慢之理。分四:
巳一、修我慢之相;巳二、修之功德;巳三、修己修加行之理;巳四、思維離如是我慢之過患。今初:
彼惑迷故於我等,敢言欲與相抗衡,
慧聞色力及富貴,彼與吾曹等不等。
菩薩於功德較己增上者,應執他為我而修我慢,謂此天授菩薩,下劣之人,煩惱所迷,敢言欲與我等匹敵抗衡。此天授菩薩,多聞智慧或色力種姓財富,能與我等相比否?悉皆不能相等,如是思維而生我慢也。
巳二、修之功德:
愿其如是遍稱述,自身功德若聞時,
身毛豎立生歡喜,悉皆享受大安樂。
若如是不能相比,愿其得聞眾人稱述,自身多聞等功德勝於天授時,身毛豎立生大歡喜,悉受如是安樂也。
巳三、修己依受用修行之理:
縱或彼自有利養,若為我等作事業,
於彼僅令足支身,餘皆我力應受用。
縱彼有財食等利養,亦當屬於我,由為我等有情作除苦等之作用,當祇與以僅足支身之衣食等,其餘悉因我之能力而得,我應享受也。
巳四、思維離如是我慢之過患:
應令彼失安閒樂,當時為我所損惱。
應令此菩薩失安閑之樂,負荷我之苦擔,應常以除我等有情苦之損惱加之也。
辰四、修得之果。分四:
巳一、思維我愛執持之過患;巳二、知愛他攝受功德無邊;巳三、釋功德;巳四、故勸應愛他。今初:
因此於百千生中,生死輪迴損惱我,
汝心唯欲求自利,縱復經於無數劫,
以此大義有暇身,汝乃難得造諸苦。
唯求一己圓滿,我愛執持,以此之故,百千生中流轉生死,恒於我作地獄等損惱。汝心唯求自利,經無數劫,亦成無義,如是虛度長劫,汝唯依之成生死苦,如是思維,是天授如是自思也。
巳二、知愛他攝受功德無邊:
如是決於利他事,以勝解心力趣入,
能仁教示不虛誑,如是功德後當見。
如是愛他攝受,決於利他之事,堅固趣入,能仁所教示之事,決不虛誑。於我愛執持視之如仇,而愛他攝受其功德之果,後當成佛決能實現也。
巳三、釋功德:
若汝昔時曾修行,作此自他相換業,
不成正覺圓滿樂,如斯之事決非有。
若謂久作利他之事,仍不見如是之果,若汝往昔曾作自他相損之業,如今不成大覺二利圓滿之樂,受苦如此者,決定無如是事,汝應悔過去所作無義之事,而勤作菩提心也。
巳四、故勸應愛他:
是故如汝於他人,精血和凝成色體,
執以為我未為難,如是應修自他換。
若作是思維,謂修自他相換,不能成為慣習,利他既有如是功德利益,此父母等精血滴所成之身,亦是他身,汝執之為我遂成慣習,若亦如是於他有情執以為我愛樂執持,再再串修,亦究竟能成慣習也。
寅三、加行隨修之理。分二:
卯一、正說;卯二、自他換己修加行時心得自在。初中分三:
辰一、自己一切妙善資糧悉以用之於他有情;辰二、為利他故自甘居下劣處;辰三結明修加行之理。初中分二:
巳一、正明;巳二、於己應嫉妒。今初:
於他有情修大觀,我身遇何可欲樂,
即從自身而奪取,汝應於他作饒益。
如是修意樂已,當以加行於他有情利益,修所謂大觀,觀自於他有情是否損惱,我身隨遇任何可欲之事,即奪取彼彼事,捨我所執,菩薩自心忖度,謂汝應於他有情作饒益行也。
巳二、於己應嫉妒:
若我欣樂他不歡,我居高勝他低劣,
我作饒益他不爾,云何於我不嫉妒。
復次,當修嫉妒。若我快樂而他有情不樂,我受用等高勝而他低劣,我作於己饒益之善業而他不能,如是我安樂而有情不安樂,其故安在?云何不如是思維於己生嫉妒?當嫉妒也。
辰二、為利他故自甘居下劣處。分三:
巳一、觀己過失;巳二、對有情懺罪;巳三、自居謙下。今初:
我當捨離諸安樂,他人之苦加於我,
若問誰人令如是,當觀自身之過失。
我所有衣食等安樂,悉當捨離,推之於他,他人之苦,悉加於我應當代受。此唯因我先所作罪所致,為奈何!菩薩應如是觀自過失也。
巳二、對有情懺罪:
若時他人作惡事,引咎歸過於自身,
自身作罪雖微細,亦當大眾披誠懺,
聞贊他時倍稱揚,不嫌映奪己名聞。
他作如損惱於我等罪,菩薩亦引為己過,願其苦果自身代受而擔荷之。我於有情前作微細罪,亦當眾人深切懺悔,自承己罪,聞稱述他人善事美名,應倍加稱道,不嫌映奪己之名聞也。
巳三、自居謙下:
我如最下僕使人,為人傭雇作諸務,
此我自性之過失,偶有功德休稱揚,
如是所有諸功德,終不應令一人知。
我如最下僕使,負荷特殊重擔,無我慢心,為諸有情義利,願如受僱傭而作事。於此自我,作自性具過失想。若謂略有多聞等功德當讚揚者,偶有微分功德,不必稱道,愿常秘密彼菩薩之功德,無論如何任何補特伽羅,亦不令知,於自功德作不宣揚想。
辰三、結明修加行之理:
總凡私心求自利,所作一切害他事,
為利一切有情故,願彼還降臨我身。
此中不應粗獷行,如負重軛勢猛烈,
當如新婦初來歸,羞慚戒慎制心住。
應作是思維,謂總凡無始以來,為自利故,汝心於他所作一切損害,願彼損害為成辦一切有情義利故,還悉降臨我身,若於他苦擔作不能忍受想,菩薩自心視此事如負重軛,以粗暴獷野之態,發起猛力,不應如是。若爾應如何而住耶?謂應如新婦,戒慎羞慚,畏他譏訶,威儀檢束而住也。重軛者,大疏譯為粗猛相也。
卯二、自他換己修加行時運心自在。分四:
辰一、遮止掉舉放逸之理;辰二、唯求自利之過患;辰三、觀身罪失;辰四、於心自在。今初:
應作即應如是住,若謂汝勿作如是,
應正念知自在轉,禁制自心勿違越。
若己自勵如是言,汝心猶未能如是,
是心為諸罪惡依,唯應於心作禁制。
應作利他意樂,加行亦應如是而住,應如調馴馬,堪任善法。若汝心思維欲不如是作利他事,應以正念知為主宰,禁制其心勿令違越,而調伏之。然雖如是自勵,若仍為煩惱自在轉,自飾其過,汝心仍不如是而行,汝我愛執持之心,為此後一切諸罪所依,唯應禁制汝心而已。
辰二、唯求自利之過患。分三:
巳一、思維過患已捨棄唯求自利;已二、用於利他;巳三、結明。今初:
汝昔恒時摧折我,未見汝過彼一時,
我今見汝何所逃,汝之驕慢當摧盡,
唯求於己利益想,是心現前應捨棄。
汝我愛執持之心,為摧折我之一切罪失根本,往昔未知之時,不知汝為罪惡根本,彼一時也。我既見汝為罪惡根本,汝既生過失,今欲何往,無他往之自在汝我愛執持之驕慢,悉應根本摧毀也。若謂我今有自在唯求自利,此心應捨,毫勿聽其如是而行也。
巳二、用於利他:
我已賣汝於眾生,如享酪肉無厭足,
若汝偶由放逸故,不肯施於諸有情,
汝終還將汝自身,施與地獄邏守者。
當知我已賣汝於他有情,於諸有情,應無厭患心,隨其所欲而獻以酪肉也。若偶放逸唯思自利,不施汝於諸有情,汝積諸罪業,定將自身付諸地獄邏卒,當摧伏汝我愛持也。
巳三、結明:
由是汝往昔曾經,自捨其身長受苦,
今當追維思宿恨,汝應摧降自利心。
是故若我求歡樂,不應愛樂於自身,
若於自身欲防護,亦應防護餘有情。
汝昔亦曾如是,以自身付諸地獄邏卒,長時受苦,今當憶念諸宿恨事,摧降罪過根本,汝唯求自利之心,若欲我長時安樂圓滿,則不應愛樂於己,我愛執持。若欲為我防護令之離苦,亦應於他有情愛樂執持,常時防護也。
辰三、觀身罪失。分三:
巳一、不知足之罪失;巳二、不動之罪失;巳三、愚昧之罪失。初中分二:
午一、貪著身之過患;午二、應修於身離貪。今初:
如是如是於此身,極其珍惜多方護,
如是如是無堪忍,墮於極重乖戾性,
如是墮落者所欲,盡此世間之所有,
不能令彼得滿足,誰能滿彼之所求,
既不能得復貪求,煩惱生起善心壞。
若謂為求利他,應以貪執將護自身,此不應理。如是於其自身貪著,我愛執持,以衣食等多方將護而將護之,如是如是,所欲稍不遂意亦成大苦,墮於小苦亦不能忍之乖戾性,極難將護。彼當如何?謂如是墮落者,貪著極易增長,其所欲者,雖盡此地上所有一切受用亦不能滿其所欲,孰能滿彼貪心所求,於五欲貪求無厭足也。如頂生王王四天下,帝釋分半座,如是受用亦不能令滿足也。所欲不能滿足,而於五欲之貪著轉增起貪瞋等煩惱,失壞善品意樂,唯能生起心不安樂也。
午二、應修於身離貪:
若人一切無所求,受用圓滿無窮盡,
由貪身故長諸欲,須臾不應隨貪行,
若能不取可愛相,當境皆成上妙物。
若誰補特伽羅,於身財等,悉無顧戀,少欲知足,彼之圓滿功德,無有窮盡,絕無受用匱乏之時,故為身而貪著受用之欲,若不依對治,當輾轉向上增長,故不應須臾放縱五欲貪著。凡心所貪著之物,於彼不取可愛相,即成眾寶中妙之微妙物也。
巳二、不動之罪失:
下至極微塵不動,動轉唯別依於心,
不淨色身極可怖,於彼何故執為我。
任其生前或死後,汝何用此沉淪為,
不動木石何差別,噫嘻我慢不能除。
此身最後唯有極微塵而已,身自不能動,唯別依心而動,血肉等不淨,蘊眾多難堪怖畏之處,何故於此執以為我?若執為我,當受地獄等苦故,隨於生前死後,自心何用此身之沉淪為?毫無所用也。不動之石等與此身有何差別?奇哉何故以此身難忍之貪著心,不能除於身貪執之我慢驕滿?應多方斷除我慢也。
巳三、愚昧之罪。分四:
午一、昧於善惡;午二、昧於毀譽;午三、釋難;午四、貪著於身眾惡之源為於暇滿取心要故應善防之。今初:
隨順色身教示行,唯能積集無義苦,
隨彼利害起貪瞋,彼不報恩如木石。
或為我所勤將護,或為鳥鳶所食啖,
此身悉無貪與瞋,何故於彼生貪著。
汝心聽身之教示而為承事,遍集眾多無義之苦,若於身作利害,即隨之而起眾多貪瞋,而所將護之身,不知報恩猶如木石,貪著此身何為?不應貪也。或為我以諸受用而將護之,或為鳥鳶等所啖食,汝身於作利害者,既不貪愛亦不瞋恨,我何故貪著於彼不應貪也。
午二、昧於毀譽:
或聞訶毀生瞋恚,或聞讚譽生歡喜,
若身自亦無所知,我復為誰徒疲苦。
聞於此身訶毀有何過失,即生瞋恚,聞贊嘆有何功德,即生歡喜。若彼身於此毀譽自無所知。我心何為以貪瞋而自疲苦,無義利也。
午三、釋難:
若云於我身愛樂,是我親友應歡喜,
若許有情皆我身,我於彼身何不喜。
若云身雖如是自無所知,然若誰於我此身愛樂欣悅,彼即是我親友,故於彼應歡喜,若許一切有情皆我自身,愛他之身,我何不亦歡喜?不應貪著自身輕毀他身也。
午四、貪著於身眾惡之源為於暇滿取心要故應善防之:
是故我應無貪著,等施此身利有情,
此身雖有多罪失,為成事業持此身。
於身不應貪著,故我應於自身無有貪著,為饒益有情故而施其身。如《四百論》云:「不見自身如怨敵,然今亦應防護彼,若具律儀能長壽,由彼能生多福德。」依於此身能成眾多利他之事,故此身雖有眾多罪失,如諸世間之人為載重故而取車乘,應持取之也。
辰四、於心自在。分三:
巳一、遮遣善法之障;巳二、於對治品發精進力;巳三、於善所緣專注一境平等而住。今初:
故當止息凡愚行,我唯隨諸智者轉,
憶昔勝行不放逸,遮遣睡眠及昏沉。
故於靜慮相違品於五欲之貪著貪心害心等,應隨諸善巧取捨之諸佛菩薩,盡力制止凡愚之行向上增進,憶念於善法不放逸之傳記,於諸靜慮障礙睡眠昏沉等,應如《親友書》所說:「掉舉惡作害心及昏沉,睡眠五欲貪求及猶豫,能劫善法聖財之盜賊,於此五蓋應當善了知。」當善遮遣斷除也。
巳二、於對治品發精進力:
若我不如諸佛子,大悲日夜勤奮勉,
毅然擔荷如來業,自苦何時能畢盡。
應當思維,我若不如諸大悲佛子,發對治力,日夜恒時勤勉,擔荷如來事業,何時方能盡苦邊際?如是思維應勵力修共不共之靜慮也。
巳三、於善所緣專注一境平等住心:
由是為除二障故,於邪分別制其心,
於正所緣之觀境,常時安住應修行。
故為盡除煩惱及所知障故,應生觀慧,先須修止。於生止之障,邪道諸欲分別,當制其心,由八斷行之門,於正所緣,應常時令心平等安住也。
總攝共通靜慮修法,如《聲聞地》廣說不共之修法,如本論及慧鎧大師《修次》所說應知。次應思維修止之功德,不修之過患,依九住心之方便等,勤修三摩地,廣如廣略《菩提道次第》所說應知。
攝頌云:現證實際真如微妙觀,二障種子根本能摧毀,依於不動三摩地隨轉,故應最初善巧修靜慮。
壬二、出品名:
入菩薩行論廣解佛子津梁明禪定品第八
入菩薩行論廣解卷九
辛四、學觀之體性般若之理。分二:
壬一、釋論文;壬二、出品名。初中分三:
癸一、明欲求解脫,須先生起通達真如之般若;癸二、如何生起通達真如之般若方便;癸三、結勸勤修。初中分二:
子一、總義;子二、別義。今初:
如是一切諸支分,能仁悉為般若說。
欲寂滅他相續之一切苦,須證無上菩提,固須通達真如,為寂滅自身相續之苦,何須通達真如耶?龍樹依怙云:乃至有蘊執,其時有我執,謂乃至於蘊有實執,其時不能遮執我我所自性成就之壞見。聲緣阿羅漢不斷盡壞見,誰亦不許,如彼所許須斷盡蘊實執,故聲緣聖人亦須通蘊非實有,本論主亦許為寂滅生死苦須證真如,如下文所說。此中廣解欲詳辨者,如人天導師極尊大寶一切智智賢慧名稱吉祥妙語先所作《入中論廣解》應知。作本註釋者,多謂本論不說聲緣通達法無我,是於論義顛倒誤解之說。「諸支分」有釋為唯依第八品而說,有釋為並餘施等波羅蜜而說,其說有二:僅就前後二品之關聯配合而說,前說亦通,然此中以後說為善也。
謂施等支分,為般若故說。或有疑言,通達真如,由於聞思,不須先修施等。總言通達空性雖須積集資糧,而如此中所說之菩薩行,則不須先修。如靜命論師言「依於聞思抉擇空性」,故其說有二。依空性轉變心之領納生起,亦不須先修彼支分,若爾通達無常等之領納,亦須同先修彼等故。生起修出見所依之觀,亦不須先修彼等,雖未先修彼諸菩薩行,聲緣亦能證真如,如前所說故。若謂通達空性之般若為法身之親因,而施等諸方便,為其俱有因,依般若證彼果,須施等為助,故說彼等為般若而說。若爾亦當言般若為彼等而說,反推之亦相同故。是故若無通達空性之般若,二障種子皆不能斷盡。僅斷盡煩惱障之種子,固不須無邊資糧以為莊嚴,而欲斷盡所知障之種子,則是所必須此中之義,亦以盡所知障為主,故言此諸支分,為般若而說也。龍樹許實執為煩惱障,本論師亦如是許。《正法集經》云:「心若平等住,則能如實遍知。」《集學論》云:「能仁言心平等住,則能如實而了知。」其所言平等安住即是心,如實了知即是觀。是即以第八品禪定波羅蜜為此品所明般若之因之支分也。
子二、別義:
欲求寂滅諸苦者,是故應令般若生。
欲求寂滅自他生死諸苦者,當生起通達真如之般若,先前所說施等支分,諸一切因地資糧,佛薄伽梵為生起通達空性之般若而說故。
癸二、如何生起通達真如般若之方便。分三:
子一、二諦之安立;子二、成立僅欲證解脫亦須通達空性;子三、廣釋成立空性之理。初中分二:
丑一、正說;丑二、釋於空性不能生歡喜之難。初中分三:
寅一、二諦差別;寅二、體性;寅三、辨能抉擇彼之補特伽羅。今初:
此中許諦惟有二,謂言世俗及勝義。
《集學論》引《父子集會經》云:如是如來悟入世俗勝義有二,所知亦唯此世俗勝義二諦而已。此復薄伽梵於空性至極觀見,至極了知,妙善現證,故稱一切智。「言所知」者,謂所知差別所依。「唯此而已」者,言二諦之數決定如來由悟入二諦故,示現成一切智也。故謂勝義諦非所知,任何心不能通達,釋為入行之密意者,是顛倒解也。世俗諦與勝義諦分為二者,是差別性也。差別之義有多種不同,此中二者若有體性,彼非一即異,一異皆非者不能有故。若諸有法與諦實空體性異,則應成實有等,如諸經論所說違難。若非異,亦如彼所說違難。如有為無常一體相違之異也。故於分別依之所知差別有二諦,許其數決定也。差別性者,為名言量所得之義世俗諦;為勝義之量所得之義,為勝義諦,故有二也。
寅二、體性。分二:
卯一、破他宗;卯二、立自宗。今初:
勝義非心所行境,故言心唯是世俗。
昔人或謂初句為宗,次句出因。謂勝義諦,不論有分別無分別心,悉不可為境,若是心及心之境,即是世俗諦,以次句顯其因而成立之。此說全不應理。許大乘聖人等住無心,即是成立順世外道之宗也。彼許乃至死時有知,死已即中斷,汝亦許乃至加行道最後有心,於實際義入定時即無故。復次,若不許隨於何義現量證知,彼即為能淨垢之所知依,則垢不能淨故,佛與有情,悉不能安立,適成謗法。若許不許勝義諦之境,及證彼之心,則成相違。若謂是世俗即不能緣勝義,勝義諦自體不能緣自體,則無能緣故,即成畢竟無。彼若非有,則何須安立二諦差別?復次,若是世俗諦故空,於許諦實空為勝義諦毫無違害,若不爾者,當成世俗諦有,如《迴諍論》云:「若遮自性無,則成自性有。」
卯二、立自宗:
初句明勝義諦之相,次句明世俗諦之相。前後二「心」字皆唯是有二現之心,是就緣不緣之理而言。故如是配什補特伽羅及蘊自性寂靜之所相勝義諦相,實證自性現量心自性不由二現之門為彼所行境者,即是彼自證現量之所知也。此與《入中論》所說「如眩翳力所遍計,見毛髮等顛倒性,淨眼所見彼體性」,乃是實體。此亦爾,其義相同。言補特伽羅及蘊所相是世俗諦者,是於現證自性之現量心前,由二現之門分別之自性也。此等抉擇簡別,廣如大師所作《入中論廣解》應知。二諦之相須如是細釋者,佛如所有智、自體於盡所有智、盡所有智於如所有智,如所有如水投水,盡所有有二顯現,諸智悉盡於此二者故也。或於《入中論廣解》之義未細了達,謂於佛智體性前,有自性顯現者,於理相違。顯現之理,不外二種。若異體顯現佛智於所現境無錯亂故,應許自性與自異體,若如水投水顯現,則彼體應即是勝義諦,非所遮也。佛智自體所遮異體之自成就,即是同體於一切顯現而分別勢速,分別名言安立或不安立,於自性前,亦分別自性不現也。若是安立如凡夫取青之現量,無能自知覺之現量故,於自前自體不現,然自成就,一體之餘分,於自前顯現而了知不應理故,唯是觀待親緣青之勢速分別。如是勢速分別之法,當知於佛無有也。
寅三、辨能抉擇彼之補特伽羅。分二:
卯一、就欲抉擇二諦之補特伽羅而言之差別;卯二、釋心高下差別。今初:
此中世間有二種,瑜伽者及庸常人。
欲抉擇二諦之補特伽羅,此中世間者,謂依蘊安立之補特伽羅。彼復有二種:謂止觀雙運三摩地之瑜伽者,通達一切法自性空。庸常人則說實有者也。主要而言,由聞思通達空性而未由宗派轉變心之諸補特伽羅,亦當屬彼等之品類也。
卯二、釋心高下差別:
此中庸常世間者,瑜伽世間之所壞,
殊勝心壞瑜伽者,輾轉由上遞相害。
此中庸常世間,指許無方分微塵,及無剎那之識,及唯實有法是諦實者,亦是瑜伽者,亦是世間者。瑜伽世間指通達無自性之補特伽羅,能破說實有之下諸宗派。止觀雙運之瑜伽者,指復由上上諸地,輾轉能破下下諸地中觀師,於唯識宗所許識實以理遮遣,彼於許無方分微塵諸部以理遮遣也。通達空性之瑜伽師內各各不相害耶?通達空性之瑜伽師亦以殊勝心,以二地等上上諸地轉害初地等下下諸地,威光映奪也。就一相續而言,由心增進之差別,下地不能害修所斷之種子,上地能害等,略義應知。論文復如是安立者,心決定有二,通達世俗之心,及通達勝義之心。若通達世俗之量,於通達勝義之心尚無妨害,以諸貪執無方分微塵者為違害何待言?以通達勝義之慧心,能害一切邊執是應知之要也。復次瑜伽師亦以差別心,於諸外道許常實者,以毘婆沙及經部等之理而壞之。依義言二者而許無方分微塵者,以唯識師等之理而害之;於唯識師許識實有者,以中觀之理而壞之等。當知於下下宗顯現之義,以上上宗之理而害之也。上說是大疏所許也。
丑二、釋於空性不能生歡喜之難。分二:
寅一、正說;寅二、釋妨難。今初:
中觀有部共許喻,於果義未觀察故,
世間見為實有者,若於真性而觀察,
如幻而有不同此,故瑜伽者與世諍。
或云不應於通常宗派,以通達一切法自性無瑜伽師之理而為違害,自性無之能立因無故。又若無自性,為成佛果,而學施等則成無義故。答:非無能立自性無之因,中觀及說一切有二宗,悉依世俗名言共許夢幻等喻,成自性無故。若無自性學於施等,不應成無義,為成佛果等故而修施等,雖非實有,然未觀察尋思以了達虛妄如幻之般若攝持而趣入故。若不為通達無自性之般若所攝持,餘諸波羅蜜,不得波羅蜜之名,而彼之所緣應度諸眾生至一切種智城故。或謂能作燒煮等之火等,現量成就,若亦為汝所許,彼等即是此中所言實有我等為無義之諍,不許此事,則有現量相達眾多違害。作此說者,是謂諸法自性無即成畢竟無,有即須自性有,執二諦相違之爭論也。中觀師及說實有之世間者,於火等法,雖俱許以量見,然有部師分別許為真成就,未悟入諦空如幻,而中觀師則通達,此亦瑜伽者中觀師,與世間說實有者之所爭也。又世間者,惟指前說一切有者也。
寅二、釋妨難。分三:
卯一、總破經部等之說實有者;卯二、別破唯識所許;卯三、遮計於通達空性道之中觀宗應不能生歡喜。初中分二:
辰一、破現量相違;辰二、破聖教相違。今初:
色等法雖現量性,名言共許非量成,
如不淨等計為淨,是故說彼為虛妄。
若自性不成色等五境現量所見,則成相違。答曰無違。色等雖現量性,然唯於名言成就之世俗成量。色等真如,非以彼量成,於彼亦非量所行也。若成量者,凡夫亦應能證真如,修行聖道則為無用。《三摩地王經》云「眼耳鼻等亦非量」等。亦遮於真如非量應知。若色等自相不成,云何名言共許,若成就,又復云何虛妄耶?如於女人不淨身等,名言共許為淨等,諸法虛妄,亦如是也。
辰二、破聖教相違。分二:
巳一、引聖教明有為無常等義;巳二、破是了義;巳三、釋不相違。今初:
令世間人漸趨入,是故依怙說無常。
若色等自性不成,經云無常等,則成相違。答:不相違。為令世間人於真如漸趨入故,依怙正說無常也。
巳二、破是了義:
彼諸法非剎那性。
於真如中,彼諸法剎那自性不成,真如性中,一多皆不成故。
巳三、釋不相違。分五:
午一、釋世俗亦不成難;午二、釋不應積集資糧難;午三、釋不應接生相續難;午四、釋不應有罪福差別難;午五、釋不應有生死涅槃各各決定差別難。今初:
世俗亦應成相違,瑜伽世俗故無過,
觀待世間見彼性,否則世間應能壞,
女人不淨決定解。
於世俗中,成就有為無常,亦復相違,世間午前之物,午後仍有彼自性,共許為常故。世間雖共許色等常,無量不成無常之過,彼無常等是瑜伽師世俗名言量所成故。若爾見常等,言見彼自性應成相違?不相違,唯觀待世間執淨樂常等者,許見彼自體故。否則於世間共許量應成非量,修女人不淨決定勝解不可愛相之瑜伽者,應為執女人淨之世間所壞故。
午二、釋不應積集資糧難:
如幻由佛生福德,如佛有實福亦爾。
若自性無,說供養佛等,能生福德,則成相違?無違。供養諦空如幻之佛能生福德者,如汝云何許佛有實法,許生福德亦如是也。許諦實不許諦實,悉與佛法相同而生福德也。
午三、釋不應取生難:
或問有情若如幻,死已云何得再生,
如其諸緣聚會時,爾時能成諸幻事,
云何長時有諦實,有情實有亦如是。
若有情實無如幻,如幻有情已滅,不復再現,有情死已云何再生?不許幻事及有情一切種相似,而許諦實成就不成就相似,即此之故,陷於彼過。汝亦自許夢幻虛妄,等同說言,如幻事所依之現相,於愚夫前云何不現也。故虛妄法亦何時諸緣聚會,其時即有幻事出生,無明等諸緣聚會時,諸有情等接生相續,亦猶如是。「彼不相同,有情無始以來歷時久故」。不應以時久為有情諦實,時短為幻事虛妄之差別,若爾,夢幻等亦有久暫,應許彼為真妄之差別故。夢中亦憶一劫及憶一日故。
午四、釋不應有罪福差別難:
殺實有情等有罪,若殺幻化士夫等,
彼無心故罪不成。於具幻化之心者,
饒益生福損生罪,咒藥等無此力故,
不能生起幻化心。從種種緣所出生,
幻化亦是眾緣性,若一因能生多法,
如是之事未曾有。
若無性如幻,說殺有情生罪則成相違。殺幻化之士夫等,作人想,有欲殺心施刀杖等,雖有加行罪而無斷命之根本罪,彼無心故,於人等具幻化心之有情,作饒益則有福德,作損惱則生罪也。等同無自性,云何所生或有心或無心,幻化之藥咒等?無生具幻化心者之能力故,幻化之象馬等心不起也。從種種緣所生之幻化,彼亦顯現種種體性。「亦」字言音,謂不僅有情也。種種之果從種種因生,從一因緣能生諸果,無是事故。
午五、釋不應有生死涅槃各各決定差別難:
若由勝義成涅槃,由世俗故成生死,
如來亦轉生死中,修菩薩行復何益。
若時諸緣流不斷,則亦不能遮幻化,
若彼諸緣統斷時,世俗中亦無流轉。
中觀師許勝義無生者等,自性空自性涅槃,亦許惑業增上成生老等流轉輪迴,經部師問云:若勝義亦是自性涅槃,即是涅槃輪迴是自性空勝義之涅槃,復於世俗輪迴中以生死之流而生死,則生死涅槃同一所依。若爾,佛亦當流轉生死,諸菩薩何用為成佛故修菩薩行,應成無義。無過,自性涅槃與忽然清淨之涅槃,有差別故。自性涅槃,不待修行,若修不修,法性如是。忽然清淨之涅槃,須斷流轉輪迴生死之流方能證得,雖無自性,而諸緣不斷,輪迴不盡,幻化亦不能遮也。若斷無明等諸緣之流,世俗中亦無生死流轉也。於前問,須分別「勝義涅槃」及涅槃之差別而置答,否則所答悉不適當,外道亦許佛不輪迴,有情輪迴故。
卯二、別破唯識宗所許。分二:
辰一、出彼計;辰二、破。今初:
若時無有錯亂心,誰能緣於彼幻事。
若一切法自性無,取幻事之顛倒識亦非有,則以何心緣彼幻事?若不能緣,幻事亦應非有。此亦是謂有即自性有之諍論也。
辰二、破。分二:
巳一、等同戲論;巳二、破彼轉計。今初:
若汝幻境無自性,爾時以何為所緣。
若時汝唯識師,所取外境現,即如所現而成就者,則外境有,應無如幻法及彼能緣心,若不如所現而成就則自性無;如汝所許應成「畢竟」無。若所取外境顯現,如幻無自性,其時緣何為所取?取色聲等之能取亦無矣。
巳二、破彼轉計。分二:
午一、出彼轉計;午二、破。今初:
若言別有彼自性,彼相乃是心性者。
彼云所現外境,雖無如所現境之自性,而別有自性:彼色等相,乃是心體性之實法也。
午二、破。分二:
未一、不二之識未曾有見者;未二、破轉計之自證。今初:
若時心性即幻事,誰依何法而見云。
若心現如幻之境,無有外境,其時離境之識,依何量見?應成無也。
未二、破轉計之自證。分四:
申一、依教破;申二、依理破;申三、破立有自證分之因;申四、破計諸安立有之法有諦實成就之所依。今初:
依世間理佛亦言,心不能自見其心,
如其雖有利劍鋒,不能自割此亦爾。
若謂此識取境之相有二,一為向外取之相,一為唯向內取之相,後者是自證之現量,彼能緣一切識也。識自體不應於自體無二現而覺證,佛於《寶髻經》中,亦依世間理安立劍鋒不能目割劍鋒等喻,謂心不能自見心也。如劍無論如何不能自割,心不自見其心亦爾。諸許自證分者,計取境之相為自體證、自體,彼所證與許證之相毫無不同而現,應許是非異體相速之一法。若許如是之自證分,應許劍鋒自身能割自身,亦許應能量不待所量而緣所量等故。
申二、依理破。分二:
酉一、破喻;酉二、破法。初中分二:
戌一、破燈喻;戌二、破琉璃喻。今初:
答言此如燈炬明,亦能照明於自體,
燈炬非是所照明,黑暗非由暗障故。
如燈於自物及他物皆能照明,識亦於自他二者皆能了知。此喻不成,燈不能自照,燈非自所照故。自不須自照,且不能自照故。若燈能照自他,黑暗亦應能覆自他二者。彼不應理。何以故?更無黑暗覆於黑暗故。若有能覆,如衣覆瓶等,黑暗亦應不見。此等廣如《中論》所說應知。
戌二、破琉璃喻:
如碧琉璃體自青,不待餘法自青色,
若待餘法若不待,悉能觀見亦猶是,
青色非即青為因,自體不作自體故。
譬於琉璃依白琉璃體,欲生青色,須待餘法,非其自性,若碧琉璃,體性自青,自生青色,不待餘法,如是了知色等,雖待餘識,識自能了知,不觀待餘能證亦能見也。碧琉璃之青,不待餘因而生青色,不應為喻,不應青色自性,不由因生,即彼青色,自能造作青之自性故。
酉二、破法:
若謂如燈性能照,如是亦說識能知,
若謂心性自能顯,誰能了知作是語,
若時悉無能見者,若能照明若不能,
如諍石女兒美惡,徒勞詞費定無義。
燈雖不能自照而言燈是照體性,若亦如是說識能知,識亦不能自顯若爾。說心即是照體性,以何餘實識能知,而說是語?此不應理。若以餘實法了知,則成無窮。自亦不了知,他亦不了知,則終無能知得見彼識者。說彼識顯明不顯明之差別,皆成無義,差別所依之識,量不成故。若無石女兒,說彼好惡,則成無義亦猶是也。
申三、破立自證分之因。分二:
若問倘心不自知,云何能念過去識,
與曾習境聯屬生,有念如鼠咬與毒。
若時具足餘諸緣,能見故自能顯了,
修成眼藥作用力,見寶藏瓶藥不見。
若自證非有,云何能念有境識耶?若不能念,以念為因,能憶領納者,於念我昔曾見青色之時,念隨領納之後而起,言見青色,由念境之因,成立有領納境者,領納境者,即是青色之能取也。言我見由有念境之因,成立有曾領納有境,彼曾領納之有境,即是自證分也。取青色之能領納,他宗破彼之理,亦適以成立自證分也。由念有境,非即成有自證分。若取青之心,於餘境領納青色,言昔曾見此青色,乃從境與有境聯屬中,分別由念而生有境之念,非由有境領納而生也。如鼠雖咬之時未覺中毒,後亦憶念也。譬如冬季,身被鼠咬,雖中鼠毒,而未覺其毒也,次於後時,聞雷毒發,憶念被咬之時曾中鼠毒,而先未嘗覺中毒,亦猶如是。此中鼠咬者,喻以取青之心領納境。與被咬同時中毒者,如與所取境同時有境之領納也。其時有境未嘗自領納,如被咬時未覺中毒也。後憶念被咬者如憶念曾領納境也。即由憶念曾習境,昔時有境雖未嘗自見,亦能憶念,如即由憶念被咬之力,先未覺中毒,亦作是憶念也。此無自證分而能生念之理,是善巧之王所作,特為超越,諸釋《入行論》者,似未有能出其上者也。此中總說後識不應能憶念,彼前識不能自見故,是不定之答,《入行論》之密意於名言中不破自證,當然非諸大菩薩所許。破餘成立自證之理者,若謂由修止成就遍處等,具足別餘因緣者,能見他心等故,最近自心當現為自境,譬如見遠屋者,必能見近山也。修行成就眼藥,以其物塗眼,由眼藥之力,能見地下寶藏瓶等,而不見眼藥,不可為破有自證之喻。若作如是解,同依一能了因而生,不但所了能了應不成一,且亦應決定不成一體。以見地下大藏寶瓶之密咒修成之眼藥塗眼之作用,見地下寶瓶之時,所了之寶瓶與能了之眼藥,不但不成一,亦不成為一體故,是故不但不可為自證之能立,且能破自證有也。
酉二、破無自證不應知他。分二:
戌一、正說;戌二、破從心變起之自體不可說為他。今初:
如見見聞覺知等,非是此中之所遮,
此唯遮執實分別,由彼能成苦因故。
若無自證則無念故,應無於曾習境見聞等事。清淨眼識見,耳識聞,意識了知等非此世俗所遮。彼不須遮,惟因彼不能生苦,諸阿羅漢於彼亦名言有故。且亦不能破,若破須依教理,若破彼於教理亦相等故,若破之有過失,成斷見故。是故此中是以能成苦因於彼等境執實分別為其所遮,彼即是生死根本故。生死根本不斷,生死不能止息,明色聲等實執為生死根本,許聲緣等亦證法無我也。諸淺識者謂非但於根識顯現是其所破,於彼隨執常無常有非有等悉是所破也。此是支那堪布再來也。
戌二、破從心變起之自體不可說為他:
由心幻出非異法,彼二非異亦無常,
實有云何非異心,非異心應非實有,
如是幻事非諦實,能見亦與所見等。
唯識師云:外境無故,由心變起,色等非餘實法,且言昔於彼時誰曾見誰亦有過失,彼二非餘,亦無常也。色等諦實成就,則應如所現而諦實,若爾,現為外境,即應成就外境,若是外法,云何彼非心外餘實法?應是餘實法也。若謂非餘實法,應無餘諦實法,許諸顯現者,皆是虛妄,此外無他故。云何變現而有?現外境色等,諦實不成,仍為心所見境,亦識為能見,亦應如是諦實不成,等相同也。以此之故,言先若無錯亂識,在中觀師無過,而汝唯識師亦依此理為莊嚴也。
申四、破計諸安立有之法有諦實成就之所依:
或言輪有實所依,若不爾者如虛空,
若不實法依實因,云何有能生果者,
汝二取心無助伴,應唯自知及自明,
若時心離於二取,一切眾生已成佛,
若已如是復何須,觀於唯識有何益。
輪等虛妄安立有者,各有實法為所依體,一切錯亂法有實所依故。如於株杌,錯認為人,亦有實株杌也。言輪如是依於實體,否則不依實體,則如虛空成為無法,此爭論乃異於《集學論》所說之義而說,非此之義也。輪等非實假法,若依實法為迷亂體,則云何能有能生繫縛解脫等果者?不可能也。所依體諦實成就之實法無故,此因是《集學論》所說。依汝唯識師之理,應心無能所二取迷亂等之助伴,自證獨自顯明。許境與有境,分離而現,不如所現而成就故外境無,色等顯現是識,先已破訖,故非識。若爾,則成與識不相繫屬之餘法,色等之顯現雖非實,而於識之實法非虛妄故,若許,何時心離能所二取顯現,其時一切有情悉當成佛,應不勞勵力即得解脫,一切心咸離能所二取顯現故。若許爾者,為證一切智,修能所取異體空之唯識觀及抉擇,有何功德及須要?應毫無須要也。許彼故。
辰一、出彼計;辰二、答。今初:
雖已知如幻化事,云何能遮諸煩惱,
若時於所幻化女,幻師亦能生貪等。
汝抉擇一切法如幻自性無,若如是了知,則無須以彼斷煩惱障等,則汝抉擇唐勞無益,若許須以彼斷煩惱,又云何以彼能遮煩惱?應不能遮。若時於幻女,能幻之幻師,雖知外境女空,而仍希望安得受用此幻女,而生貪著,汝之空性唯是由聞思分別也。
辰二、答。分三:
巳一、幻師生貪之理;巳二、明依修通達空性之般若,應能斷煩惱及其習氣。巳三、明斷已生圓滿果。今初:
彼幻師於所知境,煩惱習氣不能斷,
由實執力見彼時,空性習氣微劣故。
幻師謂能作幻化者。所知境謂所幻化之女人。煩惱習氣者,謂實執纖毫未斷。執彼實有,見彼之時,彼通達空性之習氣微劣故,煩惱生起。昔人或謂:「通達幻女女空者,惟是暫時之空性,故不能斷煩惱,以我宗通達周遍之空性,則能斷故。」不應作如是答。通達幻女女空,非觀待微細所破通達之暫時空性,所破之相,若於一法上通達非有,於餘法上自能亦了知,由他處所說應知故。故總於迷亂中,有無分別之迷亂,如由眩翳見垂髮等,意雖知無垂髮而不能遮彼迷亂,欲遮彼須作除眼翳之方便也。有分別之迷亂中,復有從偶然之因而起,如於斑繩執蛇等,但知為繩,即遮彼迷亂,為遮彼故,不須久修彼即了知也。一切眾生相續之實執,由佛所不見之無始以來,即於相續最極慣習,如於相續久已爛熟,彼之種子安立,雖短時現行,亦僅依通達不實云何能遮?不祇此也,現證諦實無,雖斷分別煩惱及其種子,仍不能斷俱生惑故,故說久修之修道等處多道之建立也,通達空性,亦許最後能淨煩惱,然未許彼達空性之時無間即斷盡,何須作答也。幻作幻女之幻師,於所緣境所知之幻女,煩惱習氣實執未斷,較彼實執,若見幻女女空,彼之空性習氣微劣,不能害彼實執,與彼行相不相違故。言煩惱習氣之習氣者,謂實執及其種子,亦有謂是所知障者,此中是依前說。
午一、總明;午二、別釋。今初:
由修空性薰習力,能斷執實之習氣,
謂畢竟無而修習,無實實執後亦斷。
修空性薰習者,若證諸法自性空,則能斷執諸法諦實之習氣,謂畢竟無者,修無實亦無實之觀,於無實所起之實執,後亦能斷也。唯破粗所破,能破實有後時須破,而遮非唯名言安立之諦實有即破微細所破之能破,執彼諦實,即從此破,如下文無間當說。
午二、別釋:
若依何法說為無,所觀實法無所緣,
其時不實離所依,於觀慧前云何住。
若時或實或非實,於觀慧前皆不住,
爾時別無所執相,無所緣故極寂靜。
若時於何法說為非實,所觀察之法若實有,應可為所緣,實非所緣故,通達諦實無之時,無有諦實所依有法非實成就故,於能破實成就心前云何安住?無離有法之法性故。諦實空若諦實成就,須成就彼有法之自性,彼諦實之自性成就前已破訖故。故若時有法無法等諦實成就悉於心前不住,爾時別無諦實成就之相故,通達實執所緣之所依悉皆非有,一切戲論究竟息滅,於現證空性之補特伽羅之義(境)之空性中,二現戲論亦息滅,而以總相通達空性境者,雖不遮二現,而了義諦實之戲論則是所遮也。此頌及下五頌廣明果相。或謂實際現量轉時既無能知亦無所知,以本論作堪布所許之二諦解彼謂無所知之能知,無所量之能量,即是無明,自許諦實空諦實成就者,顯見於大乘之所許毫未了知,且自身亦隨常見之自在轉,誤解中觀之義,大不應理也。
巳三、明斷已生圓滿果。分二:
午一、無分別亦應滿所化之願及喻;午二、釋難。今初:
牟尼寶珠如意樹,云何悉滿諸希願,
所化願力自在故,如來現身亦如是。
譬如大鵬金翅鳥,消毒供樹昔曾修,
久成過去仍感報,能息現前諸毒害。
隨順於諸菩薩行,若於如來修供養,
菩薩雖已般涅盤,亦能作諸義利事。
若佛已盡滅一切分別亦無當於所化說法之想,不應能作為有情說法等事。無過。雖無分別,而人中牟尼珠,天中如意樹等,如何遍滿一切希願,由所化積集遇佛福德之力,及諸佛昔所發願增上,雖無分別,不勞勵力任運能成有情義利現佛色身而為說法,亦猶如是,極為應理,發願久經過去,不應生如是果。且發願者是菩薩,其果不應為佛事業。無過。如婆羅門修成能消毒之金翅鳥供養樹,婆羅門過去已久,而彼供養樹仍如是能消毒,菩薩隨順菩薩行,由二資糧之門,修成佛之供養樹,修行之菩薩,雖已現無住涅槃,而仍能作所化柷之一切義利,亦猶如是,悉不相違,此乃於等流安立未了知之爭論也。
午二、釋難:
若供無分別心者,云何亦能得果報,
經言住世或涅槃,供養福德均等故。
世俗勝義供養佛,經言均能生果報,
如汝許於諦實佛,供養得果亦如是。
聲聞人或云:若佛無分別心,於彼供養,云何能有福果?彼亦無受其供養之分別故。佛雖無分別,而供養者,應能生福。何以故?現住世之佛身,涅槃後之舍利,供養二者,福德均等,是慈氏《獅子吼經》所說故。《繞塔功德經》亦云:「若人供養住世佛及與涅槃後舍利,等以同一平等心所獲福德無差別。」供佛等或世俗成,抑真如性,佛經悉言,由供養能得果。如汝云何許於實佛供養得果也。義謂有於真如義漠不深辨者,真亦可妄亦可,我但能得現實相順之果即可之義也。
子二、成立僅欲證解脫亦須通達空性。分二:
丑一、難;丑二、答。今初:
見四諦等即解脫,求見空性有何益。
聲聞部人或問云:「修四諦無常等十六行相現觀,即能得阿羅漢等解脫果,何用見一切法諦實空之定性,既不須見,且不應理也。」聲聞部人或有不惟許成佛亦不須通達空性,惟法無我之名亦不許,且不許大乘經為佛說,是前類之主,兼亦雖許大乘經為量,而許證阿羅漢不須證法無我,彼等亦許即由誦讀通達空性之般若便可成出生死之解脫道,而安立此等宗也。
丑二、答。分三:
寅一、即由通達空性之般若能成出生死之解脫道;寅二、成無住涅槃之道;寅三、結勸為求解脫應修空性。初中分二:
卯一、依教成立大乘經為佛語;卯二、依理成。今初:
經云未得此道時,不成三乘菩提故。
證聲緣阿羅漢果,亦定須通達空性,何以故?《般若經》云:「若未修此通達空性之道,不能證三乘菩提故。」如《入行論大疏》引《般若經》所說:「若有實想則無解脫,及第三時之圓滿正覺,預與乃至獨覺中間諸果,依般若波羅蜜多而得。」惟作無上菩提解,非此論義。復次經品中有無邊明聲緣有法無我之教未引。此二行頌,或有聲聞部人之心中,許為立大乘為佛語,安立此為能立也。若謂不許大乘經為量,於彼安立為能立,則成無關。無過,安立能立之理有三,不須從初為敵所成,此中亦於下文成立此能立決定以例同成及以根本之理成也。論師亦許破執大乘經非佛說,而安立此等論文此因之所立,通達空性之般若,是能成三乘菩提者,雖非由成立此義決定之門成立大乘是佛語,然於依教成立大乘為佛語,亦無過也。
卯二、依理成。分二:
辰一、例同成;辰二、以根本理成。今初:
若謂大乘非汝許,汝小乘教云何成,
何故二者獨許此,此汝初生亦未許。
以何因緣信解彼,此於大乘亦相等,
若二共許即諦實,能知等亦成實有。
於大乘有爭論故,小乘教與諸外道,
及餘部亦自他爭,是有爭故亦當捨。
或謂大乘經於我不成佛語,且不許為量,故對我不成,安立彼為能立,成立通達空性亦是聲緣之道,則能立等同所立。當問汝之教汝自宗許為量之小乘諸經,云何成立為佛語?彼是佛語。何以故?我等共許此小乘經是佛語故。其理完全相等汝生已無間未依理抉擇經義之最初,此小乘經對汝亦不成量,後時許經為量之緣,請問以何方便而受調伏?若謂於經趣入,與現法性不相違之大乘教等,依何方便,以理抉擇經義,於彼聖教量成立信解之能立,於大乘經亦同有故。若不爾者,任何別餘二補特伽羅共許,即成諦實量,明了論等亦成諦實,二補特伽羅許為量故。我許小乘經為佛語,汝亦共許,故無爭論;大乘經非我所許,有爭論故。若爾,於小乘經外道及小乘諸部有爭論故,又小乘經雖有十八部共許為量者,而內中亦有餘經中許有生死等,聲聞部有許為佛語,亦有不許者,內部中亦有自他爭故,小乘經為量當亦應捨也。
辰二、以根本理成。分四:
巳一、明若離通達空性之般若不能證阿羅漢及涅槃;巳二、若惟依無常等十六行觀之道即能證阿羅漢,惟斷現行煩惱亦應能證;巳三、破彼轉計;巳四、結明惟求解脫亦須修空性。今初:
聖教根本為比丘,比丘亦依佛語住,
一切心有所緣者,涅槃亦依佛語住。
諸阿羅漢,從佛親聞,而後結集經藏,若所言諸比丘,聖教根本比丘即是阿羅漢,比丘阿羅漢亦依佛語而住。則聲聞聖人(有法)應不證阿羅漢,不依通達空性之般若為道故。諸不許諸法自性空之空者應不能成阿羅漢,此答亦此所明也。「亦」聲謂若離空性不惟不能成佛也。聲聞阿羅漢(有法)涅槃亦依佛語住,汝等相續應亦不能涅槃,汝之心與實執所緣俱,彼所著境未以理,彼即於法執實故。又前二句立宗,後二句為因。言乃至有實執,其時不能得涅槃也。
巳二、若惟依無常等十六行觀之道即能證阿羅漢惟斷現行煩惱亦應能證:
若由斷惑便解脫,無間應成阿羅漢,
彼等雖無現行惑,而猶見有業力故。
若謂證阿羅漢時,不須通達空性,由修無常等十六行觀之道,斷盡煩惱,即能解脫得阿羅漢果。現行煩惱暫時能斷之補特伽羅,彼斷現行無間應成阿羅漢,惟修無常等十六行觀之道即證阿羅漢故,彼二一切種例同故。此不能許暫無現行煩惱,彼諸惟斷現行煩惱之補特伽羅,亦見有於後有接生相續之業力故。言若由斷惑便解脫者,是牒前宗之計,若言「若由見諦故成解脫」,同時亦當言若由修無常等十六行觀之道能得斷煩惱解脫,此間所諍是惟依無常等十六行觀之道能不能解脫煩惱故,由言見諦等之爭甚顯明故,故謂許依無常等十六行觀之道能斷盡煩惱,而不許其能解脫一切苦,非此之義也。故以彼道,諸安立為聲聞二部共通煩惱者,由如前說之道於相續生起,暫無現行因之時,安立為得煩惱斷盡之解脫,惟暫斷現行煩惱,即遮彼無間即能得一切漏盡之解脫,是其密意也。彼不能許者,言「彼等雖無現行惑而猶見有業力故」。謂雖暫無現行煩惱,然猶見由業力自在,不能免於後有也。彼諸經論須作如是解,不應如有註家及西藏諸師謂雖無煩惱,而目犍連及聖者齒餯等,猶見昔?生時所積之業能與苦果,故非無間即得解脫也。此蓋謂非生現生苦之能力,而不遮由業故,能感後有,故言無解脫也。
巳三、破彼轉計:
或謂言無近取貪,所言無是決定義,
此貪雖非煩惱性,如遍行癡之何無。
以受為緣故有貪,受於彼等亦有故,
凡有諦實境俱心,即有貪與俱現行。
若謂由修無常等道,證阿羅漢,非惟暫斷生死近取俱有因之貪,由彼道斷盡,種子無故,仍可定言不取後有也。汝所許之阿羅漢,此補特伽羅相續之貪,雖非如現所說之煩惱性,而如於現遍行癡無明中,許有是煩惱性有非煩惱性二種,於貪中亦如現所說,亦有一是煩惱性,一非煩惱性,何故應許彼無也?依此文,明有非如二部及大乘共許煩惱性之貪,自宗之貪中,有是非煩惱性二種,應知當非所許也。是具一說故「執補特伽羅有獨自有能力之實物之我執所引之現行貪,雖暫能斷,而執補特伽羅自性成就之壞見,所引之貪,云何成無」,前說之斷現行,無間所說之壞見及現行貪,亦不遮也。若此宗,斷二者煩惱現行,二者種子未斷,則現行有無同無差別,於貪分別其差別,則無義也,於諸未證空性之補特伽羅,執受實之無明毫未斷故,以受為緣,於樂受不離之貪,於苦欲離之貪,定能生起,受自性成就之執,於汝所許之諸阿羅漢有故,緣諸法諦實俱有之心,現住於彼補特伽羅之相續,其時即不能遮彼所引之現行貪也。
巳四、結明唯求解脫亦須修空性:
離於空性觀證心,滅已仍復生起故,
如人入於無想定,是故應當修空性。
離於通達補特伽羅及蘊自性空之觀證之心中,雖已暫滅現行煩惱,仍復能生現行,如住無想定者。是故決定應許不惟求證一切智,即求證隨一阿羅漢果,亦須修能破微細所破之空性也。積富獅子等聲聞緣覺,亦未通達法無我,謂為《入行論》之密意,且謂「以受為緣」有因果比量不定過,是前類天不明會不散之妄談也。執補特伽羅及蘊實,許為煩惱,亦此論師所許,欲廣知者,依大師所作《入中論廣解》應知。
若語入於經藏中,汝則許為佛說者,
汝於多分大乘經,是否許同經藏攝。
若唯由一經不攝,一切皆成有過者,
何不由一同是經,一切悉切成佛語。
所有甚深如來語,大迦葉等尚難測,
由汝不能通達故,謂非經攝何所據。
論文「若語入於經藏中」總說有三,欲明成大乘是佛語之理,「聖教根本為比丘」云等上文為因之文亦不知,謂非論師文義,是大疏堪布之說也。其義云何?義盡謂凡語明增上心學者,入於經藏。明戒學者,見於律藏。明慧學者現不相違。若許彼是佛說,則多分大乘經,明三學者,何不許為佛語?汝因一經未見安立佛語之完全性相,便以為因,許一切大乘經皆有過,見有汝所許佛語性相完全之一種大乘經,與汝許為經藏者性相相等,何故不許一切大乘經皆是佛語?大般若等若是佛語,大迦葉等應通達其所詮;不通達故,非是佛語。大迦葉等,尚許為甚深難測極深之經,以汝不通達為因,便以為非佛語所攝,有何根據而云然?不應作如是說也。
寅二、成無住涅槃之道:
為令愚迷受苦者,解脫貪著怖畏邊,
自能安住生死中,此即是修空性果。
成就無住涅槃,定須依於通達空性,為諸迷執補特伽羅及蘊諦實,流轉生死受苦有情。如諸異生,貪著蘊實業惑自在,流轉輪迴,墮於常邊,如諸聲緣,怖輪迴苦,以惟斷三界生死而得出離之涅槃為所證,則墮斷邊,解脫此二邊,諸菩薩聖人悲心自在,能住生死,是通達空性之果。若離空性觀證,住生死後,受生死自相苦,彼生厭患,即墮斷邊故。
寅三、結勸為求解脫應修空性:
如是於空性品類,不應指摘出其過,
是故應當勤修行,令證空性無猶豫。
煩惱障及所知障,無知對治即空性,欲速疾成一切智,云何於此不修行,若凡能生苦痛法,於彼方應生怖畏,空性能滅苦痛者,於彼云何生怖畏,若猶有纖毫我體隨於何法,能生怖,我性既纖毫亦無,復以何因生怖畏。是故於如前所說空性品類,不應指摘尋過,依如下文所說諸理,亦違害故。是故求證聲緣菩提者,亦決定無疑。應修空性。執實染污無明,為生死根本;於彼貪著境不見過患不能得解脫故。煩惱障及所知障無明之對治,亦是通達空性之般若,欲速證斷盡二障之一切智,云何不修空性?不修空性,煩惱障之種子亦不能斷也。所知障之種子,為一切煩惱習氣,而現行則是有法現為諦實之現分等,不可謂現為諦實即是所知障也。總攝其義若謂怖畏空性者不應修彼。若所執實之法,為正能生生死苦之主體,於彼應生怖畏,通達空性之般若,能息滅生死苦,對彼云何生畏?不應怖畏,彼是能盡怖畏者故。若我自性成就有,除於彼貪著外,於他任何境上,悉應能生怖畏。若我體任何自性成就纖毫亦無,能怖畏者,復是誰何?思維自性之心,請返照內省,契入無我,一切怖畏悉皆解脫也。
子三、廣釋成立空性之理。分二:
丑一、成補特伽羅無我之理;丑二、廣釋成立法無我之理。初中分三:
寅一、破俱生我執所著境;寅二、破分別我;寅三、釋能破難。今初:
毛髮爪齒既非我,骨與血等亦非我,
鼻涕痰涎非我身,黃水膿汁亦非我,
我者既非血與汗,肝肺等亦非我身,
餘藏腑等亦非我,我亦非是便溺等,
皮膚肌肉既非我,暖及與風亦非我,
身諸孔竅及六識,彼等一切皆非我。
此中分別與俱生實執之差別,緣補特伽羅及蘊隨一,依宗派轉變心或未轉變心者,悉有之執自性成就及自相成就之心,不觀待依理觀察而趣入,自然而生起者,謂之俱生實執。是實執而須待理智觀察趣入,始作應諦實成就想及諦實成就想者,是分別實執,補特伽羅我執中,雖亦有為俱生所攝之執獨一自在實有之我執,而執補特伽羅及蘊,如主與奴者,惟是分別應知。如是執無方分微塵及無剎那分識亦惟是分別法我執也。總凡不待宗派觀察自然生起者,為俱生二種我執,此外別餘我執,皆是分別也。前者之所執境為主要所破,破後者之所執境是破前者之支分,應知,或謂破齒爪等是我,若是為求解脫生死故,諸有情雖執彼等為我所,未執彼為我故,不應道理。與經言色非我等是一義,故俱生薩迦耶見二種所緣之所緣者,惟是為業果所依之我,及自變之我所,此中是由薩加耶見執我我所自相成就,若我自相成就,則於彼之所相,蘊之積聚,等流合一,支分與彼諸蘊異體,應必居其一,為其相之所依,言彼等不如是成就,故作如是說也。破獨一之蘊,為我相之所依者,齒及爪非我,我相所依非骨與血,非鼻涕,非痰涎,僅唯依彼等而安立我故。黃水與膿亦非我相所依,我相所依,非血及汗,因同前。肝肺等亦非我相所依。腸等別餘藏腑亦非我相所依。我非便溺,皮肉亦非我唯依等而施設故。暖及風非我,身之內竅等亦非我。總攝其義內道諸說實有者,執蘊為補特伽羅相所依,外道諸師,許補特伽羅如主,蘊如奴,與蘊異體之我也。此中此等教,與《中觀寶鬘論》破六界是補特伽羅是一義故。孔竅非我者,破空界是補特伽羅也。故於名言中,蘊之積聚等流,獨一支分,亦不可執為補特伽羅相所依,與彼等異體之餘法,亦不可安立為補特伽羅,唯依彼等立補特伽羅之名而已。若爾則毫無補特伽羅之安立矣。對汝天授祠授不觀察而安立者不以為足。或許有安立補特伽羅名言之所依體,自相成就之一補特伽羅,則墮常斷二邊,應知彼僅微塵許亦無也。
寅二、破分別我。分二:
卯一、破數論師計心是我;卯二、破分別論師計物是我。
外道所許實我,雖見有無邊差別,然彼等所計,不外心物隨一,破此二宗則諸論皆能破,故論破此二宗也。
初中分二:辰一、正明能破;辰二、破彼轉計。今初:
若言聲識是常者,一切時中應執聲,
所知無則無能知,依何而立能知名。
若不知亦說為知,木亦應成為知故,
是故所知不現前,定應說無能知者。
《數論》所知數決定二十五,於中神我及二十四種實法共為二十五,有知覺受想者許為我,神我能變作諸所變而不能受用,知覺之士夫,能受用境而不能造作,許為常實,能受用之時心亦名為大,於彼外亦現聲等五唯,內亦現士夫,而受用之。許心於所受用及能受用,同一貪著而流轉生死,此中不勞詳贅,此等建立,於餘處當知。此數論師之宗,多有安立異名,許為無上瑜伽續部之密意者故。聲與識常,許不許雖有四句,而數論師許二者皆是常。若許聲及於聲等五唯受用知覺之士夫是常實,彼知覺之士夫,於聲有無之時,悉應以聲為所取境,是以彼為所取境而執取之常法故,若無所知境,以何物為所覺了,於彼境之有境說名為識?說彼不應理故。若謂因不成,聲雖不成,取彼之識常有故。木亦應成能知,可許有無所知之識故。故定應言現無聲等所知,則無識,否而無識之能立,應許士夫無不取聲之時故。
辰二、破彼轉計:
若即由彼了知色,爾時何故彼不聞,
若由聲未現前故,是彼能聞識亦無。
即彼取聲之自性,如何轉變取色等,
若彼二者即是一,安立父子無正因。
如是情塵暗等三,自性非父亦非子,
具足取聲之自性,應不能見所見者。
若如優人易衣冠,彼亦能見則非常,
若謂聲色取性一,彼先無故應性異,
若言餘相非諦實,當說彼識本自性,
若謂即識自體者,一切士夫應成一。
彼諸有情無情法,有性同故悉應一,
若時差別皆顛倒,爾時相似依何法。
若謂應有無所知之能知無過,無聲之時,常住之士夫,以所取色為境而知也。士夫(有法)以所取色為境而執取之時,何不聞聲?應亦聞也。彼於五唯不問遠近常受用故。若謂了知色之時,聲未現前,不能知聲,若許境聲無時,彼聲之有境識亦無,則壞許士夫常遍,復次,是取聲識之自性者,彼云何能轉變為取色之識?應不能轉。彼之二相適相違故。或謂如一士夫,待異所待,安立為父及子;觀待變異及自性,取色之時,雖無聲之變異,而有聲之自性,彼色聲二,自性一故,其時亦安聲之有境也。彼二法喻應不相等,於一士夫待異所待,惟安主父子之名,而非真性成就,而汝許彼等之自性勝義成就故。如是於汝所許情塵暗三等分之神我及自性及勝義諦,子之分位非子之自性,父之分位亦非父之自性。《數論》云:「諸德勝自性,不行於見道,若入於見道,如幻積聚成。」自性任何時中不為所見,許現見之父子等是虛妄故。若爾,父即子,子亦即父,父子二自性一故。是故許父子自性一,觀待所待別別分位之安立亦無故。復次,色執(有法)亦具足聲執之自性中,無若彼中有,應量可見,而不見故。若如優人脫先服飾,著新服飾,而取色之理,依餘變異而見取聲自體,若爾,彼知覺應非常實,捨餘形態取餘形態故。若謂與聲執相異之色執自體,與聲執自性一,故無故過,彼自性一性先應非有,惟各各別異住故。又不應許後之相即是前之相,後之一與前之無?是相違故。《大疏》釋云:若獨一自體後生餘法之時,仍是獨一自體,如是先所無之一,許是相違一故。若謂彼以餘相顯現者,非如所現而諦實故無過者,若爾當說與彼識自本性一諦實者復是何物,應不能說。許以何相顯現如彼所現非諦實故,若謂即彼知覺士夫,是諦實成就性,是則異相續之士夫,悉應成一,許一切士夫是無分之常遍故,有心思之知覺,與無心之實法神我等亦應成一。何以故?無分常遍有性等故,或應答云,有性是自性實有也。若謂變異之諸種不同差別,是顛倒虛妄,爾時彼等相似之異同所依諦實成就之神我是何物,彼亦應無。是諸虛妄變異之所有故。
卯二、破分別論師計物是我:
若無心汝我應無,非心性故如瓶等,
若與心屬故能知,應壞實有無知性。
若絕無能成我法,心於彼我有何益,
如是無知離作為,彼我應成如虛空。
勝論及毘婆沙師所有許我是無心之物者,亦非我,是無心性故,喻如瓶等。若謂我自體雖是物,然由聯結成就之門而成有心,故安立為境之能知。若爾,應壞彼我於先境不知之自性諦實有,後由他緣之力,於境能知故。若許能成我者纖毫亦無心於彼我,有何作用,令於境能知?不應能也。許能成我者無故。攝其義,若如是許彼我非能知者亦離作為,虛空應成我故。不須許如是之我,彼不能作纖毫損益故。
寅三、釋能破難。分二:
卯一、釋不應有業果難;卯二、釋不應修悲心難。初中分二:
辰一、難;辰二、答。今初:
若時所依我非有,業果應不相聯屬,
既作業已旋即壞,是則應為誰之業。
或謂若無繫縛解脫一切所依之我,一切法剎那生滅,善不善業果應無聯屬之理,造善不善業已,第二剎那即壞,後時彼業為誰作者之,業於受果之時作業者無故。若如我等所許,則有常住之士夫也。
辰二、答:
作業受報所依異,果時我亦非作者,
是我二宗所共成,爭此豈非無義利。
謂有因時有果俱,未嘗見有如是事,
問誰能依一相續,說能作者亦受者。
過去及與未來心,彼非是我彼無故,
若生起心是我者,彼壞滅時應無我。
喻如芭蕉樹莖幹,層層剖之無一物,
如是明辨觀慧尋,所執之我絕無有。
若造作因業之時,與受果報之時,所依補特伽羅實物異,於受果時之我,非作業者,亦我二宗共成,於此明業果關係之際,汝之爭論豈非無義。於作業時不受報,受報時無作業者,亦汝所許故,此若成過,於汝亦同故。因俱者,謂於因等俱時,而受果報,未見有此事故。若爾,汝宗之理云何?依於一蘊等流,於所依說彼是作業者亦受報者而安立也。言等流者,謂有近所取為部分之前後中三剎那能親取之有分。總言之,應言此補特伽羅亦作業亦受果之因果同時,誰亦不能安立也。過去及未來之心非我,彼已滅未生則無我故。生起之現在心若是我,第二剎那若彼即壞滅,亦無汝許之我,譬如芭蕉莖,分析之絕無自性成就。如是以自性成不成之理明辨尋求,亦無真實成就之我,以下文所說成立無我之理能為害故。
卯二、釋不應修悲心難:
或問若有情亦無,對誰而修大悲心,
為解脫果而承許,依大愚癡立彼名。
若無有情是誰果,誠然而許由癡生,
為現前息有情苦,果位無明非所遮。
我慢能為眾苦因,由我癡故慢轉增,
謂餘實執不能遮,修無我力殊勝故。
或謂若絕無自性成就之有情,對誰而修悲心,悲心之所緣境無故。若無自性成就之有情,應無不應有悲心所緣境之過。依為求解脫果所許之愚癡所安立之有情,名言亦有,此應是悲心所緣故。若依愚癡安立為補特伽羅法我執,依彼安立諦實有情,破如彼所安立成就,不遮有情,破彼有情安立有惟名成就故。言若愚癡唯是無明依彼安立之有情,悲心之所緣境有也。若無有情,修悲心所成之佛果,為誰補特伽羅所得?應無修悲心所得之果。許諸因果誠非諦實,然名言中由法愚而修悲心等不相違也。為滅盡有情苦,自成佛果之後得分住之不染污愚癡,非是所遮;暫不能遮;雖不遮,而此證一切智方便之支分,若惟昧於彼義是昧於諦實,無諦實有多差別,惟緣有情而修悲心之有情所緣境,及法緣悲明彼為成佛之因。固亦可作如是解,此外惟於未通達自性之心為所緣之諸世俗法,非其所遮之義也。若爾,前云何破愚癡及境?前者,如此中(能為眾苦因)之文所明,輪迴苦因之我慢,是染污無明;由愚癡故能增長生死苦,應遮彼亦能遮彼,不相違也。彼問云:能遮如是之愚癡者,由彼所生之實執應無能遮;不能遮者,一次雖遮遣,如輪迴之蘊,又復生起,當不能盡。實執非不能遮,彼於法實際顛倒趣入故,力極微劣,修無我力,視彼殊勝故,由無倒通達法真如性,故能全部根本拔除也。
丑二、廣釋成立法無我之理。分三:
寅一、由四念住之門釋法無我;寅二、釋應無二諦難;寅三、安立能成無我之因。初中分四:
卯一、修身念住;卯二、修受念住;卯三、修心念住;卯四、修法念住。初中分四:
辰一、抉擇有分身無自性;辰二、抉擇諸支分無自性;辰三、於無自性如夢之身不應貪著;辰四、以彼成補特伽羅亦無自性。今初:
此身非足亦非脛,髖髀腰膂亦非身,
身既非腹亦非背,胸膺二臂亦非身,
身非脅肋亦非手,若肩若腋亦非身,
身非內臟諸臟腑,若頭若頸亦非身。
此中言身是何物?若言身依一切支,
各於其處而安住,諸分住各支分處。
彼分自體住何處?若我身悉遍全身,
各於手等諸處住,如其有幾許手等,
亦應有爾許數身。若內若外悉無身,
云何身於手等有?若異手等無彼體。
彼云何有應成無?是故無身於手等,
以愚癡力起身想,形狀安立差別故,
如於疊石起人想。如是諸緣聚會時,
爾時身如士夫現,如是手等因緣會,
爾時彼亦如身現。
身應非自性成就,彼若自性成就,身之各各支分,與彼等總集之積聚,應有隨一與彼等異體者可得,為身相之所依體,然不可得故。若謂雖一切支分總集積聚為身,於此何妨?依於積聚安立為身故,不應依身之支分,安立為積聚身,否則最後究竟應許無方分極微也。是則言身之名言安立所依由身之一邊,云何而有?尋求之時,士夫之足與脛,非士夫之身,髀及腰亦非身,腹及背亦非身,依於彼等而安立士夫之身故。胸及臂亦非身,肋及手亦非身,腋及肩亦非身,內諸臟腑亦非士夫之身,頭及頸亦非士夫之身,此諸支分中,何者是士夫之身?悉皆非是。彼等積聚與彼等異體者,亦非士夫之身,故身自性不成也。若謂有粗身,是諸支分以外之法,此諸支分異體有支粗身,抑於一切支分各處,手一分,足一分等而住,抑各各支分悉有完全之有分住?若如第一說,是彼有分,以遍於手等各自之諸分,於手等諸分而住,如手分自體,復依何分而住?則成無窮。如手亦依其支分指等住,指等復依各自支分住故。若有支無方分,非各各分於各各支住,如後者所分別,圓滿有支身,全體悉於手等各各分住,則如其有幾許手等,應有爾許身等,分無窮故,惟是虛妄,絕無諦實成就者。總攝其義,如是以理智安立,隨於佛弟子所許之外士夫,與外道所許之內作者士夫,身皆自性不成。自性若不成,云何於手等有自性成就之身?彼決無也。若無與手等異體之身,彼身云何自性成就有?彼定無也。身雖自性無,而以迷亂因;身雖自性無,而如是迷亂之因相有;身雖自性無,而於手等迷為諦實,生起作身自性成就想之心,如依似人等形狀安列之差別,於疊石堆,生起人想也。若時疊石相如人現迷亂之因緣聚會,爾時即有如人之身顯現,如是若時手等各自因緣聚會,爾時即於彼有支分,顯現為身,而生起執身自性成就之心也。
辰二、抉擇諸支分無自性:
如是亦是指聚故,手之自性是何物?
指亦是關節等聚,關節亦可折為分。
其分復可析為塵,彼塵復可方分析,
方分性離分析故,微塵亦無如虛空。
士夫之身,依支分等積聚而安立,無有諦實;如是依指掌等積聚而安立故,亦有何自性成就之手?彼無有也。其指亦是依關節之積聚而安立故,自性不成,關節亦自分分析之而觀察,自性不成。關節之分,復可析為微塵,若分之,亦自性不成。彼微塵亦依東西等方分之差別而分析之,是依眾多方分而安立故,自性不成。方分之分亦自性不成,彼自性成就之分離故,喻如虛空。微塵亦自性不成,彼若有應有無分之微塵,以「彼若六合為一分」等理,能為違害故。
辰三、於無自性如夢之身不應貪著:
如是猶如夢中境,誰具慧者貪於色。
於如是如夢之色,若不觀察時,如能建立顯現,若觀察時自性不成,誰具明辨之觀慧者,貪著於色,不應貪著,實執所緣毫無依據故。
辰四、依彼補特伽羅亦無自性:
若時如是身性無,爾時何有男女相。
若時如是士夫之身,自性不成,爾時有何自性成就之男女,補特伽羅自性不成也。依此宗之理,唯遮獨一自在之補特伽羅,未證性相完全之補特伽羅無我,此中應通達非唯名言安立之補特伽羅,無通達二無我亦無難易,於補特伽羅及蘊,實有及安立有之粗細,亦不分別,所破法我粗細之差別亦未分別故。若立聲緣聖人不應證補特伽羅無我之宗而爭是否證法無我,應知是甚深難測也。
卯二、修受念住。分四:
辰一、破受自體自性成就;辰二、破受因自性成就;辰三、破所緣境自性成就;辰四、破受之有境自性成就。初中分三:
巳一、苦受自性不成;巳二、樂受自性不成;巳三、結勸住修受無自性之瑜伽。今初:
若苦於真性中有,云何不害極喜等。
明受亦如身,無自性者,若所受之苦及能受之受,於真性中有,若於一意識之上所有之苦受有自性,彼不應更成他法,與極喜樂受何故不相違害,若相違害,應無生樂之時,現見生樂等故,苦受自性無也。
巳二、樂受自性不成:
若為憂惱所逼時,食香美物不喜樂,
由苦勢力映奪故,有時於樂不能覺。
若樂有自性,為子死等憂惱所逼時,食香美食物等,無論如何,不能令其心喜,應能令樂,香美飲食等能生自性成就之樂故。彼云憂惱所逼時,雖能生樂,由強力苦所映奪故,不覺其樂。
誰能領受自性無,云何說言是彼受,
若言有微細苦受,是否亦除於粗苦,
若彼異樂唯細喜,細樂亦應是樂故,
若由違緣樂因生,苦受即不生起者,
謂受唯由分別執,安立其理豈不成。
若領受自體無,彼云何是樂受?應非是也。是所領受故。如是亦應答言以有力之樂,應亦能映奪自性成就之苦,若謂生有力之樂時,有微細之苦受,非纖毫亦不受也。若有微細苦受,以此有力之樂,云何妨害其苦而安立為受有力之樂?彼有力之樂,豈不能除此苦之粗者?若許能除,彼微細苦,唯是異彼大樂之微細喜。彼微細樂性,亦不越彼樂之性相,故若是微細樂,亦應是樂。若許能除(若為憂惱所逼時)云等過,而謂由香美飲食等生樂之時,與與苦相違樂緣生,則其時苦不生,則說言樂苦受,唯由分別現執安立,理豈不成?應能成立由分別即一飲食之增上,而安立為苦樂二者之因故。
巳三、結勸住修受無自性之瑜伽:
性不成故應修習,對治執受實觀察,
周遍觀察田能生,禪定瑜伽妙樂食。
即以受自性不成故,於此執受諦實之執,應修其對治,通達受自性不成之觀察。從周遍觀察之田,出生如實而緣之觀及止,及依彼修觀之禪定,修成之時,能令瑜伽觀證之身,輾轉向上增長廣大故,說名為食,如尋常食能令身增長也。此三摩地,亦能令尋常之身增長,故於通達空性專注一心之等住當勤修也。
辰二、破受因自性成就。分三:
巳一、破根境合自性成就;巳二、破與識合自性成就;巳三、故三和生觸自性不成。今初:
若根境到有中間,彼二云何成相到?
若無中間成一體,是為誰與誰相到?
微塵不能入微塵,均無空隙相容故,
不能入故不相合,不合故不能相到。
由無分故云相到,此說云何能應理,
若有相到無分法,見時願乞舉相示。
微塵相到是所應破,若根境二极微相到,彼二極微,有無中間?若言有中間,彼諸微塵於何處相到,應不相到?有中間故。於彼中間,亦有明暗隨一微塵,彼亦應有中間,應成無窮,若言無中間,無方分二微塵相到之時,無到及不到之二面故,應自體一切一切相到,若爾,混合於一方位,成為唯一微塵,若爾,以誰為到者,與誰相到?應不能有,彼無二故,其理謂微塵住於他微塵中不能相容,彼諸微塵無空隙故,大小量等故,安立為不能自體一切與一切相到之因也。此因能成者,微塵互不相入,互不相容,不相混合,不相混合之無方分,不相到故,若謂無方分而相到,云何應理?不能有故。若有相到而無方分者,願祈舉以相示,不能以相示也。
巳二、破識相到自性成就:
若言是識非色體,謂能相到亦非理,
積聚法非實有故,亦如前理應觀尋。
謂識非色體,自性相到,亦不應理,彼體非色故。破粗色相觸者,眾微積聚之粗色,亦自性相到不成,彼中無諦實之物故,如前云何觀察關節積聚自性不成而破。
巳三、故三和生觸自性不成:
如是觀之既無觸,復從何處能生受,
徒設疲勞有何益,誰能與誰作損害?
若時能所受俱無,受之自性亦非有,
爾時觀見受性空,貪著云何不遮遣。
如前所說,根境識三自性不相到,若爾則觸自性成就非有,受由何諦實成就之因而生?由虛妄因,不能生諦實成就之果故。若受自性不成,為彼勤勞,有何利益?無利益故。若謂為斷自性成就之苦受而勤勞,亦不應理,由何境對何補特伽羅能作損害?自性成就之苦受無故。於此世間唯有苦偽飾之樂,如苦自相無,樂亦自相無也。如寒凍所逼者,坐於日中之時,寒苦之力稍減之時,能領納蘇息者即是樂受。爾時仍有寒凍之苦,苦盡無間,熱苦復始故。故安立苦之所依須依於苦,苦心生起之所依,不須依樂故。如於青及長短也。若通達受自性不成,即能遮貪著者,若時悟入受者自性決定不成,所領納受亦自性非有,爾時見此所受能受自性不成之分位,貪著何故不能遮遣?欲得樂之貪,及欲離苦之貪,皆由實執之力所引故。
辰三、破所緣境自性成就:
若眼所見身所觸,一切皆如夢幻性。
隨其眼識所見,身識所觸,生受諸境,皆自性空,如夢如幻,受自體亦自性不成。
辰四、破受之有境自性成就:
與心同時俱生故,受不能為心所見,
若由後心見前受,是則是念而非受,
自體不能領自體,他於自亦不能受,
受者纖毫自性無,是故受亦無自性,
如是無我積聚中,依彼何能為損害。
受與心俱生故,心於受非自性能見,異體實物同時不相繫屬故。於受前後所生之心,亦不能念受,非所領納,其時已滅未生故,總攝其義,受自不能領納自體,已以能破自證故,亦非以自性成就之他能領納,能領納所領納不相繫屬故。不唯能受自性不成,任何自性成就之受者亦無有,破補特伽羅我時已破訖故。故受真性不成於如是無自性成就我之蘊聚,樂有何益,苦有何損?苦亦自性不成故,受亦自性不成之受念住,應勵力修習也。
卯三、修心念住。分二:
辰一、明意識自性無;辰二、明五識自性無。今初:
意於諸根中不住,非住色等非中間,
不在於內不在外,餘處求之亦不得。
彼非身亦非餘處,不相混合旁亦無,
微塵許體亦無故,有情自性般涅槃。
意自性不成,亦於六根自性不住,於色等六境亦自性不住,於彼等中間,及彼二積聚中亦不住,如《入中論》中所說車之七種觀察應念知也。外道所安立作者,內之作者士夫之內,亦心自性不住,於外之手等亦不住,於外內之外亦無自性可得。既非身,身之外亦非諦實,心既非與身混合,於身之旁,亦無獨立成就之自性,彼纖毫之自性成就亦無,故心自性空自性涅槃也。
辰二、明五識自性無:
若能知在所知前,彼緣何境而生起,
能知所知若同時,彼復緣何而生起,
是能知在所知後,其時能知從何生。
若在所知境前先有根識,彼緣何境而生?所緣緣先未有故。若知及所知同時,彼根識緣何而生?若根識不生,則所緣緣不生,則不能生。若所緣緣生,識亦生竟,則不須能生故。雖然若根識在所知之後有,其時根識依何緣自性生起,不應理故。若從已滅前剎那而生,從焦種亦應生芽;若從未壞滅前剎那而生,不同時中,隔不隔有二;若隔應無親生;若不隔,自體一切不隔,則混合同時。若隔不隔有二分則壞諦實成就,諦實不成。
卯四、修法念住:
如是遍觀一切法,等知自性皆無生。
如前所說一切諸法自性成就之生,不能觀見,如《聖者無盡慧所問經》所說,有為無為所攝之一切法,自性不成,應當了達也。
寅二、釋應無二諦難。分三:
卯一、釋太過難;卯二、釋應無窮難;卯三、明諦實成就之境識不能成立。初中分二:
辰一、難;辰二、答。今初:
若如是世俗亦無,彼於二諦何所有,
若由他世俗心有,有情云何般涅槃。
或謂前依境有境前後安立破自相成,若爾,許世俗成就亦同彼過。若自相不成,法任何安立之處亦無,則成世俗無,於彼云何有二諦?彼二無時,若色聲等於世俗心執自相成就之一分是諦實有,於境自分諦實無,是汝所許之世俗有。若爾,汝之世俗,亦如由繩之一分蛇無,而蛇執之一分蛇有,世俗有,唯依他心有增益安立。若爾,有情云何於世俗中得般涅槃?應不能得解脫,一切有情法唯顛倒愚癡中盡故。若許,為求解脫抉擇正見,應成無義。
辰二、答:
彼由他心分別有,非同自宗之世俗,
自宗量成世俗有,不知故世俗亦無。
能分別與所分別,二者互相為依倚,
如是依名言共許,說有一切分別等。
此中觀所許之世俗有,惟於貪著境迷亂之他心,執實分別所增益有,非中觀師自宗世俗有之義。自宗者,許求證為通達實際之見之境之一切法自性空故,於能生所生等能所世俗有,不尋求以量能成,能安立決定有者,是世俗有之義。若不爾者,不知自宗安立能所以量成就,於世俗亦不成就,便成失壞矣。自宗安立世俗之理,能分別之有境,及所分別之境,二者如《發智論》云「以作者為依」云等,二者互為所依,觀待安立,自體成就,纖毫亦無,唯依如世間名言量共許名而分別,說一切分別安立也。
卯二、釋應無窮難:
若時觀察空性慧,須以能觀慧觀察,
彼觀慧復須能觀,爾時則有無窮過。
所觀諸法已觀竟,於彼觀察無所依,
無所依故則不生,應說彼亦般涅槃。
若時以分別諸法諦實有無之分別慧,觀察自性空,爾時能分別者之慧,若不屬於所分別之內,是否須觀察彼諦實無?若不須觀察,於餘亦同,一切等諦實無。若須觀察,彼能觀察者,亦須以餘觀慧辨彼諦實無,故能觀察者則成無窮。於證一切法諦實無之量,應不須別餘能觀察彼諦實無之量,已辨所觀察一切法諦實無,於彼辨諦實無之量,乃至彼攝持力未消滅時,復須觀察諦實無之所依有法,彼諦實成就心之體性非有故,於證一切法諦實空之補特伽羅,觀證攝持未壞之際,遍觀察此是否諦實成就之所依有法無有故,如是思維之心生起無間即能生起憶諦實無之念故,雖證一切法諦實無,彼心自體亦須以餘量觀察其諦實無,於汝有無窮過。若須餘能觀察,則餘實執遍計成為作者,實執遍計現行,悉即以前重遮遣竟故。若所依有法諦實無故,所破能破二者,自性不生,彼亦名自性涅槃,亦名由通達彼境修習而得忽然離垢之涅槃也。
卯三、明諦實成就之境識不能成立:
若見境識諦實有,此極難解無因故,
若由識成安立境,何為所依見識有?
若由境有成立識,以何為依見境有?
彼二交互為力成,是則二者皆非有。
無子之時則非父,此子復是誰所生,
無子之時亦無父,如是境識性皆無。
如苗芽從種子生,即苗芽因立種子,
如是依境所生識,云何不見境實有。
與苗異體之識心,見苗芽知有種子,
見境之心若有性,何量見有餘無故。
說實有者之見前,此境識二諦實成就性極難安住,無能立故。若謂由彼識量諦實成就之喻,安立成就諦實成就之法,即諦實成就之識有,其後有何所依之量?無自證無故。若依餘識證,成無窮故。若謂雖然,由此現量諦實成就之所知及所量,能成就識,有所知時,後若更有何所依依量安立?境識二互相觀待增上有故。二者亦顯係自性不成,如長短彼此。若無子則父非有,於父能立無故。若無父,子自體從何出生?成無因故。若無子則無父,故彼二互相觀待,非有諦實。如是彼境識二者,亦非有諦實也。若謂苗芽從自性成就之種子生,由苗芽自性之正因,能知種子,如是以從所知生之諦實成就識。云何不證所知勝義實有?應能知也。不應爾。若以苗芽異實之量識,了達若見苗芽即有種子,又何以故?由何量了達由所知故有能知自證已破竟故,別餘能證亦非汝所許故。
寅三、安立能成無我之因。分三:
卯一、金剛能破之因;卯二、緣生之因;卯三、有無生滅之因。初中分五:
辰一、破無因生;辰二、破從他常因生;辰三、破從常神我生;辰四、結破無因義;辰五、破從自他生。今初:
或云由世間現量,見有一切諸因等,
蓮花莖幹等差別,亦是由於因別生。
問因差別誰所作,復由前因差別生,
何故因由能生果,即由前前因力故。
順世外道等問云:「如孔雀文彩未見有誰造作,蓮花瓣之柔軟,刺之尖銳絕無作者為之造作,從其體性自出生也。」彼不應理,世間現量,稻穀等通常內外之物,悉見有能生之因故,蓮花莖之色,葉之數等,果之差別,依不同之因之差別而生。因之不同差別復因何而生?即由前因不同之差別而生。何故若因不同,因之即能生不同之果?無不能如是之過。彼即由前因之力,由不同之因,能生別別不同之果故。故此諸有法非無因,有時有處見其生故。
辰二、破從他常因生。分三:
巳一、問自在之義而破;巳二、若是常者不可為一切具緣之因;巳三、破常住微塵無因如已說竟應憶。今初:
若自在是眾生因,請問何為自在義,
若於大等如是言,僅有空名徒疲苦。
然而大等有多物,無常不動亦非天,
足所踐履性不淨,是故彼非自在體。
自在非空不動故,非我義如前破竟,
昨所思維能作者,非所思維依何說。
勝論師分別論及數論師一類,許大自在天者云:「彼自在自生之一切智,於身處受用一切悉先存心造作為眾生之因。」若問請說何為自在之義?若言由地等諸大增減,能令果增減,故即是諸大。誠如是,由大增減,令果增減,我等固亦許,義無差別,唯名不同,何苦疲勞,以大執善成立自在?不應徒疲勞也。言然而者謂常無常等義,有大差別,此不應為自在也。地等諸大多物自性,生滅無常,於生果無先存心之動搖,大非是天,為足等所踐履,是不淨故,非自在體,於常一能生果者,許為先存心之天,許非不淨為所踐履者故。若言虛空是自在,虛空(有法)非自在,不為果義動故。常我亦非自在,彼物心二者前已破竟故。若謂自在是不可思維之能作者,則無彼諸過。彼復何故是所思維故成能作者?汝亦不知自在為誰故。
巳二、若是常者不可為一切具緣之因:
彼欲生者是何果,我及地等諸四大,
自在體性豈非常,能知從於所知生。
無始苦樂從業生,是彼自在何所生,
若因從於無始有,果亦云何當有始。
自在何不常生果,彼不應復觀待餘,
若無一法非彼造,彼造此果復待誰。
若待眾緣聚會生,自在應非自在因,
聚時無力令不生,不聚無力令彼生。
自在若作所不欲,彼應為他所自在,
若作仍隨欲而作,彼於自在何所有。
問云:若苦樂等受,是從先業等生,何為汝所許自在欲生之果?若答是我,彼不應理。彼我及地等及自在自同類之後來體性隨一,皆應非自在所作。我及四大微塵及自在等,豈非常耶?既許是常,於彼不應有能生所生故。故先顯現根識等從所知青等生故,無始以來苦樂受從善不善業生故,當說彼自在所生何果?無彼所生果故。自在因既是常實,彼若無始,今苦樂等果云何有始?彼久遠之受亦能為無始時來生起之實因,是無始故。彼自在云何不能常生一切果?凡彼生一切果,待餘緣故。若無自在所不造之果,自在生果復待何緣?若計是俱有因,彼亦應是自在所造,彼造之即可故。若自在生果待俱有因,正因及俱有因聚會為因,應非自在有自主之因,因緣聚會,自在無力令不生果。若不聚會,自在亦無力能生起故。若自在雖不欲,仍由業力,生地獄等苦果,彼自在應為他所自在,則壞自有自在能生一切。彼自在若欲造果而後造,亦成唯依求果之欲而轉,由欲造果,彼於自在何有?欲無常故。
巳三、破常住微塵無因如已說竟應知:
若以常住塵為因,彼等亦前所遮竟。
分別論師說微塵常,為種種眾生之作者,彼等亦以前破無方分微塵之理已遮竟,於已死者,不應復刑楚也。
辰三、破從常神我生。分二:
巳一、安立所許;巳二、於彼出難。今初:
神我常為有情因,是數論師之所許,
所謂情塵暗三法,彼德平等而住者,
彼說是名為神我,不平等者名眾生。
數論師云:自性生大,大生我慢,我慢生十六種積聚,十六為變異,士夫非自性非變異。於所知二十五之內,神我是常是一,具五相,彼是種種變異眾生之因,此數論所許也。苦樂捨三之相,所謂情塵暗之三德,平等之分位,稱為神我。彼三不平等者,是眾生,稱為變異。
巳二、於彼出難。分二:
午一、正說;午二、明中觀師無相同過。初中分三:
未一、破神我無分常而為諸變異之自性;未二、破是常;未三、破無先無新生之果。今初:
於一法有三自性,不應理故神我無,
如是三德亦有非,彼亦各有三相故,
德等無故亦甚難,說彼聲等體性有,
於諸無情衣等法,說有樂等亦不然,
若諸法為彼因性,諸法豈非已觀竟,
汝之因亦樂等性,衣等亦非神我生,
若從衣等生樂等,衣等無時樂等無。
若所知(有法)色等,與無分神我一,有樂等三自性,彼不應理。不應是一故。若無一亦無多,應成無也。以此之故,無三德自性之無分神我也。如是德體性亦非一實,彼亦別別各各有三相故。如是觀察,若無三德等分之神我,聲等有亦甚難,彼許五唯為神我之相故。是無心之物故,若於衣等有法樂等成就,於一物自性中應成有亦非有。諸衣等變異物,為彼樂等因之自性若諦實,諸法諦實成就非已觀察竟,諦實已破竟故。如汝所許,衣等因亦是樂等等分之神我性,則亦無從彼神我而生衣等,神我無故。若從衣等而生樂等,後衣等無故,樂等等分之神我亦應無,無因之果無故,不應許爾,許神我常實故。
未二、破是常:
若謂樂等是常性,終不應為所緣境,
若有實法顯樂等,受時何故不取相,
若謂樂性轉微細,粗細苦樂云何分,
若謂捨粗故成細,彼粗細等性無常,
如是云何不應許,一切諸法無常性,
若粗從樂出非餘,樂顯明是無常性。
樂等自性常亦終不應有,非有如是量所緣故。若樂之顯現有常實,生苦之時,何故不亦取樂受?應亦取也。若其時彼樂性轉微細,已捨其粗,云何成細,應非細也。是常故,捨細樂等成粗,捨粗等成細,轉變故,彼粗細等應成無常性,如是一切實(有法),云何不許是無常性?理應許爾。自性異轉為異故。又粗從樂成,是否餘實物?若是餘實物,雖遮粗仍受樂,則壞顯受之樂即是粗樂。若非餘實物,樂亦成顯現無常性,若破粗,亦破樂也。若許則壞樂等自性常也。
未三、破無先無新生之果:
若計因時所無法,果悉不生本無故,
顯明本無今始生,雖非汝許性安住,
若因果性不異住,食粥當成食不淨,
亦復當以棉衣價,貿棉種子覆其身,
若世愚夫不達此,汝師見因果同時,
彼所安立汝亦知,云何世人不違此,
若世所見非量性,世見顯現亦非實。
若計生則因時應有,因時無者,果時決不能生,因之自性中無故。汝生之義云何?若謂自性雖先有,心於境暫時先未顯現,現方顯現也。現時顯現因時無者若許為生,先無新生之果,汝雖不許,而許安住體是其義,僅唯名言不許也。又謂汝雖不許顯現變異本無新生,然雖許其安住也。若果在因中不異體住,食粥應成食不淨,粥之自性與不淨之自性,是無分一體故。若許神我自體、諸法自性、實際、勝義,為無分之常法,則許粥之自性與不淨自性一。又復應以棉之價購棉種子而衣著之,應可衣著,棉衣之自性,與棉種子之自性,是無分之一故。若謂彼二自性一,而世間愚迷,不見因時有果,故不著棉種。然汝數論之師洲生仙人等許為一切智者,知因時有果而安立者,汝亦知之,汝食粥亦成食不淨。汝宗世間人亦知彼性,云何不見因時有果,亦應能見。知彼數論所安立因時有果故。又前句言許知此義之汝師,亦見不著棉種而著布衣,顯見因時無果也。若謂世間所見非量性不了達者,然世間人見顯現變異現行之自性,亦應非諦實,世間之見非量故。
午二、明中觀師無相同過:
若彼量非勝義量,彼所量豈非虛妄,
以是為因汝所修,空性亦妄量妄故,
於彼實相不能觸,空法無實非所取,
是故任何虛妄法,顯彼非實亦虛妄,
如於夢中見子死,思彼事無之分別,
能遮分別彼事有,彼能遮亦是虛妄。
若謂如汝所許,應彼亦非勝義量,依彼虛妄量,能量所量,亦不成非如量成之顛例虛妄。能緣量是虛妄故。以此之故,修汝所許之空性,不應非顛倒,彼能緣之量是虛妄故。所知(有法)對我等能緣空性之量虛妄,及依彼安立之空性亦是虛妄,極為應理。以分別破諦實之決定能破,依現起所破之相而轉故。彼應爾。所分別之法諦實成就,分別心不觸知,諦實成就之相不現起,於彼諦實空之法諦實無有,非分別心所取故。是故凡所破虛妄之法,彼非有破故,彼所破顯現實無是虛妄也。前喻於分別心前,石女兒之相不現,石女兒死之相亦不現也。若能破所破之諦實空諦實成就,覺知比量前諦實空之顯現,亦應諦實成就。若爾,則無獨一能破之積聚,彼顯現所破諦實,顯現諦實亦應諦實成就,彼無故,彼能破之諦實空,亦是虛妄,諦實不成。此根本《智論》云「若稍有人空」等之義也。諦實成就之總體未現起,諦實空不能善決定,於取空性決定所破之量應須善巧也。以此之故,譬如夢中見子死,無子想之分別,為有子想之分別所遮,如夢境所對治能對治二者皆是虛妄,如是虛妄之能對治,能摧伏虛妄之所對治,以虛妄量緣虛妄之所量,亦不相違。數論師許一切所知諦實成就,不知由虛妄量安立,故不相等也。
辰四、結破無因義:
故依是理以觀察,絕無無因而有者。
以此之故,依如前說之理智辨觀,不惟無從自在神我等不同之因而生者,且亦絕無無因能生之果,此結破從無因生也。
辰五、破從自他生:
若別別住若總集,諸緣悉非彼依處,
彼既不從餘處來,於此不住不他往。
此四句頌亦可結,明破從三邊生,亦可明破從自他二者生之理也。苗芽等果,非住於水土暖濕等別別之諸緣中,亦非自性總攝諸緣如盤盛棗之狀而住。彼果若有應可為所緣,而非所緣故,其時亦非有,緣相未轉變,苗芽未生故。彼諸緣亦非自餘處來,非依自性成就之理已成就而住,滅已亦非往餘處,纖毫自性亦無,故從自生,從他生,及從自他二者生皆非也。總之,蘊及補特伽羅(有法)自性無生,不從自生,不從他生,不從二者生,亦不從無因生,類法成就。
卯二、緣生之因:
愚迷執此以為實,別與幻化有何別,
凡幻師所幻化物,依諸因緣何所化,
彼生從何處來此,彼滅何往當觀察,
依無明等有行等,彼因無故說無生,
造作有故如影像,此中有何諦實性。
此依有染污愚無明,所造作安立之實法,與幻夢影等有何差別?彼自性成就空,而顯現自性成就故。幻師所變幻化象馬等物,彼由諸因緣所幻化之實法,若自性成就,生時應從餘處來,滅時應往於餘處。其所從來及彼所往,亦應是常,生來自性無故,故言補特伽羅及蘊(有法)自性無,緣生故,喻如影像也。現見所有行及苗芽等果,以所現前無明種子等因而生,無彼諸因則不生,是造作則等同影像,於彼有何諦實成就之性,無實性也。幻化云等四句成,立緣生之因決定,次三句半頌為因,次半行為喻,最後明立宗也。樂廣者如《入中論廣解》應知。
卯三、有無生滅之因。分三:
辰一、立因破自性生;辰二、遮自性滅;辰三、結成生死涅槃平等性。今初:
若時諸法自性有,何須復待因始生?
若時彼法自性無,彼復何須待因生?
縱以百千俱胝因,不能轉變無實理,
無實時何能有實,能生實有別無因。
無時不應成實有,云何能生彼法故?
若時彼法未生起,則於無實未能離。
若時未離無實位,則不能成彼法有,
有實亦不能成無,彼自性應成二故。
法自性有,何須依因,彼自性有不須生故。然若無其果,亦何須有因?彼不能生故,一切果若因時無孤獨生者,彼無不滅之因,是生滅也。若因時有果,生滅亦數論師所許因時有,及通常所許自性有,即是滅已生竟故不須生也。如是云者,出於理智之道也。故許自性空之因果,如幻及影像也。成立不實不可為因所作境,已成就有則不須生,無者何故不生?以百千俱胝因,亦不能令無實轉為有實,誰亦不能令無實轉成實有故。若能轉成,未離無實之分位,抑已離耶?若未離,於無實分位,云何是實?能不能造作果義之分位相違故。若已離從實與無實而成實,二因之外別無異因故。復次若未離無實之分位,無實之時不能有實,云何能成有實?無時實不生故。又若已離無實之分位而生,法不能生與法無不能相離,法無不離,則無法有之分位,彼二分位相違故。如無實不成實,實亦不成無實,否則若半實半無實,一體應成二自性故。以此等理,破畢竟及實無一切之生也。苗芽(有法)自性無生,彼有亦自性無生,無亦自性無生故,喻如石女兒。或因時無之生滅,或因時無而生時自性成就生滅,是所破差別也。
辰二、遮彼自性滅:
如無生理亦無滅,彼法亦非實有故,
是故此一切眾生,恒時無生亦無滅。
依上文所述之理,自性無生,如是滅亦自性無,實亦自性無故,是諸眾生,恒時自性不生不滅,性本寂靜,自性涅槃也。
辰三、結成生死涅槃平等性:
眾生猶如夢幻境,若加觀察如芭蕉,
若涅槃若不涅槃,於此性中無差別。
三有眾生如夢,纖毫亦無自性,而能作所作不相混合,別別安住故。以觀察真如性之理智觀察,猶如芭蕉,如有其象而顯現,纖毫自性成就之自性亦無故。觀察真如性時,眾生非眾生,不以唯名言安立為滿足,欲尋求安立名言有何所依,觀察已,觀察真如時,眾生不如是,唯名言安立,即以為滿足,觀察天授來不來,是名言觀察也。解脫欲貪等生死繫縛之涅槃入於生死牢獄之不涅槃,亦於真如性中無差別,生死涅?自性空性同故。如《三摩地王經》云:「三有眾生如夢境,此中無生亦無死。」《優波離尊者請問經》云:「若緣法性而為量,無諸果亦無得果。」
癸三、結勸於證空性應當勵力。分三:
子一、正勸;子二、由示生死過患之門而明大悲所緣;子三、明大悲相及行相。初中分二:
丑一、明實際義;丑二、於證彼應勵力。今初:
於如是空諸法中,有何可得有何失?
誰為敬事誰毀辱,二者於我何所有?
或由於苦或由樂,不樂何有樂何有?
若於此理尋求已,誰為貪者何所貪?
觀已現生於世間,誰人從於此處死?
誰人復往彼處生,誰為所親誰所愛?
如上文所說之理,自性空之諸法,若自自性一分而量度之,於得生貪有何得?於失生瞋有何失?纖毫亦無。若人恭敬承事,或作毀辱,有何饒益損害?誰為彼求得或防止,而勤勵力?諦實苦樂從何因出,非是所欲,自性成就之憂喜復何所有?以於實際義觀察之理,尋求其自性,貪著依何生起?誰為貪著者?緣何境貪著?貪著三輪自性空故。如是觀察業,及造業者等,此生存之世間有情,誰於此有死?死自性不成故。後生云何出生?前生云何出生?誰為作饒益之親?誰為悅意之友?毫無自性故。如是契入實際之理,世間八法,應勵力捨置也。
丑二、於證彼應勵力:
一切悉皆如虛空,願如我者咸受持。
如是一切法悉如虛空,願如我造論者普皆受持,是斷生死根本及趨一切智道之主要故。如我者論主之謙詞,主要勸於真性未證達之諸異生也。
子二、由示生死過患之門而明大悲。分五:
丑一、現生之過患;丑二、後世之過患;丑三、思維雖生善趣亦無暇修正法;丑四、思維暇滿難得;丑五、結明於自他生死苦應厭患。今初:
諸求自身安樂者,由諸憤爭歡愛因,
或極躁擾或歡喜,憂惱勤劬起鬥爭,
互相斬殺或斫刺,由是諸罪受大苦。
現生雖欲求自身安樂,仍不越苦之自在,欲求自他安樂故,於怨忿爭,於親歡躍,以此為因,或極躁擾,或極歡喜,所欲不成則憂惱,為求所欲勤劬追求與他互相斬殺斫刺,復造意等無量諸罪,以此之故,當受極大痛苦,無果難行,諸有智者,於現生圓滿不應貪著也。
丑二、後世之過患:
數數來生善趣中,受用眾多妙樂竟,
死已還墮諸惡趣,難堪眾苦常相逼,
三有之中險難多,愚癡繫縛恒如是,
無明解脫互相違,實執鎖鐐困生死,
此中難忍難比喻,三有大海苦無邊。
一時幸遇善知識,依彼力而生善趣,猶如電閃,於短時中,數數生死,受眾多樂,死已惡趣熱烈猛烈之苦,不可愛樂,無邊長劫,墮於難忍諸大地獄,須受無邊之苦,應思維惡趣過患也。總思維生死過患者,於欲色無色有,眾苦所逼,險地極多。於三有不能超越之因,即是於解脫生死苦道真如未契入,如為生死繩所繫縛之時,亦互相違,若未契入真如,則與解脫之因相違,為諦實法鎖鐐所繫,唯於生死流轉而已,生死流轉者,未如是契入彼性,生死無比,於彼生死中復有無比難忍眾苦無邊大海能超越故,應勵力證入空性也。
丑三、思維雖生善趣亦無暇修正法:
作善無力極微劣,暇滿所依難保信,
衣食活命醫藥緣,營擾饑軀常疲困,
睡眠逼惱恒相隨,更狎愚迷作無義,
此生無義速消逝,如是觀修極難得,
此中複習為散亂,遮彼之道何由得。
於三有中,雖生善趣,亦如是修善之力微劣,修善所依暇滿之身復極短促,此中雖暫時住,亦為希長壽,沐浴按摩求醫藥等無病之因,飢餓疲困睡眠等內外眾害之所逼惱,如是狎近惡友愚夫等作無義事,無有閒暇,此生無義,速疾消逝,生死超越之因,觀察真如義,亦極難得,於遮止生死之方便,應勵力也。
丑四、思維暇滿難得:
況復魔天恒勤求,令人墮落大惡趣,
此中倒引多歧途,猶豫徘徊難越渡,
有暇人身既難得,大覺出世尤難遇,
惑業洪流截止難,嗚呼眾苦恒相續。
於生善趣時,修空性義,應可遮止輪迴也。於彼輪諦實有法現行貪著,及憒鬧等散亂時,無始串習輪迴生死極難遮止,遮止方便云何可得?遮止順緣極少,違緣極近且多故,於彼略能修行正法,仍墮大惡趣故,多有天魔等於解脫三有勤作違緣故,遮止極難。若謂生善趣時,於諦及寶等,淨信修行,故不難解脫三有。生善趣時,復墮正見相違品類,斷常等邊,歧途甚多,邪友牽引入於其中,於正道猶豫之疑,亦難越渡,斷疑之內外緣難得故。今生不得,亦可於後世求善知識修行,今生得善知識,不勤勵力,復於後世再得有暇是為甚難,大覺出世極難得故,遇善知識亦甚難也。縱遇善知識,得暇滿妙善身,而由放逸不善勵力,煩惱大河亦難越渡,乃至未得解脫,續續降落故。言「嗚呼」者,謂怯弱憂惱,苦一一相續極為痛苦,從一苦脫,復墮他苦,故於得暇滿時,應勤思輪迴過患也。
丑五、結明於自他生死苦應厭患:
有情沉溺眾苦中,如是眾苦不自知,
大苦暴流中安住,噫嘻豈不堪悲痛。
譬如有人數數浴,數數投身大火中,
安住如是極大苦,仍復矜炫自為樂。
宛如不知有老死,如是行於一切處,
定為死王所刑戮,墮落難堪惡趣中。
如是極苦,仍執苦為樂,沉溺苦中而不自知,住於苦流之諸有情,悲心愍念,作如是言,噫嘻,云何能令彼等離苦,於沉溺苦泥之有情,應為憂慮,當勤修大悲心也。如為邪師誑惑之外道,再再洗浴,再再投火,雖為難行極苦所惱,而彼執為得解脫之方便,自壞其安樂也。如是有情如無老死之阿羅漢而住,最後自然不免,為死主先殺戮已,次入於難忍三惡趣苦中也。
子三、明大悲相:
如是眾苦大火聚,以我福德妙大雲,
出生安樂資糧雨,安得息滅使清涼,
安得依此無相法,恭敬勤修福德聚,
於諸著相沉淪者,開示空性為大師。
如前所說,難忍之苦,當降於相續者,為苦所逼,逼惱之理,善思維已,緣念如是苦火所逼有情,從佈施等積集福德之雲,妙善轉成藥食等自己安樂資糧,息滅彼諸惡趣之苦,我安得如是,作是思維,若能解脫有情惡趣苦,應為解脫。作我應令彼解脫想,應修大悲心。願為生死苦解脫之因者,我安得證入一切法自性空,具足無所緣之般若,恭敬積集施等無邊福德資糧為彼方便,於以實執所緣沉淪生死之有情,息滅輪迴之苦故,開示空性,作如是想,若諸有情離生死苦,我當令彼脫離。作如是想,修大悲心也。應以大乘道所攝之大慈悲,安立彼於性相完全圓滿悉具諸樂悉離諸苦之圓滿正覺也。總應依靜慮修實際義,而「我」想之我,唯於蘊施設安立而已,自性成就,自相成就,自在住理成就,纖毫亦無。補特伽羅之有,唯是名言安立,唯安立有,及觀待有,自性無也。當如是作意。推之於蘊等一切法,亦應如是修。
攝頌云:乃至極尊士未求得,爾時三有根本能斷道,緣生遠離二邊中觀見,僅於唯一品類亦未證,盡其所有於我善宣說,悉皆是我無比上師恩,承此善根於我諸母等,愿為值遇勝乘知識因,中觀離二邊見若未證,觸證殊妙聖位非所能,緣生性空深義既辨折,如理精勤勵力應修行,百千億萬大劫難遭遇,龍樹所說二諦妙善理,於茲剎土不久當沉沒,諸具慧者勤修速令生。
壬二、出品名:
入菩薩行論廣解佛子津梁釋般若波羅蜜多品第九
入菩薩行論廣解卷十
辛一、釋論文;辛二、出品名。初中分三:
壬一、總明迴向一切有情入菩薩行;壬二、廣釋迴向;壬三、念恩禮敬。今初:
造此入菩薩行論,我今所有諸善根,
悉以迴向諸眾生,願速趣入菩薩行。
我今造論,總攝一切經所詮義,悉為一補特伽羅成佛之道及果,以修圓滿三士道次第之理,趣入菩薩行,細為論列,所得善根,及於此論解說聽受,思維其義,所有善根,悉以迴向一切眾生,願於菩薩行如理修行也。如《海慧菩薩請問經》云:「猶如滴水入大海,大海雖乾水不盡。菩薩迴向善亦爾,未證菩提終不盡。」亦如上文所述諸能與小果之善,能與廣大果,若不迴向暫時即盡之善,終不竭盡且復增長,思維迴向功德,雖作小善亦應勤為一切有情迴向無上菩提。《般若經》云:「一切善根,不應迴向,不證一切種智,而迴向聲聞獨覺位。」其善以通達如第九品所說三輪體空之般若力所攝持之體性中而作迴向與發願,雖無大差別,特於求所欲果之欲為發願,特於因之諸善轉為其果之因之欲為迴向也。
壬二、廣釋迴向。分三:
癸一、迴向利他;癸二、迴向自利;癸三、迴向安樂生源聖教增盛。初中分二:
子一、迴向世間義利;子二、迴向出世義利。初中分四:
丑一、迴向息滅病等苦;丑二、迴向息滅惡趣苦;丑三、迴向善趣;丑四、結明迴向一切有情。初中分二:
寅一、迴暫時安樂;寅二、迴向究竟安樂。今初:
所有諸方世界中,若身若心苦逼者,
以我所作諸福德,願得安樂廣大海。
所有諸方,若身若心,苦受攝持之病,願以我所有安樂福德,今於彼病悉得解脫,獲得喜樂充滿如海。
寅二、迴向究竟安樂:
盡其所有輪迴際,此樂終當不失壞,
願諸眾生恒得受,菩提大樂無窮盡。
願是諸眾生,盡輪迴際,其樂終不失壞,最後證得無上妙樂,恒流不斷。此四句頌之第一句有譯本作「乃至未證大覺中」義同。
丑二、迴向息滅惡趣苦。分三:
卯一、迴向速息苦;卯二、迴向依他力息苦。初中分三:
辰一、總迴向息苦;辰二、息寒地獄苦;辰三、息熱地獄苦。今初:
盡其所有世界中,所有一切諸地獄,
其中所有諸有情,願皆安樂咸歡喜。
願盡虛空際所有世界諸寒熱地獄等,其中所有一切有情,地獄之苦,悉皆息滅,受安樂剎界之樂而生歡喜。
辰二、息寒地獄苦:
寒凍苦切得溫暖。
諸疱等八寒地獄,為寒苦之所逼切者,願生安樂而得溫暖。
辰三、息熱地獄苦。分四:
巳一、迴向以從菩薩二資糧雲出生之水息苦;巳二、息近邊地獄苦;巳三、滅地獄處所體;巳四、迴向滅近邊地獄餘苦。今初:
從菩薩積二資糧悲心大雲出生無盡之雨,熱惱苦逼者願悉得清涼也。
巳二、息近邊地獄苦:
近邊地獄劍葉樹,對彼願為旃檀林,
丘陵挺植諸荊棘,願悉萌生如意樹。
鷗鷺鳧鷖鴻鵠珍禽等,和嗚哀雅翔舞以莊嚴,
芬馥異香妙蓮廣大海,願諸地獄轉變咸安樂。
熱地獄近邊獄中,有劍葉林,對彼地獄有情,願轉成帝釋歡喜園中,可愛歡樂林苑。鐵山丘陵,其樹生刺如鑽下垂,願悉轉成出生一切需欲之如意樹,於其樹上鷗鷺鳧鷖鴻雁出和雅音以為莊嚴。以具足芬馥妙香之池沼,令地獄方所,悉享安樂也。
巳三、滅地獄處所:
爐炭煻煨轉為珍寶聚,熱鐵地基琉璃一掌平,
眾合諸山轉為無量殿,供養十方如來滿中住。
所有熾熱鐵丸刀劍雨,從今轉成花雨降繽紛,
等活瞋心刀劍互斬斫,願令天花互散起慈心。
熱地獄熾然炭聚,願亦轉成種種寶聚,熱鐵地基願亦轉成悅意琉璃地基。如羺頭等眾合諸山願皆轉成供佛之無量宮殿,如來充滿其中。所有熾熱鐵丸刀劍,從今願皆轉成花雨,又等活等互相斬斫者,亦願從今為嬉娛故以花互投。
巳四、迴向滅餘近邊地獄苦:
無極大河大猛火流沉溺者,
肌肉糜爛骨上如開古姆花,
以我善根力故願得天人身,
共諸天女澡浴池中徐灌浴。
沸水怒潰之無極大河,猶如猛火,諸沉溺其中者,肌肉糜爛,骨上如古姆花色,是諸眾生,願以我善根力轉得天身,共諸天女住於浴池中徐徐灌浴遊戲。
卯二、迴向依他力息苦。分四:
辰一、願以金剛手力息苦;辰二、願以觀音悲心息苦;辰三、願以文殊神通息苦;辰四、願以餘諸大菩薩力息苦。今初:
異哉何故此中獰惡閻摩獄卒鵰鷲皆懼懾,
黑暗盡除悉生安樂是誰神力具此大威能,
翹首仰觀瞻見空中持金剛手威光赫然住,
生大歡喜由斯勢力離諸罪垢隨彼願往生。
地獄中住之諸有情,忽然離苦作是思維此地獄中,損害我等閻摩獄卒鵰鷲等類兇惡無比,何故恐怖?一切黑暗悉皆盡除,身心安樂,是誰之力令其生起?仰觀虛空見虛空中,執金剛手威光赫然而住,於彼依怙而作皈依。由是極歡喜力,先積之罪悉皆出離,願即隨彼往生也。
辰二、願以觀音悲心息苦:
降樹香水攙和微妙天花雨,
地獄猛火頓熄淅瀝得清涼,
思維忽爾安樂適悅是何故,
願諸地獄有情見執蓮花母。
復次降攙和香水之花雨,見地獄猛火,淅瀝漸熄,諸地獄有情,作是思維,我等何故忽然安樂適悅?觀之願見手執蓮花之觀世音也。
辰三、願以文殊神通息苦:
諸伴勿得恐怖願速來至我等所在處,
以誰神力諸苦悉離忽然安樂生,
一切眾生普皆救護菩提大悲心奮發,
五髻童子威光赫奕能施無畏者降臨。
汝今應以帝釋天冠供彼足下妙蓮花,
大悲淚眼頂上天花繽紛無數降如雨,
可愛樓閣百千天女韻音歌揚我今見,
嘩然相喚願諸地獄有情如是見文殊。
結伴者呼諸伴侶,來此來此地獄諸怖畏者願速來此,我等此處,是誰之力,諸苦悉離,心無怖畏,安樂勢力降臨於此?生起普救一切眾生光明慈悲之母,頂具五髻童子,光明熾然能令我等心無怖畏者降臨於此也。呼喚而來,復謂諸伴侶云:汝今當觀諸天以寶冠供其足下蓮花,於具足大悲淚眼者頂上,降多種天花積聚之雨,百千天女歌揚贊韻,悅意樓閣隨身與俱,願地獄有情見施安穩之文殊,如是嘩然相喚也。
辰四、願以餘諸大菩薩力息苦:
願祈以我如是所作諸善根,
如普賢等菩薩離障妙樂雲,
降法具足妙香清涼甘露雨,
地獄有情現前觀見歡喜生。
如是以我之善根,願諸地獄有情,見普賢彌勒地藏虛空藏等諸大菩薩,具願力者,從無障之雲,降注清涼妙香之雨,現前皆歡喜也。
寅二、息畜生苦:
願諸一切旁生類,遠離互相吞啖怖。
以自他所有善力,願諸畜生,離互相吞啖之怖畏。
寅三、息餓鬼苦:
願諸餓鬼得安樂,猶如北俱盧洲人,
大悲自在聖觀音,從手降注白乳流,
施諸餓鬼得飽足,浴體常恒淨無垢。
願諸餓鬼咸皆安樂,衣食受用,隨意出生,如北俱盧洲之人。聖觀自在,手中降注甘露乳流,諸餓鬼食之飽滿充悅,浴之恒得清涼也。
丑三、迴向善趣。分二:
寅一、迴向離苦:寅二、迴向得樂。初中分四:
卯一、迴向無諸根不具及胎孕苦;卯二、迴向無貧乏憂惱苦;卯三、迴向無病苦及怨憎會苦;卯四、迴向息滅行旅之苦及非人損害。今初:
願諸盲者能見色,願諸聾者能聞聲,
願諸孕婦無災損,猶如天女幻化生。
願諸盲者目能見色,願諸聾者常能聞聲,願諸孕婦無災而產,如天女幻化生也。
卯二、迴向無貧乏憂惱苦:
願諸裸露得衣被,願諸飢虛得餱糧,
願諸渴者得淨水,甘美芬芳亦清涼,
願諸貧匱得寶藏,願諸憂惱得歡忻,
願頹喪者皆振奮,所作堅毅悉圓成。
諸無衣裸露者願其得衣,諸飢餓者願得色香味具備之食,諸渴者願得淨水,甘美飲料。諸匱乏資具之貧乏人願得財寶,諸失其所欲憂惱衰損者願得歡喜,諸失壞圓滿心灰意冷者,願復振奮,不為憂苦壓伏,勇力堅毅成就圓滿。
卯三、回向無病苦及怨憎會苦:
所有病因苦有情,迅速痊好具力興,
一切有情無病者,長時健康無災患,
諸恐怖者願無畏,諸繫縛者願解脫,
諸無力者願具力,互相愛念起慈心。
盡其自他所有善力,願一切病苦有情,速離病苦,眾生身心無餘諸病,悉皆常不發生,諸怖畏怨敵者願無怖畏。諸無自在為他所繫縛者,願從繫縛而得解脫。諸少自在無威力者願具威力,且互相愛念作親友饒益想也。
卯四、迴向息滅行旅之苦及非損害:
願諸一切行旅客,諸方隨處常安樂,
遠行所求一切事,不勞勵力皆成就。
願諸船舶航行者,意所希求定成辦,
安抵水濱止泊處,親知會聚皆歡喜。
願諸漂泊憂惱原,歧路能逢勝伴侶,
盜賊虎狼怖畏無,不勞疲苦達其行。
曠野迷途恐怖中,愚蒙衰老無依怙,
睡眠醉夢極狂癡,願乞諸天為佑護。
商賈等十方行旅者,願於諸方悉得安樂,為何事而往,其事不勞勵力即得成辦。為求寶等入於大海,住船舶舟航之內,如意成就,安抵水濱,親知歡聚。憂惱曠野等,歧途漂泊者,願遇令得安隱之伴侶,無盜賊虎狼之畏,無諸疲苦安穩而往。於曠野中迷失道路,恐懼愚迷,衰老無依,睡眠醉夢極狂癡者,願善類諸天為作佑護也。
寅二、迴向得樂。分二:
卯一、總為人迴向;卯二、別迴向出家。初中分三:
辰一、迴向得圓滿;辰二、迴向入正道;辰三、迴向暫時富樂。初中分四:
巳一、迴向得暇滿所依受用圓滿;巳二、迴向無逼惱威光圓滿;巳三、迴向色相圓滿劣轉成殊;巳四、迴向善法圓滿。今初:
願悉脫離諸無暇,正信智悲皆具足,
飲食受用資糧圓,世世恒常存正念,
寶藏充滿遍虛空,受用常不感缺乏。
修行正法善得人身,離八無暇,正信般若,利他意樂悲心具足,飲食受用完全圓滿,生生世世常存正念。一切受用匱乏者,如得虛空藏三摩地,受用常無缺乏也。
巳二、迴向無逼惱威光圓滿:
無爭無損而自在,安然如意而受用,
若誰有情威光小,從此威光增雄偉。
願彼此無爭,不為他所損惱,自在受用。為他人所輕賤之有情,威光小者,願其威光增長雄偉也。
巳三、迴向色相圓滿劣轉成勝:
遁世苦行形鄙陋,轉變可愛好身圓,
所有世間諸婦女,願皆轉變得男身,
願諸卑賤得高位,亦能摧諸我慢心。
以寒熱等逼苦其身之苦行者,身形陋劣,願彼悉得圓滿妙身。所有世間婦女,願彼悉皆轉女成男。卑種下賤者,願得高種,得已復能摧伏我慢也。
巳四、迴向善法圓滿:
我今以此諸福德,迴向無餘諸有情,
願悉斷離一切罪,恒常安住善法行。
以我所修菩提心等之福德,迴向無餘有情,所有斷命等罪障違緣悉皆遮止,恒常能行善法也。
辰二、迴向入正道。分二:
巳一、修解脫道意樂加行完全圓滿具足之願;巳二、順緣全備違緣不遇之願。今初:
菩提妙心永不離,菩薩大行恒勇毅。
願一切有情,不離菩提心,於菩薩行具足勇毅。
巳二、順緣全備違緣不遇之願:
普為諸佛所護持,諸魔事業皆除斷。
辰三、迴向暫時富樂。分三:
巳一、迴向長壽器世間清淨;巳二、迴向饒益之人充滿受用安樂剎土;巳三、迴向所需資具圓滿損害消滅。今初:
願彼一切諸有情,壽量綿長終無盡,
恒常享受諸安樂,死字言聲亦不聞。
願彼一切有情,生善趣已,長壽無量,彼長壽者,復常受安樂,死字言聲亦不聞也。
如意樹林歡喜園,諸佛佛子悉充滿,
宣揚正法微妙音,願令諸方悉普聞。
願令大地一切處,悉無砂礫及丘陵,
平如手掌琉璃淨,輕軟柔和自性成。
如意寶樹歡喜園林,諸佛佛子充滿其中,聽聞宣說正法,說法之音,願諸方悉充滿也。一切方所剎土廣大,無砂礫荊棘,平如手掌,琉璃自性輕軟柔和之所成也。
巳二、迴向饒益之人充滿受用安樂剎土:
眷屬輪圍眾會中,菩提薩埵極眾多,
以自妙善為莊嚴,如是地上願安住,
水鳥樹林與光明,乃至從於虛空中,
說法如流聲不絕,願諸有情常值遇,
一切如來諸佛子,願以無邊妙供雲,
供養眾生無上師。
說法眷屬輪圍中,有眾多菩薩,以自妙善圓滿功德,而為地上莊嚴,安住其中。如得自在之菩薩,一切有情從水鳥樹林及虛空中,常聞法音,恒流不斷。願諸有情常時值遇諸佛佛子。願以無邊供雲大海,供養眾生無上師佛也。
巳三、迴向所需資具圓滿損害消滅:
諸天應時降甘雨,願諸禾稼悉豐盈,
願王理國皆如法,願世康樂皆繁榮,
藥餌具力有神效,誦持密咒悉地成,
願彼空行藥叉等,悉皆慈愍具悲心,
有情悉皆無痛苦,亦無罪垢無逼惱,
更無怖畏及侵陵,無一有情不安樂。
修行順緣中,天降時雨,禾稼豐盈,自在人王如法治國,諸世間人安樂繁榮。諸藥具力,能愈疾病,持誦能成息災增益等悉之密咒者,如其所需,隨語能成。空行夜叉野獸等,悉具慈心,迴向離非所欲一切有情,身無諸苦,心無怖畏,亦不為他之所輕賤,願無一人不安樂也。
卯二、別迴向出家。分五:
辰一、總迴向僧伽;辰二、迴向比丘;辰三、迴向比丘尼;辰四、迴向戒德圓滿;辰五、迴向受用樂果。今初:
諸僧伽藍持誦者,誦持增上善安住,
僧眾和合心和順,一切僧事如法成。
安住僧伽藍中,諸僧眾等,讀誦經論,宣揚廣佈,妙善安住。僧眾常時,於善所作,合和一心。僧伽利生等事,隨其所欲,願悉成辦也。
辰二、迴向比丘:
諸比丘欲護學處,願得清淨阿蘭若,
願諸散亂皆遠離,寂靜修心輕安起。
願諸比丘,欲守護學處,無失壞者,能為律儀之障,身之憒鬧亦願寂靜,得清淨阿蘭若。心之散亂一切遠離,身心極調柔安樂,以為莊嚴,願以心輕安而修善法。
辰三、迴向比丘尼:
諸比丘尼具四緣,遠離鬥爭無災害。
願諸比丘尼具足如法利養,鬥爭及他所侮弄等災害悉離也。
辰四、迴向戒律圓滿:
如是一切出家者,願持淨戒皆無損,
若犯律儀速還淨,願令罪根常消盡,
獲得安樂善趣生,仍住禁戒無少損。
諸有智者咸恭敬,諸分術者應器盈,
身心相續咸清淨,名稱普聞遍十方。
如是諸出家者,願究竟律儀無損。若於戒稍有違犯,願即於彼生起憂悔,常時令罪消盡。以此之故,後世亦復能得善趣,於彼復持戒不失。願世間人,於諸有智者恭敬承事,諸乞食者,皆得利養。相續無我慢等,普皆清淨,遍於十方具足美善名聞。
辰五、迴向受用樂果:
惡趣苦痛不再經,亦不勞修諸苦行,
依於勝天微妙身,願速咸皆成正覺。
願不受惡趣之苦,三門事業,不須猛烈難行,即得超勝諸天異熟之身,具足成就一切智之增上生之七種功德,願彼諸善巧者,速成正覺也。
丑四、結明迴向一切有情:
願彼一切諸有情,數數多次供如來,
如來妙樂不思議,願彼常時皆具足。
願以所有善力,令一切有情,多次恭敬供養如來,依彼學菩薩行,常具足諸佛無邊安樂也。
子二、迴向出世義利。分三:
丑一、迴向成辦諸菩薩所許義利;丑二、迴向如來事業究竟;丑三、迴向成辦聲緣所許義利。今初:
諸菩薩眾利眾生,悲心憶念咸成就。
依此造論等善根,願諸菩薩,為一切有情,分位究竟利益事業,如其悲心所憶念者,悉皆成辦。
丑二、迴向如來事業究竟:
依怙悲心所憶念,願諸有情悉圓滿。
有情依怙一切如來,所有悲心憶念,欲諸有情具足一切安樂之事,願彼安樂於諸有情,悉圓滿也。
丑三、迴向成辦聲緣所許義利:
如是獨覺及聲聞,願令悉皆得安樂。
如是願諸緣覺及諸聲聞,亦得涅槃安樂。
癸二、迴向自利。分四:
子一、願得分位之果;子二、願為文殊親所攝受;子三、願安住菩薩行;子四、願利他究竟。今初:
願我亦由文殊恩,速得登於歡喜地,
生生正念無忘失,常得出家修梵行。
願我亦得饔飧具,少須稻麥以支身,
生生常住阿蘭若,一切圓滿具足成。
承此諸善之力,願我亦由文殊之恩,乃至登歡喜地,於一切生中正念不忘,常得出家成功德器。願我亦得少須食物青稞等,支身續命,安樂存活,一切生中,身心遠離憒鬧,住阿練苦,獲得具足一切圓滿。
子二、願為文殊親所攝受:
任何時中或欲見,及有少許欲問者,
於所怙主妙吉祥,願無障礙常得觀。
任何時中,欲觀佛經,或具義文詞,稍有欲問者,即於依怙妙吉祥,現前親見,無有障蓋,無間即見也。
子三、願安住菩薩行:
十方虛空盡邊際,有情普利修習故,
文殊如何所行為,願我行為亦如是。
為成辦十方盡虛空界一切有情,分位及究竟義利故,所有文殊如何所作,願我亦如是行也。
子四、願利他究竟:
乃至虛空世界盡,乃以眾生界盡時,
此中願我恒安住,盡除一切眾生苦。
願諸一切眾生苦,悉皆成熟報我身,
願諸一切菩薩僧,令諸眾生享安樂。
乃至何時有生死輪迴,乃至何時有流轉輪迴之眾生,爾所時中,願我恒常安住,盡除一切眾生之若。隨諸眾生有何苦果,願彼悉於我身成熟,願以菩薩僧力自性,令諸眾生悉受安樂也。
癸三、迴向安樂生源聖教增盛:
療有情苦唯一藥,一切安樂出生處,
聖教恒常住世間,為諸供養承事處。
依所有善根之力,願除眾生一切苦之唯一妙藥,生眾生一切樂之無盡泉源,正士大覺世尊聖教,盡輪迴際,久住世間,為眾生所恭敬供養。
壬三、念恩禮敬:
以誰殊恩發善心,聖妙吉祥恭敬禮,
以誰殊恩我宣揚,我亦敬禮善士師。
為正因之殊勝善知識,賴其恩德,我始得修菩提心,學菩薩行,乃以彼為所詮,而造此論,如是善心發起之正因,聖妙吉祥,我今禮敬,賴其恩德,安立我於學處,且由生起聞思修等觀證之門,於我相續,宏揚善法,於是諸善知識我亦敬禮。
此最後一品,特於分位究竟諸願以猛利慾心為能令轉變之迴向,廣釋身財善根捨以利他,學佈施之理,前已於他處釋學佈施之理,故不另作學佈施品。
攝頌云:聞思修等所有一切善,乃至禮敬供養少善根,恒流無盡輾轉增長故,迴向莊嚴咸令歡喜生。
辛二、出品名:
入菩薩行論廣解佛子津梁釋普皆迴向品第十
甲四、結義。分二:
乙一、明論主;乙二、明譯師。今初:
《入菩薩行論》者,大阿闍黎辛達德瓦寂天,為極尊文殊親所攝受,棄王位如塵土,具足眾多希有妙行,圓滿一切菩薩行處,特修無上瑜伽極無戲論成就金剛持位者之所作也。此之文義,善說圓滿。
乙二、明譯師:
印度堪布薩瓦惹德瓦一切智天,乃德聚譯師,參考迦濕彌羅本抉擇。後有印度堪布達馬喜瓦扎法賢及譯師寶賢善為翻譯,參考抉擇。後有印度堪布釋迦慧,及譯師寶賢,依後藏本及註解,譯註抉擇。又於後時尼泊爾班尺達,尼泊爾人所謂巴登達巴,小一切智,及所謂所馬的格底妙慧,與西藏譯師釋迦比丘具慧般若,對照迦濕彌羅本善為譯述,說聽抉擇。宜譯之白文,及註釋之根本頌,多有不同,根本頌文諸譯亦多不同,詳辨其義而安立也。
執持能仁淨戒殊勝位,慧劍摧伏異部盡無餘,
勇心大士佛子寂天師,妙論僅能恭謹釋文義。
往昔此土雖多廣開解,如列星聚閃爍露微明,
殊勝諸聖所行解脫道,未能顯明離邊因緣生。
具足無比法眼無上師,大悲自在慧解越群倫,
名聞十方千輻光明耀,正士善友妙說為榘繩。
中觀緣生離二邊深義,如其依怙龍猛所開示,
佛護月稱寂天諸論師,同一密意如是顯明釋。
佛子正士妙語難了達,慧心劣小修行勢力微,
若其此中叢積諸訛謬,願祈上師諸聖垂赦愍。
此中所有勤苦所生善,生死涅槃繫縛諸眾生,
願皆趣此菩提妙心行,悉皆證得無住涅槃位。
我亦從今生生世世中,能仁淨戒清淨能受持,
菩提妙心永永不離失,有暇圓滿所依心要成。
此入菩薩行論廣解佛子津梁者,從眾生導師具足三戒顯密經典聽聞究竟法令福德師,多次請問,復依擔荷聖教大寶,無有疲厭深入顯密所攝教典精義,於三學處歡喜勤奮,善知識虛空賢,及名稱獅子師二人,從蒙古西康而來,獻花供養再再勸請,名稱獅子師,特獻廣大花供慇勤勸請,從大佛弟子極尊正士古馬[冒-目+阿]馬底座前,及濁世大一切智賢慧名稱吉祥妙善座前,依於常時頂戴足塵之思,而說其理,比丘達馬仁卿作於荒山伽藍尊勝洲。刊行者,勤戒持教寶法王也。
以此迴向聖教大寶,依一切門於一切處,宣揚廣大,永永安住,一切吉祥。
一九五一年依成都護國金剛道場所攝鐵相寺僧伽藍安居期中譯述圓滿。
漢譯入菩薩行論廣解後記
論師寂天,公元八世紀時,蘇羅室蹉國王子。即位前夕,遁至東印度,後去那爛陀寺依勝天出家。其治學著作,初為《經集》,乃博覽群經廣集要義之心得;次為《學集》是從《經集》中提煉出來依解起行之學處;《入菩薩行論》又為依解起行之入門要點,堪稱寂天畢生治學之結晶。故藏傳佛教,行人均奉為圭臬。
北宋太平興國時天息災(公元?~一零零二)偕施護來中國,曾將此論譯為漢文,題名《菩提行經》。謂係龍樹菩薩所造,共四卷,八百三十餘頌。已收入藏經,文較艱澀,且無註解,不便研學。
解放前夕,隆蓮在上能下海老上師門下。承賜與藏文本《入菩薩行論廣解》,並受命迻譯。寂天論師之頌文妙諦連篇,傑操大師之廣解精深簡要。奕世之後,始獲拜讀。不揣固陋,謹將全書譯藏為漢,繕呈上師鑒閱,幸蒙審可。原書頌文,共九百一十五頌,分為十品,約二萬五千字,廣解部分約十二萬餘字。
時為建國之初。雖四郊聿靖,匕鬯無驚;而萬象方蘇,幽微有待。此稿遂藏於篋笥,幾易星霜。十年浩劫一帙癰存,倏歷半世紀矣!學行無似,仰愧先哲。始計簡印,以充四川尼眾佛學院教材之用。先複印手稿,送請趙樸初會長審評,幸蒙不遺細流,為交金陵刻經處付印。
此書係照藏譯原本直譯,頌文句有長短悉依藏文。惟是頌文並附有廣解之漢譯,實為首試,詞義必有不盡通暢。訛誤之處,尚祈當代賢達,賜予指正。
所冀師長慈恩,檀那厚德,見聞隨喜,儻循般若之行,戴識含靈,盍涉菩提之海。
隆蓮謹誌
一九九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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